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欣,吕亚军
传统儒家的政治模式充满道德意蕴,伦理道德是传统政治行为和制度的基石。“为政以德”、“政者,正也”至今仍被奉为臬圭。这无疑要求为政者先是道德的楷模,才能承担起教化民庶,进而实现全社会良性秩序的责任。相较于西方的政治学说而言,传统儒家政治模式更关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关系,其现实政治实践却缺乏先验性的终极依据。从先秦到两汉虽有“以德配天”“大德者必受命”“天人合一”“天人感应”之说,但真正完成传统政治于社会与自然贯通的是宋代兴起的理学。理学从本体论上论证了道德伦理的合理性,“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注]程 颢,程 颐:《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五,王孝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77页。“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注]朱 熹:《朱熹集》第4册《答何叔京》,郭 齐,尹 波点校,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885页。如此,将现实社会日常生活秩序中的父子之伦、君臣之伦、夫妻之伦提到了绝对高度,整个社会全部的政治运作、生活运作都是“天理”这一宇宙本体的合理展开。
理学在强调“天理”本体形而之上合理性同时,也将“天理”体现的道德性转化为现实世界的政治实践性,这就使得宋儒不但要通过道德加强自身的内省,更要他们熟谙政治权力运行的规则,在现实层面上具体的生活琐事的政治行为中完成对“天理”“心性”的理解、注释、运用,并最终使理学所具有的普遍价值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践行。
“官箴”原指古代官吏对君王所进含有规劝、儆示性质的箴言,后世推而广之,逐渐变成主要针对官员的规诫。宋代“官箴”一方面将“天理”“道德心性”等形而之上融入对官员的自我修养,另一方面,它对官员在诸如刑名、司法、钱粮、教化等地方现实吏治实践的重视,使得“官箴”成为宋代理学政治实践的最佳载体。学界已有的研究大多单纯地就“官箴”而论及“官箴”,[注]例如对宋代官箴书的整理辑要,如刘俊文《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彭忠德《官箴要语》,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日]赤城隆治,佐竹靖彦《宋元官箴综合索引》,东京:汲古书院,1987年。对宋代官箴概述性描述如[日]古林森广《有关宋代的官箴》,《吉备国际大学开学纪念论文集国际社会研究的观点》,高梁学园吉备国际大学,1990年;罗 超《宋元官箴内容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年吉林大学,2007年;宋 睛《宋代官箴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再有就某一具体官箴作品介绍其内容、考订其版本,如粟品孝《吕本中〈官箴〉出自〈童蒙训〉原本考》,《文献》2007年第4期;韩酉山《清、慎、勤:为官的基本准则—说吕本中的〈官箴〉》,《安徽史学》2007年第4期。更多的是就官箴中某一具体方面如官德要求、清廉、为官之道等进行论述,如林煌达《宋代官箴与吏员管理》,《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1970年第2期;张金兰《〈官箴〉要义其现实意义》,《嘉应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郑颖慧《宋代官箴清廉思想论略》,《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而没有将之置于宋代理学政治运动的社会历史大背景下来分析其独有特质与时代使命。本文不揣陋见,希望有补于此。
理学肯定民众在政治上的地位和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同时也要求为政者在政治实践中以服务民众为目的。理学为政的基本出发点是百姓,关注百姓疾苦是其执政理念的核心。理学政治实践中执政为民的逻辑首先是“养民”,让一般百姓生存得以满足;其次是救民,使百姓免于各种天灾人祸的侵扰;最后是教民,让百姓自觉遵守个人、家庭(族)和社会秩序。宋代“官箴”的实践充分体现了理学执政为民的理念。
“官箴”中养民内容首先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上。北宋陈襄的《州县提纲》有对乞丐、遗弃孤儿、鳏寡孤独老人、残疾人的关怀。“岁饥丐者接踵,县无室庐以居之,往往穷冬严寒,蒙犯霜雪,冻饿而死者相枕藉于道矣。州县倘能给数椽以安之,岂不愈于创亭榭、广园圃以为无益之观美乎?”[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2《安养乞丐》,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57页。常平仓是救济老弱病残的重要措施,为官者一定要重视它的作用,“常平义仓,本给鳏寡孤独、疾病不能自存之人。……县官当厅点视以给,盖防妄冒。……遇初冬散榜,令穷民自陈,庶几常平不为虚设”。[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2《安养乞丐》,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56页。此外,小康之家的一般百姓,如果他们不幸遇上灾荒、水火、盗贼等意外之事,官府要负责去救助,防止他们流离失所,也防止因灾而疫“(百姓)一罹灾歉,何事不生?若流离、若剽夺、若死者相枕籍,啼饥连阡陌,岂非令之责哉。故不幸而疫疠倏兴,则当遣吏抄札家数人口,命医给药,支钱付米。其全家在寝者,官为庸倩丐徒看直,每日两次点察。其因病不救者,官为办给函木,仍支钱与之津送”。[注]胡太初:《昼帘绪论》《赈恤篇第十一》,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111页。如果辖区遭受自然灾害,官员要利用各种手段来救灾,“官之所当处者只市户耳,却以官钱贷米铺户,令其往外郡邑贩米出粜,但要有米可粜,即不可限其价直。米才辐辏,价自廉平,虽无待开广惠仓,可也”。“其有旱涝伤稼、民食用艰者,当劝谕上户各自贷给其农佃,直至秋成计贷过若干,官为给文墨,仰作三年偿本主,其逃遁逋负者,官为追督惩治,盖田主资贷佃户,此理当然不为科扰,且亦免费官司区处。”[注]胡太初:《昼帘绪论》《赈恤篇第十一》,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112页。
“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为本。”[注]程 颢,程 颐:《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5《代吕公著应诏上神宗皇帝书》,王孝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531页。“官箴”要求官员不要为自己搏取虚名,而大肆挥霍民力。“居官有欲沽虚誉而觊美职者,民本安静,必欲兴事改作,以祈上官之知。”[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1《勿求虚誉》,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41页。具体不扰民的措施:
第一,不要轻易差人下乡。因为官员出行,随从如蚁,骚扰地方。真德秀根据自己为官经验,总结了差人下乡的诸多弊端。“……如诸色公吏,辄带家人下乡搔扰者,……又乡书等人,每遇乡民收割,辄至多村乞麦乞谷,……及尉司弓手,不圆捕盗而多带家丁,扰害乡村。”[注]真德秀:《政经》《谕州县官僚》,《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6册影印,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65页。所以“官箴”要求“非紧切事差人下乡,奈搔扰何。[注]李元弼:《作邑自箴》卷2《处事》,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72页。
第二,不要随意使用民力。不为官舍、官衙的修缮而大发民役,就算是修堤坝、建学校等公益之事,也不要选在农忙时节“公廨有倾则必修,有敝则必茸,无致因循颓毁,以贻后费。至利民之事,如建学校、开沟渠、筑堤防、立城壁之类,必于农隙尽心力而为之”。[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2《无轻役民》,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54页。
第三,不许乱摊派。官员过境来往发生的费用通常由地方百姓分摊,但定额却无法确定,这就给地方官员虚浮委派上下其手提供方便,致使百姓备受勒索之苦。鉴于此,“官箴”明确要求不得乱摊派“并令第五等户产钱一文,纳见钱七文,足应于縻费已并在中。今来访闻诸县公吏,于七文之外,又取糜费,或反多于正钱。……正钱之外,不得增添分文,反为下户之困”。[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2《无轻役民》,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54页。
第四,删节科配。宋代科配主要是因官府或官吏私人各种临时性的物资需求而产生的杂税。过多科配也是扰民一大弊政“访闻诸县知佐,科率多端,公吏取乞尤甚,致令破荡财产”。[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2《无轻役民》,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54页。科配或表现为官府购物而向百姓摊派各种费用,“……及西南安丞厅出引,付保司募役人买布,因而妄行科配,致人陈诉。……今来访闻,诸县仍有此弊,仰知佐厅日下一切杜绝,不许责令公吏保司买物,以致科扰人户”。[注]真德秀:《政经》《谕州县官僚》,《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6册影印,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65页。或表现为官府节日宴会,胥吏不按市场价格强买货物,甚至于借民间器皿帘幕等物品而不还。“圣节锡宴在近,窃虑诸县循习成例,或于行铺科买物件,不依时价支钱给还,妄行科派钱物,并贷借器皿幕帝之属,因而干没;或妄追乡村农民,充药社祗应;或勒令良民妇女,拘人妓籍,如违,许人陈诉。……并碟诸县今后上元放灯,不许白科铺户油烛等物。”[注]真德秀:《政经》《谕州县官僚》,《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6册影印,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65页。因此,“官箴”禁止官员利用此来扰民、祸民。
朱子在《大学章句》序言中,阐述了理学政治对民众教化的依据及目的,“盖自天降生民,则既莫不与之以仁义礼智之性矣。然其气质之禀,或不能齐,是以不能皆有以知其性之所有而全之也。一有聪明睿智能尽其性者出于其间,则天必命之以为亿兆之君师,使之治而教之,以复其性。”通过教化来改造民众的气质之性,使他们恢复自己的天命之性。所以“官箴”要求各级官吏充分认识教化的重要性,利用一切手段,调动各种资源极积支持和参与。陈襄就通过分析历史上的循史,得出了教民是最大惠民的结论。“为政先教化而后刑责,宽猛适中,循循不迫,俾民得以安居乐业,则历久而亡弊。”[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1《奉职循理》,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40页。学校是教化的重要场所,官员亲自参与学校教学之中“仍请主学官立定课程,每旬一再讲书,许士子问难,再讲之日,各令覆说前所讲者。举业之外,更各课以经史,使之绌绎义理,讲明世务,庶几异时皆为有用之材,所补非浅。”[注]真德秀:《政经》《谕州县官僚》《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6册影印,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63页。
“官箴”对百姓的教化具体表现为用亲情去营造家庭(族)的秩序。百善孝为先,“官箴”对孝道大加提倡。真德秀到任之初,以五事谕民,第一即强调孝。“人道所先,莫如孝弟。编民中有能孝于父母,弟于兄长,性行尤异者,所属详加采访,以其实上于州,优加赏劝。”对于其辖地出现的孝子、孝女官府要大加表扬。对一些不孝的人要严厉管教。“其有悖逆父母,凌犯尊长,为父兄所粤者,宜以至思大义,谆谆劝晓,苟能悔过,姑许自新,教之不从,即加惩治,甚者解州施行.庶几可儆愚俗。”[注]真德秀:《政经》《谕州县官僚》《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6册影印,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62页。此外,不要因争私利而淡薄兄弟骨肉之情“兄弟恩义不轻……父母既亡,则争分而兴怨,此乃不顾廉耻,贪利忘义者也,汝宜三省之”。[注]李元弼:《作邑自箴》卷6《规矩》,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84页。主佃关系亦可视为家庭内特殊的一种人际关系。“主佃相资,患难相恤,疾病相扶,困乏相赒。”[注]杨 枋:《字溪集》卷9九《绍庆府劝农文》,《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3册影印,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94页。“豪家大姓,存恤小民,客主相资,贫富相养。”[注]卫 泾:《后乐集》卷19《潭州劝农文》,《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9册影印,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50页。“佃户勤强,便足衣食,全藉主家照顾,不得偷瞒地利,作事诚信,须晓尊卑,莫与主家争气,邀勒主人,待要移起被人窥见所为,便是养家之道。”[注]李元弼:《作邑自箴》卷6《规矩》,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85页。这里“官箴”将主人与佃客、佃户之间的关系描绘成相互依赖和相互帮助,力求营造出一种视之爱之,不啻于骨肉的局面。
“官箴”还将血缘亲情之礼上升为社会伦理关系,将兄弟之伦扩大于邻里、乡党之间,使“处乡里则长幼有序”,社会风俗得以净化。邻里之间于日常生活中难免有一些嗑碰,要学会互相体谅,理亏的要认错。“误放牛马之类,践食田苗,或盖屋筑墙,偶侵疆界,地主未得经官陈诉,先且以理咨问犯人。犯人便须谢过,陪备退还,若是不伏,便仰告官,罪必有归。”[注]李元弼:《作邑自箴》卷6《规矩》,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84~85页。如遇水火、盗贼等紧急情况,邻里间要互相救助。“凡有贼发火起,仰邻保立便递相叫唤,急疾救应,不须等候勾追,却致误事。”[注]李元弼:《作邑自箴》卷6《规矩》,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85页。
最后,“官箴”普遍教育百姓要谨守国法,做一个安分守己的顺民。不要在乡里逞凶压迫弱小,更不能私藏法律所不允许的兵器。
犯放火、杀人、作贼、赌钱、侮慢尊长、欺压良善、斫害人牛马、剐剥人林木、恐吓人财物等罪,不惟条法不轻,若到县司,必定严行禁勘。凶悍之人,好习武艺,收藏兵器,非惟条法不轻,或恃赖些小能解,夸逞强梁,因而结集,便成杀夺,遂置极刑,小或流配,虽有至亲,救汝无计,宜三思而戒之。[注]李元弼:《作邑自箴》卷6《规矩》,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84页。
总之,宋代“官箴”教导百姓要自觉服从家庭(族)、社会的伦理纲常,于家庭做孝子,于社会做良民、顺民。通过教化完成理学对个人、家庭(族)乃至于整个社会的改造。
理学在基层社会的政治实践主要依靠官员的行政素养,“官箴”通过对诸如二税的催征、差役、刑狱等行政事务的要求,既培养了官员的行政能力,也规范了基层政治的运作。
宋代规定由州通判、县令佐拘催税租,而具体的征收,则以里正、户长、乡书手等小吏课督税赋。在夏秋税起催之前,便出榜晓示民户。宋代“官箴”中有许多对税赋钱物收纳程序方面的规定。
首先,为完税要做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簿书是收税的凭据,官员要整齐簿书。“县道财赋,本源全在簿书;乡典奸弊,亦全在簿书。”[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4《整齐簿书》,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64页。还要根据簿书对地方的总赋税有清楚地了解。“常赋月解,须画为图轴,置之坐右,朝夕以对,已解者随即朱销。故色色财赋,举目可见,必不至于懵然不知,违戾限期矣。”[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4《画月解图》,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64页。官员要根据轻重缓急合理计划收税期限。“立限宽严,必量事之缓急。不量缓急而一切以紧行之,则缓急杂乱,承限者抵罪必多,势不可久,其终必至于紧与缓者俱违戾矣。”[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2《立限量缓》,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50页。其次,防止收税中可能出现的弊端。如重叠催税的问题,“税出于田,一岁一收,可使一岁至再税乎?有税而不输,此民户之罪也,输已而复责以输,是谁之罪乎?”“(重复收税)皆由案吏不相关照,乡胥不与销豁。……此合责之典吏,每日将已纳户名,逐项销豁。”[注]真德秀:《政经》《政经附录》,《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6册影印,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55页。对收税中的乱收乱摊派问题,“官箴”要求“民间自二税合输之外,一毫不当妄取。今县道有科罚之政,与夫非法科敛者,皆民之探害也,不可不革”。[注]真德秀:《政经》《政经附录》,《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6册影印,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55页。最后,为防止拖欠官府赋税采取的措施。簿历是官吏收税的凭证,为避免簿书无限期地结转下去,每件簿书都要具上一定的结算时间,使之有案可查。“难结转簿书,往往因循拖下,须逐案置版子,具簿历名件开说日结、旬结、月结、季结、半年结之类,请押字以金漆漆过……自然不敢拖空。”[注]李元弼:《作邑自箴》卷1《处事》,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71页。明确征税负责人也是完税的关键“才欲起催税赋,先抄出一县共若干户长,每一名户长管催若干户,都若干贯石匹两”。[注]李元弼:《作邑自箴》卷4《处事》,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78页。
俗话说有身必有役,但宋人畏役如虎,有的人为避役而自残身体,还有人为避役不惜铤而走险。针对差役中的问题,宋王朝也进行了改革,按财产的多少来决定服役。这貌似公正,但问题也不少。“始则用财嘱托,期于脱免;中则逃亡死绝,被抑填赔;终则棰楚禁锢,连年莫脱,其势不至于倾家荡产,鬻妻卖子不止也。吁!置产以养身,而反因产以害身,亦可悲已。”[注]胡太初:《昼帘绪论》《差役篇第十》,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111页。正因为如此,“官箴”为差役设计出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
某都某人,某日当满,每将满数月前,先行拟差下次役人,告示知委。如差不当,仰即来陈理,不许临役方行推托。盖近来官司多是役满才差下次人,被差之人不问当否,且行推托,图得迁延,待就役时,已被其睚过若干月日矣。而烽火盗贼等事,无人任责,最为利害,今之乡司差役,率是受赂,甲诉不当;则转而差乙,乙诉不当,则转而差丙,此风尤不可长。使前之所差非,则乡胥岂得无罪?前之所差是,则今岂应复改?而至于再、至于三耶?若当职官自能参酌簿籍,从公定差,当无是非舛错之患,差定合具图子申仓司照会,以杜其妄诉之渐,则所差既当,而民斯乐于就役矣。[注]胡太初:《昼帘绪论》《差役篇第十》,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111页。
理学家把道德教化放在治民首位,在讲德治的同时也不忘刑罚在政治实践中的有效性,主张将刑罚纳入到德治之中,相辅相成。程颐说:
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自古圣王为治,设刑罚以齐其众,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虽圣人尚德而不尚刑,未尝偏废也。故为政之始,立法居先。[注]程 颢,程 颐:《二程集》《周易程氏传》卷1,王孝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720页。
宋代地方官兼行政、司法于一身,地方治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政绩与升迁。而一个地方刑狱浩繁、争讼不断,也就说明地方官治民无方。
第一,慎刑、恤刑的基本原则。“官箴”在刑狱实践上强调从轻为度,宽仁慎刑,反对重刑。“狱者生民大命……为知县者,每每必须躬亲,庶免枉滥。”[注]真德秀:《政经》《谕州县官僚》,《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6册影印,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63页。具体到用刑上针对不同的犯人作了细致的区分。对一般犯小过失的要免除一百“杀威棒”,“吏民无甚愆过,便辄以杖一百加之,不知罪或大于此,又将何术以处之哉?”[注]胡太初:《昼帘绪论》《用刑篇第十二》,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112页。即便是针对一些大奸、大恶之徒也不可动辄给于严刑拷打,因为“(大恶之人)盖被获到官,沿途执缚拷打,或饥饿困顿,已非一日。若又即从而讯决,多有毙于杖下者”。还有老幼、疾孕、体弱之犯人“老幼不及,疾孕不加,皆当事事审察……赢瘠而受刑,则必其人饮食之阙违,气力之困惫,答捶之下,尤有不可者。……戒之哉!戒之哉!”[注]胡太初:《昼帘绪论》《用刑篇第十二》,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113页。
第二,充分了解案情保证客观审判。官员要详阅案牍,对案件的来龙去脉有所认识。“理断公讼,必二竞俱至,券证齐备,详阅案牍,是非曲直,了然于胸次,然后剖决”。[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2《详阅案牍》,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47~48页。还要反复阅读第一审判时的讼词,以防前后篡改。“讼者初词,姓名年月节目,必须详览。……傥后词与前异,前词所无,而其后辄增者,皆为无理。”[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2《详审初词》,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48页。判案要客观、公正,不能简单凭一面之词。“讼者之词,大率自掩其过而归咎于人,甚至凿空撰造以欺有司。……故判状勿凭偏词,必得活法。……故览其词无理,必反复穷诘,灼无可疑。”[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2《判状勿凭偏词》,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46页。最后,审案不要滥用自己手中权力或株连家人造成不必要的冤案。“诸者元竞本一二人,初入词,类攀竞主之兄弟父子,动辄十数人,……若不自我点追,而一付之于吏,则吏必据状悉追,亡一人得免。”[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2《判状勿多追人》,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46~47页。
第三,严格监狱管理制度。宋代监狱管理的复杂性远超今人想象。官箴要求官员要对犯人入狱情况、在狱情况都有清楚的了解。“收禁罪人,须逐牢差定狱子,分明交与人数及缘身有无疾病痕伤,责状入案,押狱节级状后系书。”[注]李元弼:《作邑自箴》卷3《处事》,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76页。“囚在狱日久,考掠苦楚,饥饿病瘠,戳之暗室,无由得见,旬日必出于狱庭之下,一一点姓名。且令系于狱之两廊,一则病瘠可见,二则有不应禁者,即释之,三则令狱吏洁其牢匣,然后复入,不为亡补。”[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3《遇旬点囚》,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62页。官员还要勤于夜间查狱,以防意外发生。“县令有惮其夜点狱者,或分之佐官,或委之典吏,皆于法不许。若有过失,罪将谁归?凡严寒盛暑,须躬入,逐牢用烛照视,点姓名。或用缧绁,有轻重其手者,亦可因而检察。”[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3《夜亲定狱》,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63页。犯人的饮食也有专门的要求。饮食不但要洁净还不许克扣,“而官给之粮者,狱吏早晚例以饮食当厅呈报而后给,然所呈皆文具,其实减克,所与无几。当呈时,须差人依样监给,无使减克,徒为虚文”。[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3《检察囚食》,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61页。犯人食物也要特别检查,“送罪人饮食,仰门子画时转与当厅狱子,立便点检呈覆,方得给付,不得用磁器铜铁家事,及不得用箸,止得用木匙。”监狱管理安全最重要,为了安全起见,一般人不能随便进入监狱重地“不系狱中防守人,不得辄入狱中”,其他,诸如“棒杖、尖物、刃器、磁器、金银、钱、酒,不得将带入狱中。”犯人家属所送衣物要严加检查,以防夹带东西。“禁囚家属送到衣被等物,置历抄上,仰门子先押来,当厅上历呈押讫,方得转入狱中,其给出者,责领状附案,仍批销文历。其历押狱节级专掌。”[注]李元弼:《作邑自箴》卷5《规矩》,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82页。为防止犯人逃跑更要小心谨慎,“狱吏得囚赂,或夜纵其自便。重囚无路窜脱,或囚饮水时,积渐以水壁,浸渍泥湿,夜深则揭泥穴壁而出狱,狱吏莫知者,常有是事矣。故重囚夜卧,无令近壁,兼四壁须令板夹,仍坚其墙围,有坏即整。”[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2《狱壁必固》,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62页。对于重刑犯人或死囚犯人要严加看守“遇收禁重囚,仰押狱节级取覆,添人防守。”[注]李元弼:《作邑自箴》卷5《规矩》,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82页。
理学政治实践既是改造社会的过程也是官员自我改造的过程。官员的自我改造是理学政治实践的前提条件,改造社会则是理学政治实践的终极目标。“官箴”中官员的自我改造包括政治品质的塑造以及行政能力的培养,前者以勤、廉为核心,后者则履盖诸如刑名、司法、钱粮等地方行政职责和现实行政能力的要求,二者共同构成了理想官员的政治人格。
为官清廉是中国传统文化对官员的基本要求。《周礼》以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作为评判为官的标准,官员无论具备什么才能,也不论其官职高低,都必须具备清廉的品质。宋代“官箴”极端强调为官清廉的问题。吕本中《官箴》开篇就言:“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注]吕本中:《官箴》,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97页。清即清廉,吕氏将它放在为官的首位,可见其重要性。真德秀更是将官员的廉洁与女子之贞洁相并论,认为官员就算才华横溢,只要有贪污行为终不足挂齿。“廉者,士之美节,污者,士之丑行,士之不廉,犹女之不洁。不洁之女,虽功容绝人,不足自赎;不廉之士,纵有他美何足道哉?”[注]真德秀:《政经》《政经附录》,《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6册影印,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54页。为官不廉不但有损自己的官声,更糟糕的是危害了地方行政。“莅官之要,曰亷与勤,……故廉勤一毫或亏,其害于政也甚烈。”[注]胡太初:《昼帘绪论》《尽己篇第一》,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102页。所谓上有所好,下必甚之。官员如若不清廉,其下属更是贪得无厌,引起上行下效。陈襄在《州县提纲》分析州县税赋不足时认为,“守宰不廉,则己盗其一,吏盗其十,上下相蒙。恣为欺隐,其终未有不至匮乏者”。[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4《廉则财赋给》,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64页。上下贪腐会造成整个地方行政体系无法正常运作。
有鉴于此,“官箴”对官员如何保持清廉给出了具有理学色彩的答案。理学家认为,天命之性、气质之性导致人分上、中、下品,理学政治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改造人们的气质之性而恢复其本来的天命之性。不同于一般民庶需通过教化来达到这一目的,士人则主要通过自我的内在修养来实现回复天命之性。“官箴”特别强调“持敬”和“慎独”的修养方式。持敬是一种警戒心理,无论做什么事都要心存敬畏,不能放纵自己的私欲。慎独则无论何时何地都始终如一。官员如果能够做到持敬与慎独,就表明他已将道德约束转化为内在的道德自觉。真德秀说:“昔人有怀四知之畏,而却暮夜之金者,盖隐微之际,最为显著,圣贤之教,谨独是先。故愿同僚力修冰蘖之规,各厉玉雪之操,使士民畏敬,称为廉吏,可珍可贵,孰有逾此?”[注]真德秀:《政经》《谕州县官僚》,《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6册影印,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60页。此外,节用养廉是官员防止腐败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孔颜乐处既是理学家追求的理想人格,更是一种道德感召,它有助于士大夫养成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官员如果平日生活奢侈,吃、穿、住、用方面事事讲究,就可能会导致俸禄不足以供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贪污。
仕宦有俸给之薄者,所得不偿所用。赀产优厚,犹有可诱,若资产微薄,悉籍俸给,而乃用度不节,日用饮食衣服,奴婢之奉,便欲一一如意,重之以嫁娶之交迫,必至窘乏,夫平昔奢侈之人,一旦窘乏,必不能堪,窥穷之心繇是而起,……故欲养廉,莫若量其所入,节其所用,虽赢衣励食,节澹度日,然俯仰无愧,居之而安,履之而顺,其心休休,岂不乐哉。[注]陈 襄:《州县提纲》卷1《节用养廉》,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40~41页。
胡太初也说到:“其要莫若崇俭。苟能俭,则买物不必仗官价以求多也。燕宾不必科吏财以取乐也。苞苴不必讲,厨传不必丰也。涖官之日,无异处家之时,而用官之财,不啻如用己之财,斯可矣。”[注]胡太初:《昼帘绪论》《尽己篇第一》,载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102页。官员如果能养成节俭美德就不用官价购物,也不需要假胥吏之手值办货物。
勤政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理学理念与实践的互动。传统勤政观表现为“克勤无怠”的行政精神,即在职守上勉力其事,无有懈怠。把“克勤无怠”作为支撑长久政治统治的精神动力与行政归宿,成为后世统治者勤勉行政的出发点。理学则进一步发展古代的勤政文化。“官箴”就认为,做官从政也是一种职业,那么它就应当象从事其他职业那样勤勤恳恳,官员勤政就是理所应当的。南宋官员真德秀在《西山政训》中讲:“况为命吏,所受者,朝廷之爵位,所享者,下民之脂膏,或不勤,则职业隋弛,岂不上孤朝寄,而下负民望乎?”在真德秀看来,官吏不勤,上对不起朝廷,下对不起民众。《昼帘绪论》的作者就认为,官职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它要事上、御吏、临民、听讼、治狱、催科、理财、赈恤灾民,要处理好多而无穷的事情,任务是繁重的,所以没有勤奋精神是不行的。为此他进一步提出了勤政关键在于“清心”与“平心”。《昼帘绪论·尽心篇》中说:“(听政)其要莫若清心,心既清,则鸡鸣听政,所谓一日之事,在于寅也。家务尽摒,所谓公而忘私也。勿以酒色自困,勿以荒乐自戕也。”又说:“他犹有可言也,心不可不平,平心则物情无往不烛。怒不可或迁,迁怒则吏民将受枉。其令必简,其政必和。”在这篇严于律己的论说中,胡太初对于勤政文化的“清心”与“平心”的精神,做了透彻的分析。在他看来,“清心”才能寡欲,才能有效地排除家庭内外的干扰,公而忘私地办理公务。也只有“平心”,才能有效地制怒,控制个人的情绪,才能公正与理性的处理公务,不受官场上的各种不利影响。只要尽心而为,就会无往而不利,就会达到执政的最高境界“其令必简,其政必和”。
理学政治以改造社会为最终目的,理学士人其所学、所知必然指向现实社会,必然要在其行政运作中得以验证。所谓“以实学见实用,以实志起实功,卓然有益于世。”[注]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28《沉简肃四益集序》,四部丛刊初编本,上海:上海书店,1989年,第8~9页。只有把知识落实到日常政治生活中,才是实知、实学,才能收到实效、实功。因此,“官箴”在对官员政治品质的塑造同时,同样重视对官员为政能力的培养。
正如前文所述,宋代“官箴”对官员行政能力以及基层社会行政权力的运作有了明确要求。这里就上述做一个简单的归纳。
第一,养民救民之法。“官箴”中对孤、寡、乞丐等弱势群体的救济、对一般百姓遭遇自然灾害、盗贼情况下的救助以及对类似情况的重视,还有充分利用社会和官府力量进行荒政救民的实践,都呈现出理学养民为先的政治理念与实践。
第二,税收、科差之法。“官箴”中既要求官员要按时完成朝廷下达的税收任务,又要在税收中保持公平、公正,既不能多收、滥收更不能重复收税;爱惜民力,不乱摊派、不轻派役,不轻易科配而滥用民力。
第三,司法、刑狱之法。在明刑弼教的宗旨下,“官箴”对官员如何受理、审问、判案以及监狱管理都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第四,教化之法。教化是为政之重中之重,官箴要求官员重视学校、家庭(族)、社会在化民成俗中的作用,通过教民来建设尊卑贵贱有序的家庭(族)、社会秩序。
宋代理学建构了形而之上神圣的“天理”范畴,但理学家并没有简单地停留在对伦理道德本体论的形而之上的思考,而是积极将之导向现实社会,在具体的政治行为中验证理学的普遍价值。由此,理学的政治实践从以下二个方向展开。首先强调伦理道德对官员个体自身内在化品质的塑造,具体而言即是对政治主体的道德培育;其次是政治主体努力在现实社会中将道德伦理合理地、创造性地融入现实政治运作中。宋代的“官箴”就成为理学政治实践的最佳载体。“官箴”首要在于培育具有理学气质的“士”即官员,使他们在为政理念上,继承发展传统政治的“为政以德”,注重“仁心”“仁政”,并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发展新的爱民养民以及教民之法。在官员为政品质的要求上,“官箴”强调以清廉与勤政为核心。在官员的行政能力要求上,强调对诸如刑名、司法、钱粮、风俗教化等地方行政职责和现实吏治实践经验,从而强化了官员必备的行政素质,对基层行政权力的构建起到了极积的作用。总之,宋代“官箴”完成了对官员的自我改造,使其成为治国平天下的人才,成为改造社会的人才,承担起重建社会秩序的重任。“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对官员的自我改造,是理学政治实践的前提,反过来官员又将理学的观念推己及人,使之成为制度与习俗;实现日常生活秩序、人伦秩序、甚至于文化、政治秩序的重建,最终完成改造社会的目的。因此,从本质上说,宋代“官箴”是官员的自我改造与改造社会的结合,这也是理学政治实践的前提与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