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芳 关婕
为进一步促进辽宁省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帮助软件企业做大做强。依据国家对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结合软件企业发展的实践,以及软件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软件企业的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软件产品、企业诚信提出相应要求,并对能力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评价依据。
一、评估规范适用范围
1)期望评价自身能力的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2)受托评估软件企业能力的评估机构;
3)意图评价和选择软件产品或软件服务的提供者的需方;
4)需要对软件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融资机构等;
5)其他需要应用的场合。
二、软件企业能力要求
(一)企业资质要求
具有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资质;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信息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并正常运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并能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
(二)研发能力要求
软件企业应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优化人才结构,不断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软件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应符合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三)经营收入要求
软件企业应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四)软件产品及服务要求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软件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2)软件产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GB/T 25000.10《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10部分:系统与软件质量模型》和GB/T 25000.51《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即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3)至少具有一个通过软件评估的软件产品;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
2)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报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
3)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诚信要求
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一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应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持续改进客户的满意度。
三、软件企业评估要求
(一)评估流程
软件企业评估一般应企业自行申请评估,也可由相关部门委托评估。软件企业评估流程如图1所示。
(二)评估资料要求
软件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能力评估时,应提交的评估材料,如表1所示。
(三)评估实施要求
由评估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和税务专家共同组成评估专家组;若对所评材料真实性产生疑问,可要求企业补充说明,暂缓评估。
(四)评估结果
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全部符合“软件企业能力要求”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只要存在一项不符合“软件企业能力要求”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软件企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至少一个月前申请再次评估。
四、相关机构要求
(一)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应建立健全软件企业评估的备案制度,并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同时组织机构应建立网上办公系统,具有专门的办事部门和人员。
(二)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负责软件企业评估受理和评审、标准的编制。同时评审机构应在辽宁省内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并建立网上评审系统、规范化的评估流程,具有资格和能力的评审人员。
五、监督要求
(一)监督和指导
软件企业的评估工作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软件企业评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接受监督和指导。
(二)评估责任追究
参与软件企业评估工作的人员如违反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反评估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和其他违反规范的行为。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评估企业责任追究
经评估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评估申请。
1)在申请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3)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4)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评估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以上是对软件企业评估的几点浅见、还需要软件行业协会、企业、评审机构、测评机构基于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而共同制定,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