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度根基和精神支撑

2019-01-29 17:21党日红李明舜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基本国策权益妇女

党日红 李明舜

中国妇女十二大报告指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要筑牢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政治保障、制度根基、物质基础、精神支撑。[1]53本文拟就如何筑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度根基和精神支撑谈几点认识。

一、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新时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把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是党和国家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的男女平等原则的新的定位与升华,也是中国政府顺应和推动时代潮流,对联合国提出的“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的积极回应。早在1995年于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首次提出了要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1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将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纳入了纲要所确立的总目标;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首次写进了全国党代会的报告之中;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则再次予以重申。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讲话中提出,到国务院文件规定,再到以法律形式确认,直至写进全国党代会的报告之中,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始终如一地高度重视和持续不断地深化发展。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一个永恒主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今天,人民期待更加公平正义的新生活,更加渴望人人获得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2]3因此,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与落实,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政治的角度看,把男女平等确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坚持的根本政策,是中国共产党顺应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并结合我国妇女解放与发展的现实需要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的角度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我们党对妇女发展认识上的一次理论飞跃,是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运动、妇女发展、妇女事业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论述,则是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国妇女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从法律角度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3]115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法律制度方面表现为我国始终如一的宪法要求和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始终贯穿在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之中;从权利角度看,“平等是人的最基本权利,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准则,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理想状态。”[4]59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认并保障了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公领域还是在家庭生活私领域,无论是在法定的权利和机遇方面还是在现实的利益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妇女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基本人权;从文化角度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的核心内容,其主要目的是要建设平等、和谐、文明的性别关系;从道德角度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范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国家价值目标和价值导向层面,还是在公共价值理念和价值判断层面,平等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标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具有特殊的价值意义。[5]5

二、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筑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度根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最需要的就是法治保障、制度保障。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需要进一步夯实制度根基,建立健全理念先进、责任明确、针对性强、措施有效、执行力强的法律政策。其中,有关强化国家,特别是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和补强妇女发展短板的制度措施尤为关键。

党和国家一向重视妇女权益的保障与维护。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即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指导下,把实现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到国务院文件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认,再到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都彰显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有效地促进男女平等,国家在不断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了妇女发展纲要,不断健全工作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社会动员,形成了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的国家机制并取得显著效果。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制中,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在消除对妇女的直接或间接、制度性或事实上的各种形式歧视方面,在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都负有极其重要的职责。我国宪法明确了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并从三个层面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利用它手中的行政权力和可支配的各种资源,发挥主导作用,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政策体系、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同步推进,为妇女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救济。强调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还必须防止和克服现实中和思想上存在的男女平等问题妇女化、妇女问题妇联化的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妇联作为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组织,在新时代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妇联组织“在新时代担负着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1]73-74由此不难看出,妇联组织在实现妇女权益方面发挥的是维护作用。尽管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曾规定妇联要“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但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明确规定妇联“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法律对妇联组织职能从“保障妇女权益”到“维护妇女权益”的转变,体现了立法者对妇联职能的再认识,对国家责任的再明确。因此,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国家,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妇联组织,妇联组织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促进和推动作用。

筑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度根基必须建立健全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从源头保障妇女权益,发现和消除制度性的性别歧视。由于法律建构过程的公正与否影响到法律建构结果的公正性,因此要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真正贯彻到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之中,防止可能对妇女权益实现造成不利影响的制度出台,从源头杜绝对妇女的制度性歧视,就必须从男女实质平等的视角,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同性别影响的分析评估,把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充分体现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政策的全过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着力于增强政策法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将他们对性别平等的认同感转化为实际行动,把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体现在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中,从源头上推进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建立健全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是发现和消除制度性性别歧视的利器,特别有利于预防那些我们积极推动的制度性措施在性别影响方面的负面效果。通过性别影响评估机制使先进的性别文化融入制度中,细化法律政策中保障妇女权益的原则条款,活化法律政策中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僵尸条款,优化法律政策中涉及妇女权益、影响男女平等的中立条款,强化法律政策中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保障条款,补充法律政策中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空白条款,真正实现“在立法决策中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在改善民生中高度关注妇女需求,在社会管理中积极回应妇女关切,使男女平等真正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实践证明,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已经成为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不可缺少的程序,成为充分体现先进性别理念的制度载体,成为有效促进男女平等的积极措施,成为预防性别歧视的重要制度屏障,同时也成为妇联组织进行源头维权的崭新平台。[5]3

筑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度根基必须在新制定的妇女发展纲要中,注重补强妇女发展短板,促进妇女平等、协调和全面发展。新时代的中国妇女努力与新时代同行,为新时代建功,展现了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新风貌,妇女发展水平全方位提升。党和国家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过程中,结合我国妇女发展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宪法要求和男女平等的原则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贯穿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各方面,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迈出历史新步伐。[1]41-42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受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受长期以来重男轻女、男尊女卑落后观念的影响,男女平等在现实生活中远未真正实现。新时代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补强以下妇女发展的“六不”短板:一是不平衡问题,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妇女发展还不平衡;二是不平等问题,即男女权利、机会、资源分配以及义务责任的分担仍然不平等;三是不充分的问题,即社会对妇女潜能、才干、贡献,特别是对妇女生育、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等认识仍然不充分;四是不富裕的问题,即还有很多妇女处于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状态;五是不安全的问题,即妇女往往成为违法犯罪等各种侵权行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六是不尊严的问题,即社会上存在的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歧视严重损害着妇女的尊严。上述妇女发展的“六不”短板的问题彻底解决,才可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之间的地位平等、人格与尊严平等、权利和机会平等、责任和义务平等以及结果与利益上的平等。

三、弘扬社会主义的先进性别文化,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弘扬社会主义的先进性别文化,为男女平等的实现提供精神支撑和道德确认。众所周知,文化对于人类的极端重要性就在于,任何包括法律政策在内的制度规范都与特定的文化密切相关,都必然建立在一定的文化基础之上。从这种意义上说,制度规范的生命蕴藏于文化之中,特定的文化为特定的制度规范提供了其产生和发展的场景和条件,制度规范的落地实施也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都是以先进性别文化为基础的。所谓先进性别文化,指的是与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性别平等时代潮流相并进,以男女实质平等为核心内涵,有利于性别平等、公正、和谐发展的文化。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构建男女两性相互尊重、良性互动、和谐相处的性别关系。

无论是保障妇女权益还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归根到底还是要实现男女平等。同时,妇女问题也是一个人权问题,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这已经是国际共识。妇女解放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妇女作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家庭问题也是认识、理解和解决妇女问题绕不开的话题,西方的女权主义者无论其流派如何,都把家庭问题和妇女的解放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也认为,妇女的解放和家庭问题的解决密不可分,认为“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文化最根本的作用就是以文化人,对人进行塑造。文化塑造人,文化是怎样的,在此文化氛围下生长起来的人也是怎样的。长期以来,男性中心文化是主流的社会文化。这种文化渗透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制度,塑造着男女不同的社会性别角色,形成了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等对妇女的歧视性看法。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社会性别观念和行为限制了男女两性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造成了男女不平等的现实。要想改变,就必须解构男性中心文化,解构建立在男性中心文化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要实现男女平等,就必须建设一个平等的社会制度,创造一个平等的社会文化。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先进性别文化之间在目标、核心价值方面是完全一致的。从法律政策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最大的障碍就是现实生活中依然盛行男性中心文化。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社会性别观念,对男女两性都有着极为确定和固化的认知。这种认知对男女两性的社会分工、社会角色和责任进行了不同的分配,并且将这种社会角色的分配不断地合理化、正常化,这已成为束缚男女两性发展的枷锁。因此,要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就必须解构传统的男性中心文化,建构以男女平等为核心价值取向的先进性别文化。男性中心文化是在长期的男权社会中建立起来的。其核心的观点在于:从社会地位的角度来看,男性中心文化坚定奉行“男尊女卑”;从社会权利的角度来看,男性中心文化一贯主张“男主女从”;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男性中心文化特别强调“男外女内”;从社会的见解角度来看,男性中心文化始终认为“男高女低”;从社会形象的角度来看,男性中心文化竭力塑造“男强女弱”。

男性中心文化是男女平等的最大思想障碍。它不仅是女性自我束缚、自我迫害的利器,还是男权中心社会轻视女性、漠视女性权益的思想工具。因此,要彻底地实现男女平等,全面地平等地保障妇女人权,破除男尊女卑思想,创造有利于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思想文化氛围尤为关键。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先进的社会性别观念对男女实质平等的实现和妇女发展所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充分认识到倡导和建构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所具有的重大现实意义。努力使社会主流的性别观念和性别文化成为促进男女平等的助力,而不是阻力。否则,在一个充斥着女性形象被商品化、女性形象被客体化、女性形象被符号化、两性关系被庸俗化的文化氛围里,有关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制度再好、再先进,也会被这种落后的性别文化所淹没而失效,更难以落到实处。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社会的道德判断往往比法律判断更关注。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跳出单纯的法律规定,以更开阔的视野审视妇女权益问题,必须站在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的道德制高点上考虑法律责任的适用,做出完全符合男女平等法律要求的裁判,使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完美地结合起来。如果背离了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的道德制高点,司法机关对法律责任的适用,不论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适用还是刑事责任的适用,都将背离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制度的立法初衷。因此,妇女权益案件法律责任的适用必须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把一个案件的处理,扩大为对社会的舆论和价值取向予以正确的引导。因此,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过程中,一个长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彻底消除否定女性平等地位、贬低女性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侵犯妇女合法权益、限制妇女平等机会的落后性别文化所造成的阻力。

新时代弘扬社会主义的先进性别文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穿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解放和发展的全部工作中。妇女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一样,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新是引领中国妇女发展和实现男女平等的巨大动力。其中,理论创新引领着妇女发展方向和男女平等的推进,制度创新是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重要保障,科技创新为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增添助力,文化创新则为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优化环境。协调发展有利于强调妇女与经济社会之间协调发展,注重妇女与男性之间平等和谐发展,要求补齐妇女发展短板,增强发展的均衡性。同时强调要重视不同政策之间的协调性,保证男女平等贯彻始终且贯彻到方方面面。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实现男女平等的必由之路。中国实现男女平等的事业从来不是封闭的,必须顺应和引领国际妇女运动的潮流。

男女平等与妇女全面发展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永恒主题,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男女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持政治正确的时代要求,是始终如一的宪法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使命要求。因此,“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面筑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度根基和精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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