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记者 冯红文
随着我国检测机构许可的逐步放开,民营机构的发展活力充分显现,已经不可轻视。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检验检测行业中,事业单位制机构已不足31%,民营机构比例增加到46%,结构较10年前发生了根本变化(2005年事业单位制占比65.04%)。在这些民营机构中,96.1%的机构为小微型机构。在看到其发展活力的同时,其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也亟待加强。
近期,本刊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在今年山东、河北、河南三省市县组织的监督抽查工作中,某些产品的监督抽查任务普遍被一些民营检测机构承担,例如化肥、汽油、柴油、车用尿素、煤炭等产品,而油品监督抽查任务被民营机构以竞标或者承揽的情况更加厉害,在山东、河北两省市县(区)所占比例达到70-80%左右。几家名不见经传的民营机构成为“业务拓展快速有力的黑马”。
其中,位于北方某市的JZ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用字母代替),更是“黑马”中的“黑马”。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但检测项目可谓“齐全”。公司网站公布的检测项目,包括环境质量检测、能源检测、烟花爆竹、轻工产品、建材产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机动车、电动车、汽配产品、压力容器、保健品等四十多类产品。如此多的标称的检测项目,如果全部具备相关资质,三年半时间取得如此多的资质,可以称得上是“高速”发展的奇迹。
那么,如此竞争实力靠的究竟是什么“绝招”?
绝招之一:低价中标
真正的市场招标,考虑的是质量和价格的统一体,就是在保障检验质量的基础上,压低价格。正常的压低价格,作为中标检测机构来说,必须要综合考虑各种工作成本。正常的情况下,不管是国营、外资,还是民营的检验机构,检测一个中标的汽油样(环保指标,不含辛烷值)的对外报价通常是1100-1300元左右。如果包含辛烷值,报价要在3000元左右。在参与招投标的情况下,价格会相对低一些,就如同批发和零售的关系一样。而该公司在各市、县的招标报价一般为每批次500-700元,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达到了每批次200-300元。
绝招之二:联合围标
联合围标,是指几家机构联合起来共同捕捉中标权,如同狩猎时围捕猎物一样。与该公司共同围标的公司一般有两家机构,三个公司联手合作,报出500-800元区间不等的价格,总有一家会获得中标权。一家中标,三家得利。
绝招之三:行贿中标
其实,低价中标和联合围标并不能保证非常高的中标率。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和负责发标的公职人员建立“利益共享”的密切关系。
中标为了赢利,中标后如何赢利?毕竟,中标以后最终是要向发标单位交付抽查检验结果的。要想获利,有两种渠道:一种大幅度降低消耗费用,另一种是不检验出报告。
如此恶性竞争,使正常的检测成本、程序、招标模式处于混乱状态,既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损毁了监管部门公信力,导致监管工作成为摆设,还浪费了国家财产。
为什么个别的民营检测机构能够如此大胆开拓市场,记者尝试进行了浅层的了解和分析。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下属检测机构活力受限。从省市县(区)三级技术机构来看,大部分的县级综合检测机构由于检测能力弱,为地方政府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弱,不受地方政府关注和支持,加上人员工资全额拨款,人员混岗,检测能力更加萎缩消亡,已经无法承担相应的检测任务。从设区市的检测机构来看,市质检所个别产品检验的能力相对较好,综合检验能力仍然较弱,对很多产品不具备全项或多项指标检验能力。有的市级质检机构考虑人员工资压力,向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转型,不能对社会开展检验业务,编制人员少,编外人员待遇低,丧失了发展活力。由于没有技术发展经费,检验项目覆盖面窄,与监督抽查工作的要求不适应。作为省级综合检测机构,检测技术能力强,单位性质调整为自收自支或已改为国企,有强烈的发展愿望,市场化已经成为发展的基本方式。但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他们的经费使用、审计、监管严格,且在体制内考虑单位影响,不能适应给客户的“提成”或“返还”式检测收费。如果这类检验机构不能在高、精、尖领域独树一帜,而墨守传统项目,在不良竞争的形势下,发展势必受到影响。
二是机构整合尚未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工商、质监等多部门合一的情况下,虽已成立,目前还处于并轨磨合阶段,并没有真正地互相融入。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成立后,考虑稳定大局,各级基本未做人员的大幅度调整。虽然在新的体制、机制下,但一部分人仍然沿用了过去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个别信念不坚定的监管人员认为,只要不是事关人命的大事,工作有点偏差不会出事。贪心导致了邪念,致使一些谋求“快速”发展的民营检测机构有机可乘。
三是技术机构异地作业监管缺失。检测机构乃至技术机构的资质取得、工作监管等内容,均由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而检测机构在外地开展业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赋予异地的监管机构管理责任。即使接到投诉举报,主管部门也没有监管和查处的办法。因此,在检验机构资质逐步放开的情况下,加强对机构异地业务的监管,已经刻不容缓。
一是尽快完善法律法规。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夯实属地监管责任)。二是严厉查处技术机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破坏正常经济和发展秩序的行为不查处,影响巨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破坏巨大。三是加强对技术机构的“靶向性”监管。失信的民营机构,查处之后,摇身一变,换个名称从头再来。对此类机构的查处,需要对其单位的股份人员、重要责任人员列入失信名单并采取严厉惩处措施,使其违法行为不再泛滥。四是加强对技术机构异地开展业务时的监管。技术机构在异地开展业务,如果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及时进行阻止处理。五是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市、县级技术机构发展。在技术机构走向市场化的情况下,从体制机制上激发市县机构的活力,使他们做到正常开展检验工作,进行技术研究,保障人员得到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