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

2019-02-19 08:49周志刚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列管依赖性管制

周志刚

(浙江警察学院 浙江杭州 310053)

当前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发展对禁毒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不断增多,列管速度不断加快。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需要以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要科学依据,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提出了迫切需求,新精神活性物质物质风险评估成为了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系统研究和论述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和风险评估情况,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必要性,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理论,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机制构建等。我国亟待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研究,尽早规范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工作,为实施《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提供重要支持,更好的服务禁毒工作。

一、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和评估情况

(一)国际和国内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情况

自2015年以来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对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按照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进行了列管审查,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相继被列入国际禁毒公约管制目录。2015年N-苄基哌嗪、4-甲基甲卡西酮等10种①新精神活性物质分别被列入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或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目录。2017年丁基芬太尼、4-甲基乙卡西酮等11种②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列入管制目录[1]。2018年奥芬太尼、呋喃芬太尼等6种③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列入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管制目录,4-氟苯丙胺、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戊基吲唑-3-甲酰胺等6 种④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列入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目录[2]。近年来1-(3-氯苯基)哌嗪、苄基哌嗪、4-甲基甲卡西酮等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相继被欧盟列入管制[3]。

我国于2010年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管制,2013年将4-甲基乙卡西酮、恰特草、苄基哌嗪等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2015年将N-(2-甲氧基苄基)-2-(2,5-二甲氧基-4-溴苯基)乙胺等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2017年将丙烯酰芬太尼等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2018年再次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4]。

随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快速出现,近年来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种类不断增多,列管速度加快。

(二)国际和国内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情况

根据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规定,WHO药物依赖专家委员会在2014年6月举行的第36次会议上对2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风险评估。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在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缺乏足够的证据,尤其缺乏依赖性、滥用潜力、对个人及公众健康影响的信息。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指出当前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系统研究非常有限[5]。尽管严重缺乏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信息,2016 年至2018 年,欧盟对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风险评估。2016年对α-吡咯烷基苯戊酮(α-PVP)进行了风险评估;2017年对N-(1-甲氧基羰基-2,2-二甲基丙基)-1-(环己基甲基)吲哚-3-甲酰胺、丙烯酰芬太尼和呋喃芬太尼进行了风险评估;2018年对1-(4-氰基丁基)-N-(2-苯基-2-丙基)-1H-吲唑-3-甲酰胺、卡芬太尼等8种⑤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风险评估[6]。

我国于2015年出台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明确提出国家禁毒办认为需要对特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列管的,应当交由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规定: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拟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对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性;非法制造、贩运或者走私活动情况;滥用或者扩散情况;造成国内、国际危害或者其他社会影响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但我国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方法,未形成科学的风险评估结果,评估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当前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研究工作大部分集于对新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性、危害方面的研究,如2017年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对“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性与危害性判别模型及评估体系的6种毒品的小鼠半数致死剂量测试研究项目”和“危害性判别模型及评估体系的100种麻精药品及3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药物依赖性文献调研研究项目”进行招标;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建立了新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性与危害性判别模型及评估体系大鼠药物辨别实验系统、大鼠自身给药实验系统。近年来国家毒品实验室对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依赖性进行了研究,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也对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性做了大量研究[7]。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并非等同于毒副作用、依赖性,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由依赖性、滥用潜力、使用率、健康风险、社会风险、违法犯罪情况、有益用途等因素综合决定。

上述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给全球提供了重要信息和参考,推动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工作,有助于减少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危害。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迅速发展对风险评估提出迫切需求

自2009年以来,全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发展,滥用迅速蔓延。截至2017年12月底全球已累计发现9大类80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超过四分之一的国家和地区发现了100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难题[8]。2017年中国国家毒品实验室全年新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34种,国内已累计发现230余种,涵盖除植物类外所有类别[9]。近年来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案例不断增多,2016年仅甲卡西酮滥用数量就达到了707例,是2015年的2.9倍,已在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山西省、重庆市、新疆自治区等地区发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9]。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研发、制造、贩运、走私问题突出。列入法律管制是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持续泛滥的重要方法,而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需要以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最重要的科学依据,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提出了迫切需求。2010 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执行委员会制定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管制精神活性物质评审指南》[10],2008年欧洲毒品和毒品成瘾监测中心制定了欧盟《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操作指南》[11],我国尚缺乏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操作方法。

(二)相关立法对风险评估提出了迫切需求

为了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原有禁毒立法进行了修订或进行了新的立法。联合国禁毒公约、欧盟理事会第“2005/387/JHA号决议”和我国《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做了明确规定。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第3条,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第2条和第3条规定:所有列入国际管制的精神活性物质都需要WHO通过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基于医学和科学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提交列管建议。欧盟理事会第“2005/387/JHA号决议”第6条规定:超过四分之一的成员或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对某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风险评估的,可以按照程序进行评估;为了实施评估,欧洲毒品和毒品成瘾监测中心(EMCDDA)应在科学委员会的主持下召开会议;风险评估应根据成员国、EMCDDA、欧洲刑警组织(Europol)、欧洲药品管理局等机构向科学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进行;完成风险评估后,科学委员会应完成风险评估报告[12]。

2015 年10 月1 日我国施行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6条规定:国家禁毒办认为需要对特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列管的,应当交由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13]。

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规定一方面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提出了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为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提供了法律依据,再者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做了具体规定,以保障科学完成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

三、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

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原则是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中应考虑和遵守的基本准则,以保证风险评估的科学性。欧盟《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操作指南》规定风险评估的原则包括风险的双重定义、风险的独立性、物质的潜在用途、参照已知的物质、数据的质量、权衡可靠性和相关性等,这些原则对于指导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具有重要意义[12]。

风险的双重定义,是指评估中应从双重意义上理解风险的概念,即可能发生某些伤害的概率和伤害的严重程度。风险的独立性,是指特定物质如在其他国家已经被列入管制,在对该物质进行风险评估时不应受其在国外管制状态的影响。物质的潜在用途,是指应当充分考虑物质的医疗价值、经济价值和工业用途等有益用途,以评估每种物质的风险收益比。参照已知的物质,是指由于往往缺乏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科学研究数据,有必要参照具有相似化学特性、药理作用、心理和行为影响的已知物质评估新精神活性物质可能的风险,参照的物质可能是非法物质也可能是合法物质。数据质量,是指风险评估必须基于广泛的证据,证据的质量应根据以下两个标准来评价:一是现有证据的方法学特征;二是现有证据的来源。权衡可靠性和相关性,是指在评估中应分别权衡信息可靠性以及相关性,如未公布的最新数据可能质量较低,但可能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为风险评估提供重要理论指导,揭示风险评估的一般规律,同时也对风险评估指引了正确的方向。我国在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原则等理论问题的研究,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性。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新精神活性物质物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危害的程度。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of 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基于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和科研数据对依赖性、滥用潜力、使用率、健康风险、社会风险、有益用途等数据和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笔者认为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是依照一定的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可能的危害和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重要科学依据论证是否列入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是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包括收集信息和数据,形成技术报告,初步评审,终审,形成风险评估结果等。如WHO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程序是根据秘书处日常收集的信息和数据,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初审和终审三个步骤,每一个步骤都有详细的流程规定。欧盟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程序是根据EMCDDA收集的信息和数据,形成技术报告,然后将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分发给评审专家,专家进行评分,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形成风险评估结论。

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是在基于大量信息和研究数据的基础上,专家委员会根据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和数据,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定性评估或半定量评估,通过专家委员会会议集中讨论形成最终风险评估结果。

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必须对多个方面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考虑、综合评估,综合考虑健康风险、社会风险、有组织犯罪的参与等多方面风险。既要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有害的影响,也要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有益的用途,还要考虑列入管制的后果等。

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结果具有客观性、科学性,是论证是否列入管制的最重要科学依据。如果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某种新精神活性不具有风险或风险较小,则应建议不予列管,如果结果表明某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较高风险,则应建议列入管制。

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是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严肃性。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目的是为是否列入法律管制提供直接的科学依据,因此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也是立法活动的一部分,应当严肃对待,科学开展。

四、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机制构建

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机制构建以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为基础,需要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方法,制定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程序,组建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专家组,并形成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报告等,确保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

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是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重要资料和基础,风险评估专家组基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开展风险评估。应根据收集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和科研数据形成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应包括摘要、详细的信息和科学研究相关数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应尽可能详尽,应尽可能保证相关信息和科研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一般应包括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药理学,毒理学,依赖性,滥用潜力,使用率,健康风险,社会风险,违法犯罪情况,有益用途,国外风险评估和列入管制信息,等。物理性质应详细描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状态、颜色、气味、剂型、独特的标记或标识等。化学信息应详细描述各种名称、合成方法、分析方法、制备的化学前体、杂质等。药理学信息应详细描述给药途径、剂量、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对心理的影响、对行为的影响等。毒理学应包括急性毒性和慢性毒品,包括动物实验数据和可能的人体实验数据等。依赖性应包括动物实验数据、可能的人体实验数据和滥用案例报告的依赖性等;使用率通常需要基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既可以是对普通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也可以是对特殊群体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这部分数据通常非常缺乏。总之,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应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和数据,尽可能的详细。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方法

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方法是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核心和最具有挑战性的任务,WHO和欧盟提供了两种值得借鉴的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方法。WHO提供了定性评估方法,欧盟提供了半定量评估方法。

许多新精神活性物质都与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或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管制毒品具有类似“滥用”和“不良影响”,当某种物质具有与上述两项国际公约管制毒品相似滥用特性时,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应考虑根据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或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进行管制。因此,WHO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基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定性评估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否显示出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管制毒品类似滥用特征和依赖性。如果评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显示出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管制毒品类似滥用特征和依赖性,则应根据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管制。如果没有,则根据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标准进行分析和列管,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对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定性评估:一是该物质能够产生依赖性,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兴奋或抑制作用,导致致幻或运动功能、思维、行为、感知、情绪障碍,或是具有与附表一、二、三或四中毒品类似滥用和不良影响;二是有足够证据表明该新精神活性物质正在或可能被滥用,从而构成公共卫生和社会危害,需要进行国际管制。WHO定性评估方法主要是通过与列入管制的毒品在滥用特征、依赖性等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评估结果,操作较为简单。受该方法的启发,在评估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过程中,可以选择一至多种信息和研究数据齐全的列管毒品作为参照,通过各项信息和数据的直接比较,进而评估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

欧盟基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进行半定量评估,在半定量风险评估方法中将影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风险分为5个主要领域B(依赖和滥用潜力)、C(使用率)、D(健康风险)、E(社会风险)和F(有组织犯罪参与),并将5个领域中的4个领域进一步分为多个小组,其中领域B分了2个小组,领域D分了3个小组,领域E分了6个小组,领域F分了8个小组,共计19个小组。通过专家评分表对19个小组分别给出0-4的风险等级分数(0=没有风险、1=风险最小、2=轻微/小风险、3=中等风险、4=严重风险)。EMCDDA科学委员会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在专家评分表上对自己熟悉的小组评定分数,每个小组获得的分数称为“风险等级”。专家除了对熟悉的小组评定风险等级分数,还可以在专家评分表上写下简短的评论,以支持他们给定的分数或者提请具体注意的方面。然后EMCDDA科学委员会主席对所有专家评分表进行总结,最后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作出最终判断,并形成结论。欧盟半定量评估方法具有开创性,增强了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7条规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拟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下列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并提出是否予以列管的建议:一是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二是对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性;三是非法制造、贩运或者走私活动情况;四是滥用或者扩散情况;五是造成国内、国际危害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情况。上述规定仅列出了风险评估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但并未规定明确的风险评估方法,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

不管是WHO定性评估方法还是欧盟半定量评估方法,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和科研数据普遍缺乏的现实情况对两种评估方法都提出了巨大挑战;两种评估方法每次都只能对一种物质进行风险评估,难以适应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增加的困境;研究对同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同时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总之,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方法还需要深入研究和不断完善。

(三)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程序

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基于某种物质的相关信息和科研数据进行,一般的程序包括:收集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和科研数据、撰写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风险评估前初审、分发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等。

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和科研数据收集是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起点和关键,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和科研数据收集应尽可能全面,收集尽可能多的科研数据。全面收集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和数据、实验室研究数据、科学文献公布的数据、未公开出版的文献数据、医疗机构数据、流行病学调查数据、新闻媒体报道滥用事件等。在全面收集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和科研数据的基础上撰写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为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初审和风险评估等提供重要基础。技术报告须要完整等。风险评估初审是由专家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等进行同行评议,评议资料是否齐全、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具备进行风险评估的必要性、是否具备进行风险评估的可能性等,并做出是否进行风险评估的决定。做出风险评估决定后应向所有评估专家分发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和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基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技术报告,按照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方法和标准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一般由专家组通过风险评估会议形成统一的风险评估结果。风险评估报告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撰写的技术性报告,包括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和科学证据、所有专家的评估意见、风险评估的结论(包括列管的后果)等。

我国《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并未明确规定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程序,有待加强研究,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程序,并包含风险评估程序不同阶段的时限等问题。

(四)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专家组

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专家组是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重要力量和实际评估者,风险评估专家的科学水平、组成、职责和评估方式都将决定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是WHO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专家组,WHO在精神活性物质评估中详细规定了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的方式、职责、举行会议的要求等。WHO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专家要求具有确凿的、高水平的科研工作经历和专业背景,并能代表行为学、药理学、药学、医学、生物学、流行病学以及公共卫生管理等学科,还可以邀请代表产业化研究的科学家作为顾问参与评估。选择参与WHO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专家应注意避免利益关系,受邀参加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专家,特别是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需要签署关于潜在利益冲突的声明。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评审考虑国际管制和豁免物质的现有信息,并就是否列入管制向总干事提出建议。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在必要时举行会议,讨论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EMCDDA科学委员会是欧盟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专家组,由成员国、欧盟委员会、欧洲刑警组织和欧洲药品管理局和其他扩展的专家组成,来自不同学科背景。其他扩展的专家由EMCDDA主任根据科学委员会主席的建议指定最多5名,这5名专家从成员国提出的专家小组中选择,并由EMCDDA 管理委员会每三年批准一次。欧盟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专家包括毒理学、药理学、神经病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经济学、流行病学、犯罪学、公共卫生、社会心理学、法学,药物化学、畸形学和肺病学等学科。

我国《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7条规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海关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医学、药学、法学、司法鉴定、化工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我国相比于WHO和欧盟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专家组的规定较为粗略,应当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专家组成、选定标准、组成人数、产生方式、工作职责、工作要求、调整办法等;选定一定数量非政府部门专家,这对于平衡和充分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必要的;还应充分考虑风险评估专家与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物质的利益关系等。

(五)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报告

完成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后应尽快起草和编写详细的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论证的重要科学依据。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报告应形成准确的结论,并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药理学,毒理学,依赖性,滥用潜力,使用率,健康风险,社会风险,违法犯罪情况,有益用途,建议管控的方法,实施管制可能的后果,等,做出全面的归纳和总结。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报告应总结新精神活性物质所有的主要问题,并充分反映专家委员会成员所有的意见。

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报告既是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的重要结果,也是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全面研究的成果,不仅有助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论证,同时也有助于全面认识某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和进行预防教育等禁毒工作。

五、结语

当前通过立法列管仍然是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重要方法,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作为一项立法活动应当科学、严谨的进行。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论证提供了最重要的科学依据,但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是一项十分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我国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方法、风险评估启动条件、风险评估程序、评估标准、新精神活性物质科研数据等方面研究工作;探索一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同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对混合物质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尽早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方法。

[注释]:

①10 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包括:N-苄基哌嗪、24-甲基甲卡西酮、5B-NBOMe、25C-NBOMe、25I-NBOMe、JWH-018、AM-2201、3,4-亚甲二氧基吡咯戊酮、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和AH-7921。

②11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包括:丁基芬太尼、4-甲基乙卡西酮、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乙基卡西酮、1-苯基-2-(N-吡咯烷基)-1-丁酮、哌乙酯、1-(2-噻吩基)-N-甲基-2-丙胺、N-(1-甲氧基羰基-2,2-二甲基丙基)-1-(环己基甲基)吲哚-3-甲酰胺、N-(1-金刚烷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和[1-(5-氟戊基)-1H-吲哚-3-基](2,2,3,3-四甲基环丙基)甲酮。

③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包括:奥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4-氟异丁基芬太尼、四氢呋喃芬太尼和卡芬太尼。

④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包括:4-氟苯丙胺、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戊基吲唑-3-甲酰胺、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环己基甲基)吲唑-3-甲酰胺、1-(5-氟戊基)吲哚-3-甲酸-8-喹啉酯、1-戊基-3-(2,2,3,3-四甲基环丙甲酰基)吲哚和3,3-二甲基-2-[1-(5-氟戊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

⑤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包括:1-(4-氰基丁基)-N-(2-苯基-2-丙基)-1H-吲唑-3-甲酰胺、卡芬太尼、N-(1-氨甲酰基-2,2-二甲基丙基)-1-(环己基甲基)吲唑-3-甲酰胺、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环己基甲基)吲唑-3-甲酰胺、3,3-二甲基-2-[1-(5-氟戊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四氢呋喃芬太尼、4-氟异丁基芬太尼和环丙基芬太尼。

猜你喜欢
列管依赖性管制
我国毒品列管模式的检视与完善
凝汽器技术改造
关于N—敏感依赖性的迭代特性
管制硅谷的呼声越来越大
基于STAMP的航空管制空中危险目标识别方法研究
新型毒品
N-月桂酰基谷氨酸盐性能的pH依赖性
靓芙康复贴敷料治疗面部激素依赖性皮炎30例临床观察
舒适护理在面部激素依赖性皮炎中的应用
电解金属锰氨蒸发器列管泄漏原因分析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