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云霞
(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开展了一系列反腐制度的改革创新,在打击贪腐犯罪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国家的政治风气焕发出新的活力。习近平法治反腐思想为全国的反腐制度创新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纲领指引,有效地引领了贪腐犯罪司法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
(一)习近平法治反腐思想的渊源
1.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法治反腐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通过制度保障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通过民主政治体制的构建,实现权力制约,并实现对于腐败的打击。马克思认为反腐要依靠人民的监督力量,通过成立群众监察委员会,实行人民来访监督制度,充分利用报刊和群众批评等方式进行群众监督。马克思认为腐败的根源是私有制,论述了无产阶级政党反对腐败和实行廉洁的政治理论。[1]他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最重要的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异化,应当实行民主选举,确保人民行使罢免权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民主监督,实行政务公,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2.毛泽东反腐思想是党在反腐领域的初步实践。毛泽东思想中的民主主义、群众路线思想、从严治党、预防“糖衣炮弹”、严惩腐败等思想在当代有着深远的影响。毛主席认为发动群众开展政治运动的“运动反腐”是有效的路径之一,1934年苏区的刘仕祥、唐仁达腐败案,新中国成立后张子善、刘青山腐败案,均采取枪决的处理方式,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彰显了他严惩腐败、从严治党的一贯思想。毛泽东通过民主制度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通过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工作,建立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2]
3.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反腐思想是“权力反腐”,认为根治腐败的途径是教育和法律。邓小平认为制度缺陷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权力集中、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了官僚作风和腐败问题。他主张充分发挥监督、民主制度在反腐中的作用,通过群众监督、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相互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使人民意识到严惩腐败的决心。[3]
4.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法制和监督的反腐作用,提出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行制度反腐。江泽民认为标本兼治是治理腐败的根本原则。[4]“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决同已经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又要努力做好消除产生消极腐败现象根源的工作”。[5]
5.胡锦涛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地衔接、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腐败治理方针。[6]他强调党内监督制度和党外监督制度,优化监督体系和监督力量。“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使各种监督形式紧密配合、各方面监督力量有效配合,以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7]在监督过程方面,他强调正确认识事前监督的重要意义,注重反腐制度执行和权威效力,使反腐制度发挥实效。
综上,我国的反腐思想和制度体系具有深厚的思想渊源和传承。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形成了适应我国反腐规律和现实需要的制度体系,是反映人民群众呼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思想体系,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党的反腐工作始终依靠人民力量与民主制度建设,通过完善监督制度来预防腐败,通过严惩官员的贪腐行为来显示从严治贪的决心,[8]为习近平法治反腐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二)习近平法治反腐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习近平的反腐思想,是作为党员在个人政治思想成长和成熟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也是在担负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政治使命的过程中,不断总结、思考而丰富发展的。这一思想代表了党的立场、人民的利益,丰富了法治反腐思想的内涵。从习近平的工作经验和思想发展来分析,可以把习近平反腐思想分为萌芽发展、构建、全面成熟和繁荣丰富四个阶段。[9]
1.萌芽发展阶段:1969-1985年基层工作时期
这一阶段习近平主要在基层工作,其反腐倡廉思想处于萌芽发展阶段,并为思想理论形成奠定了基础。习近平于1959 到1975年在延安渡过七年的知青生活,1975年赴清华大学读书,1979年在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担任秘书,1982 到1985年在河北省正定县委任副书记等职。习近平主导的正定县《关于改进领导作风的六项规定》,以及开展针对党员的“三个教育”活动,体现了习近平思想的党性觉悟、坚持人民群众路线以及实事求是的思想。
这一时期习近平的反腐思想主要包括:其一,坚持人民立场,强调人民群众路线在反腐工作中的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习近平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反腐工作中的最深刻的出发点。其二,避免形式主义的党风廉政建设思想作风,扎实务实、真抓实干地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贪污腐败违法违纪问题。其三,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其四,在完成并落实好中央纠正“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加强党建思想工作等任务的同时,习近平形成了初步的冤案纠错理念。
2.构建阶段:1985-2002年地方工作时期
习近平在担任副市长、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等职务期间,积累关于西北、沿海地区发达、不发达地区的城市发展、政府管理工作经验。主政这些地方的丰富经历为习近平宏观构建思想体系提供了土壤,形成了习近平制度反腐的思路和工作作风,丰富了习近平反腐理论体系。
这一阶段习近平反腐思想主要包括:其一,腐败产生的关键要因是制度漏洞,建立反腐败制度很有必要性。习近平在系统分析福建反腐实践经验时提出,“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10]其二,反腐败无禁区,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从严惩治的坚定政治立场。习近平在宁德及福建主政时期进行的严惩腐败工作,充分体现了对腐败问题坚决严惩的态度。其三,通过作风建设、政务公开、强化监督等,实现“廉政效能”目标导向。“机关效能建设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反腐倡廉是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11]效能路径要通过形成思想、制度和监督三条防线实现政务公开化、行政规范化、监督制度化,整肃腐败产生的环境,铲除腐败源头。
这一时期习近平反腐思想进行了系统性的战略构建,形成了反腐思想的目标和原则,以及坚定的立场决心。在对政治权力制约机制和有效监督体系、惩戒机制的设计和构建方面有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思想。任职时期,习近平反腐思想落实为具体的措施和制度,在实践工作中得到了检验并取得了效果,为十八大以后反腐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奠定了基础。
3.全面成熟阶段:2002-2012年中央重要领导工作时期
这一阶段习近平历任浙江省委书记、代省长、上海市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军委副主席,逐渐深化了反腐认识,形成了系统成熟的反腐思想。如在浙江任职期间推行领导干部述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巡视制度、审计制度、问责追究制等。他强调从制度上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一阶段关于反腐思考和措施呈现体系化的特点。
其一,建立系统的、制度化的反腐工作体系,强调反腐工作的落实。他在针对浙江反腐工作时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总体反腐败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充分彰显惩治腐败的警示作用”。[12]其二,把握反腐工作的规律性并抓住重点矛盾。习近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来指导反腐工作,用辩证法分析反腐工作并抓住主要矛盾,推动反腐工作全面开展。其三,强调反腐的目标效益导向,优化反腐力量组织结构,减低腐败犯罪边际成本和量化治腐成本。根治腐败思想根源,建立反腐倡廉惩防体系,遏制腐败蔓延。
4.繁荣丰富阶段:2012 至今全面主持国家工作时期
习近平当选总书记后,对反腐工作高度重视,其反腐思想宏观设计和制度构建得到了系统的施行。习近平在重要讲话、文章、批示中多次发表关于反腐工作的重要论述,在司法制度、国家政治制度领域开展改革创新活动,其反腐思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大放光芒。这一时期的思想主要有:
其一,整合反腐力量和制度以及组织建设,构建“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三不”协同反腐机制,完善制度反腐建设,通过党的作风建设和党纪处分的加强建立不敢腐的政治觉悟,通过有效反腐路径建立不想腐的监督体系,通过行为的惩戒和预防达到不能腐的综合效果。[13]其二,对反腐工作的重视度空前提高,从亡国亡党的高度看待腐败问题,强调反腐工作是关乎政治的安危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反腐工作是人民赋予的使命,是共产党代表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任由腐败蔓延将危及党和国家的命运。其三,重视反腐工作制度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必要性,完善巡视制度、进行监察制度改革。其四,实现强国梦,加强我国在国际反腐工作中的话语权。十八大以来,中国国家地位不断提升,在国际反腐政治领域,拥有了一定的话语权,重视国际反腐工作配合的同时开展多边合作,提升了我国制度反腐的效能。
(一)法治反腐思想的立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14]法治反腐的立足点是人民立场和诉求,把对人民利益威胁最大的问题作为法治反腐的着力点,依法规制和惩戒损害人民利益的腐败。习近平法治反腐思想坚持群众路线,从人民的立场论证反腐的必要性,反腐思想体系的构建也是基于这一出发点。
从法治反腐的角度讲,人民的反腐权力应通过法治路径得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人民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腐败进行制约。其一,通过选举权和罢免权制约贪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集中行使罢免权可以有效制约“特权腐败”现象,通过提案可以就大案要案、民生关注的贪腐问题进行监督和干预。其二,通过司法权惩治贪腐。我国的司法机构即法院、检察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其负责人也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罢免的。通过这一方式,人民行使对司法权力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权。其三,通过监察权监督和处置贪腐分子。监察权是集党纪法纪监督和贪腐犯罪查办职能于一体的权利。在新一轮的监察制度改革过程中,我国的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监督制度上升到了人民权力机关、国家监察权行使的层次。
(二)法治反腐思想的指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一政治地位决定了反腐败必须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反腐思想指引下,形成了反腐败的中国模式,查办了一大批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坚持并完善党的领导是我国反腐的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的本质特征和政治品格决定了反腐败斗争必须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
其一,坚持党的领导,有效治理贪腐。我国的政权和司法机构、监察机构等均在党的领导之下开展工作。在党的领导下,面对复杂的腐败局势,司法行政、监察机关能保持思想的统一,进行系统、协调的监督权力运作,形成高效的反腐机制。其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国共产党具备自我净化完善、自我革新提高的政治品格。习近平指出,腐败是党长期执政面对的最大威胁,长期有效地执政就要长期有效地治理腐败。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党应深刻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基本途径是把党的自我监督同国家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民主体制监督等监督手段有效结合,不断增强中国共产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其三,习近平提出的“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为理顺党权和监督权、构建监督体制、整合反腐力量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指引。
(三)法治反腐的目标:“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习近平指出,“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15]“关键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6]把权利关进笼子里,旨在建立制约权力的有效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由于体制问题导致的权力腐败现象,即法治建设在制约权力、防治腐败中起到根本作用。为了防止权力成为贪腐犯罪工具的可能,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来定性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树立“依法治权、从严管权”的理念。从权力运行机制创新的角度,构建监督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合理运行模式,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通过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并通过监督权力机制的运行,强化制度预防和法治惩腐的效果。把干部权力、政府权力、政治权力划入监督视野中,避免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的可能。同时,通过刑事法律立法完善,严惩贪腐犯罪,构建反腐的法律制度的双重保障,从而把权力关进“双保险”的笼子里。
(四)法治反腐机制的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三不”机制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三不”机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反腐机制构建。“三不”从思想预防、过程监督、后果惩戒三个目标构建反腐机制,其内涵全方位包括了党风廉政建设、党纪行政纪律监督及违纪处置和司法惩治。这一机制的意义在于创新反腐理论、整合反腐设计、实现反腐机能、完善反腐机制、拓展反腐路径。“三不”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17]“三不”反腐机制的核心是从思想行为和后果角度建立制约腐败制度,“不敢腐”的途径是党纪国法的威慑,不能腐的路径在于有效系统地监督制度构建,最终通过机制的健全实现“不能腐”的目标导向。因此,通过健全反腐法律制度,为不敢腐、不想腐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是实现不能腐的目标的必要基础和最优路径,保证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制度化和科学化是反腐目标的关键。[13]。
(五)法治反腐思想的方法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习近平提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思想,为反腐制度构建指明了方法和逻辑指引。这一思想强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分析腐败问题,合理运用法治方式规制腐败。其一,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地位的同时,理顺政治监督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在政治上强调思想观念的廉洁以及通过党纪监督和纠查来预防腐败。在司法上通过完善法律程序,实现刑事司法与违法违纪调查处分的协调。科学化党纪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整合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理顺反腐处置程序的衔接。其二,加强立法和党内廉政制度建设,法律和思想教育双管其下。法治思维要求将法律作为行动依据,通过颁布法律规章和规范政务、党纪处分及刑罚的执行,以及规范的反腐机制的有效运行,发挥法治思维的行为引导、法纪监督、违纪违法制约及惩罚的威慑作用,构建反腐工作的基本法则。
(六)法治反腐的国际话语权:国际合作反腐追赃 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反腐成绩斐然,在国际上获得了好评。而在此之前,虽然我国腐败呈现“国际化”的趋势,但由于国家间协作制度不健全,在国际反腐方面一度难以打开局面。一方面腐败犯罪分子把国外作为“避风港”,贪官外逃现象突出;另一方面,赃款赃物通过国际洗钱组织向国外转移,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导致国家财富流失。同时,由于缺乏司法层面的沟通,部分国家和地区把贪腐分子误作为政治庇护对象提供法律上的保护或者难民庇护,并以政治理由指责甚至干涉我国内政和司法事务。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地位的提升,在习近平法治反腐思想指引下,党中央作出加强反腐国际合作的决定,积极推动国际反腐工作机制的运行,有效推动我国反腐国际工作局面的开展。其一,随着国家地位的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日益提高,在国际犯罪领域和国际司法领域的话语权得以发挥。其二,加强国际交流,在贪腐犯罪的认定和惩治立场上取得一致意见,构建反腐国际协作的途径。其三,签署国家间的双边、多边协定,化解法律冲突,完善国家司法程序衔接,发挥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影响力和打击国际犯罪方面的作用。
习近平反腐思想具有科学性、战略性和创新性,在法治方面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坚持党的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在反腐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以人民的立场明确反腐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制度制约权力为目标,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反腐的方法路径,构建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三不”反腐机制;通过国际合作打开贪腐犯罪惩治的国际路径。这一系列思想有效地推动了我国贪腐司法制度领域的改革和创新。这是习近平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体现,也是其反腐思想的重要实践。
(一)监察制度改革是我国反腐监督体制的创新 当下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构建了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一委”格局。从政治定位来看,监察委和纪委合署办公,是党领导下的监督制度体系化与科学整合。从行政定位来看,监察委是由人大产生,与行政、司法机构平级的监察机构。从机构职能看,监察委是对我国现有监督组织机构的整合统一,优化整合了反腐力量。整合原行政监督部门、职务违法犯罪司法监督部门、党纪监督部门的机构设置,将纪委、行政监督、反贪污贿赂和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划归到监察委员会。从权力设置来看,监察权集党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可以有效行使对贪腐犯罪的监督、政纪处置及刑事侦办。从立法完善来看,我国通过修改宪法,颁布国家监察法,完善刑事诉讼法,构建了权威的反腐监察机制。
(二)严密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 为实现贪腐犯罪刑事法律的完善,实现权力关进笼子的二重保险,我国在刑事立法领域推出重大举措,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九)的颁布,严密贪贿犯罪的法网,发挥了刑事法律对贪腐行为的规制和震慑功能。首先,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科学化,不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数额的量刑标准。修改前的刑法规定了明确的数额,但无法适应犯罪情况复杂的需要,难以准确评价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数额,采取了三个档次的量刑标准: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其次,增设贪贿犯罪的对向犯罪名,加大行贿行为打击,整肃贪腐犯罪滋生土壤;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等新罪名;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的行贿罪。第三,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
(三)保留死刑与终身监禁制度,严惩贪贿犯罪分子 首先,贪贿犯罪保留死刑适用。根据刑(九),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在刑事立法废除财产型犯罪死刑、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趋势下,我国刑法对于严重贪贿罪犯保留死刑,显示出极其严厉的刑罚处罚态度。其次,重大贪贿犯罪终身监禁。对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刑(九)生效前,我国刑罚执行中,所有的罪犯都有机会获得减刑。重大贪贿犯罪终身监禁的规定作为例外,显示了我国严惩腐败犯罪的立场。
(四)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改革 为了适应预防打击职务犯罪的规律和需要,从制度上严密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和处置,我国对于职务犯罪建立了特殊的司法诉讼程序。第一,职务犯罪调查模式。监察制度改革后,职务犯罪的调查由监察委负责,即由纪委领导下监察调查人员进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采取留置等处置措施,实现了对职务犯罪调查程序、调查机关的整合,以及纪律监督、违纪处置、犯罪侦查程序的有效衔接。第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进行缺席审判,有利于及时审理贪腐案件,进行司法裁断。
(五)国际合作追逃追赃 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在惩治腐败犯罪的方面拥有较大话语空间。我国开展了针对外逃贪官的“天网行动”和“猎狐行动”,“百名红色通缉令”上的百名外逃贪官陆续归案或归国自首,形成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巩固了反腐的成绩,赢得了国际尊重和声誉。“红通”的战绩彰显出依靠人民力量,坚持群众路线在打击贪腐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通过与相关国家签署双边、多边反腐败合作协议,运行追逃追赃工作制度,打开了国际反腐工作的新局面。国内形成的反腐高压与国际追逃追赃程序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遏制了贪腐犯罪持续高发的局面。同时,在十八大之前长期潜逃境外的重大职务犯罪人员归案,实现了腐败犯罪的刑罚公平,坚定了人民对法治反腐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