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的影响

2019-02-14 07:40何晓土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20期

何晓土

[摘 要]2018年我国进行了新一次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充分地考虑了个人税负的差异,进一步降低了贫富差距,更加体现了量能税负的个税基本原理,同时还改革了与之相匹配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充分体现我国现代化税制建设的进步,因此其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本文就当下热点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分析了实行专项附加扣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措施及建议,让大众了解并享受政策优惠,提高税收遵从度,为我国的税收事业添砖加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专项附加扣除;减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1 实行专项附加扣除的目的及意义

此次税改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充分地考虑了个人税负的差异,进一步降低了贫富差距,更加体现了量能课税的个税基本原理,同时还改革了与之相匹配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充分体现我国现代化税制建设的进步。新的扣除项目主要侧重于教育、医疗、养老以及住房四个主要民生问题,而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支出正是集中在这几个方面,因此,专项附加扣除可谓在实现减税的目的上还着力解决于社会民生问题,缓解了社会矛盾,完成了一定的社会目标。

总的来说,学者们都对新增的专项扣除报以极大的认同,大部分学者都认为专项附加扣除最大的受益群体为中高收入群体,而低收入群体因为不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税负小,因此受益不大,同时,专项附加扣除在缓解社会矛盾,增加人民可支配收入上贡献卓越,而人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大福音,降低了人力成本,企业也在工资不变的情况更能留得住人才,但其在降低税负的同时不可避免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

本文就专项附加扣除对国家财政、社会现状、企业及社会各阶层带来的可能性影响进行研究,并解剖政策影响以供参考,让大众了解并享受政策优惠,为我国的税收事业添砖加瓦。

2 实行专项附加扣除存在的问题

按综合所得征收的方式是我国第一次实行,在扣除额、扣除率等方面还缺乏经验,加之我国征管水平,纳税人纳税意识,政府部门的信息协同都还存在不足,而当前政策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以减税为主要目的,优先简便征收的征收原则,相关标准难以据实制定。虽然实现了减税目的,扣除方法简便,达到了以减税为目的,优先简便征收的征收原则,但从税制的完善以及征管难度来看,刨除矫枉过正,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根据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

2.1 以定额扣除为主要标准不能体现实际情况

以减税为目的,优先简便征收是《暂行办法》的主要原则,全国实行统一扣除标准,这种标准充分体现简单易行的原则,但是不符合税收量能课税的原则。

尤其是在赡养老人支出、房屋租金支出和住房利息支出等中尤为明显。不容忽视,例如在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时,《暂行办法》只允许独生子女每年养老支出可扣除额度为2.4万元。非独生子女的纳税人,扣除额度(每年2.4万元,每月两千元)应与其兄弟姐妹进行分摊,但要求每一纳税人存在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每年1.2万元,每月一千元)。但对非独生子女存在的意外情况,如兄弟姐妹意外身亡的情况未予考虑。

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方面,《暂行办法》允许婚前双方扣除各自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但结婚之后则只允许扣除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但并未考虑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贷款购买首套住的情况,结婚后只能有一人允许扣除。这使得结婚前后夫妻双方可扣除额差异很大,可能出现“假离婚”、推迟结婚的情况,反而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生育率的提高。

2.2 未充分考虑不同人群

专项附加扣除按扣除项目进行扣除,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就不能享受税收福利,而现实生活中有人可能所有扣除项目都无法满足,这样不仅没有享受税收福利,反而使得税负提高。刚毕业工作的大学生就是如此,其生活负担较重,但是一般只能扣除房屋租赁扣除,甚至不能享受扣除,这不符合量能课税的基本原则。

2.3 没有体现所有项目的地区差异

根据暂行办法,仅有住房租金一项实现地区差异扣除。其他扣除大体上实行定额标准扣除,全国统一标准,但实际上不同地区生活标准、日常支出均不一样,统一标准定额扣除没有体现地区差异,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但却有损公平。比如房贷利息抵扣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对于一线城市相对偏低,对于偏远县城则较为充裕。

2.4 扣除无法在以后年度结转

根据新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中未能在本年度抵扣完的,不允许在下一年度结转抵扣,这种限定是没有意义且可能导致部分人税负上升,不利于税负公平,而增加结转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对征收管理的负担也不大,却可以让利于民,变相提高居民实际收入,增强居民的税收遵从度。

3 改进的措施及建议

3.1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征管模式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迈进,充分考虑家庭税负差异,真正实现量能纳税。当前仅能抵扣一方父母的标准不利于税负公平,应按照家庭老人数计算赡养扣除标准,降低独生子女的赡养负担。

3.2 设立特殊扣除项目

参照美国个税制度,设立特殊扣除项目,部分人可能无法满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这是一种变相的不公平。因此可以特设一项扣除项目(以两种标准扣除为限),使不能享受六大项扣除的人能享受扣除福利,有利于税制更加公平。

3.3 差异化抵扣标准

在扣除标准上,房贷利息、赡养老人未体现地区差异,这与实际不符,应对城市划分级别,适用不同标准,特别是我国一线城市,当前我国一线城市房价偏高,应适当调整其房贷利息抵扣标准。

3.4 增加跨年抵扣方式

在限制扣除年限的前提下,允许跨年进行抵扣,避免抵扣不充分,更加体现公平。

4 总结

此次税改充分地考虑了个人税负的差异,进一步降低了贫富差距,更加体现了量能税负的个税基本原理,同时还改革了与之相匹配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充分体现我国现代化税制建设的进步,专项附加扣除侧重于教育、医疗、养老以及住房四个主要民生问题,覆蓋全面,精准减税。但是个人税制度的改革推进和健全完善依然任重道远。结合我国国情,我认为我国的税制改革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首先进一步完善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从当前统一定额扣除标准向按地域据实际依比例扣除,充分建立最高扣除限额和扣除比例等不同扣除标准相结合扣除模式,采用更加灵活多样的扣除标准。

其次进一步完善可抵扣税额在纳税人亲属间的分配,务必减少因分配不合理导致的社会问题。还应结合民政、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据实把夫妻双方的父母纳入赡养老人支出扣除范围。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初步形成了以家庭为单位课税的雏形,如子女教育扣除和房贷利息扣除,而养老方面,依据《暂行规定》,夫妻双方只能在承担各自父母养老时才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项目。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具有收入和夫妻雙方都具有收入承担养老负担相同,因为法律只允许纳税时扣除自己父母的养老费用支出,不允许抵扣对方父母的养老费用支出,这不仅不合理,而且可能引发家庭内部矛盾,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先考虑将赡养扣除的范围扩大至夫妻双方的父母。

总而言之,专项附加扣除着力税负差异,注重个人实际负担,在基本扣除后进行再次扣除,针对性的扣除体现了量能课税的个税基本原则,进一步实现税负公平、税负合理的目标,当然其在扣除标准以及部分实施细则上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在大幅度降低个人税负,间接提高个人收入的同时,还变相减轻了公司的薪酬负担,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活力,税务代理相关企业更是有了新的发展机遇,新的税制也对新的征管模式提出新的要求,有利于我国现代化税制的建立,同时还给房地产税的立法提供立法空间。总的来说,专项附加扣除的设立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惠民政策,尽管它仍存在一些缺陷,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伴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它也将焕发出新的光彩,继续推动着我国现代化税制的进步,为此我们应该努力学习,培养纳税意识,积极参与税收工作,为我国的税收事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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