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传光
(暨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方政治哲学研究的复兴,马克思正义理论成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热点和争议的焦点。这些学者的争议和分歧主要集中在“马克思对正义的态度”这个问题上,形成了“马克思不存在正义理论”和“马克思有正义理论”两种基本观点。伍德、塔克尔、布坎南、米勒、艾伦等人认为马克思由于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必定拒绝立足于正义立场处理有关人类社会领域的根本问题,马克思为无产阶级提供了革命的理论和方法,却没有提供正义理论。认为马克思具有一定的正义理论的学者则倾向于运用西方政治哲学的类型来解释或重建马克思正义理论。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注]艾伦、布坎南等人或以利益论,或以结果论,或以总和论等理由把马克思道德理论归类为功利主义。实际上,马克思主义通过给予利益的历史性理解,对私人利益的超越性理解以及利益与道德的统一性理解,实现了对功利主义利益范畴的超越;马克思主义用经济基础解释正当,以物质生产活动规约正当,立足于人类社会理解正当,从根本上否定了正当是善的增加这一功利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深入到资本主义经济的制度根源,在对私有制批判的基础上,建构了分配正义与生产正义统一的正义观,既超越了功利主义分配正义的缺失,同时又超越了资产阶级以平等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参见魏传光. 利益、正当与分配正义——评西方学界对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功利主义”归类[J].武汉大学学报,2019(1):177.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是德性论者;[注]如萨默维尔、纳塞尔等人认为,马克思道德理论具有古希腊维度,与亚里士多德的道德思想有重要的相似之处,是建立在某种人性论基础之上的德性论,都同意价值源于人固有的需要、欲望和发展潜能。如萨默维尔提出“从某种意义上,马克思等于亚里士多德减去贵族政治再加上历史科学”。参见[美]佩弗. 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M].吕梁山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0.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前两类判定都错误地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性质看作是后果主义的,[注]目的论就是一种把目的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使善目的最大化的理论,而义务论则是一种不脱离正当来解释善,或者不用最大化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这两种理论分别被称为目的论和义务论。参见[美]蒂洛·克拉思曼. 伦理学与生活[M].程立显,刘建等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32.马克思正义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道义论,一种关于正当的行为或义务的理论”。[注][美]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M].吕梁山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9.虽然公开把马克思的思想体系界定为混合道义论的学者很少,但从混合道义论所强调的核心观点来看,把正义原则当作马克思思想体系核心的观点,都可以归类于混合道义论。科恩、杰拉斯和佩弗等人是其中的主要代表。
混合道义论是对严格道义论批判和反思的产物,康德是严格道义论的代表性人物,[注]缪尔海德在1932年出版的《伦理学中的规则与目的》一书中明确把康德划归义务论。参见Barbara Herman, The Practice of Moral Judgement,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208.弗兰克纳和罗尔斯都认为康德伦理学强调义务或正当对善的优先性,因而属于义务论而非目的论。参见W. F. Frankena, Ethics, Englewood Cliffs, N. J.: Prentice-Hall, 1963, pp.13-15; J.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19-28.当然,也有学者反对把义务论等同于康德主义,认为康德并不是完全排斥目的的极端义务论者。参见张会永. 康德的两种道德目的概念——兼论一种康德式后果主义的可能性[J].学术月刊,2018(6):22.他以绝对命令明示道德的基础,一不能建立在人类的经验中,二不能奠基于功用的结果中,三不能遵从现实情境,否则,道德的普遍性和纯粹性就会丧失。对于康德的“不以任何人类学(即不以任何经验性的条件)为根据的纯粹道德学”[注][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35.,叔本华将其称为没有内核的空壳,黑格尔批评其为空洞的形式主义,费尔巴哈评价其是超自然主义者,阿伦特则认为沉迷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康德不重视法权哲学和历史哲学,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像是“与理念的玩耍”和“一次快乐的旅行”。[注][美]阿伦娜.康德政治哲学讲稿[M].北京:曹明,苏婉儿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16.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世纪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家弗兰克纳在《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一书中提出要用功利主义的功利化原则来调和康德的严格道义论,从而建构混合式的道义论。
科恩、杰拉斯和佩弗等人认为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不是道德无涉的纯科学理论,而是内含丰富的道德判断与规范性的正义原则的人道主义理论。基于这样的判断,他们把关注的重点引向马克思是否关注正义,正义建构的基础是什么,有无普适性等等。总之,要把马克思带回正义命题。科恩、杰拉斯和佩弗等人认为尽管马克思本人没有提供系统的正义理论,但却非常推崇某些非道德的善,并认为马克思赞同这样的观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自由的分配将更加平等,因而更好,或者说更加公正”。[注]Richard J.Arneson.What’s Wrong with Explotation?[J],Ethics, Vol. 91, No.2(1981):221.在这些学者看来,马克思重视分配正义问题,正义原则是马克思思想体系中核心的观点,是其反对资本主义的核心依据。概括地讲,混合道义论主要借助以下三个命题为马克思正义理论提供辩护:
命题A:正义理论是马克思思想体系的核心,这一命题可以概括为正义中心论。如科恩认为:“正义在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信念中占据着一种核心的地位,马克思主义者所做的特殊判断表明了正义的存在,而且他们做出那些判断时所带有的强烈情感也表明了正义的存在……马克思主义者对正义确实拥有强烈的信念。”[注][加]尼尔森.正义之争: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主义与道德主义[A].//李恵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03.杰拉斯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隐含的是比他实际上所论述的更广泛的正义概念,虽然他自己从来没有如此确认过”。[注][英]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A].//李恵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78.“马克思显然很关心自由和自我实现的人际分配(和分配不公),他依据它们对资本主义控诉”。[注][英]拉杰斯.将马克思带向正义:补充与反驳[A].//李恵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47.杰拉斯还认为,正义是马克思最重要和最终的关注点。
命题B:马克思依据自然权利确立正义原则的正当性,这一命题可以概括为自然权利正当论。科恩认为,在马克思那里,“正义是权利问题,而权利在道德争论时是特别有力的武器”。[注][加]尼尔森.正义之争: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主义与道德主义[A].//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02.美国学者佩弗在《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一书中明确提出,“马克思不单单寻求对自由、人类共同体和自我实现这些基本的非道德的善的最大化,而且寻求对这些善(或者说至少对自由)进行彻底平等主义的分配。更甚,他将人的尊严这一非后果主义的概念,而不是将快乐、幸福或人的完善作为他在道德推理中所付诸的终极法庭”。[注][美]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M].吕梁山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4.
命题C:正义原则具有超越历史语境的普遍适用性,这一命题可以概括为正义原则普适论。杰拉斯和佩弗都认为正义由于基于抽象的自然权利基础而变得具有了普遍的特征,并期待能够建构一种普遍适用的马克思正义理论,以适用于所有人、地和时。
毫无疑问,混合道义论提出的把马克思带回正义命题,从理论上完成了对马克思没有正义理论的驳斥,对于开拓马克思正义理论新思路,深化当代中国的正义问题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但是,这三个命题是否有足够的解释力来完整说明马克思正义理论?对此,我们需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原则对以上三个基本命题逐一地展开分析。我们不仅需要把马克思带回正义命题,更需要回到马克思本真的正义理论。
杰拉斯在《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一文中提出:“借助一套假定的道德(而不是法律或传统)的权利体系,人们也许可以考虑到底什么才是天赋权利的合理内容,同样,人们才能够借此广泛地说明分配的利益和损失,这里的分配也包括了生产性资源控制权的分配”,并认为,“这是马克思所做的,也是他经常做的”。[注][英]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A].//李恵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78.在杰拉斯看来,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不公平地、粗略地分配商品,所以依据非相对的规范标准,对于资本主义有利和不利、资源和责任的社会分配的控诉,潜在地向资本主义典型分配模式的道德适用性发起挑战。而佩弗则认为,分配的公正问题处于马克思反对资本主义的全部理由的核心,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不仅仅是因为它提供了太少的美好的非道德的善,还在于它对非道德的善的倾斜式分配,所以可以从一种非道德的善出发建构马克思正义理论。同样,科恩也认为,“正义在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信念中占据着一种核心的地位”,[注][英]柯亨.自由、正义与资本主义[A].//吕增奎.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C].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44.甚至连麦卡锡也认为,“在马克思头脑中的最主要的组成概念是正义与共同体,以此作为对经济学的定义思考”。[注][美]麦卡锡.马克思与古人[M],王文扬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339.
毫无疑问,马克思有其明晰的正义理论。马克思在对资本家不劳而获、工人劳而不得的批判中,以及在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按劳分配原则建构中都显现了马克思曾进入正义内部来表达自己的正义观念,但马克思真的像杰拉斯认为的那样,“分配问题是当务之急”“对生产关系的关心就是对分配的全神贯注”吗?[注][英]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A].//李恵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60-161.
我们知道,自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以后,政治哲学重新成为显学,正义被标举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注][美]罗尔斯.正义论[M]. 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在这样的背景下,正义问题在西方政治哲学中成为显性概念。由此,很多学者同金里卡持有相同的态度,即“任何有吸引力的规范的政治理论都必须解释政治制度应该如何面对这些事实。而向这个方向迈进的第一步就是去发展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注][加]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卷)[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319.结合时代条件,对马克思的思想体系进行规范整合,重构、发展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十分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意阐释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和定位。实际上,在马克思思想体系的原初语境中,正义论的基本框架并不清晰,马克思所致力改变世界的基本思路是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根基是历史唯物主义,行动路线是工人运动,目标是有觉悟的工人联合体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之中实现普遍解放。马克思的确认为有必要对资本主义进行正义谴责(事实上能够从文本中找到很多证据),但他更关心消灭私有制。可见,正义理论并不在马克思思想体系的核心范畴之中,遑论分配正义,马克思并没有把思考的重点放置在为财富、权利、机会等分配确立起分配规则这个方面。虽然塔克尔关于“分配正义的理想在马克思的精神世界里完全是一个陌生的东西”的判断是错误的,但他提出的“劳动所得的公平分配并不是马克思的道德目的”[注]Robert Tucker,Philosophy and Myth in Karl Marx[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1,P.19.这句话却是正确的。这意味着我们不可以不加限制地使用正义概念来诠释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把其当作马克思思想体系的核心概念。基于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的社会现实而进入正义理论是一回事,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并把正义归于其核心范畴则是另外一回事,我们不能基于现实的需要而生搬硬套地把马克思带回正义命题,这肯定是马克思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如果说正义问题并没有成为马克思关注的重点,也没有赢得过马克思的青睐,根本原因是什么?在正义问题上,马克思的关注重点是什么?我们知道,虽然马克思深受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尤其是苏格兰启蒙思想)的影响,但他却并不满意这些经济学家从现代市民的自然情感和合理的利益诉求建构的市民社会正义原则——即使正义自启蒙运动以后成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基本观念和解决冲突的“最高裁判官”,甚至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正义是一件大事”。[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03.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把正义仅理解为分配价值,则没有任何合理的强制力,市民社会的正义原则对于改善无产者的处境是乏善可陈的,甚至是伪善的。马克思认为,相对于分配,生产才是政治经济学的本题,分配正义充其量是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下位概念。“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9.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马克思把古典经济学家那里的分配与生产的关系彻底颠倒了,这本来是马克思的重大理论创制,如果我们把马克思放在审判席上的分配正义再次置于其理论的核心地位,显然是不合法的,否则就像马克思自己所讲的,“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6.
如此而言,马克思是从生产来理解正义,主题之一是分配与生产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方式才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决者,正义是特定的生产方式的本质要素,生产决定分配,而非正义决定分配,分配正义从属于生产正义,生产正义才是应被重视的对象,离开了生产方式和生产正义去批判资本主义,是舍本逐末的选择,所以我们应该带回的是生产正义。如果把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仅理解为一种涉及工资水平及收入差异的分配问题,显然没有认识清楚马克思关于私有财产权根本变革的革命性目标,可以说犯了视角狭窄的改良主义错误。那么,马克思言说生产正义的通由之路是什么呢?毫无疑问是所有权,甚至可以说,所有权理论就是一定意义上的生产正义理论。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丧失财富的控制权,无产阶级掌握财产权,才能根本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问题。由于分配的性质和表现是由生产制度本身所决定的,在许多情况下,工人被剥削的秘密在生产领域,无产阶级状况的改变关键在于改变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分配原则,相反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公平分配能否真正实现。所以,马克思正义理论多次反对将工人运动引向分配领域,反对以公平分配作为工人运动的导向,强调不要因为关注眼前的目标而忘记了根本目标,而这个根本目标就是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生产方式的实现。
科恩不仅认为在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信念中,正义占据着核心位置,而且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应当依据资本主义制度侵犯了自然权利来论证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正义和私人所有制的错误(尽管科恩对于什么是自然权利语焉不详,仅指出自然权利并不仅仅是法律权利),因为“关于自然(或道德)权利的讨论就是关于正义的讨论,任何认真对待正义的人都必定承认,世界上存在着自然权利”。[注][加]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道德、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M].李义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90.也许是科恩太在意对诺齐克的批判了,所以他一定要把与对方完全对立的东西称为自然权利。[注]诺齐克认为私人所有权是人们的一项自然权利,而科恩则认为我们没有这样的自然权利,对生产所有权的占有属于偷窃,生产所有权共同地属于每个人才是人们的自然权利。参见[加]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道德、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M].李义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92.同样,杰拉斯不仅认为马克思思想体系的核心是正义问题,而且大胆地认为马克思依据自然权利建构了正义的正当基础,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就是因为它侵犯了人固有的自然权利——尽管杰拉斯自己也认为“把自然权利的概念归因于马克思,在有些人看来,这无疑有点耸人听闻”。[注][英]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A].//李恵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84.而佩弗认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应建构为拥有平等自由的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无论谁想要发展出一个完备的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都应当用一种详细设计的权利理论”,[注][美]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M].吕梁山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339.“马克思关注人的平等的内在尊严,因而也关注对自由的平等分配”[注][美]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M].吕梁山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19.。可见,佩弗把人的尊严(作为一项自然权利)理解为马克思正义理论基础依据,并且赞同自然权利是现代平等社会正义观念的必然结果。
简而言之,自然[注]“自然”相对应的概念是“约定”,“自然”被理解为与法律或约定有着不同起源的东西,自然权利的有效性并不来自于约定的法律制度,而是生来就有的。指本来、与生俱来的意思,权利是指人之为人的资格。没有权利,人就不能称之为人,因而这种权利是普遍的,不可分割和转让的。正义、自然、权利三个概念相互联结始于古希腊,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古希腊对自然的发现影响了启蒙思想家对自然权利的论证,在17-18世纪,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推进了这一思想的发展。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权利理念对西方文明影响深远,构成了西方世界对现代社会或现代政治的主要理解方式,论证其他权利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人们也一般认为必须依据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的根据不假于外,就在主体自身。在这样的思想制式下,西方思想界比较习惯依据自然权利判定正义与否,也大多从自然权利、自然法的设定出发展开政治哲学论题,甚至可以说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理论的起点。诸如格劳秀斯先发其声,引领了近代以来以自然权利概念为基础讨论正义问题,霍布斯也认为正义就是对自然权利的保护,没有自然权利也就没有正义。对此,列奥·施特劳斯有句经典的表述,“某一种政治生活如其不了解自然权利的观念,它就必定意识不到政治科学的可能性,实际上也意识不到科学本身的可能”。[注][美]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2:82.科恩、杰拉斯和佩弗等人把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基础奠定于人的内在的、固有的自然权利,与这样的思想制式有关。
用自然权利奠基正义基础并套用在马克思正义理论之上,明显偏离了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正如杜兹纳所言,“马克思是第一个激进的权利批判者,他坚持认为权利的历史性不同于自然权利的意识形态”。[注][美]杜兹纳.人权的终结[M].郭春发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174.道理很明显,马克思所坚持的唯物史观,使他不可能接受关于正义和关于人性的最一般的抽象概念。马克思自《论犹太人问题》以后就保持着对“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28-229.既然对自然权利本身都持有反对的立场,又怎么可能用之作为正义的评判标准呢?当然马克思也不可能采取科恩的逻辑进路,先界定“私人财产并不是人的自然权利”之后,再另建一套自然权利并在这样的层面提出废除私人所有制的理由。实际上,对于自然权利马克思有两个明确的观点:
一是给予自然权利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认为自然权利无非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当马克思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观察自然权利时,就发现了自然权利是没有来龙去脉、毫无根据的抽象理念,因而应该把关注视线转移到市民社会中具体的、现实的人。如此一来,马克思看到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自然权利无非就是不受社会约束地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如洛克认为“根据基本自然法,人的首要义务是关心其私利”,[注][美]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M].李世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4:210.所以市民社会的“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2.马克思反对把自然权利理解为一套客观规则,一套独立评价社会关系的合理标准,而是认为他们本身是一定物质条件下的产物,[注][英]卢克斯.马克思主义与道德[M].袁聚录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38.这一认识就是用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给予自然权利透视后的结论。况且,如果不用历史主义的视角看待自然权利,人们很难批判资本主义辩护者捍卫私人所有制的所谓立论,“我们拥有获取私人财产的自然权利,而剥夺人们的这种合法获取的私人财产,就是对他们的自然权利的侵犯……这是一种你所能想象的最严重的不正义形式”。[注][加]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道德、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M].李义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89.可见,马克思并没有掉入资本主义辩护者设置的自然权利的陷阱之中,而是清醒地看到,自然权利的背后是新兴资产阶级社会中相互竞争、自私自利的关系,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这些自然权利无非是市民社会中劳动力的自由雇佣和商品的自由交换的观念反映,自然权利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一点杜兹纳看得很清楚,“当权利被视为自然的,它又是一种社会和法律建构”。[注][美]杜兹纳.人权的终结[M].郭春发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174.另外,马克思更不认同洛克所提出的“私利与自然法之间有一种根本的和谐”的观点,而是认为自然权利虽然表面上使得个人利益成为一种充足的理由,但这并没有使得无产者获得应得的资源,也不可能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总之,自然权利所建构的正义秩序在改善无产者的生活处境方面是乏善可陈的。在市民社会中,自然权利的拥有并不会自动消除阻碍人类幸福的障碍,政治的解放也不能实现人类的解放。
二是自然权利的主张容易成为一种具有保守力量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马克思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他看到了自然权利本身包含了一种规定性,即声称提供了什么是正义的和公平的前提,以及对权利和义务加以界定的客观原则。更为关键的是,自然权利会被一些人当作具有普遍效力的原则看待,并宣称服务于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马克思认为,这显然是虚幻的,且具有欺骗性的,实际上在某个特定时期的特定社会中被公认的自然权利,会受到当时生产方式的决定或强烈制约。马克思早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就提出了代表自然权利的法律往往仅仅强制捍卫私有财产权,那里只存在强者与强者之间的权力分配的正义,这种正义形式是通过先占权完成的,即由于先占权,有些所有物被确定为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而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并经过抽象理智构造,将之塑造成自古以来就是如此的、永恒的东西,以使当下的权力关系固化或物化。所以自然权利不过是私有者的口实,是“有产阶级胡说现代社会制度盛行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和谐这一类虚伪的空话”。[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61.
实际上,建构在自然权利基础上的法权正义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及出身、等级、文化程度等这些要素的基础之上,但却伪装成与这些要素无关,平等的、无差别的天赋人权,被装扮成美妙动听的谎言。诸如斯密提出,由于市民社会构建了一套保证私有产权合法化的自然自由制度,所以,在自然自由状况下的增长将会化解穷人的需要与富人的权利之间全部的矛盾,穷人的生存需要通过富人贪婪所启动的欲望机器得以满足。“大家都是在事物的前定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05.这样,自然权利就穿上了迷惑人的外衣,成为资本家心安理得利用私人财产权正当地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的合法依据,“正义和‘劳动’自古以来就是唯一的致富手段”[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21.的说辞也就成立和自洽了。可见,在简单的流通流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劳动力买卖行为所展现的符合自然权利(自由、平等)的现象被美化为全过程、全领域和所有群体的正义,是自然权利正当论最具迷惑性的地方。但马克思却清楚地看到,一旦进入生产领域,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却呈现出不同面貌,一个笑容满面,一个战战兢兢,天赋人权的伊甸园却不见踪影,于是“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8.马克思将其称之为资产阶级制造出的最大意识形态。
在《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中,杰拉斯提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一种超越历史的普适性原则,并在《将马克思带向正义:补充与反驳》一文中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即马克思确实依据超越历史的标准来谴责资本主义不正义。杰拉斯认为,马克思“把盗窃含义看作是不正当的,则他必须依据其他标准,外在于或优于资本主义的标准,因此依据合法性或正当权利的超验标准”。[注][英]拉杰斯.将马克思带向正义:补充与反驳[A].//李恵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47.佩弗也相信,“一旦对权利的概念和理论进行恰当地规定,它们就能够且应当在一种完备的道德和社会理论中起到重要作用”。[注][美]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M].吕梁山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387.佩弗同时认为规范性相对主义,对任何政治纲领都是致命的,“它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可以一贯追求的推理方式”。[注][美]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M].吕梁山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343.
不论是杰拉斯还是佩弗,其实都是沿着近代权利正义论的老路观照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我们知道,人类进入近代社会以后,理性成为本体性概念,正义也被人们理解为理性自身的规定,是一种基于理性原则的个体权利的实现,而基于理性原则所建构的正义具有普遍性,并假设自然权利是永恒正义的体现。正如赫勒提出的那样,“当哲学家思考‘正义的社会’时,他们总是构想这个社会的宪法、法律、规范和规则能确保所有人(霍布斯意义上的)的生命或自由。生命或自由(或两者)被先验地设定为普遍价值,在此意义上讲它们是不言自明的”。[注][匈]赫勒.超越正义[M].方长春译.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127.但马克思几乎一生都在与所谓的永恒的、普遍的以及抽象的原则作斗争,目的就是把法律、道德、权利、正义等观念层面的东西拉入历史的语境,给予其相对性和历史性的理解。这一点恩格斯谈得很清楚,他以平等为例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3.杰拉斯和佩弗等人显然把马克思最基本的立场和观点都忽略了,将当代流行的正义概念看作是唯一的正义概念,忽略了正义概念的复杂性。
马克思曾经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拉萨尔提出把正义原则纳入社会主义纲领的主张给予这样的批判:在何为正确的正义原则上,不仅资产阶级与社会主义者之间存在差别,而且社会主义者相互之间也意见不同。马克思问道:“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2.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一定的分配模式和公平形式,从其他任何理论观点出发作出正义与否的判断是没有意义的。而且,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会提出不同的正义要求,而最终占支配地位的正义原则一定是最能体现和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原则。所以,马克思多次运用历史辩证法解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是普遍正义的观点,同时也多次表达要与永恒正义的庸俗社会主义划清界限。马克思认为,即使在共产主义的两大阶段分配原则也是不同的,分别是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这是因为各个时代的分配必然受当时物质生产条件和生产力水平的制约,不同时代所承载的正义价值也会有所不同。所以,既没有什么自然正义,也没有什么普适正义,正义规范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79.仅仅存在于现行的经济体系之中,体现的是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求。正义总是历史的、多元的和相对的,要找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唯一的正义标准似乎是不切实际之想。[注]贾可卿.分配正义论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6.继而言之,我们不能因为对普遍正义的深切呼唤而忽视对正义的科学分析,“在考察财富的分配时,我们最好还是遵循现实的客观的经济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64.
马克思之所以要把戴着普适皇冠的正义原则解构之后建构具有一定历史序列的具体原则,根本原因在于马克思一直把正义视为社会经济关系的附属物来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基本逻辑“不是用公平、正义的政治法律概念解释分配关系,而是用生产关系来解释分配关系,用生产劳动解释生产关系,用经济基础解释上层建筑”。[注]王新生.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重辩护[J].中国社会科学2014(4):29.而杰拉斯和佩弗所理解的正义原则只是马克思正义理论逻辑进展的一个环节,随着人类历史的变迁,正义原则将会以权利的正义→贡献的正义→需要的正义为第次阶位不断更新。如果凝固性、普适性地理解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必定偏离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重要特征。马克思绝对不会满足于建立一个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正义理论体系,并将之作为普遍适用的原则,相反,马克思致力追求的是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出发,以自由人联合体为社会基础,建构最高正义原则,并以此审视、批判低阶位的正义原则。当然,马克思从来没有完全否定低阶位正义原则的历史合理性和适用性,而是把它看作正义的一种历史形式。
当然,人们会进一步追问,自然权利本身就没有正义可言吗?难道今天我们不需要怀着朴素的自然权利信念去追求正义吗?对此,我们应该看到,如同马克思对正义、道德和法律的看法一样,他只是在揭示这些社会现象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和普适性,并没有反对这些社会现象本身。马克思从来没有否定人类应该拥有权利,实际上马克思一生都在捍卫各种具体的权利,包括自由出版权、选举权、生产条件权等等,马克思也并没有否认自然权利观念所产生的积极历史意义,以及对未来社会生活方式的适应性。如果马克思被问及今天人们是否应当享有这些自然权利,他肯定会回答人应当且将会享有这些权利。但马克思同时警醒人们,自然权利如果以先验的、唯心的方式虚构出来,就会抹杀权利所具有的内在社会经济必然性,因为18、19世纪的社会现实是,只有资产阶级在事实上享受这些自然权利。虽然资产阶级也会乐于承认所有人都应当享受自然权利,但是他们必须要维护一种使得大多数人不可能享有自然权利的财产制度。毋庸置疑,每个时代都应强调个人拥有自然权利的重要性,但是我们更应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还存在平等的权利和实质的不平等之间的巨大反差。因而,权利正义基础上所建构的正义原则的限度性毫无疑问就决定了它不可能具有普适性。
的确,人们比较容易把正义作为独立的因素,并从其内部获得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如同恩格斯提醒的那样,“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22.而这种警醒是十分有价值的,把自然权利所掩盖的现实基础揭示出来之后,我们就容易明白正义原则实质上并没有任何合理的强制力,也会理解马克思为什么把批判资本主义没有践行自然权利,批判资本主义侵犯工人的自然权利是不公正的等等当作毫无意义的事情(除非是作为一种策略)。例如,资本主义剥削带来了无产者的异化,失去人性并且降低了身份,但表面上看资本家并没有侵犯他们的任何权利,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错误的或不正义的。所以,依据自然权利建立正义原则,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是无法真正实现普适正义或永恒正义的捍卫者所希望达到的状态,在阶级社会中看似一切阶级都可以享有权利的分配正义,但事实上只有在无阶级的社会中所有人才能真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正是如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所建构的正义原则根本不会适用于无产阶级。
尤其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清楚地知道,如果去着力建构一种普适性正义理论,并把正义当作人类社会的真正基础和动力,就会把推动社会进步的主体落在“生产”正义的学者或思想家身上,正义原则本身就成为普遍的和永恒的东西。这样一来,影响真实正义实现的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权问题就会被束之高阁。就像罗尔斯表达的那样,“任何在生产工具方面容许私有财产的政体都不能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甚至也不能做很多事情以实现由作为公平的正义所表达的关于公民和社会的理想”。[注][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14.所以,追求更高阶位的正义和更真实正义的马克思,根本不愿在何谓自然权利和如何通过自然权利建构正义这样的层面思考建构一种普适性正义原则,他所希望推动的是正义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希望人们能够抛弃在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人权和正义的幻想,着力去建设和追求能够抛弃自然权利的条件和正义的环境的世界。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批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混合道义论把马克思带回正义命题的学术努力虽然可以部分解释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但如果作为一套独立的正义理论,是无法穷尽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也没有真正揭示马克思的正义观。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把马克思带回正义命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也及时驳斥了马克思没有正义理论的观点,但把正义置于马克思思想体系的核心来理解,则有矫枉过正的嫌疑,并且降低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阶位。
第二,马克思将正义概念经济化,认为既存的社会不公平的解决依赖于经济物质条件的解决。马克思并未思考伦理主义的问题,而是在批判私有财产制度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逻辑前提下介入正义命题的,认为无产阶级状况的改变关键在于改变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分配正义,并且分配正义从属于生产正义,生产正义和人类正义才应是被重视的对象。
第三,在马克思看来,自然权利不能创造出正义,使自然权利真正得以可能的根据是由正义之外的生产方式所创造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了浪漫主义所设想的大家聚在一起商议让无产者拿走正义、资产者给予正义以及正义学者分配正义是幼稚的幻想。
第四,马克思关注正义问题的主要方式是站在现实社会的基础上,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给予正义观念以连续性、统一性和发展的规律性认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重要特点就是用高阶位正义原则批判低阶位正义原则,所以马克思是根本反对正义具有普适性的。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社会发展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95.现实社会发展需要“把马克思带回正义命题”,研究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根本前提和真正关切,理解马克思考察正义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为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确立原则,把握方向。为此,我们需要批判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错误理解,科学地阐释马克思正义理论,回到马克思本真的正义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