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广东 深圳 518033)
岳某,男,47岁,某日晚20:00许被人推倒时撞击楼梯台阶致左上唇挫裂伤。经某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微伤,岳某对该鉴定意见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岳某被他人推倒时撞击硬物致口唇挫裂创、出血、疼痛、头昏1 h入急诊外科就诊。查体:血压20.5/12.8kPa(154/96mmHg),脉搏92次/min;神清,急性痛苦面容;左上唇挫裂创长3.5cm,边缘欠整齐,出血,周围肿胀、压痛;肢体多处皮肤擦伤、渗血,局部肿胀。头部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腹部彩超和胸部数字化X线摄影(digital radiography,DR)检查均未见外伤性改变。临床诊断:上唇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转口腔科门诊,查体:左上唇可见一处创口,皮肤、唇红、黏膜、肌层全层断裂,长度约5.0cm,有活动性出血,创缘不齐,部分组织缺损,创面较脏。诊断:左上唇挫裂创。在局麻下行上唇清创缝合术,术后给予抗感染等对症治疗。
伤后25 d进行法医学鉴定。体格检查见上唇左侧皮肤和唇红瘢痕长1.8cm,上唇左侧口腔内黏膜瘢痕长1.2cm(图1)。
彩超示:上唇左侧皮下软组织内可见最大深度约11 mm、最大宽度约3 mm的瘢痕回声,瘢痕穿过口轮匝肌达上唇口腔黏膜。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color doppler flow imaging,CDFI)未见明显异常血流信号。超声提示:上唇左侧皮下软组织内低回声瘢痕声像(图2)。
图1 上唇左侧瘢痕
图2 彩超示口轮匝肌瘢痕声像
鉴定意见:岳某被他人推倒撞击楼梯台阶致头面部挫伤,上唇左侧皮肤、红唇、口腔黏膜及肌层全层挫裂创,经治疗伤情好转,上唇左侧挫裂创愈合、瘢痕形成,皮肤、唇红瘢痕长1.8cm,黏膜瘢痕长1.2cm,彩超提示上唇左侧全层瘢痕,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彩色超声多普勒血流成像是采用脉冲多普勒与二维超声图像混合成像的装置,利用多道选通技术在同一时间内获得多个取样容积的回波信号,结合进行频相控阵扫描对此切面上取样容积的回波信号进行频谱分析或自相关处理,获得速度大小、方向及血流状态的信息,同时滤去迟缓部位的低频信号,再将提取的信号转变为红、蓝及绿色的色彩显示,不仅可以展现解剖结构图像,还可以显示在心动周期不同时相上的血流情况。因此,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所提供的是一幅既有解剖结构的实时二维图像,又有动态变化的彩色多普勒的结合图像[1]。既往已有运用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技术检测肢体、躯干等不同部位的盲管创、难以确定的穿透创、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的案例报道,均认为彩超可反映创道长度、形态、积血、异物以及创内组织增生瘢痕形态等基本特征,从而为司法鉴定提供客观依据[2]。
本例中,岳某被他人推倒时上唇磕在楼梯的台阶棱边上,在台阶棱边的切割作用下造成左上唇挫裂创。该受伤方式中左上唇遭受外力作用较大,具有形成口唇全层挫裂创的可能。根据临床查体所见,岳某上唇左侧皮肤、唇红、肌层、黏膜全层挫裂创,支持口唇全层挫裂创诊断。上述诊断一旦明确,即可达到轻伤程度。但鉴定人对岳某进行法医学体格检查时,仅能测量口唇外侧皮肤、唇红和黏膜的瘢痕长度,而对是否达到全层挫裂创难以评价,因此决定采用超声检查进一步证实。最终,彩超显示“上唇左侧皮下软组织内可见最大深度约11mm的瘢痕回声,瘢痕穿过口轮匝肌达上唇口腔黏膜”,支持存在口唇全层挫裂创,与临床病史查体所见相符。因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 c)条规定,认为岳某的上唇左侧全层挫裂创已构成轻伤二级。
据文献[3-4]记载,对于存在1.5~6年的子宫瘢痕和伤后12个月的创道瘢痕,彩超均能作出准确的量化测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人体损害案件中非体表瘢痕的鉴定,特别是有争议的创道、瘢痕,不应仅局限于病史记载、法医学体格检查所见,还可充分运用特殊的客观检查技术(如彩超)进行甄别,从而作出更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