张 林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2018年10月15日,西藏民族大学迎来建校60周年校庆,习近平总书记发来贺信,高度评价了西藏民族大学建校60年来取得的成绩,将其视为“在党的领导下西藏各项事业蓬勃发展、西藏各族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生动体现,”[1]同时贺信还面向未来,提出学校要“紧紧围绕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1]强调西藏高等教育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二十多年来,我校法学教育从无到有、从单一的专科教育发展到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多层次办学格局,我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就是西藏法治进步的真实反映。在新时代有必要对我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过程及其培养效果进行重新总结与反思,逐步形成立足陕西、服务西藏的法学教育新路径,学习贯彻总书记贺信精神为我校法学教育总结经验、反思发展规律提供了良好契机。
1993年2月,西藏民族学院(西藏民族大学前身)开设法学专业,[2](P138)并于同年9月招录了第一批法学专业学生。从时间上看,我校法学教育的设立与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央治藏方略的实施有着密切联系。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发表了著名的南行讲话,扫除了人们思想上的困惑,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方向发展,也为中国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法律具有稳定性、平等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市场经济是一种遵循法律的经济模式,只有通过构建法律制度才能不断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认定新的经济关系,调动商品(服务)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经济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类经济犯罪都需要法制“保驾护航”。1990年7月24日,江泽民同志在西藏自治区党员领导干部及地、市、县委和区直单位负责人大会上就指出,“根据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条例,有计划有步骤地研究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加强法制建设。”[3](P424)在1994年召开的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江泽民同志又再次强调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抓紧制定自治法的实施细则和条例,通过法律法规实现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更好地行使管理本地区各项事务的权力。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西藏推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
我校开设法学教育并不是一种偶然,它是贯彻《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结果。1982年《宪法》虽然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权力划分上,确立了“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由于缺乏相应具体法律支撑,地方立法权并没有真正“落地”。1986年第二次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于地方立法权的明确规定,为推动各地方实现依法治理提供了法制保障。“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4](P71)大量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出台不断推动西藏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但对于法治人才的缺乏实际上成为西藏社会法治进步的“瓶颈”。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多所国内知名高校都招录西藏生源,但招录人数远远无法满足西藏法治发展需要,如1981年西南政法大学在西藏只录取了5名藏族学生[5]。
西藏所需要的法治人才除了具备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之外,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敏锐性,能够认识到西藏反分裂斗争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而在内地,无论是综合型大学的法学院,还是专门的政法大学都不可能以服务某一个地方作为办学宗旨,因而无论是课程设计、教材选择,还是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都不可能包涵西藏特色或民族特点。
2015年8月24日,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6]20字工作原则,在中央治藏方略中,“依法治藏”原则取得首要地位,“富民兴藏”原则居于次席,深刻反映中央审时度势,科学把握西藏发展方向,不断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思维完善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平合理地解决转型过程中社会问题。在整个国家战略全局中西藏具有非常关键的地位,西藏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安全。西藏的法治建设需要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才能凝聚人心与物力,才能够使得西藏的法治建设具有可持续性。20字工作原则从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的物质基础、法治的持续性、人民信仰、法治的基层建设全面勾画出西藏法治发展的基本框架,既是对西藏社会治理经验的总结又是组织开展西藏法学教育的行动纲领。
我校法学专业认真贯彻“依法治藏”重要原则,组织教师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先后从中央治藏方略、法治文化、长效机制研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并开设了“依法治藏”专题课程,向研究生讲授中央治藏方略和当代西藏社会的法治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我校法学教育随着中央“依法治藏”重要原则的提出日益形成具有明确政治方向、以问题为导向、具有地域特色的法学教育与科研体系。2014年我校法学教学实现了办学层次的突破,获得了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2015年开始招收第一批法律硕士研究生,2018年又获得法学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实现了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教育、各类成人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格局。
“西藏民族大学建校以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为党和人民、为西藏各项事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优秀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1]习近平总书记在致西藏民族大学建校60周年的贺信中充分肯定了西藏民族大学建校60年来取得的优异成绩。“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7](P1)教育是开发智力、完善人格的重要条件,更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培养什么样的人、怎么培养人、为谁培养人始终是西藏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回答的根本性问题。西藏是我国反分裂斗争的前沿阵地,以十四世达赖为代表的分裂势力不断在民族、宗教问题上大做文章,采取各种卑劣手段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危害西藏社会稳定。因此,能否培养出一批又一批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学教育有着非常丰富的论述:首先,总书记认为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是无法引领正确的法治实践,突出了法学教育在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总书记曾指出“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法学教育要深入研究法治的基础性问题,并对复杂的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不断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智力支持。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讲话在很多学者看来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标志着中国法学教育“从过去的法学人才培养正转向法治人才培养。”[8](P10)其次,只有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学学科体系,兼收并蓄,才能够解决好怎么样培养法治人才的问题。“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么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确实有许多理论和制度值得借鉴,但这种借鉴不能代替了学术创新和学术自信。中国的法学教育始终应当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增强教师学生的“四个自信”为主旋律,不断推出更多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和教学成果,体现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对于世界的贡献。再次,总书记还强调法学学科是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学科,法学教育应当积极鼓励学生从事司法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做到知行合一。最后,总书记还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学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育人理念,在教授法学知识和技能的同时,不断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学生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意识,加强自身的人文修养,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守护好自己的道德底线。
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有赖于于西藏广大人民群众的国家认同。国家认同并不简单的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遵守,或者是对公民职责的履行,国家认同更多的“表达了个体与国家相联系的情感联结和归属意识,表现为个体对‘生于斯、长于斯’故土的依恋,对统一领土之上最高政治法律共同体的效忠,对国家统一法律规范的遵守及积极践行公共生活的准则,同时,还有对国家统一政治文化的认可和分享”。[9](P32)国家认同是对国家政治制度合法性、意识形态、理想信念的认同,是对国家利益的坚决维护,是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认可与服从,它所反映的是一种人与国家之间心理纽带。
国家认同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它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心理基础,更是彻底战胜各种分裂势力的必要条件。西藏自元朝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以来,历经多次外敌入侵,清朝曾两次出兵击败廓尔喀人入侵。自鸦片战争以来,西藏各族人民同全体中国人民一样都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和焦虑,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富强与每一个人的安危存亡存在休戚与共、共同存亡的关系,在国家命运与个人命运密切联系的时候,中国人对于国家的自我认同观念被激发出来。60年前的西藏民主改革更是实现了西藏社会制度的伟大跨越,人民实现了翻身解放,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各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充分保障,人民的认同感不断得到增强。
英国史学家汤因比认为,“就中国人来说,几千年来,比世界上任何民族都成功地把几亿民众,从政治文化上团结起来。他们显示出这种在政治、文化上统一的本领,具有无与伦比的成功经验。”[10](P294)中国是一个拥有辽阔疆域和众多民族的国家,五千年的历史形成了“超强社会聚合机制”,使得中华民族具有非常强的凝聚力。西藏法学教育应当积极培养学生对于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于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改革创新,不断培养出具有爱国主义情怀,不畏艰苦、扎根西藏的法治人才。
在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之后,为了加快建设具有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2018年9月两部委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在总结前者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11]的总体思路,强调法学教育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断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正如季卫东所言,中国正面临着同时解决现代性、后现代和前现代三个不同历史阶段的制度问题。对于西藏而言,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旧社会转变成现代的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中央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努力、西藏僧俗社会各界支持下通过渐进的方式一步步实现的,在西藏现代化过程中,不断面临着前现代化的诸多问题,西藏法学教育应当为学生解决前现代社会问题提供理论指引和方法讲授,使得学生在遇到民族宗教、文化差异等问题时不会变得束手无策。
自民主改革以来,西藏经济社会发生了跨越式的发展,在迅速改变西藏落后面貌的同时,中央更加关注的是西藏社会治理水平和政治制度是否能够跟得上经济的快速发展,换句话说,这种快速发展能否逐渐转变成更高一个层次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要达到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就不能为了达到经济指标而忽视政治体制改革、基层组织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核心价值观的培养,更不能只关注经济增长而忽视或回避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各种社会问题和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教育部《意见》提出“引导高校主动适应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紧密结合自身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专业建设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11]实际上就在于强调高校法学教育应不断适应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对法治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实现法学专业建设与社会需求的良性互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取得进步的关键。西藏自和平解放以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在构建西藏政治新秩序、引领社会价值观、凝聚社会各种力量中发挥了领导核心的作用。因而我校法学教育应当加强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课堂、进头脑,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捍卫者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者。
二十多年来,我校法学教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之下,在内地各兄弟院校的无私援助之下,在四十余位教职员工努力之下,才取得了今天的一些成绩——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正是改革创新使得我校法学教育和西藏法学教育进入到历史发展的最好时期。
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创新的大幕已经拉开,教育部、中央政法委2018年出台的《意见》,在提出法治人才教育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同时,提出了许多重点措施,如打造200门国家级一流线上线下法学专业课程,健全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开设跨学科、跨专业新兴交叉课程、实践教学课程,形成课程模块供学生选修。依据《意见》许多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纷纷根据自身特点寻求新的突破,如中国政法大学打破传统壁垒,实现“跨学科专业、跨理论实践、跨学院学校、跨国家地区”的“四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甘肃政法学院与甘肃监狱、法院、检察院联合培养藏汉双语法治人才。在新一轮的改革创新过程中,我校法学如何抓住机遇,提升整体办学水平,打造知名品牌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创新:
西藏民族大学、西藏大学、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4所高校虽然同属西藏高校,但4所高校之间缺乏相互的教学科研合作机制。实际上,西藏4所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各有优势并不均衡,迫切需要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例如,西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藏汉双语培养资源、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拥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团队、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有专门的刑事侦查教学团队,如果各高校加强合作与交流,实现学分和课时量互认,完全可以实现学生的跨校选课和师资力量的重新配置。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并提出要打破高校与社会的体制壁垒,将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理论学者与实践工作者的交流。长期以来,法学课堂授课教师多是对法律规则体系、社会功能进行理论阐释,缺乏对法律条文、法律制度的实践运用分析,即便是进行案例教学依然比较抽象,因而邀请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法学教学是增强法治人才培养实践性的捷径。《意见》也提出法治人才的培养并非仅仅是高校自己的事情,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也有培养法律人才的职责,法治实务部门应当破除与法学院之间的行业壁垒,实现人才的双向交流。
现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体系缺乏对于法学教育实践性的关注,在鼓励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吸收法治部门专家参与法学教育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制度保障。从现有的职称评审条件来看,主要包括政治素质、教学科研水平、学历学位、工作年限、奖励等一级指标,其中对于教学科研水平的评定主要依据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教材)数量确定,缺乏对于教师实践能力的考察,因而即便教师积极参加司法实践,办理了多起案件,发挥了良好社会效果,对于职称评审而言不如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教师参加司法实践的积极性并不高。实际上,教师的实践能力与理论分析能力都是教师专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参与司法实践活动实际上是有利于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提升教师的理论分析能力,通过碰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教师熟悉了司法实务流程、获取一手资料、提升自身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因此,在贯彻实施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意见》的过程中,我校可以根据本校师资力量实际情况优化法学教师职称评审体系,增加对于教师实践能力的最低要求,积极鼓励教师参与法律实践活动。
按照考试考核目的不同可以将考试分为资格考试和水平考试,其中资格考试是按照预先设定比例或录取计划确定的淘汰制考试,无论考核分数为多少,达到一定分数线即被视为具备相应资格,能够从事更高层次学习或具备职业资格,最典型的资格考核就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和司法资格考试。而水平考试并没有预设淘汰比例或合格人数,每次考试及格人数是无法预先确定的,考试只是根据试题考核学生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并区分优良差若干档次,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考试通常都属于水平考试而非资格考试。与资格考试不同,水平考试不仅是教学单位对于教育对象学习效果的考核,也是学生对自己学习效果的自我考察,因而教学单位可以依据水平考试结果进一步优化教学内容、调整教学方法;而对于学生而言,也可以选择补考和重修完善知识体系和技能。
由于高校法学教育的考试类型属于水平考试,它属于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因而这种考试的目的应当是不断提升教学效果,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能够综合考核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思维推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一改标准化答案的笔试,教师能够真实考评学生的法学综合水平。2018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从笔试变更为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而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等英语等级考试也早已设置了面试环节。另一方面,采用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有利于改变学生期末“临时抱佛脚”的侥幸心理,专注上好每一节课、重视教师每次布置的作业和讨论,积极准备资料、书写作业、参与讨论,一改被动学习的状态。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明确提到“推进西藏与尼泊尔等国家边境贸易和旅游文化合作”,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又提出将西藏打造成为我国面向南亚的重要通道,但要加快南亚大通道建设离不开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因而我校法学教育应当加快对于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的国际法研究,加强与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知名法学院校的交流与互动,不断提升我校法学教育的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