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首先简要阐述了美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法学职业教育的发展现状。随后,通过分析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发展现状,找寻出存在于法学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并进一步探讨了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发展中问题的解决措施,以期通过本文的分析与研究,为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发展的愈加完善,提供可供参考与借鉴的内容。
关键词:法学;职业教育;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G712;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229-02
作者简介:马振(1982-),男,汉族,山东济南人,法学硕士,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教育体制深化改革的今天,法学专业逐步成为众多高等学府趋之若鹜的热门学科,但所培养出的法学毕业生,却难以具备专业性的法学知识与职业技能,尚无法达到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标准。为此,培养出具备社会政治、经济等多种职业技能的专业性法学职业人才,就成为时下法学界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法学职业教育发展现状的比较与探索,找寻出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也是为改善和提升我国法学职业教育水平,培养专业性法学人才的重要途径与方式。
一、国外法学职业教育现状分析
(一)美国法学职业教育现状
从法学教育角度而言,美国在此方面的教育程度极为先进,不仅规模庞大,且影响范围也更加广泛。从其法学教育原理方面分析,其法律教育可划分成职业教育与学科教育两方面,且两者已然达成融合统一的阶段。在美国,需要优先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进而才能从事法官或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因此,美国法学教育的本质即是通过专业性的知识堆砌和职业技能积累,培养出符合专业标准的合格律师。如此一来,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便更加注重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案件处理能力等综合性能力的培养。而其现今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也曾被我国法学教育所借鉴和应用。
美国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可划分成三个等级,其一,是J.D.(Juris Doctor)法律教育模式,普遍称其为大学本科后的法律教育,进行法律教育的专业性学府,仅做本科毕业生的招收。学生历经四年大学学习和三年的法学院学习,就能够掌握到专业性的法律知识与职业技能,此时再进行国家律师资格证的考取,只有通过后,才能从事法律工作,进而成为律师。其二,是LLM(Master of Law)法律教育模式,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硕士”学历,其需要具备J.D.水平和律师资格的学生,再进行一年制的专一法律学科的攻读。其三,是J.S.D.(Doctor of Justice Science)法律教育模式,统称被成为“法学博士”,是要当学生成为法学硕士后,进而完成三年的法律学业,最终才能成为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的综合性法律人才。这三种法学教育模式中,第一种为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后面两种则为学科教育。通常进修过第一种法学职业教育模式的学生,会在考取国家律师资格后直接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而非进一步攻读后续等级。
(二)德国法学职业教育现状
作为职业教育已较为完善的国度,德国的法学教育则更为符合我国国情,即实施“双元制”模式。学生在进行法学职业教育的前期,是进行法理知识的学习与进修。当法理知识学习完毕,且经过考核后,才能进入后续的实践阶段,即进入到相关的企业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中,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与学习。其模式如同我国现阶段在中职或高职院校中所开展的“校企联合”模式。这种“双元制”模式不仅能够夯实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能为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学习,提供专业性的实践场所,这也使得德国法学职业教育模式,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争相效仿的模式之一。
在职业教育氛围异常浓郁的德国,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异常高涨。德国学生在高中毕业后无需报考就可直接进入高等学府学习,这为职业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前期的便利条件。其次,德国法学教育分为校内和社会两个阶段的学习与进修。当学生在校内进行专业法律知识与案例分析后,以及在企业或司法部门中进行历练后,都需要进行相关的国家级司法考试,且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具有递进性特点,只有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同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够参加二次国家司法考试。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后,学生仅具备法律专业的从业资格,若需要成为律师和法官,则要通过企业或司法部门中为期两年的历练,且通过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律行业。
二、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现状
(一)中国法律职业教育发展历程
无论是法学职业还是法学职业教育,我国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落后的状态一目了然。在上世纪90年代伊始,《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规陆续颁布,从那时起,我国法学职业教育渐渐步入持续发展的道路。因法学职业教育的复杂性,导致其成为远落后于其他职业教育的专业性学科,这也使得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发展较为缓慢。也正是在此时,我国逐步构建起关于法律的职业教育体系,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制度条例颁布,也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稳步发展保驾护航。
(二)中国法律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
其一,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专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法律职业人才难以培养的问题。而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则是由于职业与教育两者衔接性差所导致的。随着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开展,越来越多的高等学府开设了法学专业。然而,大多数的高等学府在开设法学专业后,往往仅能够教授给学生常规性的法理知识,却缺少了能够实践应用的法律职业技能。这也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难以做到有效衔接,出现脱节现象。
其二,对于法学职业教育较为忽视。在长时间的法学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陈旧思想与固化模式严重束缚了法学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致使一些法学教育理论与意识明晰性差。例如:仍有很多長期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专家学者对如何实施法学教育难以提出有效的方式方法,而对于法学职业教育所应达成的目标,也认知不清,进而导致法学职业教育备受忽视,难以形成良好的发展势头。
三、国内外法学职业教育的比较与完善
从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分析,美国法学职业教育為相互融合的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并以“律师”作为临界点,只有成为律师后,才能从事法官等相关工作;未能成为律师时,则无法直接从事法官等工作。而德国则是通过“双元制”教育模式,来培养专业法律人才。这与我国开展的“校企联合”模式如出一辙。但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却缺少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的有效衔接,导致众多法学专业学生难以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为此,应在加强“校企联合”的教育模式下,增强校园与企业或司法部门间的有效衔接,并可利用德国的多次国家司法考试方式来加以划分。如此一来,不仅能够加深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性理论知识,更有利于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除此之外,针对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受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可从国家宏观调控角度和职业教育制度角度予以完善。一方面,应尽量取消专科层次上的法学教育,且考取国家司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最低需要大学本科学历。同时,对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设定准入门槛,不仅师资水平要符合专业性法律人才标准,还应进一步实现法学职业教育的规范化,以此调控法学职业教育的程度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逐步完善法学职业教育制度。考虑到法学职业教育与其他职业教育的本质差异,应从制度上实现法学教育的突破,这也是促进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发展的可行性途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滞后性,且在认知与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为此,将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发展现状与国外情况做出对比,并结合国情进行引用,以此加快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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