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态度与科学方法去认识、把握和妥善处理,统筹协调深化改革与加强法治建设这两方面的工作。我们首先要在实践中灵活地处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具体矛盾,继而在理论上把握两者互动的规律。面对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我们党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使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达到新的高度。首先,坚持加强与改革相关的立法工作,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始终做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统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不仅涉及立法问题,而且涉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其他法治环节,需要妥善协调两者在各环节各方面的关系。在具体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发现某项改革措施与法治要求相冲突,有关主体可以根据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及时将冲突的问题和相关建议上报有权机关依法加以解决。相关机关应依法启动修法或者释法程序。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此,我们既强调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做到在法治框架下对各种利益依法、公正、合理进行调整;又善于通过授权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执法裁量、法律解释等法治方法为改革实践保留试验空间,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同时,更加注重培养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掌握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本领,带头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林如是说,《人民日报》,2019年4月11日)
一是要在重点领域充分释放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法律实施要着重发挥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功能。为此,要抓实重点领域的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高度重视民生领域、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治运行实效。二是在高质效的法治实施中彰显“人民中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科学合理的机制、严格规范的实施维护重大公共利益、防范各类社会风险,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通过高质效的法治实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施各环节切实贯彻平等保护,维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三是要使法治实施与深化改革耦合衔接。经验证明,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持续深化,“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法治中国建设也必须突破瓶颈,迈向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高级阶段。高质量的法治实施无疑就是这个瓶颈。法治实施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各项重大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使我国法治实践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相适应,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协同,步步为营、扎扎实实,全面建成法治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4月3日)
一定意义上,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直接实施法律,只是其职责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领导和支持民众实施法律。因此,要像打造营商环境一样打造法治环境,让民众在法治环境中迸发出实施法治的宏大力量。一是鼓励民众大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和谋取合法权益,有效落实“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不断增强民众实施法治的动力。二是鼓励民众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用法律约束自己,不实施违法行为,推动民众依法自治;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守法的人受到保护,得到奖励,违法的人付出代价,受到惩罚。三是鼓励民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支持民众依法大胆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行为,以保护自己、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奖励民众见义勇为,让民众争相成为法治的捍卫者、保障者。四是鼓励民众自主解决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纠纷,通过健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为民众自主解决纠纷和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方便和条件;要坚决打击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行为,让滥诉缠讼的人付出信用和经济代价,尽量减少民众依法自主解决纠纷的成本。五是鼓励民众依法监督、支持、配合执法司法人员正确实施法律,倡导民众理性监督执法司法活动,畅通民众监督执法司法活动渠道,打造民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相互监督、相互支持和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关系等。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4月10日)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立法保障的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立法作为法治要求中的首位要求,在整个政府法治化发展建设中起着基石的功能,在新时代的背景之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必须从源头上重视立法的重要性,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主导立法的核心作用,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当前,加快政府机构组织立法,以法定形式理顺政府行政部门间的权责关系,优化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一方面,有利于厘清行政机关的职权关系,化解权力交错的现状问题,以更好落实权责法原则;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而推动政府机关将行政职能、程序、权限管理系统性纳入法治化渠道。开拓行政立法新局面,首先要厘清人大主导立法同党及各立法主体间的关系,坚持在党领导下的人大主导立法,明确分工、彰显立法民主性,立足人大主导立法,充分发挥政府基础性作用。地方立法要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努力推进地方立法的理念创新、内容创新和工作创新。要积极探索科学民主立法新途径,完善表决前评估程序及专家咨询制度。适时引入表决前评估程序,通过征求各方面意见,不仅有利于增强立法科学性和民主性,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同时也有利于立法机关健全立法机制,完善立法程序,使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实现增强法规实施效果,维护国家法治体系的整体协调,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的法治目标。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设立法律咨询委员会,是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构建立法后评估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3月29日)
公信力是仲裁的生命线,不仅是个体仲裁机构的生命线,而且是我国仲裁共同体的生命线。而“公信力”的核心是信任、信赖,所以,仲裁界要努力赢得并格外珍惜当事人对于仲裁的信任。随着《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我国仲裁工作迎来了难得的改善外部环境的历史机遇。我国仲裁将得到政府的更多支持而非干涉,将得到法院更多的支持、监督而非竞争。然而,外部环境的改善,并不意味着我国仲裁公信力的必然提升。因此,在仲裁工作外部环境不断改善并优化的背景下,仲裁机构更应自强担当,积极作为,勇于反思“内因”,找准“痛点”,突破“难点”,确保仲裁质量,不断增强仲裁公信力。具体有如下几方面建议:一是恪守仲裁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质。一旦仲裁所具有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质失守,其所具有公信力也必然随之坍塌。二是狠抓仲裁员队伍建设。尤其要加强仲裁员对职业操守的遵从,因为这是公信力的基石。三是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尊重仲裁活动的规律,完善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四是借助大数据、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来优化仲裁程序,不断提升仲裁的效率和便利程度,进一步降低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五是强化仲裁共同体意识。仲裁机构之间应依法开展良性竞争与合作,尽快建立我国仲裁行业的公共数据库,实现非竞争性数据资源的共享,助推我国仲裁机构建设质量和服务能力的整体提升。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4月23日)
法治文化建设之所以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传播和落实,就在于法治文化本质上是一种“理性—法治价值观”,其核心部分就是法治精神、价值信念和共同规则意识,法治实践和法治文化建设本身就是道德实践或价值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法治文化建设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传播和落实的重要方式和载体。积极推动构建认识上达成共识、情感上产生共鸣的法治文化认同模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传播的内容嵌入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大众文化生活中,发挥核心价值观培育过程和传播路径的整体合力。法治文化建设可以破解价值信念教育的实效困境,将核心价值观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需要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路径,拓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方式和方法。法律规范源于价值规范,价值观是法律的思想基础和基本精神所在,法治文化建设最终意义上就是法律价值观的建构问题。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要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和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取向,在全社会建设一种主导的价值信念和普遍的生活方式。这既有助于破解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效困境以及主流价值观缺乏凝聚力的问题,还可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各环节之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交叉和融合,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现实性和实效性。
(李其瑞如是说,《学习时报》,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