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振明 李劲
【摘 要】 文章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存在的严重问题,就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问题探析监管安全路径: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环境的监管;尽快制定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强化互联网提供商、网络运营平台等相关主体的市场责任,创设良好的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环境;家庭、学校和社会综合管理,责任分明。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监督机制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人数愈来愈多。网络在给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游戏带来便利和愉悦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破坏性因素。稍加观察就可以发现,无论是时下盛行的网络直播平台、网络打赏,还是对未成年人极具吸引力的网络游戏,以及帮助未成年人学习的网络教育APP等,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网络安全隐患。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网络上出现的内容缺乏必要的辨别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很容易受到网络上一些不良信息的诱惑,尤其是网络游戏中带有的暴力、色情等内容的诱惑,因此国家机关、全社会必须全方位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的影响或诱惑,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实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与完善网络监督机制。
一、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环境的监管
1、增设网络过滤、分级制度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乏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这就需要国家在网络使用安全管理方面增设过滤、分级制度,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关于分级制度的制定标准,可按年龄标准分级,分为6周岁以下、6-12周岁、12-18周岁和18周岁以上;可按内容性质进行分级,从价值导向、健康程度、时间限制、对抗程度等方面分别设定细则标准。还可借鉴域外国家的分级制度,如美国网络安全的分级制度及日韩的CERO、KMRB分级审核制度。
设置网络安全分级制度,可以有效过滤对未成年人的“有害物质”,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有害物质的侵蚀,积极预防未成年人接触色情诱惑、暴力游戏等情形,使未成年人远离不安全网络环境。构建科学合理的网络安全监管体系,从而为未成年人塑造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
2、成立专门机构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网络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不仅要设置网络分级制度,还要专门成立网络安全监管机构来负责管理网络安全相关事项以及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尤其是严格监管网络中的不健康、或者有害内容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严格监管游戏开发商、网络运营方对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网络的执行情况,加强网游信息的监管,按照“一事一规定”原则设定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部门的职责,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全面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机制。
二、尽快制定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
我国虽然针对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零星规定,但总的说来这两部法律主要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其中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方面的保护规定有五条,但这区区五条规定显然不足以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问题,再加之网络技术和网络使用的迅猛发展,使得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和预防网络侵害的法律对策较为零散、浅显,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还有我们的邻国日本、韩国等,为改善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环境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虽然我国在2015年颁布了《国家安全法》、2016年颁布了《网络安全法》,初步形成了覆盖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资源管理、网络行业管理、电信服务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领域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些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所做的规定,因此国家必须重视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在网络使用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尽快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网络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系统规范,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未成年人在网络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强化互联网提供商、网络运营平台等相关主体的市场责任,创设良好的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环境
1、对未成年人设置网络限制,过滤网络环境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互联网提供商、网络平台运营管理者更是责无旁贷。尤其是网络平台运营管理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色情、赌博、暴力等不健康网站,将未成年人与这些“网络毒害”完全隔绝开来。另外还应该对未成年人设置网站访问的限制性规定,如美国对未成年人设置“网络限制”,其重点控制色情等内容,因为美国大部分未成年人主要是在学校和图书馆上网,所以国家十分重视对学校和图书馆的网络的管制以保护儿童免受色情作品的危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上网时电脑不得连接色情、淫秽内容,中小学的公众图书馆必须在其网络服务器上提供过滤器,以确保未成年人接触不到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
所谓的“网络限制”主要指强制要求网站的设计者在发布网络消息的同时,设置进入者提供年齡证明的障碍,规定未满18岁者不能进入该网站,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限制。这需要对互联网提供商、网络平台运营管理者的职责加以明细规定,促进其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和社会义务,鼓励开发商专门开发或制作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网络信息和网络过滤软件,净化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阻断那些不适宜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国家应建立网络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识别、鉴定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网络专用设备设施的供应和查验制度。
2、设立“游戏宵禁”和上网时间提醒制度,加强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使用实名验证制度
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禁止和控制未成年人在夜间玩网络游戏的时间,互联网游戏运营者必须提供在夜间的某个时间段自动强制未成年人退出游戏的服务,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安全。也可以借鉴域外的经验对网络内容的传播时间加以限制,如德国《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规定,包括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网络内容的供应商,必须限制相关内容的传播时间,必须通过实名验证等技术手段,限制内容传播范围。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夜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2018年我国腾讯公司也开发了登陆实名注册和防沉迷系统,具体内容包括:限制12岁以下的儿童每天只能游玩1小时,并且在晚间9时至早上8时之间禁止游玩,至于12岁至18岁的用户则只能玩2小时;对新用户实施实名验证,将他们的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数据库平台进行比对。腾讯公司网游禁宵制度的设置值得其他运营商学习和借鉴。据不完全调查,我国目前熬夜打網游的未成年人群体数量庞大,这种通宵达旦地沉溺于网络游戏,极大地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学习和课业。因此设立网络禁宵制度制度可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游,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权益。限制未成年人夜间游戏、加强落实实名验证,从宏观上对未成年人上网时间加以把控,用制度将侵害拒之千里之外。
四、家庭、学校和社会综合管理,责任分明
1、家庭监管对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网络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第一道关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上网情况,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主动屏蔽网络中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览或参与的内容,有效监督、管理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网络,预防和杜绝未成年人因不合理使用网络所引发犯罪。
2、学校应当设置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的辅导课程,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引导学生辨别有害网络信息或者不良网站的相应知识,帮助学生认清有害网络信息或不良网站带来的危害后果,防患未然。
3、强化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责任。如2019年3月腾讯公司对13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游戏采取了严格的防沉迷保护措施,即设置“儿童锁模式”,要求13周岁以下未成年新用户在首次登录游戏之前,强制进行“儿童锁”登记认证,只有其监护人完成“解锁”后才能进入游戏,若未完成解锁则被禁止登录。即使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游戏,腾讯公司也对连续游戏时间进行了强制防范的规定,如12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每天限玩1小时,每天21点至次日8点禁玩;腾讯公司这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创新举措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爱。当然国家还可以探索和推出更完善的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办法,如实行公安实名校验或人脸识别验证,真正达到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和全社会也可以积极配合,采取发布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网络的指导手册、开设网上专页和电话专线辅导等措施,敦促家长关心未成年子女安全上网的问题。只有从实际出发,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责任分担、社会共治,平衡好政府监管和市场自行监管机制的关系、政府职能与企业责任的关系、家庭保护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短期效果和长效机制的关系,提高立法质量,才能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协同共治的良性格局。从而改善我国未成年网络安全保护的现状,确保未成年人安全地使用网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当网络安全问题严重地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其健康的成长和发展时,国家不仅需要从立法上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法律,更需要社会多方参与、齐抓共管,通过合理分配责任或义务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问题,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 刘涛.未成年人保护网络莫成法外之地[N].中国教育报.2014.
[2] 徐霄桐.我国将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N].中国青年报,2014.
【作者简介】
于振明(1963—)女,山东烟台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未成年人法学、未成年人法治教育.
李 劲(1965—),甘肃张掖人,西北政法大学教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