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梁某于2012年入职江西省南昌某公司担任生产员工,2017年年底与男友刘某结婚,2018年8月初,梁某预产期将至,向公司申请休产假,休假时间为2018年8月底至2019年2月初,共158天。可公司只批准梁某98天产假,未批准其60天地方奖励假。梁某与公司沟通未果,遂向当地人社部门求助。
说法:用人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動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同时,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上述假期天数均以自然日计算,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第二,上述奖励假、特别产假、陪产假,以职工所在单位属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为前提,但不强调职工户籍;第三,奖励假60天仅适用于江西省,我国各省规定的奖励假天数均不同。
其次,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