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对公司法的影响及适用研究

2019-02-10 03:57王舍惟尔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9年31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公司法

王舍惟尔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11-171-01

摘 要 在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总则解释了法人制度,法人制度的实施,在稳定市场经济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本文研究的内容包括法人制度与公司法的关系,以及公司法的缺陷,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增强公司法影响和适用性的建议。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人制度 公司法

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制度可以为市场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能够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保障,而公司法也起到了相同的作用,二者存在密切关系,但公司法当前的完善程度不足,需要利用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制度对公司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与公司法的关系

民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针对商法设置了民法总则,这个法律对商法的发展起到了指导作用。因此,站在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角度,明确公司法中存在的缺陷,并对其加以研究和完善,有利于凸显民法总则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中的作用,同时亦可实现公司法的补充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总则法人制度自设立之后,以是否盈利作为划分标准的依据,就得到了准确解释。自此,法人类型丰富和法人增设等工作日渐开展,大大促进了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发展。并且,法人制度的设立与我国特色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相契合,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2.民法总则和公司法所属法律范畴存在较大的区别,前者属于民事主体法,而后者从属于商法。公司法在商法中的地位较为特殊,由商事行为法、商事主体法等法律制度构成。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商法的核心法律之一就是公司法,其在商法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其在属于商法范畴的同时,亦属于一种私有法。

3.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中,民法总则法人制度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将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引入到公司法中,与利于实现补充和完善公司法的目的。

二、以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为基准分析公司法存在的缺陷

(一)中小股东的分红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民法总则第76条和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内容既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虽然都肯定了中小股东拥有分红的权利,但公司法在制度实施步骤安排方面却存在欠缺。此外,上市公司拥有众多的持股散户,这些散户是公司的中小股东,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所有股东同意后,中小股东方能进行所持股的分配,但是这点规定并未在公司法中得到体现,公司法只是要求公司在规章制度中体现这点要求。由此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分红权利的保护并不到位,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缺少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且主体范围规定合理性有待提高

民法总则第70条解释和说明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这是法律上首条解释清算义务人概念的条例,与此同时,这项法律条例还确定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具体包括公司执行机构的人员,比如:董事、理事等等,这些人员都可以成为清算义务人的选择。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总则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趋于完善和成熟。但作为商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法,却没有对清算义务人概念进行充分的说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公司法加以补充和完善,并将清算义务人作为重点补充内容,充分解释和明确。此外,公司法部分条例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但是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些法律规定已经无法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应该对其继续完善。

三、补充和完善公司法制度的建议

针对公司法相关制度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维护和保障中小股东的分红权利

公司法应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维护和保障中小股东的分红权利,比如:公司需要增设股东或法定退股等。第一,公司法应该保留维护中小股东分红利益的规定;第二,公司法应该为中小股东机构谋求其他出路的权利予以保障,比如:保障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第三,股份有限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所体现的分红制度,公司法应对这项制度的落实提供具体步骤,促使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分红制度,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长期稳定且公平的分工机制;第四,在补充和完善公司法相关制度时,必须要明确法条序号,从而推动公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

(二)引入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并明确范围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民法总则首次对清算义务人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而公司法中却并无此项条例,为此,公司法可以将这项条例作为补充。在清算义务人范围确定时,需要对以下几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第一,公司清算义务人需要拥有三种能力,主要是指清算能力、组织能力和规划和建立清算小组的能力,也就是说清算义务人应该是企业的负责人或实际拥有者。第二,清算义务人对于法律法规应有所了解,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各项清算事务;第三,应该依据公司的發展类型,合理设定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此外,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过程中,还要对企业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考虑,以提高清算效率为导向,解决公司退出市场困难的问题。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法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其存在的缺陷逐渐被暴露出来,为此,应将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作为依据,对公司法的法律条例进行补充和完善,丰富公司法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法在市场经济运行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高恬恬.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对公司法的影响及适用[J].法制博览,2019(20):216.

[2] 余中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视野下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机制研究[J].高教探索,2019(01):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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