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职业打假人”关进法治笼子

2019-01-27 05:31文丨张西流
遵义 2019年7期
关键词:牟利共治权利

文丨■ 张西流

在交易量巨大的电商“江湖”上,活跃着一群特殊的“打假人”。他们通过搜索关键词锁定“猎物”,收货后用“话术”来“套话”,进而采取举报、威胁等多种手段要求退款并索赔。近年来,这种特殊“打假”有“产业化”趋势。记者调查发现,参与上述行动的“职业打假人”,虽然以维权为旗号,却逐渐远离了“打假”的初心。一些关注此事的专家认为,靠“假打”来进行敲诈勒索的行径亟须遏制。

首先必须承认,“职业打假人”的逐利动机,令人难以肃然起敬。为了索取高额赔偿,他们只买“假”的,不买“真”的;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种扭曲的打假心态,并不被主流社会认同。特别是,一些“电商恶人”受利益驱使,将打假空间无限放大,甚至涉嫌敲诈勒索,打假变成“假打”,已经踩了法律红线。如此语境下,专家呼吁必须依法遏制“假打”行为,应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职业打假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出于生活消费,而是出于牟取高额索赔的目的,没有构成消费误导,本就不该适用于欺诈性的惩罚性赔款。实施条例明确不保护牟利为目的“打假”,并未缩小消法保护范围,而且这一规定与法律对知假买假等相关规定也不冲突。事实上,消费者的少量或者一次性的知假买假与以牟利为目的“打假”有本质区别,司法、执法实践不会将消费者少量或者一次性的知假买假,认为定以牟利为目的“打假”。

不可否认,过去,“职业打假人”又是一股带有一定正能量的共治力量。我国目前的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消费安全需求之间形成矛盾。如此背景下,允许有“职业打假人”群体,以一种更加职业、更加专注,甚至形成了规模化的力量,去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既能够倒逼市场机制的净化,又可以促使监管部门更积极有效地履职,还能够起到一定的公民教育作用。可见,应给予“职业打假人”一定的合法空间、行动空间以及社会道义的理解。

问题是随着电商时代的到来,“职业打假人”虽然以维权为旗号,却逐渐远离了“打假”的初心。特别是,一些职业打假人受利益驱使,将打假空间无限放大,甚至游走于法律边缘……“职业打假人”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给一些地方的执法和司法带来了干扰。特别是“职业打假人”以盈利为目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这与消费者依法投诉,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存在本质区别。对此,去年6月,最高法的一份回复意见中提到,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可见,必须将“职业打假人”,关进法治笼子。换言之,将“职业打假人”纳入新消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和规范。

“职业打假人”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我们要遏制“职业打假人”在主张权利时,过分地冲击市场秩序和社会风尚。同时,“职业打假人”在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社会共治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维护权利、主张利益。这就要求,“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自身也要理性地去接受法律的规制,在追求个人利益或维护权利的时候,也肩负有促进公共福祉、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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