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玲
摘 要: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他的契约伦理观的核心。在自由主义者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的理论基础上,罗尔斯总结了他们的理论的优点,继承和发展了契约伦理理论,用正义原则阐释了个人与国家该如何去维持稳定的秩序。然而理论的提出总是存在矛盾,罗尔斯正义论的矛盾之处在于“无知之幕”被打开,那么正义原则是否还存在其合理性呢?
关键词:契约伦理;正义原则;无知之幕
一、引言
在哲学的思想汪洋中,每一位哲学家都具有独特的思想,形成那个时代的新颖的理论。当代时期,罗尔斯通过虚构一个原初的状态,即“无知之幕”阐释他的契约伦理理论,从而使得他的契约伦理成为了契约伦理学上独有韵味的理论。在他的契约伦理中,他完善了社会契约伦理的正义原则,全面阐释了人与社会、自由与公平等之间的社会政治问题,从而重建了西方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
二、正义论来源与发展
“正义”一词可以往回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对国家的契约义务的解读。在柏拉图的“克力同篇”中描述,苏格拉底被不公正地判以死刑,他的朋友克力同来帮助他越狱逃走,但是苏格拉底拒绝了,在苏格拉底看来自己生活在雅典,享受著这个城邦带给的权利,那么我就应该遵守这个城邦所制定的法律。而现在城邦的法律要判我死刑我怎能够逃离?这是定约的证据,怎么能够毁约,岂不是荒诞吗?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苏格拉底的思想中,所谓的正义就是要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如果违背法律就是不道德的,也是不正义的。苏格拉底之后的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对正义做出了解读,他们都把正义定义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柏拉图从他的理念论观点为出发点,认为一个理想国家是不同的能力的人都能够得到用武之地,也就是统治者、武士和生产者能够各司其职,相互之间不能干涉,从而能够有效地发挥他们最大的能力,这就是国家的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与身俱来就是理性动物,从人的本性出发探讨人参与社会的期望,而正义自然就在这个社会关系中产生,正义的行为是为了公意的善,是好的一种行为。他们都是在强调正义是建立在社会的秩序之上。罗尔斯却从另外的角度去解读正义的概念。他认为人是自由平等的,自由是正义的核心基础。
罗尔斯的正义契约理论的理念是建立在之前思想家们的理念基础上,但是却是不同的。在古希腊的社会中都是以遵守法律为正义,而在当代,罗尔斯则是强调以自由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主要原因是来自于古希腊时期的正义思想经历过资产阶级、人文主义的复兴后,契约与伦理结合,而正义在契约与伦理中寻找了一个平衡点。这时强调的自由主义哲学家成为了当代的主流,如霍布斯、洛克和卢梭成为了自由主义的代表。霍布斯构想人的本性是恶的,也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是处于战争状态”,而人为了自我能够在自然的状态下生存下来,就必须与他人之间制定契约,即将权利全部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由他们组成的社会组织,建立一个强大的“利维坦”。由此可见,在霍布斯的观念中国家是至高无上的,而人民只有履行签订契约的承诺就是正义的行为,对这个承诺的破坏就是不正义的行为。洛克同样以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为基点,阐释他的正义观思想。他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自由平等的和平状态,只有当彼此之间发生了利益的冲突之时,才会产生冲突。洛克与霍布斯的正义观念是存在细微的不同,也就是说与霍布斯相反的是洛克认为契约是部分权利的转让,而非是全部的转让。这部分的权利是将保卫和平的权利转让给公共权力,如果国家不能够履行保卫和平,那么人民有权利去推翻政府,建立新的统治者。人民是否具有自由的权利成为了正义的衡量标杆[1]。卢梭在他的“人人是生而自由”的理念基础上提出了正义论,维护公意的行为就是正义的。在这个思想的基础上,罗尔斯修正和发展了自由主义的正义理念。
三、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原则
罗尔斯在自由主义的正义观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理论——两个正义的原则。他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具体如下。第一个原则是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即包括基本的政治自由、良心自由。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适应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即是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权责方面的不相等或链式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2]。他在这本书中阐释虽然我们很难将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做到绝对的平等,但是这种存在的不平等必须是符合每个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只有当这种不平等得到每个人的认同,才算是正义。同时,罗尔斯认为在名位地位和职务上每个人都是有机会进入。在这两个原则中存在着优先性,即第一个原则要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就是说在违反第一个原则的自由平等的制度时是不可能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中得到补偿的[3]。
这里重点探讨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第二个原则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指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另一个部分是指差别原则。两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地方,前者适用于机会和权利的分配,后者是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就是要消除自然状态下的偶然性和社会状态下的任意性对人们追求的职业的影响。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是需要通过正义的制度和社会的经济的发展,通过增加教育的机会、实施再分配和其他有效的社会政策,为人们提供平等的平台。这样的结果就是对于相同能力的人们,具有相同的职业前景,而不是取决于他的社会背景。
再说差别原则,在这个原则下是允许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的存在,但是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必须是对最不利的人没有损害的。那么如何认定最不利者,罗尔斯提出所谓的“代表人”概念,并且这样的“代表人”是指占据某种社会地位。这个观念表明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以社会群体为主体,而并不是仅仅个人而已。同时,这种分配也是由社会结构决定。论述差别原则时他还指出,“基本善”是可以作为区分不同代表人期望的善的指标。他指出“primary goods(基本善)是那些被假定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不管一个人的合理计划的细节是什么,还是可以假定有些东西是他会更加喜欢的。如果这类善较多,人们一般都能在实行他们的意图和接近他们的目的的时确保更大的成功。”[4]这个primary goods是指权利和自由、收入和财富或是自我价值感。罗尔斯认为最不利者就是对这些基本善的期望最低的人。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通过人们自由享受机会和权利的平等,又要照顾最不利者的利益,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使个人与社会统一起来,达到正义之地。
四、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理念
前文已经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了说明,而维持正义原则是在于正义的基本理念的支撑。罗尔斯在他的不同著作中论述了不同的基本理念,其中最为重要的理念有3个:人的理念、善的理念以及社会的理念。
首先,关于人的理念。自由主义者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趋乐避苦的,人在理性的指导下所做出的行为往往都是符合自己的利益,这是合理的自利。而罗尔斯却反对这种观念,他所认为的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和合理的”。一方面自由意味着人是不受任何外界的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不受欲望的束缚,人应该遵从的是自己的法则,遵从自己选择的自由。我们选择了什么则是表达了我们诉求什么。正义原则的自由是我们作为自由人的本质,是罗尔斯正义观的核心之点。另一方面平等是道德人格上的平等。在罗尔斯看来,人处在社会关系之中。在人际关系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成员,而作为平等的成员首先具有两种道德能力:一种是具有正义感的能力,另一种是具有善观念的能力。
其次,善的观念。何为善?善就是人们所渴望的东西,亦或者说是人们最终追求的目的。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善具有两种理念:一种所谓的“善的弱理论”,另一种是“善的强理论”[5]。“善的弱理论”是指基本的善的规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基本理念,即权利和自由、机会和平等、收入和财富或者人的自我价值。而何为“善的强理论”呢?罗尔斯指出在正义原则建立的基础之上,我们去讨论的什么是“善”则是“强理论”。例如,人格善和行为善、善与正义等。这样的强理论是用正义原则去规定善和其他有关道德的概念而已。
最后,社会的理念。罗尔斯认为社会是合作的一个群体,这就意味着社会存在着互惠性相互性。正义原则就是希望能够协调社会之间的不平等问题,用正义原则去重构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同时罗尔斯肯定了社会之间存在的差别的不平等的。
基本理念在罗尔斯的正义观是仅次于正义原则的地位。如果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观理念的内核,那么基本理念的阐释则使这种理念更加的夯实。
五、罗尔斯正义论框架构建
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建立在虚构的原初状态之中,也就是他所说的“无知之幕”。所谓“无知之幕”就是一种理想的绝对平等的状态。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的提出,将契约与道德的原则普遍必然性地联系在一起,在契约观的框架中实现对道德原则的普遍性本质的论证。主体处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尽管具有理性的并且以自己的利益为主,但是他们所做的选择并不是基于各自独特的情境。这是因为无知之幕下,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年龄等存在差别的需求都被屏蔽。这种结果就是排除了他们做的选择是为了自身独特利益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正义以一种不偏不倚的视角去看待道德的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述:我们可以从随意选择的一个人的立场来观察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如果有什么人在经过必要的反思之后比较偏爱某种正义观,那么他们所有的人都会这样做,一种一致的契约就能够达到。他还认为,在任何威胁的状态下所做的正义原则都不合适正义的原则,如果在原初状态下做出的正义的契约,各方必须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同时是被当作道德人来看待的。在他的契约伦理观中,人们“无知之幕”下,正义观被接受,從而能够做出正义的道德行为。
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理论,所谓的“无知之幕”是原初状态的重要一步,也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对正义原则的选择的重要前提,这就排除了必要的外在要素,使得人们所作的行为完全属于正义的原则。
六、罗尔斯正义论的诘难
任何的理论都不是完美的,都会存在内在的冲突和矛盾。罗尔斯的正义论也不例外。在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中,只有某些基本善即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可以对不平等进行分配,而自由和权利则是不可以的。两者之间是存在着矛盾的含义的,其表现为:在基本善的方面看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对所有的基本善一视同仁,不存在特殊地位。但在某些善的方面,自由和权利是拥有特殊的地位的。在罗尔斯看来,提出的正义原则也是存在着优越性:正义的第一个原则要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在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对罗尔斯正义原则提出批评的桑德尔教授指出,罗尔斯契约论的合理性和理论上的魅力存在于它的道德性之中,而它的道德性则存在于两种不同但又相关的理想之中。“一种是自律的理想,它将契约看作是一种意志行为,其道德性存在于订立契约的自愿性质之中;一种是互惠的理想,它将契约看作互利的工具,其道德性依赖于交易的公平。”[6]
概括而言,罗尔斯的正义观是一种理想的理论,是在“无知之幕”进行的。那么如果“无知之幕”真正出现在社会政治生活中,那么罗尔斯的正义契约伦理该当如何呢?
参考文献:
[1]程世礼.评罗尔斯的正义论[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5).
[2]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主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姚大志.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问题和矛盾[J].社会科学战线,2009(9).
[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姚大志.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J].社会科学研究,2008(4).
[6]姚大志.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道德基础[J].江海学刊,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