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雨
(广东警官学院)
经济发展需要制度作为保障,更需要监管为其创造环境,只有健康、有序的市场才会吸引投资,降低市场主体运营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市场环境建设和秩序维管工作。在这一形势下,我国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更好应对机遇和挑战,改变原有三驾马车模式,实施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等策略,应对市场化经济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加强制度改革,注重监管与服务,挖掘经济发展潜力。商事制度改革、市场监管转型升级等势在必行,为了增强实际效果,相关部门必须做好统筹工作,保证制度改革与工作落实之间协调性。
在对商事制度改革进行解读之前,首先要进行商事制度解析。商事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追本溯源,商事登记制度源于计划经济体制,具有计划经济特征,在市场经济形势下表现出一定不适应[1]。因此,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之中,决定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对于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进行取消,无需进行经营范围审批,逐步转化为“请审批重监管”模式。
从市场主体角度分析,商事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激发经济活力,侧重过程和行为监管,为一些创业者提供机会,更加注重市场主体实际情况监督与评价,降低其进入市场难度,体现求真务实理念。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角度分析,这一工作开展之后,加大了市场监督工作复杂性,工作量增加,责任加重,需要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制定针对性措施,保证这一工作顺利进行[2]。从公众角度分析,市场监管有利于公众权益维护,商事制度改革注重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且属于长期持续监管模式,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控制效果。因此,在这一模式下,公众权益保障能力提升。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战略角度分析,商事改革带来一定机遇,激发企业和个体经营斗志,体现经济发展公平性特征,有利于民间资本利用,使商业主体注重运营管理,从而增强整体经济实力。
商事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工作转型提出新要求,目的是为了实现市场监管与改革之后的商事制度相协调,提高监管效果。经过总结,相关要求表现在以下几点:
(1)增强监管便利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市场监管明确指出应增强监管便利性,且监管便利性提升也是强化监管效果有效途径,还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影响扩大化[3]。因此,工商管理部门改革措施制定时,应该突显工作“便利性”。例如,工商注册制度便利性方面,应尽量简化流程,建立网络注册服务系统,开展异地注册业务等等。监管工作也要体现便利性,例如不同区域监管部门之间、上下级监管部门之间进行合作,实现属地监管。
(2)体现监管服务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思想理念,市场监管应体现这一理念,管理与服务并行,强化服务意识。根据新公共服务理念的相关要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目的便是为了服务,惩罚并不是终极目标,而是通过监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将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帮助企业成长[4]。与此同时,监管服务性体现,有利于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关系建立,使市场主体支持监管工作,进行自律。而单纯注重管理则会使市场主体对于监管部门行为产生理解误区,激化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建立。
(3)增强监管透明化。监管工作透明化属于监管工作公信力提升重要因素,只有保证其公开透明,才能增强社会监督。有关监管透明化可以从三方面体现:其一,监管主体信息透明化,例如工商管理部门业务办理流程、执法依据、自由裁量基准等,保持公开[5]。其二,监管对象信息透明化,应真实可靠,与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一致。但是,在有关方面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避免一些倒卖信息现象发生。其三,监管信息透明化,监管部门每次所公开的监管信息都应真实无误。
(4)实现监管实时性。市场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市场监管只有增强实时性,才能提高监管效果。但是,受到现实因素影响,例如监管人员数量、监管方式、市场现状等,实时监管难以实现,可尽量为之[6]。当前社会已经步入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技术应用较广,且我国网络建设水平较高,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借助这一优势,有效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技术进行实时监管,加之相关制度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监管实时性。例如,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服务中心,市场主体必须全部参与其中,并与之建立有效链接,及时进行相关信息上传,监管部门也会及时将相关政策和要求进行传达,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要与其他部门配合,进行资源共享,更广泛的获取信息,助力于管理工作开展。
(5)实现监管多元化。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要求,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利用社会监督,通过社会监督解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力量不足问题,促进社会共管、共治[7]。商事制度改革下市场监管共治化,体现在企业、中介单位、行业协会、企业职工、人民群众等各方力量参与市场监管,从而多渠道获取监管信息,实现监管多元化,达到共治效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应设置针对性激励措施和参与制度,维护监管多元和共治有序性。
(6)体现监管价值性。市场化经济社会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新要求,维护市场秩序只是最基本目标,还要在此基础之上增加其价值[8]。在党的十九大中已经对市场监管价值性有所揭示,认为市场监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发挥其余热,帮助市场主体解决更多问题,还要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作,为其提供支持,体现大局观。所以,商事制度改革之后,市场监管必须积极主动,拓展思维,实现价值最大化。
商事制度改革对于市场监管影响较大,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进行市场监管工作转型升级,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提高监管能力和效果,营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使企业能够在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等政策下健康稳定发展。
从本质意义上分析,国家实施商事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消除计划经济遗留问题,给予经济发展更多机会和空间,以增加经济活力。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将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进行分离,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转移工作重心,严格进行行政审批事项把关的情况已经成为历史,应先给予企业或者个人机会,并通过日常监管进行评价,将通过材料进行行政审批的模式逐渐转换为通过行为表现进行审批,且这一审批是一个过程,长久存在,从而增强监管力度[9]。我国珠三角地区最先实施“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备受一些创业者关注与支持。
(1)许可审批与监管责任统一。首先,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思想,确定每个具有许可和审批权限的部门所应承担的监管职责,使其认识到许可和审批工作只是开始,如果存在不严格、不客观、不合理等现象,将由其自身承当风险,从而增强许可和审批严谨性。其次,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之中,存在行政处罚权较为集中现象,可以指定具体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从而增强针对性和便捷性。其三,上级部门可以进行许可审批,但在监管过程中较为困难,缺少便利条件,因此,可以将监管权力移交给属地相应的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新的制度轻审批而重监管,权责一致,并侧重监管便利性和明确性,可以解决监管混乱问题,有利于后续追责工作开展。
(2)区别对待无照经营与无证经营。其一,修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形成法律依据,明确界定何为无照经营,何为无证经营,作为后续监管工作开展依据。其二,将“谁许可,谁监管”确定为职责划分原则,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消除职责不清、职责交叉、互相推诿现象[10]。其三,在无照、无证经营管理方面,应具有合作思想,加强各部门之间联合执法,确保监管到位。其四,一些影响较大、民生行业以及群众关切的事项,仅存在部分许可,监管部门查处其无证经营行为时,可以具有查封和扣押权利,增强改革之后执法力度。
我国正在加强法治化建设,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能力、态度、品质等较为关注,且商事制度改革滞后,监管工作是否能够有效落实,还需通过相应制度形成约束力和威慑力,从而增强实际监管效果。
(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商事制度改革侧重监管,宽进严管模式将会增加一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心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监管复杂性,因此,风险随之加大。虽然能够通过监管进行市场秩序维护,但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良舆论影响和资源浪费。所以,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增加商事制度改革后一些无证、无照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力度,形成一定威慑力,为监管工作减轻压力。
(2)加强内部制度建立。相比之下,商事制度改革增加监管难度,需要相关部门长期履行监管职责,因此,作为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增强监管意识,能够制定长期监管规划和相应的策略,做好部门与部门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监管工作对接,准确把握每一个被监管对象动态变化,避免因监管衔接不当或者中断等因素而导致问题出现。有关方面的制度建立应体现在监管部门工作制度和章程之中。
(3)注重执法过程管理。作为市场监管人员,必须时刻注重自己言行举止,规范执法行为,接受民众监督,这样才能够实现公平执法,公开透明。实施商事改革之后,市场监管应注重相关证据搜集,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对于公众提出的质疑及时给予反馈,减小自由裁量权,尤其是一些重大事件,应在执法过程中配备执法记录仪,及时通过公众平台进行相关情况通报,从而使民众理解这一工作,支持这一工作。
未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之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亮照经营监管、无照经营查处、超范围经营监督检查、是否年检、相关资格和资质审核方面投入较多,属于监管部门主体工作,被作为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地区市场经营环境和管理现状评价指标。商事制度改革之后,办照成本、复杂性、难度等方面均有所下降,市场监管侧重行为与过程,这种模式更贴近实际,更符合实际,增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信心,且依据其表现给出管理意见,更具有说服力。有关方面工作开展建议如下:
(1)加大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必须根据当前现象,严抓狠管,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市场秩序。有关方面工作开展不能采用经验模式,必须以民众关切为主,以解决问题为先,分清主次。例如,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现象严重,则必须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执法力度。如果假冒伪劣产品问题频发,则应加强这一方面专项整治。除此以外,对于一些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失信等现象也要常抓不懈,保障消费者权益,实现法制化管理。
(2)拓展监管执法领域。当前市场监管工作应进行领域拓展,由传统市场监管逐渐向现代商品市场延伸,尤其是网络市场,伴随网络消费量增加,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且由于相关方面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属于问题多发环节,因此,应加大监管力度。这一工作开展,需要监管部门加强有关方面知识的学习,了解网络市场运营模式,总结常见问题,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增强实际效果。除此以外,网络市场监管,需要借助相应网络技术才可有效进行问题控制,作为科研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有关方面加大投入,为网络市场监管提供支持。
(3)改变监管模式。商事改革之后,监管模式应采取抽查模式,对于市场主体所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情况。在这一过程中,应做到“有诉必查,查必有果”,不推诿、不积压、不应付,实事求是。除此以外,由于监管人员数量有限,监管范围较大,内容繁杂,且进行行为监管需要较大人力投入,因此,必须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其中,补充监管力量,对于群众举报应做到及时查处,及时告知,注重保密。
随着经济发展和商事制度改革,市场复杂性增加,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应与时俱进,由粗放型管理逐渐转变为精细化管理,相关建议如下。
(1)经营场所登记精细化管理。通过实践研究,住所和经营场所混同登记现象较为多发。其中,住所属于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经营场所则是企业所在地,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且一些特殊行业对于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要求,住所无法满足相关要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登记时,主动询问住所和经营场所,并再次确认,以免混淆。对于住所和经营场所混淆不清、登记不明、通过住所无法进行联系的市场主体,应努力与其进行联系,并询问原因,还可以与公安机关合作,进行实际情况了解,力求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依然难以解决,则将相关市场主体划入经营异常名录之中,对其加大监察力度。
(2)了解民众意愿。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多数以相关规定为主,按照标准执行和处理。商事制度改革对于经营行为较为重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相关方权益。民众属于市场主要消费群体,应加强其权益保护。所以,在市场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该加强民意了解,并对民众意见慎重考虑,作为监督检查依据。例如,一个企业并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但其所处位置不利于民众出行,或者产生噪音,影响小区正常生活,民众意见较大,市场监管工作应对此加以重视,虽然不能强令要求其搬离,但应对其进行教育和协调,使其能够认识到这一问题,进行改进。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将民意作为企业评价依据,与企业资质申请、优惠政策享受等等联系在一起,以提高企业认识和重视。
传统市场监管手段中,以罚代管现象较为普遍,虽然能够起到威慑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对于一些实力较强的大企业或者行政处罚较轻市场主体而言,这一手段效果并不明显。商事制度改革中明确提出“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立和信用约束机制建立方面给出明确规定,因此,商事改革之后,市场监管手段应向信用监管靠拢。
(1)行政处罚和信用监管协同开展。行政处罚属于市场监管传统手段,具有一定效果,不可废弃,应在使用中逐渐改变这一手段主体地位,突显信用监管地位,使二者联合使用,提升监管效果。例如,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还应在其信用评价方面给予相应处理,影响其信贷业务、优惠政策享受等情况,使其认识到问题严重性。企业信用关乎企业形象,对于企业品牌建立影响较大,值得提高重视,从而减少问题发生率。
(2)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这一平台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例如,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则属于具有较大威信力和服务能力的信息公示平台。除此以外,地方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等也应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并由专职部门进行维管,保证平台运行安全可靠,信息真实,定期进行信息更新和上传,接受社会监督。外界如果想要通过这一平台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登录。有关方面工作开展,建议使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各种信息模块,且这一技术具有独特优势,即信息不可随意篡改,能够更有效的保证信息安全。
(3)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信用管理目的便是对失信者和违法违规者形成约束,因此,应建立针对性约束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与此同时,管理部门应在有关方面采取工作主动性,定期将信用监督结果告知与市场主体相关的企业或者单位,增强重视程度。例如,某一企业存在信用问题,应将相关信息告知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使其能够基于此做出业务决策。除此以外,还需对一些影响较大、失信较为严重、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重点披露,重点监管,限制其办理部分行政事物,对其进行诚信督导、失信惩戒、市场进入等。
(4)制定信用奖励机制。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加强信用管理,信用管理不可单一从惩罚角度增强效果,还要侧重奖励机制的有效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评价之后,应建立针对性的奖励制度。这一工作开展,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才能发挥效果。例如,一些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且对当地经济建设贡献较大的市场主体,政府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在办理贷款和其他行政事物时,简化流程,降低难度等,从而使市场主体增强对信用的重视,减少问题发生率。
综上所述,商事制度改革可以消除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问题,有利于市场经济活力激发,应对其加强重视,大力推动。且伴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应做好市场监督工作转型,从监管思想、监管模式、监管重心、监管制度、监管手段等方面进行变革,使其适应商事制度改革需求,宽进严管,权责统一,注重市场主体行为监督、过程监督、信用管理,在为其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同时,提供更广泛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