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
通过归纳成都市武侯区人社局工伤认定案件诉讼情况,分析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规律,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试图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有所裨益。
近年来,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年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数量较大,工伤认定是否合法、规范,既关乎受伤职工切身利益、企业经营效益,也关乎社会和谐和地区经济稳定发展。
一是案件类型单一。主要集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两种类型。“三工”原因的工伤是最常见的情形,而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案件增加的原因,主要是2011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此类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较易产生争议。
二是行政诉讼申请人多以用人单位为主,且多数用人单位未参保。2014年—2018年武侯区工伤认定案件参保人数占工伤总人数的85%以上,但仍有近15%的用人单位未参保,未参保单位往往因不愿支付受伤职工的相应待遇而选择行政诉讼。
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劳动者逐渐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权,在发生事故后通过行政、司法部门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规范程序,形成工伤认定工作的有效闭合回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程序要求,强化在合法前提下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特别是在工伤认定决定更正、重启等行政行为作出前,要对告知环节进行再次核实和确认,使结案程序进一步完备,保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复杂多样,因此,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依据具体案件事实,结合立法精神,作出更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和结论。
严格调查,确保案件证据链完善。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注重合法合规收集,特别是注重证据形式的“三性”。对用人单位的领导或职工出具的证人证言,应对其真实性做好甄别工作,慎重采用。对工伤认定申请和发生事故间隔时间较长,部分当事人举证存在证据不充分、逻辑不周延的情况,应深入细致地调查案情,加强相关证据的分析研判,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
统一标准,严把工伤认定结论关。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政府和法院在工伤认定的分歧,应通过行政判决、座谈会议等方式进行解决。同时,要随时关注行政管理实践领域及司法审判领域对工伤认定理念的不断更新,以便能更好地应对工伤事故大同小异、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
主动作为,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义务,且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其及时、全面地掌握工伤认定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和个别性问题,便于统筹解决、提高效率。
一是社保、监察主动作为,内部协同联合办理。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大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保证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能得到及时赔付。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力度,主动与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协调,部门联合,严格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律师提前介入,对案件流程进行规范。建立工伤认定会审制度,对争议较大的案例邀请法律顾问参与讨论分析案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同时,邀请法律顾问对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梳理,确保办案程序合法、依据合理、证据确凿。
三是加大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工伤预防宣传,引导用人单位理解工伤保险对企业在风险防控、分解方面的益处,提高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并引导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采取正确的途径来维护权益。同时做好对工伤预防培训,增强员工危险因素辨识能力,促使员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减少工伤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