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研究

2019-01-31 01:07姜胜辉
关键词: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

姜胜辉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要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基层社会治理,其现代化建设进度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程度。而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民主监督领域常常面临组织虚置化、管理不规范、监督不顺畅等问题,成为制约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短板,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进程。为此,在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战略引领下,将标准化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有机衔接,努力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成为实现基层民主监督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的有效手段。基于此,文章深入探究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价值内涵,剖析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运行基础、要素体系与实践困境,并提出了进一步优化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可依路径。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内涵价值

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和系统的基本特性,探索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科学内涵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具有非强制性,该概念起源于20世纪的工业(企业)管理领域,随后被推广应用到其他领域。标准化作为国内国际公认的管理经济活动和公共服务的政策工具、技术依据,在产品生产、公共服务、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等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2年,我国国家标准GB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化”的具体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条款的活动。其具有标准明确、质量清晰、方法规范和流程优化等特性。[1]从历史宏观层面分析,我国标准化建设工作已从经济领域向文化、社会、政治和生态文明领域延伸覆盖。从具体微观层面来看,我国标准化建设内容从安全生产、物流贸易、交通通讯、公共服务、行政管理向公共治理领域拓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目标。在此基础上,2015年国办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出,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将标准化建设作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手段。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终实现在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尤其是作为基层社会治理重要载体的农村基层权力组织,同样需要推进和强化标准化建设。但是,目前农村基层权力组织标准化建设更多侧重在党建方面,村务监督的标准化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尚存不足。为此,创新探索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将标准化理念、方法、技术引入民主监督领域,制定并实施民主监督标准体系,有助于实现民主监督主体明确化、事项清晰化、管理精细化、过程系统化、运转长效化,有利于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提升民主监督水平。总体来看,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既是一项治理机制创新,也是一系列动态治理过程,包括采取科学合理方法对村务监督框架体系的制定过程,有效落实村务监督标准以保障民主监督权利实现的实施过程,以及收集信息、考核评估村务监督标准化实施结果的系统反馈过程。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基本特性

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作为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与民主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和创新性要求紧密相关。一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是实现民主监督规范化的重要基础。在俞可平教授看来,社会现代化离不开社会生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合理化,而所有这些都与标准化密切相关。没有标准化,就谈不上规范化、程序化和合理化。[2]在基层民主监督领域,迫切需要以标准化手段实现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目标,进而为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夯实基础。二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是民主监督制度化发展的更高级形式。制度化是指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的、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的转化过程,而标准化是制度体系不断发展成熟的系统动态过程,是建立在一定制度基础之上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宏观制度建设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健全的过程,而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则可从微观机制层面进一步推进民主监督质量的跃升。三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是在尊重差异化基础上对民主监督的深化发展。基层民主监督需要解决社区内部人的问题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由于基层干群对于标准的立场和认识不同,容易出现离散化倾向。而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可为基层民主监督提供系统科学标准,保障基层治理摆脱离散性。[3]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并不强制要求以同质化方式推进,而是选择与社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主监督形式,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与适宜性、创新性相结合。四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是实现民主监督精细化的有效载体。基层社会精细化治理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导向,也是标准化建设的运行结果。而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能够为精细化治理提供尺度和依据,有效落实精细化治理理念。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现实价值

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对于整合民主监督组织,细化民主监督事项,规范民主监督权力,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一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有利于整合民主监督组织,形成民主监督合力。在法律上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后,应撤销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或民主理财小组。但是在村务民主监督实践中,经常存在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多头监督”现象。因此,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中,整合民主监督组织,规范民主监督组织名称,有助于发挥民主监督合力。二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有利于明晰民主监督事项,提升民主监督水平。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实现村务监督内容清单化、监督事项流程化、监督依据合法化,能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明白“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也能使基层群众了解“监督结果”“监督作用”,既降低了民主监督成本,又提高了民主监督效率。三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有助于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规范村级权力行使。一方面由于村务公开或民主监督组织制度缺位,“村两委”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缺乏监督规范,容易侵蚀基层群众合法权益,滋生权力腐败问题。另一方面,村务监督组织缺少外部约束机制,“越位”监督影响基层社会治理秩序。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能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清晰化权责,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运行基础

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作为一项创新探索和有益尝试,基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需要,源于国家治理政策体系的外部推动,更是民主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社会基础

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社会基础:一是着力于强化民主监督集体经济事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村务财务公开不及时、村级“三资”经营管理不到位和重大工程招投标程序不合法等民主监督问题。但是,随着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基层群众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民主监督要求愈加强烈,已有制度难以适应集体经济事务的发展需求。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有利于强化基层群众对集体经济事务的民主监督,真实保障基层群众依法享有对集体经济事务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立足于基层干群治理理念转型升级。当前,部分发达地区农村基层事务类型多样,利益结构复杂,管理难度逐渐增加,要求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适时转变治理理念,变粗放型管理为精细化治理。对此,及时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细化民主监督事项,明晰民主监督权责,明确民主监督流程,是顺应基层社会精细化治理要求的具体举措。三是根植于地区先进的技术条件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需要相应的技术条件支持,而部分发达地区在生产贸易、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政府治理等领域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基本成熟,标准化技术和信息化资源优势明显,为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政策基础

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保障性作用,其功能发挥得益于中央、地方标准化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一是,中央高层系统性的标准化建设思想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标准化建设工作,将其提升到国家战略地位,强调标准化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中央高层系列完整的标准化思想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尤其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提供了路径,指明了方向。二是,连续性的国家治理标准化建设规划安排。在中央高层标准化思想战略布局下,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中提出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随之,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中强调,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标准化共治新格局。为此,将标准化建设引入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具备明确的方案规划引导。三是,全面性的地方标准化建设政策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以浙江宁波和广东佛山为代表的发达地区,率先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实践,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实施意见。如2011年浙江宁波奉化区印发《关于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奉纪〔2011〕24号),从工作保障、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方面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提供政策支持。2018年广东省佛山市民政局牵头制定《佛山市关于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从政策方面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设施、组织构成、工作制度、权责义务、考核评估标准化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制度基础

要使村务监督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得以良好发展并在村务管理中进一步发挥积极效应,还有许多事情要做。[4]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是逐渐成熟的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探索创建阶段,需要分步骤推进。首先,初步构建村务监督制度体系。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推动了全国农村的村务公开,在村一级设立民主理财小组,以监督约束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干部。2004年,浙江省武义县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撤销合并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建立完善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探索出一条“分权制衡、制度规范、过程监督和信息沟通”的民主监督机制。通过总结地方经验,于2010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认可。由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具有可延扩性,[5]该制度在全国各地得以复制推广。但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实践中存在“成员组成、监督事项、监督地位和监督制度”虚化问题,[6]其监督功能发挥具有局限性。为此,河南、山东、湖北等地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做实做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其次,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在协助村庄各方利益主体通过复杂制度表达利益诉求,争取利益最大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7]但是如果村集体资源很少,利益争斗也不激烈,复杂的决策程序只会徒增麻烦,甚至导致乡村治理无效率空转。[8]因此,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既有可供依赖的制度路径,更有制度简化提升的空间。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要素体系

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对于维护农村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优化农村基层治理秩序意义重大。为此,需要着力构建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要素体系,制定系统标准,规范自身建设,以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设施体系

健全基础设施体系是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前提。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中,区、镇、村三级需要充分沟通协调,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屋子、牌子、章子、栏子、簿子”等配套设施设备。首先,配置标准化的办公设施。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区镇财政统筹或者村级独立出资,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单独办公或者“合署”办公场地、设备等硬件设施,保证民主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其次,定制统一的机构衔牌(印章)。为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名称标识,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法定地位,扩大其在基层社区的实际影响,乡镇需要统一制作“××乡(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衔牌(印章),并将其挂在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另外,乡镇要统一制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指定专人专门负责保管印章,并制定规范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从源头上规范村务监督。再次,配备有效的公开平台。镇村统一开发设置村务公开APP和村务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村务财务、村级“三资”经营管理、工程招投标等公共事项,确保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的时效性、广泛性。最后,印制专门的工作台账。为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民主监督工作留痕化和可追溯,镇村统一印制专门的村务监督工作记录簿,拟定村务监督台账管理制度,专人负责记录村务监督内容,及时将工作报告或资料整理归档,并列入村务档案管理。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组织体系

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真正实施在于形成协调统一、系统联动的组织框架体系,包括组织构成、组织权责、组织制度等。一是构建整体性的村务监督组织体系。一方面,区镇层面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负责,纪检监察、民政、农业、金融等部门配合参与,在区镇层面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构造组织保障体系。另一方面,优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结构。在成员选举过程中坚持“严进”原则,结合推荐、竞选的方式选举思想素质好,公道正派,有一定议事能力,有一定威信的人加入,[9]不断吸纳时间较充裕、教育程度较高、业务水平较好、公益心较强的村民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3~5人的班子。通过优化成员班子的年龄、教育、职业结构,促进村务监督组织结构年轻化、职业化。二是明确清单式的村务监督组织权责。权责明晰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得以全面贯彻落实的基础,[10]为此,一方面要明确村务监督组织的监督权利。要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享有知情、建议、质询、调查、审核和民主评议等完整权利,借助法律赋权方式为村务监督工作提供合法依据。另一方面,明晰村务监督组织的监督职责。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实践中,对村务财务公开、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村级“三资”经营管理、重大经济社会事务决策、村庄精神文明建设和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职责实行清单细化,做到逐项全面监督。三是健全系统性的村务监督组织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要求构建科学、系统的制度保障体系,制定出台工作台账制度、履职报告制度、工作例会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和薪酬待遇制度等,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敢监督、能监督、善监督”。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监管体系

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要求监督流程化、合理化和高效化,因此,需要充实监督主体,再造监督流程,创新监督方式。一是实行主体共参的多元化监督。为规范村务监督和民主评议,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中,乡镇政府主管部门参与业务指导,党组织和村民代表听取汇报,将村级组织和基层群众纳入民主监督体系,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补充、彼此协调的多元复合体系,[11]巩固村务监督的组织基础。二是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化监督。为实现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村务监督委员会需要对监督事项按照“收集民意—调查分析—监督落实—通报反馈”的方式,事前实施超前监督、事中实施跟踪监督和事后实施检查监督,全程监督能有效避免事后监督的滞后性,可较好地保障农村基层权力的正常运行。[12]三是实行技术支撑的信息化监督。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和技术平台是提高村务监督时效性的重要手段,可以降低信息传递阻力,减少民主监督时间成本。为此,镇村建立统一规范的集体资源资产交易平台、财务公开平台或阳光村务平台,实时发布村级“三资”经营管理信息、重大事项议决执行情况等,为基层群众打通更多民主监督渠道。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考评体系

为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需要制定完善的考核评估方案,建立考核评估结果反馈体系,并合理运用考评结果。首先,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细则。由区镇党委组织部门统筹负责,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方案,涉及考评目标、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等子体系,政府、群众和独立第三方共同参与,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等事项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按目标、分步骤有序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双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其次,构建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结果反馈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方案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考评,对结果进行量化输出,得出考评结果。[13]依据考评结果对考评对象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得出完整科学的考评报告。最后,合理运用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结果。在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体系中,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履职情况和民主测评结果与个人薪酬待遇、参选晋升等事项挂钩,形成有效激励。同时,对于不合格、不称职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成员,实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或依法撤销资格等惩处办法,建立起长效约束机制。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实践困境

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在完善民主监督组织,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规范民主监督制度和提升民主监督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实践价值。但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基层社区民主监督实践中,仍然需要进一步改进、调适和深入探索,现阶段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在民主监督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不到位

当前,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在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都还存有不足之处。从实践层面来看,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在市场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较高的发达地区开展,并未在全国全面铺开,因此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地方性探索还需深入,以便更好地为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提供地方经验。从理论层面来看,理论界的现有研究聚焦在三个层面:一是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经验总结和模式推广;二是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背景透视和对策分析;三是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发生过程描述。上述研究更多侧重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上,缺少对概念框架、基本内涵、功能价值、解决路径等内在机理和演进逻辑的探讨,缺乏从基础理论为切入点的创新研究。目前学界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滞后于现实发展需要,也不能完整地呈现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另外,由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存在“重建立、轻建设”的问题,政府、学界和社会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缺乏统一认识,在基层社会实践中还需扩大宣传引导和舆论营造。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在法律、制度和标准建设层面还不够健全完善。一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缺乏系统的法律保障。在我国标准化建设中,虽然制定有《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村组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制度等方面作了规定,但是面对复杂变化的基层民主监督事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制定、修订和完善,以便实现法律保障系统化、长效化。二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实施标准还需完善跟进。部分发达地区在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制定了相关实施方案或实施意见,但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制度、权责、机制仍不完备、不精细,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实践中,还有进一步完善修订的空间。三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制定标准需要进一步科学规范。政府在制定村务监督标准过程中,监督标准选择的依据需要科学合法,监督标准的适宜性和统一性需要全面权衡,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组织、制度、权责、考核等各项标准需要系统有效。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发展基础不均衡

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在制度设计上要求统一和均等,以便提高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质量效益。但是在基层社区实践中,村务监督委员会面临的社会基础、制度基础是多样化、多类型的。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不均衡。由于基层社区的资源禀赋、历史文化、人口结构、经济水平等存在差异,各个社区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意愿程度并不相同。另一方面,村务监督制度发展水平不均等。由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是在已有民主监督制度基础上深化发展而来的,原有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完善与运作情况,决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实施程度和发展水平,不同社区在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制度基础上存在差异。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协同参与不充分

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中,存在参与主体不足和主体之间协同不力的问题。一是系统联动建设不充分。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村级党组织、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具有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共同影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但是,农村基层权力组织之间在村务监督标准化建设中缺乏协调与合作,影响标准化建设的进程和整体合力。二是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推进。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中,由于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壁垒,受掣肘因素制约,造成“碎片化”治理局面。在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法规、标准时,容易出现“政出多门”、重复建设的弊端。同时,在缺乏领导统筹协调的前提下,“九龙治水”的条块体制造成部门之间合作力量不足。三是社会力量协同共建不够。由于地方政府治理理念滞后,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不足,科研机构、地方院校、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难以参与到村务监督标准化建设当中,政府单一主体主导模式导致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人才队伍体系不完善,不利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长效运行。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优化路径

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在实践中受到多重因素制约,出现民主监督实践困境。为此,需要从宏观法律制度、中观协同建设和微观保障机制层面实现突破,探索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可行路径。

(一)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的法律制度建设

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离不开法律制度体系支撑。为此,需要做好如下三项工作:一是完善村务监督标准化建设的法治体系。在强化完善《标准化法》的基础上,国办可制定出台关于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标准化建设的发展规划或战略部署,明确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提供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规范、指导。二是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标准体系。在基层民主监督实践中,根据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参照其他村级权力组织标准化建设的体系框架,继续深化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要素标准体系。[14]三是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努力实现有关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法律、制度、规定、意见或办法等有效衔接,将法治体系和实施标准运用到实践当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的协同参与建设

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一是构建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参与机制。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中,政府要制定制度规范,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引导社会媒介、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主体基础和思想基础。二是构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政府为制度变迁提供了主要动力,[15]在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建立领导统筹协调机制。由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安排,建立跨部门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体统筹和部门协调,运用法治手段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另一方面,建立部门分工合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义务,厘清权责关系,细化分工安排,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共同参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提升整体合力。三是构建基层社区有效参与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根本力量源泉在于基层社区。政府在标准体系制定过程中,需要转变执政方式,收集并采纳居民的合理意见与需求。同时,号召农村基层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当中,真正让居民成为村务监督主体,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三)夯实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的投入保障建设

投入保障机制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必要条件。一是加强信息建设。在村务财务、重大工程招投标、村级“三资”经营管理中,政府需要完善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财务监督信息平台和“阳光村务”平台,构建区、镇、居三级共联共享信息系统,实现纵向监管到底。同时,政府部门之间需要搭建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打破部门之间“信息孤岛”和数字鸿沟,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通过革新手段提高监督效率,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与智能化建设有效结合起来。[16]二是保证资金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充足资金支持。为此,一方面政府通过划拨专项财政资金,给予镇街、村居建设资金和运转经费。另一方面,拓展资金筹集渠道,发动外部社会力量筹集社会资本。同时,鼓励村居社区利用民间资本投入到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当中。三是强化队伍建设。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需要多元智力支持。[17]一方面政府内部需要智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专业人才在标准制定中的作用。另一方面,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与行业团体、科研机构合作治理,寻求外部智力支持。另外,积极培育地方专业知识人才,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工作蓄积人才资源。

(四)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的考核激励机制

考核激励机制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的长效保障机制。政府部门要构建系统联动的考评机制、问责机制和奖励机制,实现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长效运转。为此:一要健全考评机制。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实施过程中,及时跟进督导工作落实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对于落后村居给予指导支持,并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工作与年度考核挂钩,落实考核监督,及时反馈考核结果,保障工作按步骤分阶段有序推进。二要建立问责机制。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制定明确的问责主体、内容、方式、对象、过程等,对于乱作为、不作为、敷衍塞责的部门单位给予严格责任追究,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工作执行落实。三要建设激励机制。设立系统科学、指标清晰的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对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充分调动村务监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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