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巍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9)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尤其重视身体的健康,在畜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的同时,人们对于畜禽产品的安全质量问题也日益关注。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对于保证我国畜牧养殖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保障生态平衡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新的社会背景形势下,认真仔细分析在畜牧兽医综合行政执法时存在的重要问题,努力提高现阶段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能力,使其更加符合当今社会对于依法执政的要求。加强努力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则是一条最切实可行的路线。
监管领域广、需执行的法律法规多。畜牧业作为中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畜牧兽医部门监管的领域不仅涉及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养殖及资源的保护,还包括了动物防疫检疫、兽药的饲料管理以及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的监管等领域。经查找梳理,在众多法律法规中,由畜牧兽医部门来负责执行的法律为:《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等;而相关的法律法规择优:《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基本涵盖了畜牧兽医行业监管的所有重点领域,针对众多的监管领域,以及众多的法律法规,如何不断细化相关的权利,严格落实目标任务,从而确保法律法规的落到实处。
执法主体的双轨制。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行业目前主要存在两大执法主体:相关法律规定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如畜牧兽医局为单独设立,其执法主体为县以上级别畜牧兽医局,如其经改革后成为农业局下的二级单位,其执法的主体则更改为县以上级别农业局。而在当下实际操作过程中,调查取证等相关执法工作室由畜牧兽医部门内设的科室来完成,其最后显示在执法文书上的则是畜牧兽医局或农业局的盖章。拥有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其不仅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可以自己的名义执法,并在最终的文书上签字盖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动物的防疫工作,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则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这种双轨制的执法体制很容易造成多头执法且政策落实实施不到位的情况出现。
执法力度不够且执法能力较弱。除有关动物的检疫防疫之外,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职能则分散在不同的科室内部,由于没有建立健全一支统一的执法队伍,监管对象又多是分散经营、规模化程度低的个体户,从而导致执法的监管有心无力。在实际操作中,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案件往往主要来自上级政府交接、新闻曝光或举报,多为被动型执法,而其主动性执法检查机制尚未成立,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参与的行政处罚类案件较多之外,其他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参与的案件数量远远不够,且专项整治的力度不够,对众多的违法行为很难实现全面有效的覆盖。由多部门共同执法,分工不明确,导致工作无法协调开展。从整体上看,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行政能力表现不够强势。具体集中体现为:证据搜集能力不强且证据单薄;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混乱不堪;执法者法律条文不明确或者适用错误,文书格式不够严谨规范等。
加强执法体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拥有规范专业的执法机构是顺利开展执法工作的前提,统一执法机构,按照精简统一的原则,在现有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一套队伍,两个牌子的管理模式。整合相关执法职能,统一行使一种行政职能及其相关的的行政处罚,外部由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执法,确定实现一个部门只有一个执法机构,从而实现统一执法标准的一致性。
提高执法的人员水平和执法技术保障。畜牧综合执法能否取得初步成效的关键还在于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的业务和能力水平。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教育培训来不断加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过程中的公平规范。而对于现行条件下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应尽可能地设置相关的专业人员,用来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审核工作。
实施综合执法统一后,因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因此对于其他执法职能,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委托执法的相关手续,确保执法行为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