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债务纠纷的不断增多,暴力讨债团伙出现,其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暴力讨债引起的刑事犯罪数量快速增长,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道德底限,不仅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还给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本文通过对暴力讨债的内容、频发原因、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暴力讨债;刑事犯罪;黑恶势力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011-03
作者简介:夏爱文,女,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将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明确列为扫黑除恶专項打击的对象,暴力讨债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轻视。
一、暴力讨债的的内容
(一)暴力的表现形式
1.暴力的内涵。暴力,从用语通常含义上讲,“暴”是凶狠、残酷、显露的意思;力是物体对物体的作用力。暴力一词多次出现在刑法条文中,是一个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学理上也有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暴力是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有学者认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同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或精神的殴打、捆绑、伤害等凶恶、残酷的一种手段。因暴力讨债具体情形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刑事罪名,暴力行为只是一种为了实现债权的一种的手段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2.暴力的程度。笔者认为,根据个罪犯罪构成的不同,暴力程度对他人身体伤害达到入罪的标准或者对他人精神上产生强制即可。
3.暴力的表现形式。(1)“软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了“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如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等,只要是“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不以必须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来评价。近几年,讨债公司或讨债团伙讨债越来越“软”。《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依法惩处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杯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即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等相应罪名处理。该《指导意见》还指出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行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黑恶势力在讨债活动中,利用“软暴力”,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但犯罪主体不限于黑恶势力,一般主体也可实施“软暴力”的违法手段,构成相关犯罪。“软暴力”可以作为普通讨债活动中的行为手段而构成刑事犯罪,如一般的不具有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只是个人上门追讨,采取骚扰、语言恐吓、跟踪等“软暴力”的方式,也可构成犯罪,对以跟踪、骚扰、威逼等手段、涂污损坏门墙、堵塞门锁等,情节较轻且不涉及雇佣专业讨债人员等第三方讨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硬暴力”。硬暴力和软暴力的区分标准,在于所造成伤害的性质主要是物理伤害还是精神伤害。①与“软暴力”相对的就是前些年惯常采取的方式,外在表现形式为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捆绑、伤害等对他人直接采取物理打击的行为,他人既指债务人本人,也包含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近亲属、好友等。讨债可否对物实施暴力?笔者认为,在讨债活动中,物可以作为债权人实施暴力的对象。例如,在讨债活动中,打砸债务人的手机、破坏门窗、打砸汽车、强行收车等,以此威胁、恐吓债务人,具有影响力,其目的是迫使债务人尽快还债。
(二)债的定义
债在《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被定义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债权人的权利。②此处的债是因各种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实践中,暴力讨债中的“债”不仅限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还包括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暴力讨债的定义
所谓暴力讨债,就是指在合法或者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在讨债过程中对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相威胁的行为。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赌债、嫖债、贩卖毒品形成的债、“莫须有”的债等。
二、暴力讨债犯罪的频发原因
第一,法治观念淡薄。债权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采取控制人身自由、电话骚扰等方式无不妥,且没有直接暴力打击即可,但事实上也会触犯刑法。
第二,民间借贷兴起。民间借贷是缓解银行借贷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融资手段。合法的民间借贷当然受法律保护,但不排除遇到“老赖”。另外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各类投资、融资、理财公司、小额贷公司、“担保公司”、“地下钱庄”、民间“打会”纷纷涌现,轻信民间非正常机构、个人的煽动和宣传,非金融机构办理的金融业务和参与高息存款,导致“高利贷”盛行,受到众多民间投资客的青睐。如果遇到资金链断裂,就集体崩塌了,很多人将血本无归,被逼无奈走上暴力讨债之路。
第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而为赌借钱,甚至欠下高利贷,因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只能采取暴力手段追债。另外有些犯罪嫌疑人采取诈骗、传销活动,骗取被害人钱财形成债务,之后作为债权人暴力讨债。
第四,诉讼难以成功追讨债务。“乞贷的是孙子,欠钱的是大爷”,经济往来中,碍于面子,缺少甚至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一旦一方丧失诚信,另一方债权手续不全,通过合法途径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权威不够,诉讼周期长,执行难。
第五,违法成本低,打击力度不够。非法讨债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的灰色地带里,有的行为难以界定为犯罪。再者对暴力讨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个别执法机关不作为,甚至充当保护伞,催生出“专业讨债人”,“地下出警队”及打着公司旗号的黑恶团伙。
三、暴力讨债法律适用问题
“陈某刚以公司名义追讨债款…该团伙在2016年至2017年11月间,为讨要债务采取威胁、殴打、侮辱、非法控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先后向多名受害人暴力讨回债款80余万元…”③暴力讨债离不开讨债团伙、讨债公司。
(一)个人委托讨债公司讨债,讨债公司暴力讨债如何认定?
讨债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法律上是禁止的,目前注册的“讨债公司”追债是利用法律上的债权转让,是合法的。在有“借条”或其他合法证明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帮自己讨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个人委托讨债公司在合同中注明“需以合法的手段讨债,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讨债,触犯刑事犯罪与委托人无关”并白纸黑字签订委托协议。但讨债公司在追债过程中采取暴力、拘禁等手段逼迫债务人还款,债权人是否构成相应的犯罪?合同中作出可能触犯刑事犯罪这样的约定,说明债权人可能意识到讨债公司对债务人会采取暴力讨债。合同中的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合同之外涉及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如果债权人明知讨债公司暴力讨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债权人对讨债公司暴力讨债的行为确实不知情,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二)讨债公司以暴力手段强行收回抵押到期的车辆如何认定?
2016年末,李某以自己的奥迪车向E市某猎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借款及专业讨债活动)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并约定抵押期。借款到期后,未如期还款,猎豹公司员工张某、王某两人在某小区前拦截该车,采取堵车的方式逼迫驾驶者李某下车,强行将李某拖下车并拳打脚踢,后将车开走。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奥迪车价值30万元。随后,猎豹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该奥迪车被依法执行偿还债务。
该案中张某、王某两人的行为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是张王二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抵押期届满,债权的实现应采取正常的催缴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李某系抵押物的管理人或者占有人,这种管理或者占有受到刑法的保护。张王二人仍采取暴力手段当场抢走奥迪车,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张王二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两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强拿硬要。客观上张王二人借索债生事,非法插手民间纠纷,强取他人财物;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受雇于讨债公司,为了实现债权强行收车,不顾后果具有逞强耍横的动机。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张王二人受雇于讨债公司,本意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索债为由强拿硬要他人车辆,并殴打他人,具有较大随意性。
(三)“大妈讨债团”、女性讨债团是不是涉黑团伙?
某地有一个30名中老年妇女(大多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组成的“大妈讨债团”,平均年龄约50岁左右。她们以帮人讨债为业(每人一天100元或200元),非法参与各种债务纠纷、工程纠纷等各类纠纷,采取拿着扩音喇叭喊话、骂人、恐吓、吐口水、拉扯衣服等手段,直至对方息事宁人。最终“大妈讨债团”14名主要成员被当地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妈讨债团”、“艾滋病团”受雇债权人或讨债公司,未采取物理打击式的暴力手段,而采取骚扰、语言侮辱、骂架等方式逼迫债务人还款,是否涉黑?笔者认为,大妈团讨债不构成“涉黑”犯罪。这些大妈是跳广场舞结识的,彼此相熟,关系松散,没有固定层级,只是有人牵头联系业务,不一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对于经济特征,司法解释规定,“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获取高额利润,大妈们赚的糊口钱明显不符合经济特征;大媽们多数身患疾病,属于弱势群体,在讨债过程中发生骂架、拉扯等行为,该手段不足以威胁他人,令他人感到恐惧,不符合行为特征;大妈们认为帮助他人讨债是正当的,不是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危害程度上未必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从此层面上夸大犯罪行为,上升到欺压、残害群众显然不妥,不具备非法控制性。大妈们被定为黑社会显失公平。
民间债权纠纷频发,正常诉讼渠道难以实现债权导致讨债难,也使一些投机者发现商机,各式各样的讨债团伙和讨债方法产生。遏制暴力讨债乱象:一要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借债,借款需谨慎,多使用抵押和担保,讨债需合法化;二、坚决打击非法“高利贷”、暴力讨债、非法集资等行为,防止黑恶势力介入到私力救济当中;三、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大对“老赖”行为的违法成本,让民众对法律渠道讨债重拾信心。
[ 注 释 ]
①林毓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暴力手段及软性升级[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6).
②《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③殴打、侮辱…手段极其恶劣!这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开庭审理[Z].原文参见微信公众号鄂检在线,2019-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