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沐光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11-175-01
摘 要 当前,因为公证机构拥有先天优势,其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和在深度优化多元纠纷处理机制中,彰显着至关重要的效能。但作为公证机构务必要把握良机,正视工作过程中的弊端和不足,更好更优推动改革和转型。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对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优良路径予以详述。
关键词 公证机构 司法辅助工作 分析
在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不断推进中,我们要弄清公证和司法辅助工作之间的关系,剖析前者参与后者事务的现实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障策略,可提升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整体成效。
一、公证与司法辅助工作
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辅助工作,按照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相关意见以及各地区公证机构的实践经验,做出以下总结:
首先是参与调解,也就是法院借助吸纳公证机构进入法院特邀借调组织名册的形式,进入名册里的公证机构可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使其在各类事件领域中进行调解,之后在此基础上全面发挥出程序引导性效能,使其可以进行前置程序改革工作的调解。在协议达成后,公证机构可以迎合当事人申请要求,对拥有给付内容和相应债务债券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办理,然后拥有强制性的执行效力。
其次是参与调查取证,也就是公证机构一方接收人民法院委托,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予以一一核实和调查取证,在核查完成之后,公证机构需要对具体内容和过程以及最终结果等向法院一方出具报告说明。
再者是参与送达,也就是公证机构在受人民法院委托的情况下去参与到案件各个环节的送达事务中。
然后是参与保全,也就是公证机构可以和人民法院通力合作,一同核实被保全财产详情以及所被保全的财产证据,对相应被保全动产权属归类进行透彻核实,同时也将财产的使用情况记录在案。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需要担保需要的,作为公证机构,应该协助法院审查申请保全方,亦或是出具第三方所上报的保全担保证书,对担保内容、证据材料等予以逐一核对。
最后是参与执行,也就是公证机构可以参与法院执行中的和解工作和调查工作以及送达工作,协助好法院去进行证据查询和线索核实,公证机构要协助法院进行财务清点和财务查封以及财务扣押等,在通过执行组织申请后,可以进行证据公证保全手续办理。
二、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专业公证人员数量不足
公证人员数量稀缺是主要问题,难以与当前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工作要求相契合。历经多年发展,国内当前进行公证制度和司法事务对接已经取得了可观成效,但在以往很长的时期内,因为国内公证体系关注度始终不高,造成整体公证体系发展止步不前,这主要是因为没有优异的公证机制做支撑。因为发展机制的残缺,公证机构规模没有得到良性拓宽,工作人員数量很少,所以根本无法满足司法公证要求,加之当前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各类司法案件增多,社会司法公证需求日渐严苛,因为专业公证人员人数少,造成事务处理效率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机构辅助司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公证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不达标
当前时期,关于公证事务办理,始终还是将基于证明主体下的公证事项以及无争议类的司法案件处理作为主体。当前公证机构和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对接,依旧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所以对相关公证人员来说,仍未对业务进行深度的了解和领悟,司法工作参与者的业务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弱,所以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矛盾化解和科学解决诸多纠纷问题。
(三)公证利益保证成效不高
公证制度融入到司法辅助工作之中,期间要在最大限度上分析好公证机构运营成本问题。公证自主收费政策得到了大范围落实,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收费标准有待确定,怎样消除公证工作人员的顾虑且构筑优异的奖惩机制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没有做好这些,就难以提升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主动性。现在的情况就是,在部分公证机构中,工作经费保障程度低下,后续工作开展可谓举步维艰。
三、促进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良好举措
(一)招贤纳士
当前时期,尽管说将公证机构和司法事务进行对接仍旧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但完成两者之间的对接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所以,在试点地区,一定要抽调足够且充沛的人力资源,这些公证人员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公证业务,为大范围做好推广工作夯实基础。与此同时,务必要对公证人员准入制度进行创新改建,参考律师执业资格分级制度一定要做到尽善尽美,创建出正规化执行公证事务的公证员执业资格准入机制。
(二)人才培养
公证业务人员能力不足问题需要高度重视,要适时建立常态化、正规化的管理制度和嘉奖制度,期间要对业务人员展开定期的培训和教育,积极组织和安排一些实践活动。在此基础上,要建立标准化考核制度,针对业务人员群体进行定期业务知识考核,全方位、多角度提升业务人员业务处理质量和水平。
(三)制度创设
正确的做法是,要以司法事务中的保障机制作为参照点,循序渐进的强化公证业务经费来源,保障经费供给充足。与此同时,根据法律援助制度等,积极探索和发现正规的公证救助机制,从而全面提升公证参与质量和效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是必需,也是必然,我们要从中分析到期间存在的诸多问题,然后通过人才建设、人员保障、制度建设等操作,由浅入深、由点及面的提升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程度和效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 章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J].中国公证(9):35-36.
[2] 尹海涛.浅议公证机构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J].法制与社会(31):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