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飞 徐前权
(长江大学 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美国和中国曾先后发生墨西哥湾溢油和渤海溢油两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针对两起事件的处理,两国呈现出不同的态势。我国由于缺乏处理重大溢油事故的经验,在初期的赔偿中,法院的迟延反应受到多方质疑。之后,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先后与污染方康菲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事件近乎平息。然而,后续赔偿如何进行,则少有报道。2012年有渔民因不同意赔偿方案甚至向康菲公司美国总部提起诉讼,而受害人的诉求于今仍未见圆满解决。对比渤海溢油事件,在墨西哥湾溢油事件中,美国为受害人提供多种赔偿渠道,并将赔偿方案和赔偿标准予以公布。在大规模环境污染中,污染方愿意支付赔偿金,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必然能得到合理、充分补偿。如何确认污染受害人,评估损害程度,进而支付赔偿金,是处理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需要关注的一个环节。笔者以墨西哥湾溢油污染赔偿方案为样本,探讨海洋污染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以期为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
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是英美法的用语,但并不是英美法特有的一项制度,在德国法上,其被称为纯粹财产损害。而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表达已为各国广为接受,欧洲侵权行为法中也使用了这一概念。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尚无统一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依赖于物的损害或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另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1]。溢油损害中收益损失属于前一种概念表达下的损失,自然资源大多数不属于个人所有,在其遭受损害时并未对受损人的财产进行侵害,受损人在自然资源受损后利用资源获得的收益减少,这种损失属于不依赖于物的损害或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区别在于,纯粹经济损失不与财产、人身相联系,而间接损失以一定的财产、人身损害损失为前提。例如,工厂因停电导致机器损害,造成停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而如果停电未造成机器损害,只是单纯地导致停工形成的损失,则属于纯粹经济损失,[2]前一种停工损失以机器损害这一财产损害为前提,而后一种停工损失非依赖于财产损害。另外,张新宝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与预期损失也是可以区分的,纯粹经济损失同样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纯粹经济损失中的实际损失的计算,可以基于实际情形得出,而预期利益则基于预期可得利益的可能性大小得出。据此观点,溢油损害中已经发生的收益的减少属于实际损失,未来将要发生的收益的减少则是预期利益的损失。
本文所称纯粹经济损失,是指渔业收入和沿海经营收入等以海洋资源为收入来源的损失,是海洋污染损害中的主要类型。该类损失的产生不依赖于有形财产损害,而是以海洋自然资源的损害为前提,在海洋资源遭受污染后,收入损害的发生虽有确定性,但损害的数额和程度具有不确定性,对该类损失的赔偿是污染损害赔偿中的难题。
墨西哥湾污染损害中,根据法院认可的BP公司赔偿方案,赔偿分为多个项目,分别是海产品损失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生计损失赔偿、船舶损害赔偿、海岸不动产损害赔偿、湿地不动产损害赔偿。[注]Deepwater Horizon Economic And Property Damages Settlement Agreement as Amended On May 2,2012.其中,海产品损失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生计损失赔偿,都不属于有形的财产损害赔偿,可归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范畴。海产品损失赔偿适用对象为从事商业性捕捞、养殖的商业实体和个体渔民,属于渔业损失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是针对在海滨从事海产品经营、旅游以及其他与海洋资源利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的赔偿,赔偿内容为营业收入的损失。生计损失是以维持生计和日常生活开支为目的进行渔业活动或利用海洋资源的个人损失。这些损失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渔业纯粹经济损失和非渔业纯粹经济损失。
在墨西哥湾溢油赔偿中,美国采取了设立大规模损害赔偿基金和集团诉讼赔偿两种方式。环境污染损害在美国可以根据普通法作为侵权案件提出诉讼,但是对于损害范围较大的大规模溢油损害事件,普通诉讼的效率低,主要表现为诉讼时间过长,比如1989年发生的Exxon Valdez船舶溢油重大污染案件,估算溢油量11万立方米,直到2008年美国最高法院才做出维持惩罚性赔偿判决,损害赔偿诉讼持续了近20年。 而墨西哥湾溢油事件估算溢油量达到78万立方米,大大超过了Exxon Valdez溢油污染,通过传统诉讼,审理时间肯定不短,无论是受害人,还是污染方,都不太愿意忍受这种旷日持久的诉讼。为了更快地补偿受害者,在时任总统奥巴马的干预下,BP公司同意设立200亿美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GCCF。GCCF基金是由非政府的第三方管理的独立基金,其管理人Feinberg管理过“9·11”损害赔偿基金,具有丰富的经验。在效率上,GCCF的设立基本实现了预先的要求。从2010年8月开始运行,在其后的18个月中,基金对包括个人和商业实体在内的22万个索赔人进行了赔偿,赔偿额达到62亿美元。尽管如此,基金仍然受到诟病,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GCCF的中立性受到质疑,虽然Feinberg 声称自己要确保中立,而实际情况是污染方和受害方都不太满意其所谓的中立性,认为其偏袒对方。污染方BP公司认为Feinberg过于慷慨,降低了受偿人的标准。而受害人则认为Feinberg受到了BP公司的笼络,不能充分提供赔偿。[3]因此,尽管设立了基金,受污染州的法院还是受理了几百起案件,涉及10000多个请求人。 联邦法院将这些案件移送到路易斯安娜州东区法院,设立跨区法庭进行管辖,主审法官是Barbier。在法院的组织下,原告代表组成委员会与BP公司针对各种损害的赔偿方案达成协议,法院监管下的赔偿方案体现了司法救济和基金赔偿的结合。一方面,由法院参与,避免了司法缺位;另一方面,在赔偿方式上不再全部采用个案审理,而是进行集体诉讼,法院的赔偿方案普遍适用于各类受害人,除非其明确拒绝(opt out)赔偿方案。
在BP公司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方案中,对受害人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证明以及损失的计算均规定了比较明确的标准。
在海产品损失赔偿项目下,合格请求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营利组织,包括船东、商业性渔民[注]商业性渔民是指获得政府许可从事海产品捕捞养殖的组织或个人。、船长、船员。赔偿方案按照主要海产品类别,将赔偿分为虾、牡蛎、鱼类、螃蟹和其他海产品等赔偿项目,见表1。船东通常是商业性渔民,因此,船东、商业性渔民适用的赔偿标准基本相同,都是赔偿渔船收入损失。而在船舶出租的情形下,商业性渔民是租船人,则由船东和商业性渔民根据渔船的收益进行分配。一般在船舶收入赔偿额确定后,根据租船人和船东的历史分配比例,将赔偿额进行分配。船东和租船人均可提出赔偿请求,赔偿额按份额分别给付。在规定的时间内,只有一人提出赔偿请求的,由该人获得全部赔偿后,再按照分配份额分给他人。船长和其他船员则按薪资收入损失赔偿,如果船东或商业性渔民同时也是船长,在损失赔偿上,仍然按两个项目分别赔偿。除了上述人员外,作为渔船雇员的大副、水手等也可以获得赔偿,雇员赔偿适用的是单独的赔偿项目[注]Deepwater Horizon Economic And Property Damages Settlement Agreement as Amended On May 2, 2012 Exhibit 10 Seafood Compensation Program.。
合格赔偿对象以及损失的确定以确立因果关系为前提。在因果关系确定上,赔偿方案采取推定因果关系。首先,赔偿方案在地理上对溢油损害划定了损害区域,损害区域根据溢油污染的程度分为ABCD四类,损害区域内,凡从事海产品捕捞作业的,都可以推定受损失。而提出索赔的受害人则要证明自己的资格和身份,即能够证明其在四类溢油区域进行渔业活动,属于合格的受偿主体。在身份证明上,商业性渔民需要提交的证明为规定期间内的捕捞许可证明、溢油损害区停泊船舶证明、在溢油损害区卸载海产品等证明。[注]规定时间各不相同,船舶所有权证明的时间是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捕捞证明的时间是2009年至2010年,停泊港口证明的时间是2010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16日,卸载海产品证明的时间是2009年4月20日至2010年4月16日。如其是租船人,还要提供租船证明。船长需要提供从业许可证,并证明其在受损期间在该区域的从业事实。雇员需要有合格的雇主开具的雇佣关系书面证明。
1.历史估算法
捕捞损失=((基准期收入×a%增加捕捞系数)—(基准期收入×捕捞成本比b%))×c%(海产品损失比例)
受害主体赔偿部分=捕捞损失×分配系数
受害主体最终赔偿额=受害主体赔偿部分+受害主体赔偿部分×RTP(风险调整系数)
基准期收入是通过往年同期收入估算出未发生溢油损害下的可得收益,以此来确定损失。船舶基准期收入主要通过可证明的交易记录来确定。
赔偿方案对赔偿额给予了一个风险调整系数RTP,通过乘以RTP系数得到的款项,用来对今后一段时间的损失进行补偿。该部分赔偿在年基本赔偿数额外支付,一旦接收这笔款项,以后可能无法补偿的油污损失,由受偿人自己承担。历史估算法不是简单地以往年的收入作为参照,而是考虑了受害年份可能收入的增长,对受害人有利。
2.快速赔偿法
快速赔偿法是根据船舶的尺寸估计出捕捞收入数额,然后确定给船东和船长固定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不同尺寸的船舶给予不同补偿。船东和租船人除证明船舶的基本情况和自己的身份外,还需要证明船舶收入是否达到各种尺寸船舶的合格收入。达到合格收入的,则根据给定的数额进行赔偿;如果未达到合格数额,则看是否达到降格给付的要求,如船舶达到降格给付的收入要求,则根据降格的赔偿数额进行给付。
赔偿方案对ABCD四个损害区域的各求偿企业的因果关系证明存在差异。赔偿方案首先采取排除法排除了不予赔偿的企业,尽管这些企业位于损害区域,但是不属于赔偿对象范围。这些企业主要是石油天然气行业和金融行业。可以求偿的企业分为无需证明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自证两类。
无需证明因果关系的有:1A区的所有企业,被排除赔偿的除外;2各区的海产品卸载场所,A类商业批发和零售商,初级海产品加工企业;3A、B、C区的B类商业批发和零售商,次级海产品加工企业,海产品批发零售商;4A、B区的旅游业;5A、B、C区的娱乐性渔业。
如企业不属于上述无需证明因果关系的范围,对于收入损失的因果关系,企业需要自证。自证因果关系的企业,需要证明收入曲线满足V型收入模型。V型收入的基本模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发生污染后存在经营收入的下降,收入的下降必须达到或超过8.5%;第二,污染减轻后收入出现回升,作为对比的收益期间的2011年与2010年相同月份相比,连续3个月总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5%。V型收入模型还存在不同的变形,在不能达到V型基本模型的要求时,通过满足其他一些变化的条件,也可以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为了证明损失存在,求偿人要填写一个指导性的表格,完整填写自己的索赔信息,主要包括选择赔偿区间以及对应的基准区间,同时表格需要附上证明材料,索赔信息由赔偿管理人进行核对查验。
基本赔偿=(基准期总收入×(a%个别调整系数+b%总增加系数))×边际利润率
实际赔偿额=基本赔偿+基本赔偿×RTP(风险调整系数)
这种计算方法以基准期边际利润确定赔偿额,同时该方法加上可能增加的收入的影响,个别调整系数是求偿的经营实体2010年1~4月的收入对比基准期1~4月的收入增加的比率。总增加系数为2%,由赔偿方案确定。
我国在大规模损害赔偿上存在赔偿方式单一、司法赔偿滞后等问题,在渤海溢油事件初期,法院不受理渔民的赔偿诉求,赔偿方案过于倚重行政解决。在国家海洋局、农业部达成赔偿协议后,只有少数案件在法院受理。作为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最后防线,法院受理损害赔偿诉讼,不可或缺。法院受理、解决污染赔偿的方式应当多元化。针对大规模污染损害,可以允许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加入集团诉讼,帮助污染人和受害人达成赔偿方案,提高赔偿效率。
对于大规模环境污染,不应当由国家机关替受害人选择赔偿路径。渤海溢油案的赔偿,一定程度上是由政府出面解决污染方和受害人之间的纠纷。赔偿纠纷的行政解决路径比较强调效率,能够通过政府干预较快形成赔偿方案,但在赔偿后果上缺乏针对性和差异性。从墨西哥湾污染赔偿来看,其赔偿路径始终尊重受害人的个人选择权,受害人希望快速获得赔偿的,可以选择赔偿基金;不同意集团诉讼赔偿方案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我国对海洋污染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较为保守,对于渔业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损失少有赔偿,这和传统侵权法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限制有关。但在溢油损害国际条约和赔偿实践中,对于经营收入进行赔偿,已成为趋势。赔不赔的问题已转变成赔多少、赔给谁的问题。对于沿海经营收入损失,墨西哥湾污染赔偿通过在地理上确定污染区域,推定受损企业和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通过收入损失的模型,认可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比较科学地确定了受害人,并推定出损失程度,该方法值得我们今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