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焕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1620)
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基本途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同时,也应持开放态度,借鉴发达国家工伤预防的管理经验。本文主要介绍和评价法国、加拿大、日本的相关情况。
1893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是法国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大法,企业和员工的所有劳动行为,均能依法处理。1918年,法国对职业健康方面法律进行了修订。之后,将《关于就业伤亡的补偿》增加了有关工伤预防与工伤补偿等条例,工伤保险基金与其他基金一同管理,每年提取7%—8%作为工伤预防基金。此外,雇主必须支付工资的1.5%作为保险费用,并对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主进行罚款,一同作为工伤预防基金。
法国安全生产工作最大的特色之一就是建立科学的工伤预防体系,其工伤预防分为三个进程:低级预防,减少事故量;中级预防,降低危险性;高级预防,避免事故再发生。其中,工伤保险追求收入和支出之间的总体平衡,不追求结余,如果上一年度超支,则下一年度将调整保险费率,确保收支平衡。
法国食品、环境及卫生安全局(ANSES)与欧盟职业安全健康署(EU-OSHA)保持密切的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合作,该部门2013年度工作经费预算1.3亿欧元,自1999年起每年公布8000多项相关意见。在法国,平均每150家企业就有一名监察人员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他们主要负责工伤预防工作在各类企业的有效开展和指导。企业主既是产品的生产者, 也是工伤事故的责任者,企业须根据员工数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医生,员工数每50人及以上配备1名职业医生,50人以下的须聘请1名职业医生。这些职业医生负责建立企业员工健康档案、检测企业工作环境、参与工伤事故的处理以及进行职业病防治等。
近年来法国因工伤每年死亡人数均在600人以下,法国平均工伤事故10万人死亡率在5以下,有88%的法国企业确立了预防工伤事故的政策。2018年,法国的工伤事故达到10万人死亡率为2.5,工伤预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拿大各省都有工伤保险的立法权。在20世纪初,魁北克省首次颁布了《雇主责任法》,该法案规定工伤事故的责任即使不在雇主,雇主也必须承担工伤事故的后果。1914年,安大略省第一个创立了工伤保险体系,并制定了工伤保险法案。自20世纪90年代起,加拿大政府开始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干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应对日益增多的因工伤事故引起的纠纷。
加拿大70%的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启动了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计划,多数企业在工伤预防方面采用多部门参与式管理。
加拿大政府每年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的3%-5%作为工伤预防费用。以哥伦比亚省为例,该省每年工伤预防费的提取率为3.48%,以保证工伤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所有企业都有一个负责安全生产的内设部门,作为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的执行机构。拥有20人(含)以上员工的企业需建立一个联合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拥有6至19名员工的企业应该推选职业健康与安全代表。委员会或代表的职责内容有: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参与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状况投诉、根据事故和处理结果签发警告和停工令等。对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政府会对其进行责罚,例如加征保险费用,费率最高可达30%。
每年6月的第一周为加拿大职业健康与安全周,用于开展各类宣传和培训活动。各行各业都会组织健康与安全协会,协会为业内公司提供安全培训、指导和劳动用品开发等服务。与此同时,加拿大还拥有大量职业健康与安全自愿组织,这些组织成员分享成功经验,互相帮助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统计数据显示,参加此类团体的企业发生严重工伤事故比例比没有参加这种团体的企业要低。
2011年以来, 加拿大几乎所有省份的工伤事故率都呈现下降趋势。2017年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最安全的省份,工伤频率最低,为1.09%。阿尔伯塔省以1.39%排名第二,新不伦瑞克省以1.43%位列第三名。
日本政府在20世纪初就提出了工伤事故的赔偿制度,颁布了《矿山法》和《工场法》。1950年后,又颁布了《劳动基准法》和《劳动者灾害赔偿保险法》,在之后近半个世纪里,政府对其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几乎所有的行业;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和职业康复中心;完善长期待遇制度;建立家庭康复护理体系,这也间接促进了家庭护理服务和医疗设备租赁等行业的发展。此外,日本政府颁布了《劳动者安全卫生法》《劳动者健康福利法》等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
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在正常补偿之外,必须明确工伤预防的内容,并对与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日本劳动省基准局采取人事和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工作。劳动福利事业团是日本工伤预防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建立工伤医疗中心、工伤疗养院、工伤康复中心等;为企业提供贷款和专家咨询,改善工作环境;在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同时,也为工伤人员的康复及工亡家属提供帮助。
日本各地都建立了区域工业保健中心,企业实行垂直管理制度,3000多名安全生产监察员积极在工作场所实施安全和健康教育。日本设立了全国工业安全周和工业健康周,对无工业事故发生的企业实行奖励制度;宣传指导材料包括安全数据表 (SDS);在改进心理健康和过度劳累方面,引入压力检查系统,建立精神卫生门户网站“心灵的耳朵”,开设关于因工作过度而导致的身心健康问题的电话和邮件咨询窗口。另外日本还有直属的国立劳动安全研究所、国立劳动卫生研究所、国立健康和营养研究所3个研究机构,为政府的工伤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日本的工伤保险基金采取统一管理模式,像一个极富调节功能的大蓄水池,其优点十分显著。从1982年到现在,日本的工伤死亡人数一直处于平稳下降趋势,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统计,日本15~64岁的“适龄劳动人口”约有7600万人,2010年日本工伤事故达到10万人死亡率为1.5,工伤事故死亡率极低。
三国的工伤保险制度都建立较早,经过近百年的实践已较为完善和成熟。从覆盖面来看,三国几乎将所有面临工伤风险的工人都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中,法国的学生群体也参与工伤保险。从保险缴费方式来看,三国均采用浮动费率与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各类行业和职业的风险差异设定相应的费率标准,风险小则费率低,这可促进小风险企业自主参与工伤保险,促使高风险企业做好工伤预防管理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从给付情况来看,三国将医疗康复补助与现金补偿相结合,为工伤人员提供了充分保障。与此同时,通过判定工伤水平、设定等待期等制度,有效防止了一些工伤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
由于法加日三国的国情和治理模式的差异,使其工伤预防体系各具特色。法国企业根据企业人数配备职业医生及安全监察员,不仅政府出资建立研究所,而且社会上拥有一批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咨询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加拿大各行业均成立健康与安全协会,在工伤预防制度中注入了行业协会及企业共建原则,加强了行业和雇主对工伤预防的管理责任。日本工伤预防制度主要由政府统一运行,更有利于工伤预防制度的有序推进。
从三国的制度分析中得出其经验:法律成为工伤预防制度实施的坚强后盾,有效推动工伤预防的发展;对行业和职业风险进行细分,灵活的费率制度是工伤预防实行的保证;实行“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有机结合。
借助信息化平台,鼓励企业员工学习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学习成果实行积分制度,积分可以用于企业工伤预防缴费的减免,实现职工和企业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进而形成企业全员参与的效率提升、激励共荣的工伤预防机制。
工伤预防的有效开展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和支持,发达国家的工伤预防资金基本上占工伤保险支出的7%以上,设立专项工伤预防基金有利于顺利做好工伤预防培训和科研。从基金使用角度来看,它主要用于监督和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改善工作条件,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和咨询等。有数据表明,增加工伤预防的支出可大大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使工伤保险基金施展更大的作用。
职业与行业风险分类越详细,工伤保险费率越能准确地与事故风险相关联。与此同时,切实发挥行业费率与浮动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达到企业公平负担的目的, 于企业的工伤预防有着更直接的激励作用。在差别费率的设计过程中, 应考虑因素包括:工伤人员补偿的充分性和公平性、康复治疗与重返工作岗位、筹集资金成本分摊的代际公平、工作场所安全等。但也有学者认为,虽然通过工伤保险费率调节促进工伤预防的做法有一定效果,但也存在削弱工伤保险互助功能的问题,费率调节并非“越细越好”,应掌握适度性原则。
当今在“互联网+”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下,可将互联网与工伤预防工作进行深度融合,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提升工伤预防工作的创新和科研能力,例如有关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的面板数据,我们可以用R语言、Python等进行深度发掘和处理。
通过梳理法加日三国的工伤预防实践,可以看出这些国家都有完善的工伤预防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能部门、清晰的职责权限、充分的资金保障和科学的教育培训,从静态工伤预防体系设计到动态工伤预防管理,体制成熟且完善。我国可学习借鉴这些国家工伤预防的先进经验,继续对工伤预防进行科学的研究和规划,进而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预防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