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云峰
抗战胜利后,华中抗日根据地的苏中、苏北、苏南、淮北四个解放区连成一片,于1945年10月29日成立了统一的苏皖边区政府。为了广泛地发动妇女参加土改、生产、拥军、支前等运动,中国共产党积极推行妇女解放政策,组织了妇救会,颁布了一系列妇女解放的政策与法令,推动传统婚姻的变革。关于革命根据地与解放区婚姻变革的研究,近年来出现了不少成果。①主要成果参见:江沛、王微:《传统、革命与性别:华北根据地“妻休夫”现象评析(1941—1949)》(《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 期),岳谦厚、张婧:《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女性婚姻关系解体时的财产权》(《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3 期),杜清娥、岳谦厚:《太行抗日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待遇及其冲突》(《安徽史学》2016年第3 期)等。学者们论述了共产党在根据地推行婚姻变革的成效及婚俗改革中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但采用多元互动的视角来考察婚姻变革的成果尚不多见。解放战争期间,随着社会的剧烈变革,婚姻形态也随之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民众在婚姻变革中对婚姻新政绝非一味被动地接纳,而是会做出理性应对。采用革命与性别、政府与民众互动的视角,关注妇女在婚姻变革中的主体性,将有助于理解婚姻法令与实际执行中的存在距离。此外,中西方妇女解放的主要目标和逻辑起点也有所不同,不能简单移植西方妇女解放的概念、话语、方法,而应该更多地关注传统沿革的本土因素,更多地使用中国本土话语。
苏皖解放区十分重视妇女动员,1945年12月9日,中国共产党华中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妇女运动的指示》明确指出:“我们更要进一步巩固解放区,如果占华中人口半数——1200万妇女,她们的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经济生活没有基本改善,那是很困难的。”①参见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中共淮阴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苏皖解放区》,1999年内部编印,第47 页。1946年1月20日颁布的《苏皖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确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1946年4月2日通过的《华中解放区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决议》规定:“蓄婢纳妾,抢亲,抢寡妇,杀女婴及私生子,虐待童养媳,贩卖人口等等恶习惯,除通过各种有组织的群众和群众团体来进行宣传教育外,政府亦须明令禁止。”②参见注释①,第246 页。这些法令和文件为解放区婚姻习俗的变革提供了依据。
传统社会除了包办婚姻盛行以外,还存在纳妾、买卖婚姻、婚姻论财、片面的贞操观念等婚姻陋俗。苏皖解放区颁布的各种婚姻政策、法令对传统封建婚姻陋俗产生了剧烈的冲击,带来了乡村婚姻关系的巨变。
在传统社会,由于农民生活的贫困,买卖婚姻盛行,还有一些女性被迫为妾,难以主宰自己的命运。在苏皖解放区,买卖婚姻、纳妾等陋俗被革除,婚姻可以更多地反映个人的意愿。为了吸引妇女参加和支持土改、复查工作,解放区积极解决妇女的种种痛苦问题。在阜宁益林等地,解放区要求:“运动中应结合解决妇女本身的,如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童养媳、打骂种种陋习,在土改运动翻身斗争中,提高妇女在家庭与社会上的地位。”[1]此外,1946年1月20日颁布的《苏皖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确定了婚姻自主的原则,其中第二条规定:“婚姻之缔结,以男女双方自愿自主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2]84苏皖解放区新式婚姻法令的推行,使得民间出现了自主婚姻的曙光。比如,江苏如皋县童养媳袁美英在何庄周子芹家做丫头,老板想霸占袁美英做小老婆,她哭了三天三夜没有吃饭。解放军到来后,反动地主逃走,袁美英最终与隔壁家的雇工季远祥自由结婚。
一些妇女由于贫困被迫就范于买卖婚姻,在解放区建立后得到了解救。例如,江苏省溱潼县陈燮尧被地主霸占的老婆在土改后重新回到自己家中。“十一号建良乡枪毙了恶霸刘金章,被刘霸占去的老聋子陈燮尧的老婆细巧儿和老聋子破镜重圆,老聋子今年已五十八岁,他老婆带家来只有三年,生了一个女儿就被刘金章霸占了去做小婆娘,同房有卅三年,女的今年也五十四岁了,公审大会上老聋子上台诉苦说‘我替人家做大伙计,我妻挨霸占去几十年,还有个姑娘挨他卖给人家,至今我没老婆’。当场四百多个人提出要老聋子家夫妻团圆,教女的当场表示态度。细巧说:‘我一定同我家聋子过日子不欺他,如有欺他你们拉我枪毙。’当下由贫农团长王进芳领头,放鞭炮送他夫妻家去。”[3]
在传统社会,即使人们婚姻不美满,离婚现象也十分少见。苏皖解放区赋予女性离婚与解除婚约的权利。例如,江苏东南县海东区民本乡的何桂芬在民运工作队的帮助下,解除了旧婚约,走上了革命的道路。1948年的《海启大众》曾刊登了一则离婚启事:“本人在去年和北园乡东平村龚朝品的女儿龚兰如结婚,现因意见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特此登报声明!启事人 邱安康。”[4]在苏皖解放区的农村,登报离婚属于新鲜事物,但反映了民众婚姻观念的微妙变化。
在传统婚俗中,婚姻论财现象比较普遍,讲究门当户对。女性在择偶时大多愿意选择经济、家庭条件较好的人家。在苏皖解放区,妇女的择偶观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东台县有一首民谣:“蝴蝶双双采花忙,小妹妹低头想情郎,不要浪荡摇手汉,只要农家勤俭郎。三耕六耙九锄田,一季收成抵一年。要是懒汉不出力,金田也要变荒田。”[5]随着土改的推行,地主与富家子弟不再是妇女择偶的首选。妇女在结婚对象的选择上由注重门第、财产,转为注重男性劳动能力等自身因素。
传统社会,由于农民受到地租及高利贷剥削,生活十分贫困,因此娶亲较为困难,很多男性农民沦为单身汉。由于减租减息政策和土改政策的实行,使得农民在经济上翻了身,婚嫁率也有所提高。在宿怀县顾河区赵集乡,崔保佃户李开渠“种地主杨玉山八十多亩地,平时受尽虐待,辛苦如牛马,年成好仅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若遇歉年,一家四口就要挨饿。自实行民主政府减租法令后,去冬减租得到两石多粮食(内芝麻六斗),因得以油推生产,剩下的油渣留喂牛,现在光景一天比一天强起来,娶上了亲,还雇了一个小伙计帮着干活。佃户何长太种地主杨世祺九十亩地,家里有十几口人,弟兄六人均没讨老婆,减租后何长太花四万多块钱接了亲,老三卖糖球推油进行副业生产,生活也渐渐过好了”。①参见江苏省档案馆:《减租减息以后,淮北路西农民翻身,穷汉都能娶亲成家》,档案号GB-004-001-008。正如苏中根据地东台县的《翻身谣》所唱:“东西地,长又长,小三娶个大姑娘。在家能纺纱,下坡能帮忙。人人见了喜洋洋,都说小三命运强。小三摇摇头,不是命运强不强,亏了救命的共产党,要不是分到八亩东西地,哪有我小三娶的大姑娘。”[6]
新式婚姻法令对传统婚姻习俗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引起了新的婚姻习俗及观念的萌芽,但是苏皖解放区婚姻习俗变革过程中也遇到种种制约因素,性别与革命、传统之间出现了对立与冲突。苏皖解放区虽然提倡婚姻自主,但由于传统习俗的制约、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以及革命与女权的复杂关系,使得婚姻自主的实现程度是有限的。
在苏皖解放区的婚姻变革过程中,虽然革命给妇女解放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性别与革命之间存在难以回避的冲突。
首先是性别服从于革命。妇女在新政权的建构中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放,但她们也是革命动员中的重要资源与对象。解放战争期间,很多妇救会成员和基层干部将结婚作为动员新兵参军的条件。由于贫穷和乡村社会性别比例的失衡,很多贫苦男性无法结婚,而结婚成家、延续香火又是农民无法推卸的责任。基层干部在了解青年男性的这种心理后,因此在征兵活动中往往以帮助其结婚为承诺。例如,盐阜区的姚建女不断动员其未婚夫参军。“新街区南桥乡妇女委员姚建女同志,在区扩会上自动报名动员未婚夫参军,由区里回来后,自己就跑到她丈夫家去动员,她的未婚夫当时没有承认,以后又集中了六个妇女去帮助他动员,又没有成功,当天到夜,又把她丈夫李永贵动员到乡里开会,首先全体乡干部替他打通思想,以后姚建女又当面对她丈夫说:‘你这次去参军,我保证好好的到你家过日子’,乡干部也接着对李永贵谈:‘你是一个青年,都没有你女人进步,你如这一回去参军的话,是最光荣的,你们夫妻二人都是光荣的,如不去的话,非但你一个人不光荣,而且你女人也不光荣’,经大家与他打通思想以后,李永贵思想搞通了一些,就说:‘我可以去,但我外面剃的些头,还有些账去把那个呢?’姚建女又说:‘你去,只要开条子丢把我,甚么事都有我负责任!’李永贵又说:‘我明年去吧,我本月十八好日子呢,东西都买现成了’,姚建女说:‘你不去参军,要结婚等到革命成功!’干部对他谈:‘如你这回去参军,我们今天就动员姚建女同志到你家去,不用花一钱钞就同你结婚,结果双方都承认了,干部随时就替他借衣服礼物,当夜就结婚,刚刚桥子头有两个人家现成的轿子和婚礼,并且又是好日子,于是全体干部及妇女共四十二人送亲,结了婚,李永贵保证参军。’”②参见江苏省档案馆:《南桥乡姚建女同志反复动员未婚夫参军》,档案号GB-014-004-009。所谓择日不如撞日,在参军动员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妇女积极分子和乡村干部往往将结婚作为动员男性农民参军的条件。只要男性农民肯参军,彩礼与礼节可以一概简化,这对他们是很有吸引力的。在参军动员中,女性也在参军动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女性通过与战士结婚,充当战士的贤内助来帮助与支持革命。
其次是婚姻自由与保护军婚的矛盾。为了保证军人安心从事革命,苏皖解放区颁布了军婚保护条例和军属优待条例,要求妻子做到对革命军人的忠诚,并积极生产,以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1949年4月5日颁布的《华中行政办事处、苏北支前司令部关于切实保障革命军人婚姻的通令》规定:“凡系革命军人妻室,不论已婚或未婚,在未得其丈夫本人同意正式宣布离婚或解除婚约前,任何人均不得与其非法结合。”③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志编辑室:《江苏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1941—1949),1988年内部编印,第200 页。保护军婚政策对于安定战士的人心、维护部队的稳定是完全必要的,但作为军属的妇女们要独自承担生产与生活的重担。解放区不断宣传男性参军打仗、女性生产持家的模范,成为理想家庭组合的象征。例如,在东台县唐洋区,“××乡杭开鹤同志,本来决定在廿四日结婚的,廿二号那天在乡干扩大会上,听了扩大武装的消息,便自动报名参军,他说:‘我虽然在后天结婚,但不打走反动派我们也不得过好日子,我自愿参军。’第二天便由乡里送到区招待所,区里一了解这件事情后,立即在廿四号排队送他回来结婚,区政府区委会合赠大旗一面,上面写‘丈夫参军保国,老婆生产兴家’,杭同志身戴大红花,还拿着一朵红花送新娘,杭同志张开嘴也只是笑,对招待员说:‘今天费了你们的大神,我只有参军到前方去多打反动派,来报答大家。’”[7]在解放区,男性积极参军参战来支持革命,而军属则面临着家庭劳动力缺乏和身心痛苦的双重考验。解放区不得不在“婚姻自由”与“保护军婚”之间进行着微妙的平衡。
第三,阶级取代门第成为新的择偶标准。在土改过程中,一些女性被作为奖励嫁给积极分子、基层干部和贫农。“角斜区沿北乡××村村长陈宝山,家住离滩河口三节地,沿河口一里路,环境紧张时坚持斗争,平时做事认真大公无私,去年土改中得田不足,生活没有改善,爷儿两个,住两间破丁头屋,名虽种了六亩田,都是黄猫儿走过看见背脊骨的忽地,这次复查中贫雇农会上大家提出陈村长为我们吃苦,再叫他吃亏,说不过去,公议换三亩好把他。会上有个贫农梅以苏,苦吃苦做,劳动起家,有个十七岁的惯宝儿姑娘,当场愿意许配把陈村长,乡长联夏主任同意,合家子贫雇农个个拍手称好,陈村长这次换到好田,又配婆娘,真是双喜临门。本村妇男老小都说:‘做人要学陈村长,不愁田来不怕没婆娘。’”①参见江苏省档案馆:《陈村长一门双喜》,档案号GB-017-016-022。在解放战争与土改运动中,贫雇农翻身,原有的门第观念被打破,贫农、军人、基层干部成为理想的择偶对象。然而,在乡村权力秩序重建过程中做出的婚姻选择未必都是理性的,这对日后的家庭、亲属关系造成了诸多的隐患。
虽然苏皖解放区颁布了诸多新的婚姻政策、法令,提倡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但是农村主要的经济形态仍是小农经济,家庭是基本的经济单位,是支持革命的经济基础。共产党在妇女运动中所强调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妇女经济独立等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性别矛盾与家庭矛盾。解放区在婚俗变革实践中低估了乡村传统家庭的作用,过于强调妇女权益的做法使妇女工作站在男性的对立面上,因此遇到不小的阻力。实际上,性别矛盾与家庭矛盾大部分是可以调和的,妇女在反抗家庭压迫时并没有完全与家庭决裂。在小农经济的条件下,无论是基层干部、男性农民,还是妇女本身,并未从根本上摆脱封建礼教的束缚。婚姻自由政策仍受到乡村传统习俗的严重制约。例如,在苏北泗沭县,“过去很多丈夫是靠妻子吃饭的,然而丈夫,依然保持了他的特权,妻子仍守着‘夫唱妇随,嫁鸡随鸡’的老一套,因此今天不仅妇女思想上如此,群众的思想里亦如此,即干部本身在思想上亦没有清除了封建色彩,对妇女工作亦没有从精神上认识——不敢接近妇女,男女接触总不顺眼,对妇女工作无信心等。”[8]
泗沭县陈碾村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解除妇女痛苦时,受到一些男性及婆婆的阻挠。“首先村干部就推诿责任,他们认为这工作做不好;只告诉妇救干部说:‘刘×的老婆是受苦对象’,之后别的就不问事了。同时又对客观情况估计不足,因而失败。当该村刘×妻子积极要求诉苦的时候,妇女干部去征求她丈夫(×合作社干部)的同意,哪知五更头他借卖布名义跑来家,以‘婆婆挨斗我脸没落搁’、‘和你离婚’、‘我去参军’等话来威胁她,又说些甜言蜜语,加上婆婆说几句好话,结果第二天会上她便一口咬定‘我不受罪’,虽然当场有人证实了她受罪的事实,但是已经没有用了。”[8]从中可以看出,男尊女卑的观念在民间仍根深蒂固,父权制在乡村社会的影响远未消除。乡村男性干部既是共产党政策的代言人与执行者,又是乡村社会中农民的一员。他们在处理婚姻问题时仍会受到传统伦理观念与乡村人情关系的影响。在乡村社会,夫妻矛盾很少诉诸社区,而多由亲属、宗族内部协调解决。干预外人的家庭内部事务会让对方难堪,婚姻法令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在推行过程中依然离不开乡村的传统观念与形式。
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受到很多限制,她们的活动空间还很有限。胡立珍在《淮海区妇女运动回忆》一文中谈道:“在发动妇女的过程中,我们也曾经遇到过不少困难和阻力。敌人的造谣、破坏,使群众不敢接近我们,甚至把女儿、媳妇藏起来。几千年封建社会男尊女卑世俗偏见的阻碍,使许多家长们怕青年妇女开会散了心,不走正道;怕女儿自己找婆家;怕被带走;看不惯男女一起开会,说什么男女授受不亲。因此,开起会来常叫老太太当‘代表’,应付差事,拖青年妇女的后腿。”①参见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史资料》,1983年内部编印,第29 页。传统社会主张“男主外,女主内”,对女性的活动空间亦有严格的限定。在解放区民众传统观念还没有完全改变的时候,宣传男女平等,妇女解放难免遇到种种阻力。
在传统社会,女性在家庭中是不掌握财产权的,她们在经济上大多依附于男子。苏皖解放区在土改时明确规定妇女拥有产权,如1948年的《妇女问题讨论意见》,该意见提出:“确定产权以后,姑娘与寡妇(出嫁改嫁)或离婚者,土地可以变卖变买,农会与政府不得干涉。”②参见江苏省妇女联合会、江苏省档案馆:《江苏省妇女运动史料选》,1984年内部编印,第334 页。苏皖解放区虽然在政策上规定妇女可以带田出嫁,并可以单独立契,但是遭到一些基层男性干部的阻挠。他们包办或代替妇女写契,实际上等于一张空头纸片,妇女并未实际拿到产权。例如,苏北根据地张集乡在土改复查时,一些基层干部在给妇女立契时包办代替。“开始土复时,即号召要在复查中确立产权,小大姐出小契,大娘大嫂并名写契,但仅在乡干部中布置,而未深入教育妇女群众,因此形成干部包办代替。例如,桥槐村妇干挨家凑粮食与鸡蛋,卖钱买契纸,自己找人将全村大小姐都写了小契,存在自己家里,汇报时说:‘我这村妇女产权都确立了。’其实很多小大姐不知写小契这回事。有些虽然拿到契纸,但未指明地界。”③参见江苏省档案馆:《泗沭张集乡复查中怎样发动组织妇女》,档案号GB-006-006-003。在中国传统社会,财产都是男性单系继承的。虽然苏皖解放区在婚姻法令上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在民间,女性要得到并支配自己的财产并非易事。
传统社会,妇女受“三从四德”伦理的束缚,没有离婚的权利。根据地赋予女性婚姻自主的权利,允许其自由结婚、离婚。但是,一些妇女却未能正确理解婚姻自由的意义。有的妇女滥用婚姻自由的条文,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如东南县启西区直本乡的妇联主任朱兰芳,“到丈夫施家(未结婚)骗到头绳衫、金环儿、布、豆等东西后,就要和施家离婚,夫家母子两个哭得伤心,当时农会解决,把骗的东西退出来,批准离婚,交把妇女会处理,一直到现在也不处理。像这样毛病的妇女干部很多,都没有严格处理,仍然在村里跑来跑去,参加演戏、出风头,群众很不满,妇女工作也做不好。”④参见江苏省档案馆:《新民村妇女没发动,大家重选领头人》,档案号GB-004-015-008。按照《苏皖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约得请求解除,但不得以对方贫寒影响生活为理由。”[2]85但在实际的婚姻过程中,嫌贫爱富的做法仍是部分女性应对生活的一种选择。
土改中,有些男性干部将婚姻与政治成分挂钩,借口老婆是地富成分而要求离婚。“有些同志本来对家庭那个老婆不满意,想‘改组’,以前提出组织不同意,现在可以‘光明正大’地说:‘我的老婆是地主成份,不能再同阶级敌人再结合下去。’这些种种想法做法动机,都不是真正从党的利益出发,因此,真正这样做了也不能解决自己放弃了地富思想。”[9]由于新的婚姻政策、法令从颁布到实施,为普通民众所理解、接受尚须时日,那么来源于五四妇女解放话语的婚姻自由政策与乡村社会并无直接渊源。一些民众对土改政策的误解与滥用也就导致了解放区婚俗变革中的种种问题。
在土改时,有很多地主、富农家庭的女眷通过与贫农或军人结婚的形式来规避清算斗争。面对土改斗争,妇女不都是听天由命的弱势群体。她们往往将婚姻作为应付突发状况、使家庭与财产少受冲击的形式,保护自己和家人免遭斗争以及财产免遭分割。对于地富家庭女眷来说,通过与地方干部、战士、贫农结婚,就可以改变成分,或者利用婚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来减少土改风暴对其的冲击。对于贫雇农和农村地方干部来说,由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宽裕,因此通过和地富女儿结婚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或解决娶妻的问题对其具有吸引力。这种特殊条件下的婚姻形式并非出于完全自愿,而是为了应对生存的需要。由于夫妻双方生活环境、思想观念的差异,这些婚姻在婚后往往会出现问题,比如,夫妻不和睦,贫苦的男性难以养活原本养尊处优的女性,一些地富家庭的女眷借口婚后感情不和而提出离婚或出走,导致男性人财两空。有的干部与地富女儿结婚后则丧失阶级立场,包庇地主,使土改难以彻底展开。如,海启县博诚乡胛村的徐庙大,要找地主苏庙林的女儿做老婆,包庇苏庙林,农会不准,他就说:“我情愿勿翻身一定要她做老婆的。”后来在党员大会上教育他,还是不肯改好,结果大家把他开除出党,叫他好好反省。[10]1948年,海启县新权乡在复查中发现,很多干部受地主富农勾引,毫无立场地和地富家庭的女儿、小老婆结婚,并在婚后工作消极,甚至阻碍复查。如该乡翻身副主任张钱坤,原来工作很好,自从和富农陈大邦的寡妇媳妇结婚后,大家都不理睬他了。安康村贫农陆秀来在讨了大地主张家仓祥粮户的小老婆后,不仅工作不积极了,而且也不参加开会了。[11]在土改政治斗争的背景下,地富成分的女性通过“下嫁”贫雇农来规避政治斗争的做法与婚姻自由的宗旨并不相符。
新的婚姻政策、法令颁布后,在民间普遍落实,并非易事。由于解放区主要的任务仍是军事斗争,婚姻自主、妇女解放仍是有限度的。不同阶层、身份的民众对新式婚姻法令并非一概遵从,他们以各种方式进行应对,从而使婚姻政策的具体落实与文本规定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切实推行婚姻新政、实现妇女解放,苏皖解放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消除婚姻新政推行中的阻力。
针对地方干部不愿意给妇女地权的做法,泗沭张集乡“先通过农会召开家长会议,打通思想,提出:‘不给闺女地,出嫁受人罪,做父母的也心头难受’。从他们切身利益来动员;再召开小大姐会,提出:‘现在不要契,到人家穿吃不能当家’一口号来打通思想,组织要契小组到各人家庭要契,并指明地界。由要契小组亲自参加清丈。当时要契情绪高涨,张圩村张二姐不要家里给她孬地,找要契小组一块去交涉换得好地。在确地界时,许多小大姐都亲自慎重地砸上‘武夫灰’和‘麻面蒲’。在整个发动妇女写契过程中,以小大姐和寡妇出小契为主,对一般结婚妇女则未强调:全乡小大姐有小契的共一八○人。”①参见江苏省档案馆:《泗沭张集乡复查中怎样发动组织妇女》,档案号GB-006-006-003。在传统社会,虽然有重男轻女的观念,但是在农民家境尚可的情况下,即便财产有限,父母还是愿意给女儿一些陪嫁的。所以,单纯强调性别矛盾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只有打通思想、做好工作,并发动女性主动争取自己的权益,才能维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了解决妇女解放与家庭利益的矛盾,中国共产党在“四三决定”中就对妇女政策进行了调整。该决定要求妇女积极参加生产,增进家庭和睦,使妇女特殊利益与家庭利益、革命利益相一致。解放战争时期,苏皖解放区进一步要求妇女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以争取自身解放。《华中解放区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决议》要求:“发挥广大农村妇女的劳动生产热情,并提高劳动能力,身体强壮的青年妇女应打破习惯限制,学会掌犁掌耙以提高经济地位,增进妇女福利。”②参见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中共淮阴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苏皖解放区》,1999年内部编印,第239 页。该决议还指出:“广大农村妇女因经济不能独立,往往为了买针买线和副业生产原料及成品销售,引起不少困难和家庭纠纷。”③参见注释②,第242 页。许多家庭矛盾,如婆媳矛盾、夫妻矛盾表面上属于代际矛盾、性别矛盾,实际上根本原因在于生活的贫困。因此,女性积极参加生产,改善家庭生活有利于缓解家庭矛盾。苏皖解放区通过组织合作社,发展副业生产,如做鞋子、打斗笠、编草帽、扇子、蒲包等,或组织鸡蛋会得到收入来换取日用品。妇女通过参加生产劳动获得了收入,使婆婆和丈夫重新认识了她们在家庭中所起的作用,这对于改善妇女家庭地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了使民众正确理解新式婚姻政策、法令,推动文明婚姻习俗,苏皖解放区在民间积极开展正确的婚姻观念教育。解放区开办妇女识字班、民校,加强识字明理教育,“进行正确男女关系的教育”。《华中解放区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提出妇女文化教育的内容,包括妇女卫生、保婴知识、婚姻问题、恋爱观、女权问题等。①参见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中共淮阴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苏皖解放区》,1999年内部编印,第243 页。阜东县五汛区也积极对妇女开展教育,使妇女们懂得男女平等的道理。“五汛区河东村妇女为求得自己的真正解放,遂组织妇女学习小组,日里做生活,晚上参加到村里去上课,并自带灯油。她们说:‘我们要与男人们肩并肩,我们的头脑就要开化开化,懂得些大道理才对。’”[12]启西妇女筹备会则讨论了妇女要从哪些方面翻身,其中包括文化翻身,“识字懂道理,要能做到会话会写和男人一样。”[13]通过对新式婚姻、家庭观念的宣传,妇女摆脱了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并自觉接受与践行新的婚姻理念。
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婚姻自由、妇女解放的过程中,遇到了乡村父权制残余的种种抵抗,而争取战争、革命胜利的大局又决定了性别矛盾要服从于阶级矛盾。因此共产党在解决妇女婚姻家庭问题时,将维护妇女权益与促进家庭和睦相结合。泗阳县十区在小组里讨论并解决了“斗争后会不会离婚”“是不是没法收局”等问题。唐大尧的童养媳要出头诉苦,她的家人知道后进行威胁和利诱,并将她关在家里,不准其接触干部,以使其妥协。由于组织周密,有一名劝夫归队的孙二姐经常去鼓励她,并向她保证“今后没罪受,你要离婚,我们完全负责”,因此她坚持了下来,直到召开说理大会,发现了积极分子150 人,她们在大会上有组织地发言,保证了说理大会的成功。当地干部在会后进行劝慰和解说,使双方都能取得团结。[8]共产党坚持政治与伦理的统一,使妇女工作获得了有效的进展。“这一斗争的胜利轰动了全区妇女,他们已经初步认识了妇救会的力量,因而掀起十八村的妇女积极要求并进一步进行说理的热潮,结果都一一获得胜利的解决,里仁镇阎学明的老婆,严□先生儿媳妇,樊苏村樊家儿媳妇等均在各个说理会上诉苦,并谋得解决,各家长均具结保证不再虐待。同时除陈碾村庄施氏,逼死八十三岁老婆婆,周和村周××与妻子虐待老娘也遭到了斗争,这一般认为把妇救会单纯解决儿媳妇痛苦的错误观点完全打破了,更促进了妇女工作的开展。”[8]妇救会不仅帮助解除媳妇的痛苦,而且反对虐待老人,提倡家庭和睦,建立平等互敬的家庭关系,这些都得到了民众的认同。
为了防止地富家庭女眷通过与基层干部或贫雇农结婚的方式来逃避土改斗争,苏皖解放区针对妇女婚嫁问题制定了阶级成分的划分标准。“甲、嫁给贫雇农三年,可根据其本人情况,可改变其成份。乙、地主女儿嫁于贫雇农五年者,可改变成份。这以上两种情况,所以如此规定,因为三年至五年,已改造她劳动了。”②参见注释①。通过参加劳动,地富家庭女眷在贫雇农家庭中得到了改造。此外,共产党不断提醒与教育干部及贫雇农站稳立场,不要为地富所迷惑。《海启大众》就告诫战士不要跟地富的女儿结婚,以免被其麻痹。“最近有许多地富,把女儿嫁给贫雇农和战士进行迷惑麻痹拖尾巴,削弱群众战士斗志,前几天有两个抗属到部队里来拖儿子尾巴,要和地主的女儿结婚。九连住在北花家仓时,两天中来了十多个抗属,倒有八个和儿子谈着准备和地富女儿结婚的事情,弄得战士思想上很活动。所以我建议各地干部、贫雇农要站稳立场,不要和地富女儿结婚,以免上当。”[14]通过明确划分阶级成分的方法以及对贫雇农干部开展教育,解放区有效制止了地富利用婚姻手段逃避斗争的做法。
为了发动广大妇女支持解放战争与土改运动,苏皖解放区颁布了一系列婚姻法令和新政,对传统婚姻习俗起了一定的冲击作用,解放区民众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新式婚姻的洗礼。但是,新的婚姻法令和观念要为民众所接受尚需时日,婚姻习俗的变革受到了种种因素的制约。性别与革命、乡村传统存在复杂的矛盾纠葛,部分民众未能真正理解婚姻自由的理念,对新式婚姻法存在着误解与滥用的现象。地主、富农阶层的女性面对土改与政治风暴,往往将婚姻作为规避斗争的手段。面对婚姻自由政策在执行中的诸多问题,苏皖解放区对妇女、婚姻政策进行了调整,协调女权与革命利益的关系,鼓励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缓解家庭与性别冲突,加强新式婚姻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家庭和睦,对干部与贫雇农开展阶级立场教育,等等。通过种种努力,苏皖解放区有效保证了婚俗变革的实施,动员了广大妇女参与土改、支前、拥军,有力地支持了解放区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