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全球化背景下的专利平行进口研究

2019-01-29 02:07吉林师范大学经法学院王信
中国商论 2019年24期
关键词:专利产品进口商专利权人

吉林师范大学经法学院 王信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伴随着自由贸易发展的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应运而生。一方面,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壁垒的逐步减少,进出口贸易将会以更快的态势发展,促进了平行进口的发展。另一方面,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等国际条约和多边协定被制定出来。知识产权保护跨越一国疆域成为世界性准则,平行进口问题也随之成为一个突出的世界问题。

1992年发生于日本的“BBS铝制车轮案”是有关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典型案例。该案历经三审,耗时5年,最后由日本最高法院于1997年7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日本的平行进口商的平行进口行为并不侵犯BBS公司在日本的专利权。虽然此案已过去多年,但其三次审理所折射出的理论问题仍然值得我们研究,案件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日本的国家利益取向。

1 案例简介

BBS是一家德国的车轮制造企业,其制作的汽车铝车轮箍在德国和日本都先后申请了专利,并被授权公告。日本的Auto Products Co.(被告一)从德国进口了BBS公司在德国制造并享有专利的车轮后,销售给Lacimex Japan Co.(被告二),并将涉案车轮在日本销售。于是,BBS公司以上述两被告对其在日本的专利权被侵权为由,请求法院禁令,即停止销售其专利产品的行为,并请求法院判决相应的损害赔偿。被告抗辩称,他们的进口和再销售不构成专利侵权,因为BBS已将产品通过合法途径投放在了德国市场,故原告的专利权早已用尽。原告BBS则陈述说,按照各国专利权独立原则和专利权地域性原则,这种国际穷尽理论将无法得到法院被支持。1994年7月22日,东京地方法院参考大阪法院的判例(该案案情为:原告是一家美国公司,对某种机器在日本和澳大利亚享有专利权,被告从澳大利亚进口该种机器的二手货到日本销售。大阪地方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认定原告在日本享有完全的使用权。这个案件一直被作为处理日本专利领域平行进口的判例),判决专利侵权成立。法院认定,日本《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权国际穷尽原则,因此,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到日本构成侵权。

1995年3月23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对该案作出改判,认为该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以报酬理论为依据认可了权利国际穷尽原则,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只被赋予一次机会就公开其发明活得报酬,没有理由赋予其第二次获得报酬的机会。

1997年7月1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判决驳回BBS公司诉讼请求。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已在德国销售专利产品,其既没有与购买者达成不能在日本销售的协议,也没有在产品上粘贴限制销售的标识,这意味着专利权人默许了购买者向日本的出口行为,即平行进口行为。

可见,日本通过BBS案,改变了日本在专利平行进口领域沿用了近三十年的原则,从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其实是权利国际穷尽原则到默示许可原则的选择的变化。

我们不难看出,日本最高法院如此判决,一是为了打开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之门,二是从维护本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出发,作出了国际穷尽原则向默示许可原则的转变,是否允许专利平行进口的决定权仍然在专利权人手中,并没有完全剥夺专利权人阻止平行进口的权利。

从日本的“BBS案”我们可以看出,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系到相关各方的重大利益,甚至会影响到一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和贸易的繁荣。因此,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分析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对于完善我国专利平行进口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 专利平行进口基本问题

2.1 专利平行进口的概念

大量的资料显示,目前在中外学术界,对平行进口概念的界定有较大差别,主要差别在于对专利平行进口产品来源范围的理解不同,而对于平行进口的对象、客体的范畴界定并非本文论证重点,故将平行进口概念简单界定为:同一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两个国家均获得保护后,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被许可人将产品在一国投放市场后,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将该商品进口到其他国家并销售的行为。

2.2 专利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

首先,平行进口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贸易的跨国性相冲突。其次,进口商逐利而动的本质是平行进口产生的经济基础。由于各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及劳动力价格存在较大的不同从而导致了知识产权产品在各国生产的成本存在显著的不同,这就为进口商从事平行进口提供了原动力。最后,各国对平行进口问题在法律上没有达成共识对专利平行进口起到极大促进作用。许多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法律并不禁止平行进口。目前,国际上也没有任何专门的条约对平行进口进行规定,一般都只是约定尊重各国实际情况而制定法律。

伴随着专利国际授权的广泛化,使得专利许可和跨国公司是相同专利产品广泛分布。而生产营销成本的差异,政府的价格控制政策变化,跨国企业的差别定价,汇率市场波动等经济诱因极大地促进了专利的平行进口。究其根本就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的价格差,这样就会使进口商购买那些在国外生产并在国外市场出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国正常物价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从中获取丰厚利润。随着市场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关税及其他各种贸易壁垒在很多产品和商品领域的影响也逐渐削弱,使得跨国贸易成为可能。与此同时,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灰色市场商能快捷廉价地获得全球各地的商品价格信息,也促进了平行进口销售迅速发展。

2.3 专利平行进口对相关各方利益的影响

专利平行进口主要涉及到专利权人、平行进口商、消费者以及进口国的利益。一国对专利平行进口的评价或法律政策取向,其实就是在以上各方中的价值倾向。

2.3.1 专利平行进口对专利权人、进口商利益的影响

对于专利权人,无论是进口国或是出口国,允许平行进口对其影响是负面的。对于出口国专利权人,平行进口会破坏其在各国市场上的定价策略,最终导致收益的减少。对于进口国专利权人(包括进口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授权经销商或独占许可人),平行进口,会使其处于劣势地位,影响前期投入的收回,进而影响其继续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对授权经销商和独占许可人而言,授权经销商在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等开辟了市场后,平行进口商却轻而易举的占据市场,严重影响其收益。平行进口商在未付出任何努力的情况下,却在“搭便车”,无偿分享他人的前期投入和商业信誉。

所以,我们不难看出,允许专利平行进口,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会造成很大损害。而专利平行进口对平行进口商正是基于此,从而获得价格差所带来的利润。

2.3.2 专利平行进口对消费者的影响

有学者认为,平行进口的货物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这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平行进口的货物品质上与国内知识产权人所生产或销售的“真品”没有差异或基本一致,因而平行进口的货物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上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相反,如禁止平行进口,等于赋予国内的厂商专属的独家垄断经营地位,排斥市场竞争,其最终结果必然会由于“垄断厂商”肆意提高价格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3.3 专利平行进口对国家的影响

一个国家是否阻止专利平行进口,往往根据专利平行进口对于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利弊来决定。

对于发达国家或者说科研能力强大的专利大国,往往会选择禁止平行进口。因为这样可以使本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跨国公司进行世界范围内的市场分割,获取垄断利润,同时,还可以阻止国外的低成本产品进入国内,与国内的产品形成竞争的局面,这有助于改善这些国家的贸易状况,弥补贸易逆差。当然,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发达国家对专利平行进口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如本文提到的“BBS案”所涉及的日本立法、司法的转变正是如此。

普遍发展中国家希望允许专利平行进口,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科技不发达,经济实力较弱,那些科技含量高的专利产品都掌握在发达国家的专利权人手中,如果允许专利平行进口,则可以降低这些产品在国内的售价。

3 结语

BBS案对我国的启示在于,开放的经济需要打破贸易障碍,平行进口有利于本国经济的繁荣;我们完全可以在国际公约的框架内发挥独立自主的作用;对专利权国际用尽原则加上默认许可原则的限制,是解决专利平行进口的一个较好做法。此案中日本最高裁判所作出的判决虽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应该说该判决是较为明智的,在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当今世界处于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的“交通规则”。知识经济的核心在于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如果所有的知识都可以付出很少的代价而使用,知识经济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但是,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为保持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一贯支持贸易自由化,这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一国对专利平行进口的态度,体现了一国在专利权人、平行进口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中的价值倾向,也是一国国家利益的体现。目前各国及各地区对专利平行进口采用不同的法律依据有着不同的态度。为了我国的国家利益,我国选择了允许专利平行进口,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今天的低价位市场也许在明天就会成为高价位市场,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必将实现这种转变。所以,对于专利平行进口,我国应该弃用国际穷尽原则而选择默示许可原则,有条件的允许专利平行进口。这既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也避免了整体利益的损失,符合我国的长远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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