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正式发布《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 8月27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公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对消费品召回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新规要求,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管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