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价值”相关的四个词语与四类关系

2019-02-16 10:31:57王锡军
长沙大学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政治学伦理学客体

王锡军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思政理论课教学部, 湖南 长沙410217)

“价值”是一个关涉事物间关系的评价用词[1]。评价自然关涉主体、客体、主客体间,以及主体与超然对象间的关系,因此,探讨“价值”涵义必然涉及主体、客体、关系、评价“四个词语”以及客体与客体间、主体与客体间、主体与超然对象间、主体与主体间“四类关系”。

一 与“价值”相关的四个词语

本文所探讨的与“价值”相关的四个词语,即为主体、客体、关系、评价。

(一)主体:在哲学领域,关于主体的界定是存在巨大争议的。崔永和(2016)认为:“可以将自然看作主体,进而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主体间的关系”[2];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3];王海明(2012)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将主体定义为“能够自主的活动者”[4],并特别指出火山不是主体,它的喷发不具有“自主活动性”…… 如此等等。单从以上三种说法分析,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矛盾的地方:按照崔永和的理解,人是约定俗成的主体,其他是不是可以看作主体则由人的意愿来认定(他认定自然也是主体);按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的理解,则任何客观存在的东西都可以被看作主体;按照王海明的理解至少人和一切动物可以看作主体,因为它们都有自主活动性,不具有自主活动性的其他事物则不能是主体。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李行健,2004:1707)关于“主体”的解释有三种:①指事物的主要部分,如主体工程;②哲学上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③民法中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刑法中指因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以上分析可知,“主体”是个多义词,其具体的涵义只能从语境和所研究探讨的范畴去把握和认定。在某个设定的研究领域,如果不对“主体”一词进行明确的逻辑界定,那么其内涵就不具有逻辑的同一性,与之相关的所有的推理论断必定会混乱不堪。

那么,政治学、伦理学领域的主体应该如何界定呢?本文认为,政治学、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如何相互对待、如何博弈互动的问题,政治学、伦理学本质上是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学,基于这种认识,《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第一个解释不在政治学、伦理学探讨之列,而第二和第三个解释都在政治学、伦理学的范畴,因而,政治学、伦理学领域的主体不仅指具有实践和认识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还包括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法人和类法人组织)。与组织相关(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的互动博弈归根结底是人与人的互动博弈,因而,终极主体是具有实践和认识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人。一言以蔽之,政治学、伦理学领域的主体只能界定为人和组织,终极主体是人。

(二)客体:主体的认识对象、作用对象。自然界存在的万事万物、思想观念、艺术文化乃至人和组织本身等等都可以是主体的认识对象、作用对象,因而都可以是客体。一般情况下,我们把人和组织当作主体,只有将人和组织当作研究对象对待时,才将其看作客体,如人体生理学、人体解剖学、药理学、病理学等显然是把人当作研究客体对待的,而组织行为学则是把组织当作研究客体进行研究。

(三)关系:价值不是某物独自具有的,而是一物对于他物而言才具有的东西,是事物与事物间的关系范畴。事物间的相互关系无外乎四类,即客体与客体间的关系(自然界万事万物间的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人、组织与事物间的关系)、主体与超然对象的关系(人、组织与“神”的关系)、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间的关系)。

(四)评价:评价作为动词,其意义是评定价值高低;作为名词,通常是对客体、主体基于特定方向或者相互关系判断、分析、测评后的结论。评价的主体只能是人,评价不可能排除人作为个体的主观因素,正因为如此,人们对事物间关系的评价就可能因为认识水平和能力、个体兴趣偏好、预期目的和立场的不同而出现差异乃至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尽管如此,事物间相互作用的关系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评价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正确反映事物间关系的评价必定是确定的、有规律的,揭示这种确定性规律性则是科学的范畴。主体只有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认识水平和科学素养才能提高评价能力进而提高评价的准确性。

二 与“价值”相关的四类关系

与价值相关的“四类关系”,即客体间关系、主客体间关系、主体与超然对象的关系、主体间关系。

(一)客体间关系:客体与客体的关系即一事物对于另一事物的关系。如,物理学中的物体间相互作用的关系、电流与磁场的关系,化学中催化剂与化学反应的关系、温度与反映速度的关系;生态学中一物种过度繁殖与整个生态系统的关系、物种间食物链与食物网关系;药理学中某药物与治疗某种疾病及对整个身体健康影响的关系;经济学中货币供应与通胀关系、劳动与商品价值的关系,等等。客体与客体的关系是有规律可循的,为寻求事物间关系规律,发展出了门类繁多的专门科学,如力学、电学、光学、医学、化学、天文学、生态学、经济学等等。把握事物间关系受主体的认识水平和能力、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等因素的影响。人类提高客体间关系的认识水平和能力需要研究成果的积淀、技术手段和方法创新。客体间关系的普遍性规律是可以认识、理解、分析、表达和重复实证的。

有时“价值”一词反映的是客体与客体的关系,如澳大利亚引进屎壳郎,屎壳郎的价值反映的是屎壳郎与草原生态系统的关系;抗生素的价值反映的是抗生素与某些病原体的关系,或者治疗某种(些)疾病的关系;温和通胀对经济良性发展的价值反映的是适当增加货币供应与宏观经济运行的关系。

(二)主客体间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主体根据自身需要作出的,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即是正价值(善),相反,客体所具有的妨碍主体需要实现的属性为负价值(恶)。客体既不满足主体需要又不妨碍主体需要的属性则对主体而言无所谓价值。如,路边的一块石头对于正在被恶狗追赶者而言具有重要价值,这里的“价值”所反应的是石头(客体)与被恶狗追赶者(主体)之间的关系,石头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具有满足被恶狗追赶者防御被狗咬的安全需要,这时,恶狗便是负价值。如果,没有被恶狗追赶,路边的石头无所谓价值。如果将恶狗杀了吃狗肉,狗肉对于吃狗肉者而言便是正价值了。又如,食物能够满足人们营养的需要是正价值,而含脂肪高的食物对需要减肥者而言便是负价值,蚊子叮咬吸血并可能传播疾病是负价值。

“价值”反映客体与主体关系并被广泛采用。尽管不同学者对价值一词的定义有分歧,但是,在价值反映的就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这点上似乎没有分歧,一如朱志君(2003)所言,“所谓价值,就是指事物的存在及其属性对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 或者说 ,是客体的存在及其属性同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5]即,“价值哲学就是研究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业已成为“无悬念”的主流观点。然而,我们必须正视“善被私人化”而造成主体间关系恶的问题,因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主体根据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判断,这类关系无可避免地受主体的兴趣、欲望、目的、意愿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因为,主体的需要是多元的,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所以,无可避免地造成主体间的所谓价值冲突。如,窃贼的作案工具相对于窃贼而言是正价值( 善)(作案工具可以用来满足窃贼需要的实现,可谓客体满足主体需要),而相对于受害者而言是负价值(恶);二战时期日本的武器和军队相对于日本军国主义者而言是正价值(善),相对于中国等遭受侵犯的国家和人民而言是负价值(恶);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技术对于网络谣言制造者而言是善(正价值),对其受害者来说则沦为了恶的帮凶(负价值)。可见,客体对于主体的“善”是由主体的需要决定的,站在不同主体立场,“善”“恶”往往是彼此冲突的。造成主体间关系恶的利益冲突被学者称作价值冲突,并认为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当今,值得庆幸的是,关于“价值”的内在涵义近些年不断有学者提出质疑和反思。

(三)主体与超然对象间关系:这里首先必须阐释一下何谓超然对象?所谓超然对象是指既不能够通过实验证明也不能通过经验证明其确定存在的对象,一般指各种各样的神。所有的宗教都强调对特定的超然对象虔诚信仰,如基督教要求信徒信仰上帝和《圣经》,伊斯兰教要求所有的信徒要信仰真主和《古兰经》……

那么,超然对象是主体还是客体呢?如果仅仅将人定义为唯一的终极主体,那么超然对象只能是客体;如果将由人组成的组织也看作主体,那么宗教组织又是一类特殊的主体。超然对象与宗教组织密切关联,浑然一体,可见,不能简单地把超然对象视为一般的客体,因而,必须将其单独列出进行探讨。

对虔诚的信徒来说,超然对象可以主宰一切,它俨然是无所不能的主体,信徒就自我矮化为被超然对象支配的客体了。正如费尔巴哈所言“神是人的本质的异化”[6],可见,宗教本质上是神本主义而不是人本主义。当然,所有的宗教的教条教规也必然涉及人与人的关系,但人与人的关系从属于“神-人”关系,人如何对待人由“神”规定,比较极端的是,有些宗教教派把“不信道人士”或者信仰其他教派的人士当作“异端”,清除而后快,此起彼伏的宗教教派冲突就是这么造成的。当然,我们对一些宗教的正面评价也有不少,有时宗教也有好善乐施的一面,其实,对其进行正面评价正是因为其解决了一些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互帮互助互爱之类的问题,同样,对之进行负面评价也正是其事实上造成了此起彼伏的惨无人道的人际/群际冲突。

“价值”是不是也被用于表达主体与超然对象的关系呢?回答是肯定的!如:有人说“信仰是最高价值”“信仰决定价值”“信仰是价值的灵魂”等等(这里仅仅把信仰定义为人神关系,基于有人把某些价值观定义为信仰、把对人的高度信任定义为信仰等等,不在本文谈论之列)。也有人把不同信仰而引发的冲突叫做价值冲突。还有一种主义叫“价值虚无主义”,最开始被用于拒绝上帝、否定基督教信仰,认为“上帝死了”会造成“价值虚无主义”的精神危机。事实上,与宗教剥离的政治并没有比政教合一的政治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无神论者也并没有比神本主义者更兴风作浪造成人性的毁灭。本文认为,真正的人本主义首先必须解除人-神的锚定,从“神本主义”解放出来。只有摒弃“神本主义”,人才能真正获得精神上的自由,也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单纯从“人-人”关系来探讨基于人与人之间关系善的价值。

(四)主体间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组织的关系、组织与组织的关系。这类关系的核心是主体如何对待主体,其实质是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主体间关系的善恶有其自身内在的规律。这类关系应该是现代伦理学、政治学独特的研究领域。这类关系往往以客体作为媒介反映出来,如交易时的物与物、商品与货币,公平交易会构建主体间的良好关系,而强买强卖的霸道交易、以次充好的欺骗交易则会恶化主体间的关系。

主体间关系善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其逻辑起点是“待人如己”“推己及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那么,主体间关系与“价值”一词相关吗?答案是肯定的,如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自由、公正、诚信、友善”等价值即是。这些价值是不可能从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之类的逻辑推理出来的,它反映的决不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而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其实质是构建良好的主体间关系。可见,我们决不应该忽视“价值”一词被用于反映主体与主体的关系。

“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关系,所涉及的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领域,将客体满足主体需要之类的“价值”不加修正地运用到研究主体间关系的伦理学和政治学,必然造成逻辑上的不能自洽和推论的谎谬可笑[7]。

三 结论与讨论

本文从清晰界定词语内涵出发进行思辩分析,厘清主体、客体、评价、关系“四个词语”及与主客体组合以及主体与超然对象形成的“四类关系”,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不同语境下“价值”一词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即不能仅仅将价值定义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价值”有时被用来表达客体与客体的关系,有时被用来表达主体与超然对象的关系,有时被用来表达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二是将“价值”一词引入伦理学和政治学,不能无视伦理学和政治学研究的根本问题是主体间的关系问题,如果将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属性之“价值”机械地搬到伦理学和政治学,将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生硬地拼凑在一起,必然造成逻辑混乱而不能自圆其说;三是有助于我们认识“神本主义”的本质,理解单纯从人本主义的角度定义价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四是可以为基于人本主义的价值哲学话语体系构建提供基础理论支撑。

猜你喜欢
政治学伦理学客体
开拓·前沿·创新与学科建设——简评《中医生命伦理学》
“纪念中国伦理学会成立40周年暨2020中国伦理学大会”在无锡召开
伦理学研究(2021年1期)2021-03-11 05:19:36
70年中国政治学议题变迁与转向
居住的政治学
艺术品鉴(2019年8期)2019-09-18 01:23:04
伦理批评与文学伦理学
微信中的政治学资源及其利用
旧客体抑制和新客体捕获视角下预览效应的机制*
“蚁族现象”的伦理学思考
论著作权客体的演变
关税课税客体归属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