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荣良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250100)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休假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吏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发展变化折射着古代社会的变迁和统治者的管理策略,并直接影响着官方的公务效率和官吏公余的个人休闲生活。[1]作为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员的节假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至迟于汉代即已有之,[2]至唐代日臻完善,“普遍地以节日为法定假期”。[3]63关于唐代官员的节假制度,学术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郑显文、丸山裕美子等中外学者皆有论述。[4]就笔者目力所及,对于唐代寒食节假制度的研究尚不多见,迄今无专文述及。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对唐代官员节假制度的研究。
在唐代,寒食节的地位显著提高,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其首次被纳入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唐朝存在的近三百年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变动,寒食节假制度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据文献记载,寒食节假日的设置始于唐代,《旧唐书·职官志》云:“内外官吏,则有假宁之节,行李之命。”[5]1242具体而言,当始于唐玄宗时期。
唐玄宗开元年间,社会安定,政治清明,经济空前繁荣,百姓安居乐业,唐朝进入全盛时期,节日生活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盛景象。开元七年(719年),唐代官方首次以国家法令的形式将诸多节日规定为法定节假日,并给予长短不一的假期,从而将节日放假制度化(但寒食节并不在其中)。[6]此后,唐玄宗多次下令对法律进行整理和修订,仅开元二十二年(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年)间就废止或修订法律达三千五百多条,占整个律令格式的一半。[7]在这种法律的大变动中,唐代官吏的节假制度也有所调整,寒食节就是在此时被设置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开元二十四年(736 年)二月十一日,唐玄宗颁布敕令规定:“寒食、清明四日为假”。[8]这是寒食节在发展史上第一次被纳入国家法定节假日,唐代的寒食节假制度也由此确立。
唐玄宗统治后期,安史之乱爆发。面对内忧外患、兵连祸结、国穷民困的局面,朝野上下无心也无力过节欢娱,寒食节等节日一度陷入萧条,官员的节假自然也难以保障。
唐代宗即位以后,平定安史之乱,离间了吐蕃、回纥联手入扰关陇、河右地区的行径,周边诸族和邻国又相继入贡唐廷,动荡的政局基本稳定下来。与此同时,重用刘晏、第五琦,改革江淮、江汉漕运和盐政、税制,减免赋役,恢复社会生产,国库渐渐充实。这一时期,寒食节逐渐复苏并日趋兴盛,官员的节假也开始步入正轨。“唐人一旦走出安史之乱后的低谷,在虚幻承平的气象中产生的享乐愿望是生生不息,无法遏制的。”[9]在此情势下,延长节日假期、增加娱乐时间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大历十三年(778年)二月十五日,唐代宗发布敕令将寒食节假日延长至五天,“自今已后,寒食通清明休假五日”。[8]1518
唐德宗即位后积极筹措,在经济上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废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改作两税法,国家收支情况大为改善;在政治上不满于肃宗、代宗的姑息之政,颇思振作。尽管这两方面不久又出现很多弊病,甚至大违初衷,但“贞元之时,朝廷政治方面,则以藩镇暂能维持均势,德宗方以文治粉饰其苟安之局。民间生活方面,则久经乱离,略得一喘息之会,故亦趋于嬉娱游乐”。[10]
自以为“克至小康”而又追慕盛世的唐德宗对过节有着特殊的嗜好,在他看来,热闹过节既是“中兴”时代所应该出现的景象,又是展示时代“中兴”的极好手段。在位期间,唐德宗屡屡发布诏令,支持、鼓励并资助官员们过节娱乐。[3]78“君臣们是那样急切地肇建新节一展欢娱,在传统的节日中更是文恬武嬉,欢情毕露,人人含媚嘉悦。”[9]在世俗享乐的社会风气中,增加节日“嬉娱游乐”的时间乃势所必然。贞元六年(790年)三月九日,唐德宗发布敕令将寒食节假增至七天,“寒食清明,宜准元日节,前后各给三日”。[8]1518由此,寒食节也跻身唐代为数不多的假期时间最长的节日行列。[11]
自此以降,迄于晚唐,寒食节放假七天遂成定制。唐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年),“寒食通清明休假七日”。[12]另据《资治通鉴》载,元和十四年(819年),朝廷平定淄青镇,田弘正进入郓州之后,采取了许多安定民心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寒食节依旧放假七天,并纵民游乐。[13]7767唐文宗大和年间(827—835 年),寒食节假期仍延续前例。白居易《(大和)六年寒食洛下宴游赠冯李二少尹》诗云:“丰年寒食节……七日尽晴明。”[14]5017即为显证。唐武宗会昌年间(841—846年)的寒食节假也是七天,据日释圆仁著《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载,会昌五年(845年),“(二月十日)寒食。从前已来,准式赐七日暇。”[15]453
众所周知,唐代官吏的休假制度已相当完善,规定细致,具体可行,这一点在寒食节假制度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在唐代,对官员的节日休假有着严格的规定。“伏准承前旧例,诸司三品以上长官,请假满日,正衙参见。其余品秩卑,自有本司官长,不曾于正衙参假。”[8]1519假期休满后,三品以上官员应到正衙办理销假手续,其余各级官吏均于本司长官处注销。寒食休假亦是如此,“诸司常参文官,隔假三月(按,当为日)以上,并横行参假”。起初,武官“每月先配九参,比来或经冬至及岁、寒食等三节,假满不足,本配入日,并不横行”。因“事实乖阙”,唐德宗贞元十三年(794 年)正月,御史台上奏建议:“从自今以后,每经三节假满,纵不是本配入日,亦请依文官例参。”[8]466这一建议被采纳。在唐代,官员节假休满后若不销假,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贞元二十一年(805 年)五月,御史台奏称:“……今请准例三品以上,假满日,正衙见。如有违越,请准乾元元年三月敕,每犯夺一月俸。”[8]1519此建议亦被唐德宗采纳实施。
在唐代,逢寒食节等节假日,京司百官均有当直(亦称“宿直”、“寓直”,即在宫中官署值班)之制,以备急务。韩愈、白居易等官员都曾在寒食节假日期间值过班。白居易《中书连直寒食不归,因怀元九》、权德舆《奉和陈阁老寒食初假当直,从东省往集贤因过史馆看木瓜花,寄张蒋二阁老》以及韩愈《寒食直归遇雨》等诗中对此都有反映。就宫掖当直者而言,他们大都有一种身处清要之位的荣耀感:“诚知视草贵”[14]4592,但宫禁的森严及当直的辛劳和单调,特别是不能与亲朋好友共度良辰佳节,又不免使其有“昼漏沈沈倦琐闱”[14]3660之感。当直须通宵达旦,下直后还要接着参加早朝,堪称苦差,更何况还有连续值班的规定,所以官员多不愿执行。
对当直不在岗者,唐代法律也有专门的规定。“依令:内外官应分番宿直。”内外官员均须分班轮值宿夜。若应直不直,应宿不宿,昼夜不相须(即昼与夜宿卫工作不相衔接的),各笞二十;通昼夜不直者,笞三十。[16]185官员当直期间,要点检,“若点不到者,一点笞十。一日之点,限取二点为坐”。也就是说,一天中不论几次点检,只计两次,不到即受笞罚。对官吏随意旷假的行为,《唐律疏议》亦有明确规定:“诸官人无故不上及当番不到……若因假而违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边要之官,加一等。”[16]185
依唐制,寒食节假扫墓之际,高级官员可享受免费乘驿的待遇。据《唐会要》载,常参官“为私事请假,往来外州,给券牒”,[8]1065寒食节扫墓亦在此列,每逢寒食,常参官可“衔恩乘驿”。但公私不分,流弊太大。唐文宗太和八年(834 年),朝廷整饬攀附公务的私事,明确规定“应缘私事,并不许给公券”,“惟寒食拜扫,著在令式,衔恩乘驿,以表哀荣”,因此仍颁给公券。但同时也作了严格限制,“其有拜扫不出府界,假内往来者,并不在给券限”。[8]440开成四年(839 年),唐文宗再次颁布敕旨予以重申。[8]1065
上述关于官员寒食节假满销假、当直及扫墓乘驿等事宜的种种规定,既有利于规范官员的作息时间、节假待遇,也保障了节假期间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
在唐代,寒食节假制度的设置,特别是假期的一再延长,使唐人特别是官员拥有了更多可供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节日休假期间,官员们可以暂时抛却繁忙的公务,放松身心,及时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或问安父母、陪伴妻儿,以享天伦之乐;或呼朋唤友、游乐宴饮、吟诗作赋,尽除政务之烦;或上坟扫墓,追思祖先,以尽孝道。
“今年寒食好风流,此日一家同出游。碧水青山无限思,莫将心道是涪州。”[14]4600趁着寒食节假日,通州(今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司马元稹得以抛却公务和烦恼,携眷带幼,与家人一同踏青出游,以尽为人夫、为人父之责。
“早入公门到夜归,不因寒食少闲时”,与入仕长安的众多官员一样,王建平时政务繁忙,难以得闲。逢寒食节等节假日,方有暇呼朋引伴、聚宴欢饮。“颠狂绕树猿离锁,跳踯缘冈马断羁。”[14]3408寒食游宴之际,绕树看花、跳跃攀登,如离锁之猿、断羁之马,日常的劳累与压力为之一扫而光,身心得以放松。“丰年寒食节,美景洛阳城。三尹皆强健,七日尽晴明。”大和六年(832年),在七天的寒食假期中,河南尹白居易与同僚相约,共赴洛阳郊外踏青游宴。“东郊踏青草,南园攀紫荆。风坼海榴艳,露坠木兰英。假开春未老,宴合日屡倾。珠翠混花影,管弦藏水声。佳会不易得,良辰亦难并。听吟歌暂辍,看舞杯徐行。米价贱如土,酒味浓于饧。此时不尽醉,但恐负平生。”[14]3408宴会上,聆听着美妙的音乐,欣赏着舞女曼妙的舞姿,白居易与冯、李二少尹觥筹交错,一醉方休。晚年的白居易即便衰病缠身,因足疾行动有所不便,但同好友们的诗酒宴游也并未中辍。会昌元年(841)寒食节,“今春与仆射三为寒食之会”,白居易同校检右仆射、东都留守王起等人频频聚宴。“鸡球饧粥屡开筵,谈笑讴吟间管弦。一月三回寒食会,春光应不负今年。”[14]5236正是得益于寒食节假日的设置,白居易等众多唐代官员才能优哉游哉,闲适如斯。
“拜扫无过骨肉亲,一年唯此两三辰。”[14]545在唐代,寒食节还是上坟扫墓、祭祀先人的重要节日。寒食节假制度的设置,为唐人特别是官员的扫墓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中唐时,每逢寒食节假日,“田野道路,士女遮满,皂隶佣丐,皆得上父母丘墓;马医、夏畦之鬼,无不受子孙追养者”[17]3985,官员扫墓之盛亦可想见。寒食节缅怀先人、祭奠亡灵,恪尽孝道,藉此生者的精神得以安顿,心灵得以慰藉。
前文已述,依唐律,各级官吏均可享有寒食节假日。不仅如此,在唐代,包括寒食节在内的诸多节日皆属官民同庆,所以每逢节假日,民间的居作也多休止。
此外,军中士卒也依例享有寒食节假日。唐武宗时,因为三千左右神策军士卒的寒食假期被取消,还引发了了一场不小的风波。据《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载,武宗好神仙之事,会昌四年(844年)十月敕令于大明宫筑望仙台,意欲来年三月三日于此台登仙。自十月起,每日役使三千左右神策军士卒搬土筑造。武宗求成心切,天天下令催赶工期。次年(845 年)二月十日,适逢寒食节,依例当休假七天。但三千官健却被剥夺了假期,结果士卒们“怨恨把器伏”、“一时衔声”,采取了罢工跪求、衔恨不语的方式以示抗议。武宗又惊又怕,只好每人赐绢三匹并准休假三日,以示安抚,方才平息了这场风波。[15]450-453
依唐律,犯徒刑或流刑罪的犯人“腊、寒食各给二日”,不过其活动要受到限制,“不得出所役之院”。[18]190《新唐书·刑法志》亦有类似记载:“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二日,毋出役院。”[17]928此外,唐代的寒食节假亦恩及官户、奴婢。作为唐代等级最低下之人,官户、奴婢“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18]194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唐律规定,在寒食节等节假日期间,司法部门不得奏决死刑。《唐律疏议》记载:“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月日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16]571《唐六典》亦云:“每岁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若犯恶逆及奴婢、部曲杀主,不依此法。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休假亦如之。”[18]189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处以“徒一年”的刑罚。[16]571
唐代的寒食节假制度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自唐代以降,迄于元代,寒食节假制度成为历代官员休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这么说,唐代奠定了其后各朝寒食休假制度的基本框架,后世的相关制度多是在其基础上的调整和变更。不仅如此,这一制度还对周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代时期,寒食节假制度仍沿袭唐代。据《册府元龟》记载,后唐庄宗同光二年(924 年),“二月辛卯,寒食假,帝出宣仁门,幸东宅。”[19]另据《资治通鉴》载,后周太祖广顺三年(953 年),“(王)峻力论列,语浸不逊;日向中,帝尚未食,峻争之不已,曰:‘今方寒食,俟假开,如卿所奏。’峻乃退。”胡三省注云:“旧制,寒食节休假前后共五日。”[13]9493与唐代后期相比,后周时的寒食节假期有所缩减。
宋代的寒食节假制度亦承袭唐代,“国初(指北宋初期)休假之制皆按令式,岁节、寒食、冬至各假七日,休务五日。”[20]3740寒食节给假七天遂成为北宋一朝的定制。[21]如宋真宗时,寒食、元日、冬至三大节各放假七天。[22]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 年)颁布的《天圣令》亦规定:“元日、冬至、寒食,各给假七日(前后各三日)。”[23]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年),祠部重新厘定官员的休假制度,“岁凡七十有六日”,其中寒食与元日、冬至“各七日”。[24]
南宋高宗建炎初年,因边事未宁,“凡旬休假及遇假日,百司皆入局治事”,[20]3640官员的节假实际被取消。绍兴初年以后,随着政局逐渐稳定,节假开始转入正常。此后,臣僚以宋金南北对峙、朝廷事务繁剧为由,先后多次上书请求缩减假期。[25]至宋宁宗时,寒食节等三大节由过去的七天缩减为五天,据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假宁格》载:“元日、寒食、冬至,五日(前后各二日)”,但“诸假皆休务”。[26]211-213
受唐代的影响,宋代的官户、奴婢等群体也可享受天数不等的寒食假期。据《天圣令》记载,“诸杂户、官户、奴婢主作者”,“元日、冬至、腊、寒食各放假三日”。[27]编配囚徒以及从事一般“工作”的官府工匠亦是如此,“元日、寒食、冬至,三日”。对于服役的丁夫,宋代官府也给予一定的寒食假期,“役丁夫,元日、寒食、冬至、腊,一日”。[26]214
不仅如此,崛起于北宋后期、与南宋相始终的金代也因袭了唐宋的寒食节假制度,多次以官方政令的方式予以推行。金熙宗天眷二年(1139年)五月十三日敕旨准奏,“元正、冬至、寒食各节前后,共休务三日”。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 年)十月,因“内外官司自来准式休假颇多,不无旷废官中事务”,遂决定减少假期,“自今后除旬假外,年节前后各给假一日,共三日;清明、冬至日,各一日;其余节辰并不给假。”寒食节假一度被取消,但为时不长,很快又得以恢复。金世宗大定二年(1162 年)闰二月九日奉敕旨:“清明与假三日,尚书省相庆。各给清明前二日,共三日。”寒食节一般在清明前两天,所以此敕令中所谓的“清明与假三日”实际上是寒食与假三日(即寒食节及其后二天,包括清明)。同年十一月,金世宗又颁布敕令,完全恢复了熙宗时寒食节假日的规定:“内外官司,除旬假外,元日、寒食前后,各给假一日。”但“公务急速,不在此限”。[28]金章宗时,寒食节假期延长至五天,并成为定制。据《金史·章宗本纪》载,明昌元年(1190 年)二月谕有司:“寒假给假五日,著于令。”[29]
诚如学者所言,“宋代之后,休假制度虽然去唐愈远,但基本方面还是本诸唐代”,[7]元代的寒食节假制度也深受唐代影响。在元代,寒食仍为大节,放假时间也是诸节中最长的(与元正并列)。中统五年(即至元元年,1264年)八月,忽必烈颁布法令规定:“京府州县官员……若遇天寿、冬至,各给假二日;元正、寒食,各三日;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立春、重午、立秋、重九、每旬,各给假一日。”但“公务急速,不在此限”。[30]元代的节庆假日虽然比唐代明显减少,但与唐代的假宁制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4]另据《元史·刑法志》载:“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节,并勿给假。”[31]这一规定显然也源自唐代。元代以降,寒食节的地位日渐衰落,并逐渐被清明节所取代。明朝建立后,对唐宋时期以来的假宁制度作了重大改动,只保留了正旦、冬至、元宵三个节假,[32]延续数百年之久的寒食节假制度遂废止。
唐代的寒食节假制度对朝鲜半岛产生了重要影响,早在三国时期,新罗王朝就曾援引和借鉴唐代的律令制。[31]但当时的法典中是否有《假宁令》的篇目,因文献记载简略已不可考。高丽政权(918—1392 年)建立后,初期曾效法唐代的律令,随后又借鉴北宋之法。据《高丽史》记载,元正(前后并七日)、寒食三日、冬至一日。[33]其节庆假日显然受了唐宋时期节假制度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的假宁制度也对日本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但由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不同,两国的节庆假日也有所差异。比如,在日本元正天皇养老二年(718 年)制定的《养老令·假宁令》中,就取消了唐《假宁令》的节庆日放假,自然也就不存在寒食节休假的情况。[4]其实,寒食节当时已为遣唐的日本人所知,但却有意识未导入日本。究其原因,则在于寒食与日本的本土文化不相容,在于日本人关于秽的观念。[34]
唐代统治者顺乎世俗人情,以法律手段规范和调整官吏的作息时间,设置了寒食节假制度。这一制度设计缜密细致,具体可行,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社会各阶层的需要,寒食节假不仅为官员士庶所普遍享受,亦惠及囚犯(甚至死刑犯)、官户、奴婢等群体,体现了浓厚的人文关怀,有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最大程度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此外,正是得益于寒食等节假制度的设置,唐代官员有充裕的闲暇时间处理私人事务,放松身心,从而使家庭伦理关系和人际关系得以维系,也有效保障了国家机关的正常、高效运转,对唐代乃至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