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验对中国治理“僵尸企业”的启示

2019-01-28 07:45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艾丽燕
中国商论 2019年12期
关键词:僵尸企业四国僵尸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艾丽燕

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刘少华

2018年1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可见推进完善我国处理“僵尸企业”的措施已经迫在眉睫。

1 “僵尸企业”的定义和识别

经济学家彼得·科依第一个提出了“僵尸企业”的概念,是指失去再生恢复能力,无力再进行生产经营,本应被破产并退出市场,但是依赖政府的救助资金、银行的贷款资金或者是从资本市场进行借贷、融资而得以存活下来[2]。怎么来认定为“僵尸企业”,官方当前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有许多专家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虽然各省和专家对“僵尸企业”提出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不尽相同,但“僵尸企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停产;(2)持续亏损;(3)资产负债率高。其实质是企业丧失了持续经营和依靠自身现金流的能力,简单地说,僵尸公司是指因各种原因未能按照企业市场化原则及时淘汰,依靠外部“输血”维持生命的公司。它未能恢复生机,就形成了更重的负担和更多的坏账,积累了更多的风险,为了避免风险的暴露,金融机构和政府只能进一步捆绑,一旦这些风险得不到承保,就会对当地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构成更大的威胁。

2 国际上处理“僵尸企业”的措施

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四国在处理“僵尸企业”的措施上存在着相同和不同之处。

四国相同之处:(1)出台针对银行业、劳动方面的法律。四国都针对本国银行业出现的不良资产的严重问题颁布相应法律,对不良资产进行审查和清理,针对本国处理“僵尸企业”导致的就业问题,出台相应的法律对劳动者进行相应补贴、培训和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强调政府的及时干预和引导。四国政府在面对“僵尸企业”问题时,四国政府都及时出台相应政策,引导相关企业进行破产重组或者政府运用财政手段,帮助困难企业和问题银行解决存在的问题。(3)注重市场手段的关键作用。四国在应对“僵尸企业”时都以市场手段为主,政府从旁协助,以防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而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动荡,导致问题的进一步恶化。(4)加快对问题企业的破产重组。四国政府都注重对问题企业、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使其进入破产程序,被破产,从而清出市场,减少对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降低对本国经济的不良影响。

不同之处:日本在应对“僵尸企业”问题时,主要是针对本国银行业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出台产业再生法案和设立产业再生机构,对问题银行及其问题资产进行回收、处理,缓解银行业的坏账压力;美国主要是针对国内汽车行业的“僵尸企业”问题,制定了不良资产救助计划,通过财政手段,为本国存在困难的汽车公司提供资金,使其能够生产经营下去,同时政府以援助资金入股企业,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对企业管理进行适当干预,在问题解决后,及时退出企业管理,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德国处理“僵尸企业”的最大亮点在于完善劳动力再就业体系,面对德国鲁尔区产业的转型升级,大量传统劳动者面临失业问题,德国政府针对这一问题,颁布相应法律、出台相应政策,对传统劳动者进行就业再培训,培训费用由政府出资保障,妥善解决了劳动者就业问题;韩国采取通过以金融机构为主导的方式清理“僵尸企业”,以政府和银行共同支持的方式成立一个企业,通过该企业对国内的“僵尸企业”进行控制、管理和清出。

3 对中国治理“僵尸企业”的启示

3.1 加强相应配套设施和法制建设,建立合理规范的退出机制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还比较落后。以破产法为例,中国在2007年实施了新的破产法。然而,由于破产程序繁琐、冗长,破产管理人的水平高低不同,缺乏实行真正的破产法的措施,也不可能为那些需要破产的“僵尸企业”提供畅通无阻的出口渠道。此外,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来对待转型的“再生”企业,减轻商业银行的负担。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商业银行存在潜在的动机去保护“僵尸企业”。因此需要政府针对“僵尸企业”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来增加相应的贷款门槛,同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评估鉴定“僵尸企业”的各项经营状况,并帮助其顺利的进入破产或重组程序。

3.2 明确政府角色定位,以市场经济为主,政府调控为辅中国“僵尸企业”的出现与政府干预市场的规律密切相关。

政府对市场运作的干涉往往会导致“僵尸企业”规模庞杂,扭曲市场资源的流动。为低效的“僵尸企业”提供资源,致使资源配置失衡和行业内生产产出率偏低。因此,中国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理,应该制定一个长效的评估预测机制,政府相应的业务应该交由市场来决定,减少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并使公司股东完全负责。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大力支持行业企业通过跨区域方式整合过剩产能,积极配合和帮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对于中央政府和部委,我们要认真运用产业政策,支持新兴和战略性产业,防止这些企业在政府的保护下盲目生产和扩张,防止它偏离市场轨道。

3.3 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僵尸企业”

在中国处理“僵尸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复杂的,地方政府和银行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会存在隐瞒“僵尸企业”实际状况的现象,“僵尸企业”的改造也必然会遭遇重重阻力。为此,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一个相对独立、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产业再生组织,避免产生政府、银行、企业等各方利息相关者互相推卸责任的困境,产业再生组织将建立相对公平公正的标准,因其独立性可快速的推进“僵尸企业”问题的处理。第二,通过产业再生机构,可以帮助企业退出或者冲击业务结构和经营战略,提高资源利用的有效性,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的整合。只有在建立了“私人和公共”产业再生组织后,国家才有效地防止了“僵尸贷款”,这使得企业能够专注于重建,并迅速振兴企业。

3.4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劳动力再就业

健全就业培训和安置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防止在处理“僵尸企业”问题时产生连锁反应。重工业企业,如汽车,轻工业企业,如纺织业,承担着为中国人提供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因此在企业破产或企业改造后再培训工人的过程中,都有必要考虑失业职员如何妥善安置的问题。在现行制度下,政府在就业压力下,只能被动的为落后的生产能力的企业提供财政资金帮助。因此,政府应该从根源着手,健全企业员工流动轮换轮岗制度。加强企业职工职业技术培训教育,通过签订培训合同工和创新等方式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下岗职工的心理负担和生活压力。确保下岗职工顺利分配和再分配,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4 结语

在处理“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根本在于建立合理规范的退出机制;以市场经济为主,政府调控为辅;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僵尸企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清出了数量庞大的“僵尸企业”,减少了对社会的负担,维护了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保障了政府的各项措施能够有效实行,保护了债务人、债权人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要正确认识企业破产重组,破产起算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强调政府在处理“僵尸企业”的重要作用,还要重视企业破产清算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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