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市场创新发展及其规制问题研究

2019-02-11 08:58:53王胜伟蒋岩波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商业模式企业发展

王胜伟 蒋岩波

(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华东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使得互联网经济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仅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生活,也在改变着商业市场的竞争模式。传统市场与互联网的结合,是互联网与商业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场做出的选择。虽然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互联网市场基于互联网的特性,也有许多不同于传统市场的特征,这导致在互联网市场的竞争规制上,需要求同存异。同时,互联网行业又是一个不断模仿、创新的行业。在这个过程中,既有对现有技术的升华,也存在可能涉及对原有权益的侵害。总体上讲,互联网市场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但建立在违法途径上的创新又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环境。所以说,互联网市场需要鼓励有价值的创新,禁止以创新为名实施的不正当竞争,通过规制正确引导互联网市场及互联网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市场发展的创新必要性分析

互联网经济是当前经济发展中一个十分重要而普遍的形式,其发展速度及在GDP中的占比都持续攀升。根据腾讯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2018)》报告,2017年全国数字经济体量为26.70万亿元人民币,较2016年增长了17.24%,占全国GDP总量的32.28%。[注]腾讯研究院:《中国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2018)》,2019年2月28日登陆。而且可以预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民的增加,互联网经济所占的比重还将持续扩大,市场主体要让自己在当前和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甚至脱颖而出,可能都离不开互联网,未来的市场竞争,或许是得互联网者得天下。那么,是否拥有了互联网就能一直处于市场领先地位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019年11月14日人人公司宣布,以2000万美元的现金将人人网社交平台业务相关资产出售予北京多牛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人人网曾经拥有大量的活跃用户,最高市值接近100亿,如今却以2000万美元的价值被收购。而之前在2016年7月,曾经的互联网先锋企业、市值一度超过1250亿美元的雅虎公司被Verizon Communications Inc. (VZ)以48亿美元收购,让人们看到互联网市场竞争的残酷。雅虎公司曾是早期互联网发展浪潮中最为成功的互联网企业之一,其创新了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即通过免费服务吸引广大用户,并以此吸引广告用户以及实施其他增值服务来获得经济利益的商业运作模式,这种双边市场的运作模式奠定了当下互联网的经营模式。如今的搜狐、新浪、奇虎等公司也都采用该经营模式。事实上,当年创新的商业模式也为雅虎公司带来过巨大的商业利润,如今的被收购,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持续的创新。而亚马逊公司则通过自主开发创新,成了云计算方面最早的开创者,也是如今该领域的领先者和佼佼者,“这证明了很明显的道理,不创新,只有被淘汰”,“雅虎走向衰落的原因是没有创新、没有与时俱进。”[注]李政葳:《雅虎“贱卖”启示录》,《光明日报》2016年7月30日第6版。

除了互联网企业,传统企业亦在互联网经济下面临极大挑战,如诺基亚手机,在面对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消费者对手机的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没有改变生产经营模式,仍然坚持自身掌控整个生产链条和供应商管理,结果对于智能手机的研究和开发捉襟见肘,产品难以满足用户对智能手机的要求,最终在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迅猛冲击下,逐渐退出了智能手机市场。诺基亚的衰弱也给所有市场主体一个警示,即在互联网时代若不能保持开放、创新学习的心态,迅速找准与发现行业发展趋势和消费者需求变化,调整自身战略发展目标,那么就可能被具有新的产品和商业模式的企业所取代。

互联网产业离不开网络技术,技术始终是网络产业发展的基石,技术创新则是网络经济繁荣发展的生命力。[注]陈慧慧:《网络外部性市场中的技术创新和竞争策略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15年版,第154页。由于网络技术是一种需要不断创新发展的技术,因此,信息产品只有不断创新才有生命力。在这方面,facebook、微信、亚马逊等都因为在网络技术上的不断创新,从而获得巨大成功。目前看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仍然处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这个阶段互联网的本质精神和发展成功的精髓,依然是创新!”[注]李政葳:《雅虎“贱卖”启示录》,《光明日报》2016年7月30日第6版。没有了创新,互联网企业就将停滞不前,并迅速被新崛起的拥有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所代替。所以,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产业要生存和发展,要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无论是老牌的互联网企业还是刚起步的企业,都必须保持不断的创新。

二、互联网市场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我国互联网市场愈加繁荣,互联网技术创新活力和应用潜力也在不断地得到释放,互联网市场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互联网市场创新发展的良好态势下,其隐忧也应当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一)模仿创新是当前互联网市场创新的主流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及互联网市场的繁荣都离不开创新。就当前市场来看,互联网市场创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创新方式是自主创新,即企业通过资金、人员、设备等的投入,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等的研发,并在此基础上将新研发出来的产品进行商业化运作。而是否为自主创新,关键要看企业是否独立自主开发,是否摆脱了对市场原有技术的引进和模仿的依赖。这种创新从无到有,基本与在先权利无关联,因而一般不会产生纠纷。另一种创新方式是模仿创新,所谓模仿创新是现有企业在已有自主创新企业的示范作用和利益引诱下,研究创新者的思路和核心技术等,模仿学习自主创新者的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技术水平、市场需求等,对模仿的产品进行适当改善,在生产工艺、制作流程、营销管理的中后期阶段投入创新成本,逐渐形成自己的产品特色并进行批量化生产,投入流通,并进而与自主创新者在同一市场产生竞争关系的技术创新战略。[注]赵玉林:《创新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 333 页。

在互联网市场中,企业更倾向于从产品创新到技术创新。技术创新速度加快,商品使用周期缩短,新产品不断涌现,而互联网企业则不断地利用新产品抢占市场份额。当前互联网市场技术更替周期越来越短。因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旦错过先机,就可能处处受制于人,甚至最终退出市场。为了争取时间,提高效率,许多互联网企业在自主创新的同时,更多的采用模仿式创新。模仿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有利于提高学习和创新的效率,在模仿的基础上再进行创新。所以,模仿创新,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确实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通过模仿学习其他企业的先进技术、产品、营销、商业模式等,建立起自己的品牌。如腾讯QQ模仿ICQ,百度模仿谷歌,搜狐模仿雅虎等等,都是在学习他人的基础上,完成了自己核心产品研发,并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应当说,模仿创新能为模仿者迅速找准市场方向、降低成本、节约时间,同时模仿者又能结合当地市场的特点和消费者不同需求改进原有技术的不足,从而提供更加匹配消费者的产品,使自己能迅速有效地融入相关市场。所以,模仿创新为广大互联网企业所推崇。

纵观互联网市场的发展现状,自主创新不仅成本高、周期长,而且风险大,从而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愿或者没有能力进行自主创新,而选择模仿创新,致使模仿创新成为互联网市场创新发展的主流。然而,一味的模仿创新,并不利于我国互联网市场及其产业的长远发展。

(二)企业重视商业模式的创新而忽略技术创新

互联网市场竞争激烈,要维持或者获得竞争优势,需要企业不断的创新。但是,技术创新往往需要高额的经济成本,并且需要长时间的投入,风险巨大。互联网市场发展太快,为了能快速带来利润,许多企业在市场中不断地研究商业模式,一旦发现能带来巨大利润的商业模式,就立刻学习模仿,并不惜改变原有商业模式,改变经营策略,以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争取更多的消费者。一个好的商业模式,能够通过优化交易结构,提升服务质量,给互联网用户带来更加合理的价值分享,从而使互联网企业不断获取、积累和保持网络的优势资源条件,消除或者弱化互联网用户流向其他企业、选择其他产品的动力,这也是互联网产品所具有的用户粘性的特征之一。所以,对于互联网和信息产业来说,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商业模式创新就是能为企业迅速带来巨大流量和财富的王道,而研发新的技术产品则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为了能迅速获得竞争优势,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互联网企业往往更倾向于商业模式的创新与运用。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增多

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能够保障市场的不断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在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缺乏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的引导与规制,以致我国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根据北京海淀法院2018年公布的数据,自2015年至2018年,海淀法院审理了全国近1/10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2/3。互联网市场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市场,对于创新的引导与规制,向来是一个法律上的难点,而现实中借创新之名实施丛林法则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互联网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创新引起的,如利用软件屏蔽广告、网约车规制、各种互联网共享经济创新、新旧软件兼容问题等等。而且,法律对创新行为引起纠纷问题的不同裁决,也影响着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发展。譬如,有关屏蔽视频广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的法院认为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有的法院则认为屏蔽广告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并且有利于促进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是合法行为。不同的判决结果,会影响到企业下一步的发展。近些年,有关创新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孰是孰非莫衷一是,缺乏明确的规范,不利于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发展。201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后,有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处理亦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也就是说,该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的规制

互联网市场的发展需要互联网市场的不断创新。但是,在互联网市场的创新过程中,部分企业为追求短期经济利润,无视法律规则,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采取非法的方式或不利于互联网市场发展的所谓创新来谋取竞争优势,这样的创新不仅不利于整个互联网市场的持续发展,也会对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造成破坏,侵害竞争对手、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所以,针对互联网市场创新存在的问题,要在保障发展的同时进行必要的规制,既不能放纵,也不能矫枉过正。网络技术需要不断创新发展、互联网市场要公平有序,这些都需要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障、政府正确引导,企业自我约束来实现。

(一)完善互联网市场自主创新阶段的激励与保护

模仿创新的前提是对原有技术等的模仿,在模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人文环境、用户需求,实现逐步创新。没有自主创新也就不会有模仿创新,所以在模仿创新合法化的前提下,自主创新也面临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在创新的起步阶段,因而需要国家在各方面的扶持和法律更加严格的保护。我们要正确认识模仿创新与自主创新的关系,注重知识积累和持续能力的提高,依靠技术赶超等来实现自主创新。[注]纪慧生:《从模仿创新到自主创新的知识跨越》,《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年第5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住信息化发展历史机遇,通过自主创新来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唯有自主创新才能拥有互联网领域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注]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了促进自主创新,需要国家从多方面进行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风险过大是抑制创新的因素之一,国家需要完善互联网企业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在金融、财税、法律、政策等方面为自主创新提供更多支持,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在创新阶段的法律保护,将刚起步的创新作为幼稚产业给予适当倾斜保护,加大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以解除企业创新的顾虑。国家要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加强对互联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培养民众尊重创新的意识,培育社会创新氛围,提高公众对创新的认知水平。规范模仿创新,打击非法模仿,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人文环境,为互联网的技术创新保驾护航。

(二)加强互联网市场创新的立法与司法保障

要保护和鼓励互联网市场的创新发展,需要加强对互联网市场竞争机制的规范,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严厉打击互联网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规定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但其中的条款并未体现出促进创新的立法精神,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不正当竞争判断上确立将创新作为重要评判因素。互联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尤其是创新引起的法律纠纷,不仅涉及法律,更涉及到经济、技术、互联网市场的未来发展。因此,我国应当建立更多的互联网法院,并对现有法院进行智慧化建设,加强法院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融合发展,在案件受理、诉讼服务、证据规则、审判程序、判决执行、司法管理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推进整个司法系统的现代化。司法机关面对互联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既要严格执法,也要审慎对待。互联网的创新必然会给市场经济带来新问题,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以长远的发展眼光来分析判断,对相关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在法理上详细分析,通过公正裁判来确立互联网市场的竞争规则、明确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发挥司法审判惩恶扬善、行为引导的功能,建立激励创新机制,培育互联网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互联网本身的无边界性,需要司法机关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建立互联网创新的共同规则。

(三)规范互联网市场的模仿创新

鼓励自主创新,并不是要禁止模仿创新。模仿不仅是人类的天性,而且是市场主体学习的本能,同时模仿也是推动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对于模仿创新的态度应该是“允许为原则、禁止为例外”。一般来说,市场的模仿从法律上应当都是可以的,但是必须禁止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模仿。因为,“为了保障和促进市场的技术创新,需要确定合理、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否则知识产权的不适当保护将成为阻碍技术创新的工具。”[注]冯晓青:《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之内在联系研究》,《时代法学》2013年第4期。模仿创新者通过模仿、创新、发展,会创造出一些东西,如竞争优势或者是经济利益,但它往往也会破坏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所以说,创新的同时也会伴生创造和破坏,但幸运的是,创造的价值要远超过破坏的价值。[注]彼特·斯旺:《创新经济学》,韦倩/译,格致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面对互联网模仿创新引起的法律纠纷,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都应当审慎对待,在不构成混淆、不会降低社会福利的情况下,即使给竞争对手带来影响甚至是损失,一般都不能轻易认定模仿行为违法。

但是,市场上的模仿虽然一般应当允许,也不意味着模仿都是合法的。事实上,不是所有技术上的进步都是合法自由竞争和创新的结果,许多技术进步就来源于非法手段。不过,一些互联网企业完全模仿他人,搭便车利用他人竞争优势,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则必须禁止和严厉打击。反过来说,如果允许任何人在技术进步的名义下,对他人的产品、服务进行任意干涉,则必然导致大量市场主体借技术进步或创新的名义实行丛林法则。[注]寿步:《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政策实务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8页。最终导致市场混乱无序,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将遭受损害。也就是说,模仿若不加以规制就容易沦为抄袭,而对任何行业来说抄袭都是创新最大的障碍,得不到鼓励的创新会让参与创新的人失去前进的动力。[注]王瑞欢、张忠德:《中国互联网行业模仿创新的经验与启示》,《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所以,对于非法的模仿创新,如违背诚信原则、违背互联网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竞争规则,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没有付出自己的劳动,只是简单模仿抄袭;不符合互联网鼓励自由竞争和不断创新的本质,也不利于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秩序的建立;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反而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对于这样所谓的“创新”,要进行严厉的管制和打击,对这样的企业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建立企业不良信用档案、责令其停业整顿、取消增值电信业务,严重的可以实行市场禁入并对责任人实行相应的刑事制裁等,以此威慑和治理不当的模仿抄袭行为。

(四)技术创新保护应优先于商业模式创新

互联网市场的创新主要是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当前成功的互联网企业,如谷歌、微软、腾讯、百度、360等,都是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融合的典范。互联网市场创新,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商业模式创新,对于企业来说都十分重要,两种创新也都需要鼓励。但是,这两种创新在互联网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又必然会产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与处理这类矛盾,则需要进行利益衡量,考虑互联网市场的特性,在具体的情境中,一般应更偏向于技术创新的保护,以引导和激励技术创新机制。

从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中我们可以看出技术创新的重要性。技术创新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关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缺乏创新,必将受制于人。互联网市场上,互联网产业离不开网络技术,技术引领始终是网络产业发展的基石,技术创新则是网络经济繁荣发展的生命力。网络技术是一种需要不断创新发展的技术,信息产品只有不断创新才有生命力。在这方面,facebook、微信等都因为他们的不断创新、不断开发适应市场的新技术,从而获得巨大的商业成功。没有技术创新,互联网企业就会停滞不前,并被迅速崛起的拥有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所代替。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产业要生存和发展,要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无论是老牌的互联网企业还是刚起步的企业,都必须保持不断的技术创新。因此,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政策等措施来激励技术创新与发展,尤其是在商业模式创新与技术创新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突出对技术创新的保护。

(五)应建立互联网市场强制收购制度

互联网市场上的大企业一般都具有雄厚的实力,在创新方面始终保持着优势,但面对互联网市场,纵使是大公司的研发也难以把握住所有新技术的动向,也经常需要收购有潜力的小公司来充实自己的技术平台。所以,收购行为从客观上是鼓励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对此,应依据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点,建立有效的互联网市场收购制度,规范互联网市场的收购行为,促进互联网资源的市场配置。例如,在互联网市场上的模仿创新,对于旧技术来说往往是毁灭性的,对于原企业也是毁灭性的,而如果不能有更好的创新或转型,企业可能走向破产,导致资源浪费、人员失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此时,若有企业强制收购制度,则被模仿企业有权要求模仿创新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企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被模仿企业则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利益;而对于收购企业来说,也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增强自己的创新活力,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我们知道,2010年苹果公司通过收购智能手机助手Siri,并于次年迅速推出有Siri版的Iphone手机,进而使其很快甩开同行在智能手机应用市场中占得先机,并获得巨大的竞争优势。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互联网企业收购的法律制度,互联网企业的收购行为往往存在巨大的争议却又无从定论。对此,我国立法机构应当尽快制定符合互联网产业特点和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并修订完善现有《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为互联网市场的强制收购和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六)对待互联网市场创新应予以更多包容

当创新遇上守成必然会产生矛盾甚至冲突,传统的习惯、理念以及相沿成俗的法律规则,在面对新生事物时,一般都会呈现出难以适应的状态。互联网企业技术更新太快,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滞后性。相较而言,调整相关政策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政府应当认识到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速度往往快于政府政策出台的速度。对此,政府应当尊重市场驱动的创新力量,明晰自我角色,主动发挥服务功能。[注]张志安:《网络空间法治化——互联网与国家治理年度报告(2015)》,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8页。因为,在高科技市场,执法错误可能会带来不可避免的福利损失,因而在数字平台市场,竞争政策应该谨慎运用。执法的方式可以先通过竞争分析,然后考虑是否应该改变,以更适合于互联网及相关行业的特征。如在我国热烈讨论网约车实施细则的时候,2016年10月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Uber案中指出,考虑到Uber和Lyft等网约车平台的特性及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本案无需接受传统出租车的价格监管机制。法官波斯纳指出:“当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诞生时,通常的结果是老一代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式微甚至消失。如果老一代技术或商业模式获得宪法赋予的权利,将新生事物排除在自己的市场之外,那么经济发展将可能停滞。我们可能就不会有出租车,而只有马车。”[注]傅蔚冈:《监管Uber:美国联邦法院是怎么判的?》,《财新网》2016年10月14日登陆。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市场上,面对不断创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坚持旧的管理思维可能难以指引未来发展。因此,政府要改变立场、转变思维,拥有更加包容的心态和理念。在互联网市场过于严格的执法可能会制约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注]陈伟华:《互联网平台竞争中独家交易的反垄断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政府应当在鼓励创新的原则下逐步完善管理方式,在保证市场安全的前提下给予互联网新生事物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以疏导服务推动产业发展而非严格管制束缚企业手脚,政府的监管应注重企业创新行为带来的外部效用而非创新行为本身,政府应为互联网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

(七)建立有效的互联网市场创新体系

互联网市场创新不仅需要市场主体的倾力付出,也需要政府为互联网市场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建立行之有效的国家创新体系则是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基础性工程。互联网市场的创新发展需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完善金融、财税、国际贸易、人才、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环境,优化市场环境,更好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注]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互联网市场上聚集了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众多企业的技术发展既面临自身的特殊问题,也面临许多市场相同的问题,许多问题是企业自身无力解决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整体提高还需要“政府看得见的手”的支持。首先,政府应当为互联网的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基础设施,但基础设施的提供需要有巨大的财力支持,依靠企业单打独斗是很难完成的。政府为互联网企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目的在于为市场运行提供物质基础、完善保障结构。其次,政府应当从微观方面为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如为互联网高新企业提供优惠政策,通过减税降费提供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来降低企业创业成本和风险, 从而培育一批新型产业和企业等。再次,我国民间私有资本对互联网高科技创新投资缺乏足够的兴趣和信心,这与我国市场环境、商业信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科技投资在中国的高风险、低回报有直接关系。对此,需要政府从政策上鼓励互联网创新,建立有效的创新体系将互联网创新与中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最后,对于互联网市场创新引起的纠纷解决,除了司法解决,政府亦应当建立快速有效的处理机制。互联网市场日新月异,创新层出不穷,司法解决有时程序过于冗长,影响互联网技术对时效的要求,行政机制的高效协调或能弥补司法机制的不足,为互联网市场的创新发展争取到宝贵的时间。

建设网络强国,离不开自主创新。互联网市场创新既是互联网技术自身发展的必然,也是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结果。互联网市场创新符合当前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趋势,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但是,我国互联网市场创新还存在重视模仿创新、轻视自主创新;重视商业模式创新、忽视技术创新的问题,这不利于我国互联网市场的长远发展。针对互联网市场创新存在的问题,要在保障发展的同时进行必要的规制,既不能放纵,也不能矫枉过正。要完善互联网市场自主创新阶段的激励与保护;加强互联网市场创新的立法与司法保障;规范互联网市场的模仿创新;技术创新保护应优先于商业模式创新;应建立互联网市场强制收购制度;对待互联网市场创新应予以更多包容;建立有效的互联网市场创新体系。

具体而言,要在学习模仿的基础上鼓励自主创新,政府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激励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加强对自主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面对互联网市场上因为创新发展引起的法律纠纷,无论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在面对互联网创新时都要秉持审慎、谦抑的态度,考虑互联网产业特性、技术发展需要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等因素,既要打击假借创新之名实施不正当竞争、不利于互联网市场整体发展、不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所谓“创新”行为,又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市场创新发展,从而推动我国互联网市场和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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