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乾
(长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省大学生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基地,吉林长春,130032)
志愿服务彰显了人类社会的崇高精神追求,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人类文明进步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表明从政府层面对志愿服务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望。随着《慈善法》出台,《志愿服务条例》和《“互联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发布,开启了政府引领志愿服务和推进志愿服务法治化进程的新时代。青年志愿服务构成新时代的框架之一,与其他志愿群体相比,青年志愿群体表现出智慧、责任和创新等与众不同的特质。青年是新时代的参与者和见证者,也必将是新时代的创造者和受益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青年志愿服务的使命和责任也被赋予了新时代的内涵,对青年志愿行动也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
随着国家治理的推进,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社会领域逐渐扩大,社会事务随之剧增。作为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其富有个性的奉献精神、服务精神构成新时代的内生动力。新时代的志愿服务要赋予每个青年充分的权利与责任意识,就应当为他们提供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与途径。志愿服务以社会公益为宗旨,能够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补缺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是推动社会良性运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1]通常而言,青年志愿组织以其自治性、独立性、创新性等特征而独特于其他行政主体,依托志愿服务这一重要载体,可以快速集中各类社会资源、整合力量,有效应对和解决社会危机,担当政社之间的桥梁角色,在助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志愿服务的新时代价值还要着眼于整合社会资源。志愿服务是以社会公益为价值取向的奉献行为,[2]它立足于社会公益的宗旨与目标,以一定的志愿文化为内在行为规范,通过“社会互助”展现活动形态,并形成社会关系网络,构成社会资源整合的重要渠道。这在本质上就形成为一种“社会资本”,[3]而社会资本对社会发展无疑具有决定性意义。通过社会服务,志愿者不仅可以利用社会网络完善与提升自我,实现个人价值,体现人的社会性本质,而且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共生,增强社会感召力与凝聚力。而青年志愿者尤其视野开阔,善于运用大数据、云平台等新媒体技术,能够以“互联网+志愿服务”的形式在社会各领域搭建服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丰富和集聚了社会资本,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整合利用。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国人民的伟大梦想,其深刻内涵是国富民强,最终指向人民幸福。青年志愿服务通过“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聚各方力量,旨在实现人民共享美好幸福生活。通过志愿精神的内化与外行,增进社会成员的参与意识和公民意识,从而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诉求,体现青年人的责任担当。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表达了人类美好的情感需求,在引导社会成员普遍向善的基础上,彰显了人文关怀,提升了青年志愿者的社会认同感,体现了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符合新时代对青年人的道德要求。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4]24因而,社会联系、社会关系是个人积极实现其自身价值的直接产物,“个人是社会存在物。”[4]122可见,个人价值总是与社会价值相联系,并首先体现为和从属于社会价值的,个人意义归根结底都是从社会关系中体现的。马克思还指出,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5]所以说,一个人要实现其人生价值,必须投入和服务于社会及他人,才能被社会认可,形成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共同担当,并履行社会责任与义务。志愿服务是青年人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与义务的重要载体。这种“责任共担”意味着新时代的青年要以履行责任担当为价值基点,在志愿服务中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的一致,个体的价值取向才能趋向社会的价值导向,形成社会的价值认同。[6]这样,才能激发青年人的主体自觉,带动全体社会成员养成责任担当意识,既要共享利益成果,也要面对新时代进程中的艰难,共担社会责任。可以说,青年志愿服务要以责任担当的意识和精神贡献于新时代的伟大事业,成为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能量之源。
亚里士多德说,“公平正义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公平正义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同样,不公平正义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7]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共同构成了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道德力量,它着眼于平等、自由与共同发展等原则,实现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当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等途径实现,但志愿服务所彰显的伦理意义是整个社会德性水平的提升和个体对志愿服务价值的认同,于此而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与志愿服务的价值取向是内在一致的。
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志愿服务正是通过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弱势群体,使每一个体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彰显了新时代对人格平等的尊重。正是由于社会弱势群体在资金、权力、能力与社会关系等方面处于资源劣势,其基本生存与发展问题得不到保障,对弱势群体施以伦理关怀,才更加成为每个新时代青年都应担当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因为,在人类面向未来的新时代,青年的精神面貌彰显着人类文明走向共同真、共同善、共同美的方向,社会赋予了青年更多的新期望与新期待。“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8]有智慧和远见的青年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帮助那些处于生活困境中的弱势群体获得更多益处,调节与促进社会的再分配,在领会奉献社会的价值意义之时,真正体会自我完善与人的全面发展的意义。可以说,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构成新时代对青年志愿服务的题中之义。
韩国著名阳明学者霞谷将德性之学视为“圣学”或“圣人之学”,认为德性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他认为人是德性的主体,人的德性兼有狭义的道德理性与一般的情感理性。德性生活不仅指道德层面,还包含人类生活的其他方面。人作为一种理性存在,将其道德理性建立于内在情感之上,在真善美的统一中过一种德性生活。[9]志愿服务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体现社会关怀并形成人类文明的风尚,亦是德性生活的体现。这种德性生活通过志愿服务在增强公民技能的同时,既可以培养青年人的社会责任感,又能增强他们的理性处事能力。志愿服务使青年人的这种情感与理性获得统一,凝聚着人类文明的共享价值,这也是青年志愿服务在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与独特价值体现。
新时代昭示着人类不断走向共享文明,共享文明所倡导的价值观与青年志愿服务具有内在一致性。共享关涉人的自由发展、自我超越和自我完善,是对人的生存发展的关切,着眼于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平等,最终实现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在占有资源方面的差距最小化,从而改善弱势群体条件。[10]志愿服务体现了人性的伦理关怀,通过志愿者对弱势群体的无私关爱、真情帮扶与救助,彰显了个体对志愿精神的认同,从而有助于社会共享正义的实现。要消除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实现人类走向共享的共同愿景,除了通过社会保障等制度的规范建构,还要唤醒人性的主体自觉,作为社会制度的有效补充,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发挥青年在志愿服务中的作用,拓宽志愿服务的形式,成为促进人类文明共享与共赢的引擎。
我国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一般是自上而下发起并推广,特别是大型赛事的志愿者一般由共青团系统通过委托各高校招募、选拔,这框定了志愿服务的宣传范围,也无形中阻却了社会大众的信息获取途径,不仅缩小了全民参与的空间,也误导了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识和评价。我国从顶层设计已经施行《志愿服务条例》,但志愿者在疾病预防、生活津贴、保险衔接等方面仍然存在权益保障不足;其志愿服务经历与升学、就业、社会信用等的关联缺乏具体的评价标准,且并未计入工龄、评奖或评优的考量指标中。美国学者Khurshid Alam等指出,以精神鼓励激励志愿者可以使其内心得到满足与快乐,但物质奖励是影响志愿者工作持久的更重要动力。[11]制度不仅具有指导、约束志愿服务活动的功能,还能产生激励和鞭策的效果。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模糊与淡化不利于培养潜在志愿者和形成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从而浪费志愿服务的社会资源。
从扶贫济困促进民生改善到生态环保建设文明社会,从北京奥运会到上海世博会,再到G20杭州峰会,青年志愿服务日益成为激发社会活力与创新的重要元素。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国际志愿服务,塑造了国家的友善形象、履行了青年的责任担当、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和尊重,成为国家发展新战略中的重要元素。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面临着志愿服务的专业性人才极度缺乏的现实困境。在志愿组织方面,部分官办志愿机构存在“一人多职”现象,导致志愿组织的活动类型较为单一和狭窄,且多为短期性的服务活动,容易给社会公众造成形式性、走过场等负面印象。在服务领域方面,往往集中于福利性的社会帮扶,专业性、技能性的社区发展项目遭遇冷落,使得志愿服务效果与现代社会公益需求偏离,志愿组织的生命力也大打折扣。由于上述原因,不可避免产生青年志愿者队伍不稳定、骨干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制约着志愿服务的人力资源转化为社会资本。根据萨拉蒙的研究表明,包括志愿服务组织在内的美国NGO的志愿服务领域比较广泛,其中卫生健康领域的志愿人员比例为34.2%,社会服务领域占22.1%,教育领域占18.5%。[12]而我国多集中于教育与社会服务领域,在医疗卫生、法律援助、生命科学与技能技术等专业性领域显得不足,凸显出志愿服务的公益效果与时代发展需求的比例失衡,这将严重影响志愿服务的资源共享与价值实现。
新时代青年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华文化,打造中国名片,实现中国梦并贡献人类和平与发展,[13]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给“南京青奥会志愿者”的回信中对志愿者的殷殷寄语。目前,青年志愿组织的数量增速较快,而与组织发展相匹配的行之有效的建设机制却显得滞后,这使得志愿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志愿服务所内蕴的创新性精神有所缺失。一方面,我国志愿服务体制固有自上而下发起并推广的先天缺陷,志愿行动整体上表现为动员性、临时性和短期性等特征,加之外部发展环境的后天不足,使得青年志愿组织一定程度上隐藏着志愿服务的行政性依赖倾向,染上了行政机关的诟病,造成了志愿组织内部系统僵化。而作为最高层级《慈善法》设计的志愿服务等公益组织是“直接”准入制度,因地区等差异,目前也尚未彻底落实,这将造成行政化的基因遗传,且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青年志愿组织的民间性功能。同时,志愿组织的运行与发展同样离不开一定的资金支持,长期以来由于政府财力所限以及政策等原因,青年志愿组织的公信力不高而面向社会的筹资能力也欠缺,将其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比例与权重亦显得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青年组织发展的创新力与生命力。
志愿服务的价值认同指的是志愿者乃至所有社会成员,通过志愿服务了解、理解与认同某种共同的道德理念和观念,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追求,形成指导自身和内化于心的行为标准或准则,从而肯定志愿服务的伦理精神和社会价值。它是开展志愿服务的道德指南,是志愿精神得以弘扬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到各种社会思潮尤其是西方思潮的冲击,使得青年群体的动机、观念与思想发生变化,志愿活动不乏出现追求短期效应和崇尚个人利益的思想,凸显出志愿服务的功利化倾向,使得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与效果发生扭曲,违背了志愿服务的伦理精神与价值认知。进入新时代,青年志愿者的注册人数无疑呈几何级增长,但实践中又常常出现在私欲、偏见与利益等推动下的虚空“注册”,真正从事志愿服务的人数却有名无实。可见,缺乏对志愿服务的价值认同,志愿服务就难以真正启动。只有深化志愿服务的价值认同,才能引导青年群体形成正确的道德动机,磨炼意志并履行志愿责任,进而影响并带动其他群体实现志愿精神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志愿服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较短,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及历史传统差异,我国对于志愿服务的内涵与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认知偏颇,导致各地出台的地方立法层级较低且参差不齐。具体而言,对于志愿服务的立法定位、服务领域等缺乏严谨的法律界定,对志愿服务的法律内容、法律责任、法律救济与保障等也关照不足,加之地方立法资源不均造成志愿服务的管理机制与方式等均存在不同差异。比如,志愿组织的准入制度,在诸多地区并未完全脱离“双重登记与双重管理”的限制,其成立的门槛高且政治色彩依然未减。为推动新时代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有序发展,应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的立法体系,及时清理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以推动志愿服务社会价值的实现。
同时,通过形成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体系助推社会治理。志愿服务在促进社会发展中具有合理配置资源与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的作用,政府要减少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直接管制,将志愿服务纳入到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将政府的理念与模式从管理、主导转变为引导和推动,由此将立法宗旨确定为对志愿服务事业的规范、促进、调整和保障。
40年改革开放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不断催生了志愿服务在社区、企业、农村与学校等基层组织的兴起,为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呈现出大量没有(即时)登记注册而取得合法(正规)身份的“草根”志愿组织。草根志愿组织以服务响应及时、行动快速和贴近民生等先天优势,发挥着补充政府公共服务的作用,但由于未注册不能享受一系列政策扶持及优惠政策,因而成为志愿服务发展的瓶颈。草根志愿组织充实了志愿者队伍,丰富了志愿组织的形态,彰显了志愿服务组织的“民间性”特征,另外由于筹措资金等限制,草根组织也是激发更多青年群体探索志愿服务模式、创新志愿服务内容的有益载体。因此,根据政策落实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的同时,应出台引导、激励与帮扶政策,鼓励草根志愿组织规范运作与合法有效开展服务,把握志愿服务的公益宗旨和方向,以便向“正式”组织发展。在实践中,这一引导与帮扶过程应当通过在草根组织与正式组织之间搭建对接平台,包括相应服务项目的对接、服务机构的对接和服务区域的对接等,以此激发青年草根组织的服务积极性,同时也提升人们对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同与信任。
随着社会治理的深入推进与志愿服务的国际化影响,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青年志愿者与受助者之间建立了“受助以自助,自助以资助”的双向精神境界,成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重要践行者。但志愿服务中激励机制的缺失,影响了更多青年志愿者的加入。
首先,应在法律框架下厘清志愿服务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建立起以志愿组织为轴心的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志愿者履行法定职责等,以此作为激励机制的出发点。志愿服务有了明确的立法界定和行为边界,才能有效整合志愿服务资源,提高志愿资源的利用率,才能与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有效衔接,履行社会责任并实现社会价值。
其次,从人道关怀的角度,建立志愿服务的激励保障体系。一方面,建立“层级式”的志愿服务保险机制。除为志愿者免费提供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外,还应当根据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性质与危险系数,建立包括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公众责任险等在内的商业保险。同时,要完善志愿活动纠纷解决机制。比如,建立志愿者风险防范和紧急救助机制、志愿者侵权责任减免制度等,维护和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鼓励和吸纳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事业。
再次,给予“普遍性”与“特殊性”共存的差别化激励政策。虽然志愿服务“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但合理的激励机制有助于激发志愿者的服务热情,鼓励他们从事志愿服务的持久性,并提升其对志愿精神的价值认同。既要重视特殊贡献者的鼓励,树立典型,也要关照对持久参与者的嘉奖,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予相关津贴、补贴、优惠或减免,并提高其在升学、就业创业和服务期满后等的相应社会回报,保障志愿激励机制的实效性。
青年志愿服务的健康与持续发展首先要对志愿服务理念认同,通过普及志愿服务的认知,引导社会大众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唤醒其参与志愿服务的意识,进而带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志愿行动,从而形成志愿服务的社会支持网络系统。首先,营造志愿服务的文化氛围。在传播途径上,通过大型赛会、博览会、研讨会及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传播现代志愿服务的内涵与理念,增进对人们对志愿精神的理解,培育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其次,建立培育志愿服务的孵化项目。通过志愿孵化项目,引进其他组织、企业或机构对志愿服务项目的支持,提升志愿服务的品质与内涵。创新志愿服务的方式与途径,培育志愿服务的典型,从而拓宽志愿服务的领域和区域。通过综合的志愿服务支持网络,鼓励各类组织的积极参与,从而培育更多志愿服务的推动者和支持者,融入共享社会的建设中,使志愿服务成为社会资源优化整合与资本积累的重要渠道。
有了社会网络的参与和支持,志愿者在服务社会、服务他人的过程中,必然提升个人技能,增长社会阅历,充盈自身价值,进而增加其成就感、自豪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杜威指出,“献身于所在社会的共同生活的自由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并赢得了个人的尊敬和荣誉,他们过着有理性伴随的生活”。[14]志愿者在给他人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彰显了奉献精神和德性涵养的理性之维。通过拓宽志愿服务的支持网络,志愿服务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志愿精神得以弘扬,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共赢。
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推进,对青年志愿组织参与社会发展的标准也随之提升。也就是说,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视角来看,社会不断增加的公共服务需求使得志愿服务的内涵正在发生转变,志愿服务的专业化需求与日俱增,这种专业性也构成志愿组织可持续发展与能力提升的必要路径。“专业化”的内涵在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使得青年志愿服务的项目内涵与公益目标越来越凸显技术性和专业性特征。这就将志愿服务从“人人可为”的一般性活动转向专业性活动,活动的简单重复性、临时性转变为要求志愿服务的技术性和差异性,这就必然对青年志愿者提出更高的知识结构与能力要求。
相应地,“专业化”意味着要提升青年志愿组织的能力建设,即要在拓宽志愿服务的平台和延伸志愿服务的行业领域方面下功夫。志愿服务的活动范围要从一般性的城市社区义务劳动、帮扶弱势群体、筹集善款善物等传统帮扶领域,转向社区建设、国际文化交流、人权与环境保护、法律援助、医疗救助、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等生态文明和文化传承等社会发展的专业领域,即从普通的物质供给、生活救助领域向专业治理领域侧重。以城市反哺农村的姿态,逐渐从城市社区、高校周边走向基层,实现城市和农村的统筹发展。通过专业志愿服务的拓展,深化青年对志愿服务的价值认知,志愿服务不仅是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简单扶贫与救济,更应当着眼于提升生活质量、生命价值与人生理想的精神追求。青年志愿者队伍不仅包括在校的青少年学生,还可以扩展到掌握专业知识的医生、律师、技师等社会青年专业人士。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旨在为组织成长提供内在生命力,从而推动社会公益中善商资本的融合,促进公民志愿精神的提升,同时增进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善、依法促善成为志愿服务的发展主题。志愿服务的社会效益既离不开社会的文化背景,也需要当代青年志愿精神的提升,更与志愿服务法治建设密不可分。加快志愿服务的法治进程,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急需在国家层面统一和规范志愿服务立法体系,严格监管与规范运行。同时,拓宽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与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践行青年志愿服务的行动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