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佳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1992年上海成为对外开放保险业务的首个试点城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作为第一家外资寿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保险业始终坚定不移地奉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在对外开放上保持渐进的节奏,稳步推进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2017年,我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这也正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的可喜成就。同时,我国信守“入世”承诺,积极引进外资险企。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共有外资保险业营业性机构71家,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1.03万亿元,同比增长13.33%;2017年全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140.06亿元,同比增长35.7%,占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的5.8%。当前,在各国积极参与构建世界金融体系的大背景下,我国进一步推进保险业对外开放步伐。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在对外开放方面亦保持一种谨慎而渐进的节奏。我国保险业国际化既是“引进来”也是“走出去”的过程。本文从特殊时间点切入,对我国保险业开放政策以及不同阶段所取得的成效进行阶段性的梳理,根据政策演变脉络来理解我国保险业国际化的轨迹。
第一阶段:中国保险业国际化的探索阶段(1978—1992年)
此阶段我国保险业开放主要是在特定地域和部分业务领域、以探索的方式进行,开放的程度有限,这一阶段的国际化方式主要创造条件、小范围地“引进来”。首先,1979年起,国务院在沿海省市相继设立经济特区,为对外开放做好相应的准备。其次,在经济特区筹建完备过程中,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和保险业发展,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设立分公司,之后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在华设立代表处。根据银保监会的数据统计,截至1998年,以美国AIG为代表的数十家国际保险集团在北京设立了16家联络机构。在改革开放的助推下,外国保险机构纷纷在我国设立代表处和联络机构,这一方面有利于我国本土险企更直观地了解国外保险公司,进而增进交流;另一方面,大量的联络机构和代表处的设立也为外资险企之后进入中国市场打下了基础。
第二阶段:中国保险业国际化的试点阶段(1992—2001年)
此阶段的国际化主要体现在,经历了探索阶段之后,外资保险机构开始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尝试着走出去”。
1992年上海成为对外开放保险业务的首个试点城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作为第一家外资寿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友邦第一次将个人营销的销售模式带入中国,在友邦的影响下,我国保险业的个人代理渠道才正式发展起来。1994年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获准在上海成立分公司,这是第一家进入我国财产险市场的外资财险公司。随后,1996年中国第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也在上海注册成立。此后试点城市逐步扩大至广州、深圳等。在近十年的的试点过程中,一批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保险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截至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外资保险公司29家,且保费收入增长也较快,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加到2001年的32.8亿元。2000年,原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这对我国保险监管机制与国际接轨有重大意义,也是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试点阶段走出去”的范例。
第三阶段:中国保险业国际化的全面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此阶段我国保险业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主要表现在融入全球金融体系的进程加快,并以新兴市场名义在国际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2001年中国加入WTO,在承诺期内履行保险业的全面开放承诺,在开放业务领域和地域范围方面逐步扩大。其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01年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国际化进入新的历史阶段。2004年完成三年过渡期后即按照入世协议具体细则放开了外资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和业务(法定保险除外)限制,基本实现了全面开放。比如在寿险方面规定:扩大合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东持股比例,允许外资人身险公司经营全面的寿险业务,以及取消外资保险公司就非寿险、个人意外和健康保险有关业务向指定再保险公司分保的要求等。在财产险方面,以2012年放开交强险的经营限制为标志,产险的经营范围全面放开。2018年,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到51%,三年以后不再设限。除此以外,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放开保险外资经纪公司经营的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同时,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这标志着我国寿险业开启全面开放进程,我国保险业发展将进入新阶段。
保险机构国际化主要指跨国保险公司的建立和运营,这也是保险业国际化发展的高级成果。跨国保险公司通过自身的经营战略、保险资金国际市场运用、兼并收购等方式会对传统保险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保险业国际化的进程。当前,我国保险机构积极探索走出去,参与国际保险市场。
首先,中资险企通过上市的方式从海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参与国际化。比如,从2003年起,先后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平等保险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中国人寿、中国平安还同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海外上市,既为中资保险企业筹集了大量资本,又扩大了其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为其国际化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其次,通过保险资金海外配置来提高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和影响力。再次,我国保险业海外并购规模持续增长。2016年上半年,我国海外并购规模为65亿美元,超过了2015年全年的资金并购规模。安邦在海外兼并收购过程中表现较为突出,比如投资2.2亿欧元收购比利时FIDEA保险公司、投资1.5亿欧元收购荷兰VIVAT保险公司100%的股权、投资1.1万亿韩元收购韩国东洋人寿57%的股权。最后,中资保险企业的海外机构、服务范围和保险业绩有所增加,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2013年,我国在海外营业或非营业保险机构超过50家,但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2016年11月,中国人寿在英国设立代表处。
保险市场国际化主要是指一国按照相应的政策或规章制度要求合理有序地对外开放国内保险市场,积极做到“引进来”,丰富国内保险市场,增加“鲶鱼效应”,这也是保险业国际化的重要表现。如图1所示,2004—2017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其中2017全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140.06亿元,同比增长35.7%。与此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领域限制也渐次放开,可以看出在我国保险业国际化的进程中,保险市场国际化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和经营领域的逐步放开,形成内外联动的双向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国内保险市场形成多主体、宽领域和多样化局面。
▶图1 2004—2017年外资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
保险业务是指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承保、理赔相关的活动。因而,保险业务国际化应该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引进来”,即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以及所附属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后续活动;二是中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走出去”,在国际市场上为本国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为国际市场的他国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三是中资再保险的“走出去”,参与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风险的分担。随着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中国渐次放开外资保险公司业务领域,大量的创新型险种也被引进来,例如,外资寿险公司可以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养老金和年金服务,业务范围和中资寿险公司一致;产险公司方面,以2012年放开交强险经营限制为标志,外资财险公司和中资财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基本一致。同时,中资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在积极地“走出去”,如中国太平通过太平英国等旗下子公司为中资企业海外拓展提供保险保障;安邦保险集团通过韩国东洋人寿开展海外保险金对中国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业务,助力中国经济发展。最后,中资再保险也在积极参与国际化进程,是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领域。
保险服务国际化主要是指保险服务贸易,目前我国保险服务贸易进出口额都保持增长,可以看出保险服务国际化发展较为顺利。此外,我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资企业到沿线国家投资,必定会面临很多不确定的风险,而保险可以为中资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进而也对中资险企的服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也在积极布局,以中国太保为例,首先,在保险产品上,太保积极为境外人员提供系列保险产品,主要以“海外无忧”为出国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障;整合战略合作伙伴和各级分支机构的资源和优势,为国内客户的境外资产提供一揽子承保方案;成功开具业内首张海外业务国际信用证,进一步提升中国太保在海外市场的声誉和形象。其次,在管理经验上,太保产险通过机制设定和考核激励,有效调动各地分公司拓展海外业务的积极性。最后,优化保险服务上,太保产险不断创新产品服务和合作方式,积极助力“一带一路”建设,通过战略合作、承保代理、保险经纪、行业商会等多渠道展开的海外保险服务网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保险监管国际化是指根据国内外保险市场的变化情况,对现行监管政策进行“废改立”,并结合一国实际情况与国际监管经验接轨,进而达到规范和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目的。随着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保险企业跨国经营的监管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目前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基本通过海外上市、设立代表处以及购买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份这三种方式达成。显见,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的方式相比,在路径上相似,然而在结果上却迥异。这一现象不利于我国资本“走出去”,也与目前全球化进程中各国积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大背景相违背。此外,我国保险资金海外运营情况也较差。从运用比例上来说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比例的上限为其资本金的15%。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7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实际比例仅为2.3%,远远没有达到15%的上限。从投资方式来看,我国保险机构热衷于投资海外地产,投资方式较为单一,这将不利于我国保险业资金配置和资金运用水平的提升。
随着近些年的对外开放,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主体逐渐增多,然而其保费收入规模并未对中资保险公司带来压力。如图2所示,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虽然一直在保持增长,但是保费占比一直较低且保持稳定。同时可以看出外资寿险公司的发展要好于外资产险公司。此外,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以外资寿险为例,一是公司组织机构矛盾凸显。寿险外资公司的股权比例限制是入世协议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外资股份不能超过合资公司的50%一直是不可突破的限制。从目前外资寿险的股东背景可以看出,外资在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多以选择大型国企作为合资伙伴。这种做法在一开始有利于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但随时间推移也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现象。二是外资寿险公司业务发展滞缓。一方面在于经营效率降低,另一方面是公平问题,目前外资独资寿险公司只有友邦,对其他外资寿险公司来说缺少公平发展的机会。况且目前整个寿险市场几乎由中资保险公司把控,缺少“鲶鱼效应”。当矛盾到达一定极限时,总有一方要退出,但根据我国之前的政策,后果只能是外资寿险公司最终转变为中资寿险公司,这不符合当时政策制定的初衷。
在2001年的入世协议中,关于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开放亦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政策,在具体实践中也是最先选择开放国内再保险市场。但是经过近些年的发展,中资再保险出现了业务开拓缓慢、国际市场上份额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中资再保险公司较少,目前仅有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财产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家本土专业再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从实现承保国外风险来看,水平依然很低,其中仅有中再集团初步实现承保国外风险——6%的集团业务是接受分入的境外再保险业务。但是与国际再保险巨头如慕尼黒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的70%以上的境外分入再保险业务相比,相距甚远。
保险服务贸易是我国服务业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保险业对外贸易总额得到了快速増长,但是总体规模较小,国际竞争力较弱,保险服务贸易逆差持续拉大。如图3所示,我国保险服务贸易逆差由2000年的23.63亿美元増长到2014年的179亿美元,呈现逆差不断扩大的趋势,从2000年至2013年期间,逆差从未扭转过,且呈每年扩大趋势。
▶图2 2004—2017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
▶图3 2000—2015年我国保险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
保险业的国际化过程也对我国金融安全防范水平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技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积极参与构建世界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提高对外金融安全防范能力和对内金融市场的监管能力尤为关键。对内来说,比如取消外资寿险公司股权比例限制后,如何保持外资保险公司合理地进入中国市场,以及进入国内市场后怎样监管的问题。对外来说,中资险企在积极“走出去”的过程中,应该加强监管,避免由于监管不足而引发和传染国际金融市场风险。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保险业在“引进来”的同时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保险业国际化进程加速,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发展较为滞缓,市场规模小,并未产生明显的“鲶鱼效应”;其次,中资保险公司在海外布局的整体效果较差,保险服务贸易逆差持续拉大;最后,在积极应对保险业全面开放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安全防范水平与监管技术亟待提升,这对保险业的监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上述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下文将分别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1.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动力不足
中资保险公司国际化缓慢主要原因是动力不足。目前国内保险市场尚未饱和,市场潜力大。近年来,我国大力支持和鼓励保险业发展,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保险业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保险业要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并提出到2020年我国保险密度要达到3500元/人,保险深度达到5%。因此,在国内市场空间大且政策支持的双重利好下,中资保险公司怠于“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
2.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缺少整体布局意识
在海外机构设置方面,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方式单一。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在海外并未设立独资保险公司,国际化程度不足,这也导致海外业务办理在国际市场上依托不足,整体服务能力差,影响海外市场拓展。此外,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中对外资险企进入我国市场在监管上较为严格也导致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时,部分国家因其机构在华受到限制而对中资机构准入采取严格对等措施,使中资机构海外发展受到影响。
在资金运用方面,我国保险资金海外投资方式较为单一也是有深刻原因的。在资金运营方式上,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条例》鼓励保险资金“走出去”参与国际资本市场,并且可运用资金比例不断扩大。然而,实际情况却与预想背道而驰,保险公司在进行海外资产配置时,在资金运用方式上多采用购买海外不动产、酒店等方式,而且资金运用规模远低于制度规定的上限。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外汇管制制度和保险资金运营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当然,与我国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海外市场上运用过程中注重短期收益也有一定关系。
再保险国际化方面,相较于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国际化要求更高,也最能体现一国保险业国际化水平。然而目前中资再保险海外机构少、承保能力低。海外业务少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我国再保险起步较晚,承保能力相对较弱。第二,从全球范围看,目前再保险企业国际化发展环境不容乐观。一是2008年金融危机至今,全球原保险市场总体持续疲软,导致再保险需求增长缓慢;二是为争夺份额,国际再保险市场步入价格竞争阶段,再保险费率持续下降;三是无论是发达、发展中还是落后地区,都已普遍呈现国际(区域)再保险巨头主导、争相割据的局面,而且其本土化发展迅速。在此不利竞争态势下,中资再保险国际化发展须做好充分准备,应对诸多挑战。
在保险服务贸易方面,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额虽然逐年增长,但是增速低。首先,我国跨国公司数量较少,因此保险服务贸易出口额相对较低;其次,由于中资保险机构国际化水平低、服务能力差,国内企业在海外市场投资经营时,也多数选择购买所在国本土保险机构的保险服务;最后,发达国家在全球化过程中,跨国公司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当前经济高速发展,国内市场大、跨国公司多,在外资保险公司本身承保能力较强的情况下,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进口额势必会增加,也导致保险服务贸易逆差逐渐拉大。
3.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功能式微
入世谈判时,保险业既是最艰难的部分之一,也是在谈判后期我国能顺利入世的关键一步。在制定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时,我国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在保护本土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以市场换技术”。股权比例限制背后更深层次的东西是限制外资独资寿险公司的商业存在。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外资保险市场规模较小,并未对中资保险公司造成威胁。
首先,对于外资寿险公司来说,除了友邦是独资寿险公司,其他的都是以合资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对于合资寿险公司来说,一方面中外管理理念的差异,导致合作过程中决策的博弈时间较长,双方争夺话语权,造成巨大内耗;另一方面中方股东对于寿险长期经营理念的认识不足,部分中方股东在短期内就期望看到经济效益而忽略长期稳健经营和整个市场的布局。这些都为公司平稳发展埋下了隐患,也使外资寿险短期内发展较为粗放。
其次,对于外资产险公司来说,以2012年放开交强险市场为标志,我国产险市场全面放开,但是外资产险的市场份额一直较小。目前我国产险约75%的保费收入是由车险贡献的,而车险市场具有很明显的“本土性”,且在2012年前,外资产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交强险的资格,只能经营车损险。所以,作为理性的消费者,在一家中资保险公司同时投保车损险和交强险的便利性要高于分别在不同公司投保。在这一现象的影响下,大多数外资产险公司一度停办车险业务。2012年取消交强险经营限制后,外资产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也未见起色,车险市场仍然被中资保险公司占有,且中资保险公司多年深耕车险市场,拥有大量的忠实客户,在理赔服务上也更具便利性。
再则,我国虽然通过一系列政策渐次放开了保险市场,然而在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或者已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在增设分支机构时,依旧要经过监管机构较为严格的审核,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拓展产生了抑制作用。
1.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实力相对较弱
中资保险公司在海外布局较为缓慢也和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这一客观因素有关。尽管当前我国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在2017年原保费收入已经达到世界第二的规模,但是整体上来看,我国保险业实力仍然较弱,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此外,发达国家保险市场趋于饱和,我国保险技术低,因此进入这些市场难度较大,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又存在基础设备不完善、风险大等问题;同时,国内外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同、经营理念的差异也是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难的客观原因。
2.国际环境不稳定,风险管理挑战大
我国保险业积极对外开放的本质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走出去”。当前国际环境不稳定,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的过程也面临一些外部风险,增加了风险管理的难度。在国际局势上,一方面,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多将我国作为第三次全球化进程中最大的竞争对手,在国际贸易和全球资源配置过程中对中国有较多遏制,这既增加了中资寿险“走出去”的风险,也增加了其海外市场的业务风险;另一方面,“一带一路”连通中西亚,中资企业大量走出去,进而带动保险的需求,这对我国保险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对我国保险业“走出去”也有一定冲击。
首先,政府在政策制定上应该鼓励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但是针对险企规模的不同,应该区别对待。比如,针对大型险企应该鼓励其建立跨国公司,进行整体布局;而对于小型险企,应该鼓励其更多依托国家战略或国家项目,例如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对中资企业承保。从整体上来看,在保险业国际化初期,应通过政策手段予以推进,将保险业“走出去”与国家发展战略相协调,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
其次,政府在政策制定上针对外资险企也应该做到积极“引进来”,增加市场“鲶鱼效应”。比如当前我国放开外资寿险公司股权比例限制,那么政府部门也应该及时做好政策落地工作,完善政策实施细则。政府在制定寿险业开放政策实施细则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宏观层面做到循序渐进,根据市场反应,适时推出政策实施细则。在整体布局上应该及时对股权限制条文进行修改,从根源上解决此前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当外资寿险进入中国市场或者进行股本调整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监管政策,比如在操作层面如何审批、如何监管,监管机构如何介入偿付能力监管等。其二是在微观层面,在三年过渡期内监管机构应该为三年后政策的制定做好前期准备,包括做好数据收集、典型案例分析及监管经验的积累等。
最后,政府在制定监管制度时,应该做到监管经验和技术与国际对接,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国近些年在保险领域取得的成就也充分证明了监管政策的制定和监管技术的提升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一是政府监管机构应该积极配合,在制定监管政策和实施监管行为时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二是在监管政策的制定上要有完善的监管逻辑,在宏观上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三是我国保险业在积极“走出去”的过程中,在保险监管政策的制定上,一方面要尽快做好国际监管经验对接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和国家经济安全制度做好衔接,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首先,中资险企应该转变经营理念,积极进行海外布局。一是在“走出去”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国家,根据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等因素进行梳理划分。对风险较高、法律法规限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以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形式展业,其他的则以子公司的形式展业,采用不同的展业方式以规避风险获取收益。这样,在“走出去”的初期,依靠国内总部支援。在后期,通过“走出去”来获取国外市场的数据、经营理念等与国内总部共享,提升我国保险业整体实力。二是保险资金在国际市场运用上,应该进行多元化配置,提高保险资金海外运用规模,根据不同国家的特点以及风险采取不同的运用方式,改变传统的资金运用方式单一的做法,将风险进行合理分散。
其次,中资险企在“走出去”时,应依托相应国家战略,在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把握机遇,拓展国际保险业务。例如在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中资险企应该为沿线国家的企业以及中国民族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拓宽沿线国际保险市场,增加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
最后,利用自身优势,做好风险防范。未来我国中资保险公司应该坚持以谨慎的态度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在当前国际贸易局势不稳定的情况下,我国保险业“走出去”要紧跟国家政策,做到和国家战略布局相一致。针对具体的风险,保险业应该发挥自身风险管理的优势,在主观方面可以提前进行风险测算,规避风险,客观方面可以充分运用再保险等方式进行风险分散。此外可以通过入股或其他方式和本土险企进行合作,进而开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