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敬文
在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的今天,为网络平台传播所打造的网络自制节目应运而生。网络自制节目受众广泛,节目类型多样,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广告收益。与此同时,由于信息的流通更加便利,网络自制节目抄袭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在传播技术发达的今天以及将来,我们应该怎么对网络自制节目的侵权现象进行规避呢?
国外学界对网络自制节目研究较少,国内学者大多以个案研究的方法,将网络自制节目的研究范围缩小至模式、内容、传播效果等方面。目前学术界对于网络自制节目的概念尚未达成统一的界定。郑铮指出:“网络自制综艺节目是由网络视频服务商、影视制作机构或个人制作,并以网络平台为主要播出渠道的娱乐性综艺节目形式。”他从节目的制作主体和播出平台两个方面来界定网络自制综艺节目的概念。国家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在2017网络综艺发展分析报告中指出:“网络综艺节目是指由节目制作机构或网民个人制作,主要在视频网站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播出,并由播出平台对节目内容履行审核责任,综合运用各类视听表现手法,广泛融合多种艺术形式并对其进行二度创作,满足大众艺术审美和休闲娱乐需求的专业类(非剧情类)视听节目。”
网络自制节目也被称为“网生节目”,即依靠网络生态所生产的节目。综合来看,本文所指的网络自制节目是指具有网络思维、网络语言并且以网络传播为第一载体,由网络视频服务商、影视制作机构或个人制作,并在互联网视频网站进行播出的节目。
2014年爱奇艺《奇葩说》横空出世,自此打开了纯网络自制综艺的大门。截至2017年,网络自制节目数量达到197档,其中爱奇艺网络视频平台的网络自制节目的数量和质量,领先于其他网络视频平台。
2011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及2013年出台的《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卫视从2011年7月起,在17∶00至22∶00黄金时段,娱乐节目每周播出不得超过3次。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强调避免过度娱乐化,指导和调控真人秀的发展方向。一系列针对电视节目进行规制的条令相继颁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视市场的发展,使得大量优秀电视节目人才流向网络平台。相较于传统电视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的播出许可条件更为宽松,节目类型更加多样。
《爸爸去哪儿》《中国好声音》《Running Man》《我是歌手》等热播综艺均,引进境外节目。由于国内原创电视节目匮乏,国外版权方在收取版权费时漫天要价。当引进的节目播出后反响火爆时,节目版权费也随之水涨船高。2016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在19∶30—22∶30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2档。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新播出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档,第一年不得在19∶30—22∶30之间播出。这一通知标志着国家广电总局对原创节目的扶持。
相对于传统的电视节目,视频网站有更强的互动性,用户在观看视频的过程中,能够实现有效的实时互动,视频网站能够通过互动,及时了解用户的需求,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一笔待开发的宝藏。视频网站平台掌握了用户累积观看视频的数据,通过发挥数据挖掘技术的优势,了解视频热播趋势、地域热度分布,以及预测和满足用户需求,为网络自制节目的制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向。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人,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6年的95.1%提升至97.5%。《2017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指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已经达到5.65亿人,用户使用率75.2%,相比2016年底用户规模增长2026万人。播放渠道上,手机端用户进一步增长,95%的视频用户会选择手机收看网络视频节目,pc端使用率仅为38.4%。”上述数据表明,大众传播方式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手机正在替代传统的媒介平台,使得受众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自由地观看。用户观看视频方式的变化给网络自制节目提供了巨大市场。
2017年中国网络自制节目迎来爆发的一年,艺恩发布的《网综盛世,百舸争流——2017中国网络综艺市场白皮书》显示:网络自制节目的总播放量达到505亿次。节目类型及节目形式多样,覆盖各圈层的用户。然而繁荣的背后却频频爆出“抄袭”“侵权”问题。网络自制节目的井喷发展,依靠的就是其原创性及其本土化的内容生产,“侵权”和“抄袭”的背后映射出网络自制节目对于版权的弱保护、行业监管滞后等问题。
1.侵权对象。爱奇艺平台的《偶像练习生》《中国有嘻哈》等网络自制节目在开播伊始便被爆出均抄袭侵权,且侵权对象均为韩国电视节目。在戛纳电视节上,国际节目模式保护协会称,在中国国内大火的《偶像练习生》对韩国综艺《produce 101》的抄袭度达到88分(满分100分),刷新“世界纪录”。据韩国制作公司现场播放的对比视频可以发现,两档节目从模式、舞美甚至到片头几乎全部相同。
《偶像练习生》不是第一档爱奇艺抄袭韩国的网络自制节目,近些年爱奇艺网络自制节目频频爆出抄袭境外电视节目事件,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境外已经成功的节目制作模式既是网络点击率的有力保障,又能够节省节目制作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侵权成本低。网络自制节目产业化的空间更大,抄袭境外节目的益处在于,节目模式已经过市场的考验,抄袭境外节目是快速获得商业回报的捷径之一。境外版权方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维权效果差。这让版权方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发布声明对抄袭行为“表示遗憾”。
表1 网络自制节目侵权情况
2.侵权方式。《偶像练习生》是爱奇艺打造的中国首档偶像竞演养成类真人秀自制节目,也是中国抄袭度最高的网络自制节目,其抄袭韩国电视节目《Produce 101》,两版视频对比中可以看出,从节目理念、结构、赛制、视觉设计等节目模式各个要素均高度相似。《偶像练习生》的内容几乎整体模仿了韩国电视节目《Produce 101》模式制作,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目前,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仍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强保护会影响行业的市场发展,弱保护则会让节目市场混乱、节目同质化现象严重。我国网络自制节目的“抄袭之风”弥漫,网络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使得自制节目成为抄袭的“重灾区”。从版权保护角度来说,购买版权后进行改编制作属于合法行为,可一批网络自制节目直接照搬照抄境外电视节目,并以“借鉴”为由在“抄袭”和“借鉴”之间打起擦边球。
2015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称《解答》)规定,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是等构成作品的元素,可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版权的保护是思想具体表现形式的保护,而不对思想进行保护。然而在网络自制节目中,“抄袭”节目模式的一方,更注重抄袭节目的创意,抄袭节目基本的规则和流程设置,而在道具、服装、舞美设计等节目具体表现形式上做出变化,以此规避版权风险。
一个节目的制作完成,最初是从一个想法、一个创意开始的。创意与想法相比于节目更为抽象,但作品形成的过程是化抽象为具体。《解答》指出:综艺节目影像,根据独创性的有无,可以分别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电视节目而言,节目模式的形成,前期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市场调研、节目情节、节目流程等。独创性对于一个节目的突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一个成功节目所具备的基本要求。一个节目的高收视率,侧面印证了其节目的价值性和被受众认可的程度。
相比爱奇艺《偶像练习生》的抄袭行为,腾讯视频购买下了韩国《produce 101》的版权,制作了女生版的《创造101》。对于版权意识强,并愿意支付版权费用的视频平台来说,抄袭的视频网站会扰乱市场秩序,使得同质化现象严重。面对国内网络自制节目的“抄袭”侵权行为,韩国国会于2018年1月通过《文化产业振兴法修订案》和《音乐产业振兴法修订案》”两项法案。颁布法案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外继续抄袭韩国文化产品。该法案自2018年7月30日起实行之后,如若发现有其他国家的文化产品抄袭韩国,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依据该法律,向外交部等其他中央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要求,进行跨部门协同合作维权。
1.网络自制节目侵权认定前提——“独创性表达形式”。网络自制节目的侵权界定应以现有的法律条文为前提,我国网络自制节目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以用户的兴趣为出发点,节目定位准确,有其自身的生产模式与风格特色。部分点击率高的网络自制节目,以其独特的节目视角吸引用户。其节目的制作包含节目定位、节目流程设计、规则制定、舞美设计、拍摄方法、剪辑制作等环节,从而使得节目制作的“独创性”得以展现,同样也接近或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对版权保护的规范。尽管现有法律对节目模式并未列出直接的文字规范,若节目模式能够体现出创作者的独创性的表达,也应受到相应的版权保护。
2.网络自制节目侵权认定范围——节目模式。我国网络自制节目侵权大多是因为“抄袭”节目模式而引起的,抄袭与借鉴之间界限模糊,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并无明确界定。节目模式具有抽象和具体两种含义。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种概念、一个理念,没有具体的有形的要素,属于思想类别,从《解答》中节目模式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来看,思想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体的概念下,节目模式包含着多个要素与结构,在实际运用中具体的要素和结构,如舞美设计、拍摄方法、后期剪辑等要素如果具备“作品”的条件,则该“模式”可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节目模式要构成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能够被客观感知,并能够有形复制;二是节目模式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三是节目模式的一些环节要排出公有领域的认知。网络自制节目在节目模式上容易抄袭,其侵权成本低,节目失败的风险小。笔者认为,在节目模式的思想层面可以实行弱保护,以保障其行业利益及市场的发展。在节目模式的表现形式层面可以实行重保护,以防止节目抄袭和同质化节目的泛滥。
3.网络自制节目侵权认定方法——整体感知+“实质性相似”。节目一经播出,人们则很容易知道其节目的模式。因此,判断网络自制节目是否侵权可以采取先整体感知的办法,从用户的角度对争议性节目进行认知。如果两档节目具有高度相似性,则应当进行更加细致的认定,即对节目具体表达形式的关键元素进行解析,对于其中应当予以版权保护的部分逐一对比,最终综合评断出其相似程度,以做出是否侵权的结论。
网络自制节目的发展与繁荣与政府政策的宽松有着密切联系,技术的进步和进入门槛的降低促使更多相关从业者进入视频网站平台,网络自制节目的创新与发展需要更多的支持和保护。我们应努力构建政府、行业组织、视频网站和用户的多元管理监督路径。
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依靠法律解决,也并非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具有前瞻性。截至2017年,197档网络自制节目上线,数量种类繁多的网络自制节目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相对于政府监管的滞后性,视频网站自审自治要更加敏锐和有效。为了促进网络自制节目的发展,自审自治应纳入规制的范围之中,认真履行平台的管理与审核的职责。为了保护行业生态环境,视频网站平台可以引进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并让他们全程参与自制节目的制作、备案、审核的过程。若发现节目被自制节目侵权,在自审的过程中应及时地制止或整改,更好地保护节目的版权。
相较于电视节目而言,网络自制节目的政策环境较为宽松和自由,给予网络自制节目更大的空间和自主性,使得各类型的自制节目不断得到发展。首先,网络自制节目政策的制定应明确保护网络自制节目的各项权利,注重版权保护的价值。其次,政策的制定应更多地激励自制节目的创新发展,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版权保护上。对于节目的侵权行为,应该进行严格管控和行政处罚,在满足用户精神需求的同时,保护好权利人的权益。
行业协会介于政府、视频网站,节目制作方之间,承担起网络自制节目的监督、自律、协调和发展的功能。目前,互联网视听行业已经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组织。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规则实行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于2017年6月3日颁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对于审核原则、审核要求、审核细则均作出明确规定。对网络自制节目的侵权行为列出惩罚举措。以抄袭、剽窃或未经许可翻拍等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节目,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由此可见,我国网络自制节目的行业协会对于行业自治越来越严格。
网络用户身份多元化,用户既是网络自制节目的受众,又是其节目的监督者。技术的发展使得用户和视频网站平台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互动。作为受众的监督者,应被鼓励积极参与节目治理。如今用户拥有更加自由的话语权,参与治理的网民可以提出意见和评价,对网络自制节目的侵权行为进行批评指正,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笔者认为,对电视节目及网络自制节目的版权保护能够促进其产业的创新与发展,但过于严格的保护和惩罚会造成行业恐慌,对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网络自制节目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我国网络文化的发展及其多元化,但它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网络自制节目提醒我们,不能一味地追求发展而忽略了问题。当前,我国网络自制节目的侵权现象频繁,为了打造良好有序的网络空间,维护行业生态环境,视频网站要承担起“把关人”的职责,政府也要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引导,避免“一刀切”对行业市场发展所带来的伤害。一个行业的发展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我们需各个方面不断修正,以实现其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