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引引,李精华
(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黑龙江大庆,163318)
慈善事业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慈善组织不断增多,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也日趋活跃,对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慈善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慈善组织管理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慈善法是社会领域中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慈善法的出台,有助于我国的慈善事业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社会工作与慈善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公益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主要的源流是1869年成立的慈善组织会社和1886年发起的睦邻运动。在慈善法起草过程中,民政部曾提出一个大致的估算标准:基金会全部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大约有三分之一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由此可见,有很多的社会工作机构都属于慈善组织,因此慈善法的出台对社工机构的发展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慈善法中的很多规范同样对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工作机构起到规范作用。对于社会工作机构而言,慈善法的出台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促进了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但是另一个方面也对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社会工作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权问题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社会工作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权,机构自身的发展却没有独立性可言。社会工作机构一度被当作是“政府的腿”,缺乏独立性,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原因在于社会机构的运作主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这也就意味着社会工作机构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政府,社会工作机构的生存发展过度依赖于政府,也就不具备自身的独立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可以采用公募的方式来筹集慈善资金,拓宽了社会工作机构的资金获取渠道,改变了原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资金的筹集方面有了更多的可选择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工作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社会工作机构可以用公募来的资金,在科学评估服务对象真正需求的基础之上,开展相应的专业服务,真正做到以案主为中心,而非过度追求社会效益忽略了案主的真正需求。
符合慈善法规定的社会工作机构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节约了机构的运营成本,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机构也可通公募筹集机构的资金,改善了机构的资金状况。一个社会工作机构想要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是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而这些服务恰恰是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所提供的。在社会工作机构的实际运营中,都面临着人才流失的问题,很多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纷纷转向其他行业,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社会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较低,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让社会工作机构有更多的资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待遇,从而有效地改善社会工作中的人才流失问题,促进社会工作机构更好地发展。
尽管社会工作机构在助人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依然比较低,社会公众对于社会工作机构发挥的功能、如何提供服务、提供哪些服务等方面知之甚少,很多人不了解社会工作机构是干什么的,更谈不上在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去向社会工作机构寻求帮助。慈善法的出台在法律层面将社工机构称为社会服务机构,服务二字突出了社会工作机构的重要功能,社会工作的主要职能就是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慈善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社会公工作机构的认知。
慈善法第十条“双重管理制度”是重大的制度性突破。慈善法中明确了对于慈善组织的定义,即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慈善法第八条)。慈善法公布之前设立的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法第十条)。根据慈善法的这些规定,意味着很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机构,都可以通过向原先登记的民政部提出申请的方式,将社会工作机构认定为慈善组织,享有慈善组织的一些福利政策,促进机构的运行和发展。慈善法的出台拓宽了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渠道,有助于更多小型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慈善法规定对于慈善组织的登记采取“旧的认定,新的登记”的方式,社会工作机构成立以后,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可以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法第七十九条)。社会工作机构一旦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就可以利用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促进机构自身的发展,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法第七十二条)。社会工作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更加规范性的管理,对资金的使用状况、开展项目的情况等都要有详细的规划和记录。社会工作机构如何科学地运用有限的的资金维持社会工作机构自身合理有序的运行,并且给社会大众一个良好的交代,这对社会工作机构自身的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慈善法中强化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社会工作机构需要将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信息公开,这就对社会工作机构开展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服务对象、社会大众和相关部门会对社会工作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社会工作机构想要获得健康的发展,保证机构公共责任的良好实现需要接受监督,不仅包括内部的自我约束也包括外部的社会监督。社会工作利用募集来的资金开展相关服务,有责任对社会公众和资金的提供者做出一个良好的交代。专业的服务是社会工作机构的立身之本,在专业价值观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性的服务是社会工作机构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重要特征。社会工作机构必须提供更加专业化的优质服务,才能在社会大众和服务对象中获得一个较好的评价,塑造社会工作机构的良好形象。
慈善法中的“双重管理制度”使社会工作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多,但社会上的资源和资金是有限的,当社会工作机构大量增多,如何保证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社会工作机构可能会为了争夺资源,在相互竞争的过程中一味注重功利化的效果而忽视了对受助者的责任。社会工作服务是要以案主为中心的,面对激烈的竞争,社会工作机构往往会忽略掉这重要的一点,而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与其他机构的竞争方面,这就对社会工作机构间的内部竞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工作机构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坚持将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与其他的社会工作机构良性竞争,做到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共同进步,以实现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和提升机构自身服务质量和专业性为重点。
目前社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仍然是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法的颁布促进了社会工作机构拓宽资金的来源。资源依赖理论的基本假设是“没有一个组织可以自给自足,都必须与环境交换以获得生存”。社会工作机构想要生存发展,必须依赖相应的资源,社会工作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政府“交换”,政府为社会工作机构的生存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社会工作机构则协助政府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同时依托政府而存在。所以社会工作机构所做的工作基本上都是从政府角度出发的,自主开展的活动很少。社会工作机构如果扩大资源获取渠道,就不会仅仅依附于政府而存在,将会大大增加其自主性和独立性,自主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开展活动。社会工作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要加强与政府、企业、公众和其他社会工作机构的联系与互动。社会工作在服务的过程中需要运用各个方面资源,因此建立广泛而坚实的社会资源支持网络非常必要。社会工作机构要想提高自身的独立性,就必须积极利用其他的资金来源,从社会、企业各个方面筹集资金,这样方能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提高自身的独立性,不再充当“政府的腿”,充分锻炼社会工作机构自身的“造血功能”。资金来源渠道拓宽了,社会工作机构的自主性也会进一步提升,便可以自主地分配资源,不受行政人员太多的干预,在专业助人价值观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社会工作机构在服务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自主性,在专业评估的基础上,了解服务对象的真正需求,开展广大人民真正需要的、喜闻乐见的活动,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真正服务到有需要的人,而非仅仅为了追求社会效应,忽略了人们真正的需求。
慈善法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工作机构得到了社会的资金支持,就要对社会相关人员有一个良好的交代,包括相关部门、资金提供者、服务对象等。如何有效地利用募捐到的资金,需要社会工作机构制定更加完善的机构运营管理制度。在亚里士多德的现代公民理论中,亚里士多德最强调的一点就是公民要参与到城邦的统治之中,强调社会管理。社会工作组织是公民社会中的重要载体,不仅在政府与公民之间起着纽带作用,更需要加强自我管理。一般情况下,社会工作机构较多的依附于政府,很多时候对于服务效果的评估也是“政府兜底”,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和行政性。无论是对一般的政府机构还是非正式组织而言,规范的运作和保障机制是组织保持活力和效率的前提。社会工作机构必须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巧,完善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更加灵活地运行,减少机构运行中的行政管理色彩。由于社会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都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的,所以社会工作机构自身在运营方面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管理方面存在行政化的特点,不够灵活。社会工作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引入专门的管理人才,使机构的运行更加科学、高效。
慈善法放宽了社会工作机构的准入机制,使社会工作机构的数量大大增多。如何在众多社会工作机构中获得优势地位,是每个社会机构都会思考的问题。高质量、高专业的服务才是立身之本,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求不断多元化,问题也逐步增多,社会工作机构需要不断提高自身服务的专业性、拓宽服务领域,满足人们日益多元化的需求。积极促进社会工作本土化,使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服务于本土性的需求与问题,在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方法的同时,结合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特点,提高服务的专业性。社会工作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本着“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理念,提高服务的质量,为受助者提供专业的服务。高质量、高专业化的服务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工作机构的认同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社会工作机构在提高自身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的同时也需要增强社会认同。社会建构主义中强调的“现实”并不是存在在于意识之外的世界,而是观察者的精神产品,是一种社会建构,这种“建构”的现实也不完全是个人的产品,而是深受语言系统的影响。社会工作机构在社会中的认知水平较低,很多民众对于社会工作的功能服务领域都不了解,甚至将社会工作机构等同于一般的营利性企业。社会工作机构应该抓住机遇,积极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性,通过认知建构,加强公众对社会工作机构的社会认同,促进社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成长发展。社会认同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民众的外部认同,另一方面是机构内社会工作者的内部认同。对于内部认同来说,社会工作机构就需要与媒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利用媒体和互联网平台扩大宣传,尤其是得到服务对象认可的、有较强的社会效应的服务;对于外部认同而言社会工作机构需要增强社会工作者的归属感,加强机构的文化建设,提高整体凝聚力。
社会工作机构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属于现代分工而产生的一种职业,虽然以助人为快乐,助人为职责,但毕竟是一种职业,按照亚当斯密的劳动价值规律,工作者的收益应当与其付出相一致,如果某一职业违背了亚当斯密的劳动价值规律,该职业的从业人员便会离开而奔向其他符合规律的职业。社会工作是一项职业,其工作是为受助者提供专业的服务,所以从事社会工作的工作者也应当享有应有的收益。现实中却存在社会工作人员收入和付出极不成比例的情况,使社会工作人才大量流失。一方面,社会工作机构需要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福利待遇,满足其生存发展的需要,让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可以不再因为生计原因而转向其他领域。另一方面,完善人才晋升和培训机制,对专业人才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水平,建立合理的晋升机制,拓宽员工的晋升途径,人才晋升在评估的基础上,公开透明,令有才能的人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另外也应加强对社会工作人员的培训,目前,大学中的社会工作专业对学生教育的重点依然都是理论知识方面的学习,对于刚从学校毕业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学生而言,还不能完成从理论知识到实践的成功转化,这就需要社会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增强其专业技能,促进员工的成长,从而提升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质量。
社会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是指根据机构自身的宗旨、目标和发展战略,以及所处的环境,在机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中,对机构和员工在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目标和愿景、治理机构、满足机构可持续发展方面所需要的能力进行培育的过程。很多社会工作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下运作,缺乏危机意识,管理和实务能力不足,所以社会工作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人员管理方面还是服务提供方面都需要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优胜劣汰的法则在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过程中同样适用,一个社会工作机构想要在社会中得到生存和发展,必须对自身的性质做一个准确的定位,明确社会工作机构所拥有的资源,机构主要的服务领域和发展目标。社会工作服务的人群很多,服务方法多种多样,一个机构不可能用所有的专业方法服务所有的人群。社会工作机构在众多的服务机构中想要赢得发展必须要体现自身的独特性和专业性,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领域和人群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不断提升服务的专业水平,增强机构的发展特色。社会工作机构需要立足于某些特殊性的问题,开展体现社会工作专业性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