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法医临床学鉴定

2019-01-26 23:52程亦斌刘宁国
中国司法鉴定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人人身

程亦斌,刘宁国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2014年10月制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对环境损害的定义为: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对人身损害的定义为:指因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依据溯源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球首次专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通[2015] 117号);2015年12月21日,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通 [2015] 118号);2016年10月12日,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司法通[2016] 101号)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 29号);2017年4月24日,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17号);2018年7月6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2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

既往,涉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部门分别由环保、农业、国土、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管理[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内容也主要集中在对空气、土壤、水质等环境物质的布点、采样、检测检验,将检测到的污染物指标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比对,作出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结论。现有已发表论文、召开的学术会议、包括首批国家级司法鉴定人专家库成员、首批发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鉴定人,主要集中在分析化学领域,而传统意义上的法医,无论是法医病理学专业还是法医临床学专业的鉴定人都尚未被纳入。

当前,尽管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归司法部管辖,但司法部的鉴定重点主要落在“三大类”,其中又以法医临床学鉴定人数量为最多,而鲜有关于土壤、空气、水质类检测的人员。由司法部和环保部联合举办的鉴定人培训和考核,所涉专业主要是空气、土壤、水质污染,而未涉及有关人身损害方面的内容。

3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内容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污染物各项指标的检测检验结果,最终都应该落实到对人体会造成什么不良影响,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躯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等是否受到侵害,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这些实际上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医学鉴定。

对于一名资深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人而言,单纯对所谓的损害后果进行评定,无论是涉及刑事案件的损伤程度鉴定,还是涉及民事赔偿诉讼的残疾等级鉴定,都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真正困难的是因果关系的评定,即如何明确所谓的“损害后果”与被指控的所谓“环境损害(污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什么类型的因果关系及其作用力(或称为原因力)的大小,也是问题的关键、难点。

4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1 不同污染源造成人身伤害特征的界定

4.1.1 人体靶器官的指向性

不同的污染源、污染物指向人体的不同靶器官、系统,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例如,大气污染可致人体呼吸系统、造血系统损害,长期接触并蓄积还可致癌。噪音污染、光污染,可对人体内分泌、消化系统造成损害,能引起女性性机能紊乱,还可以造成人体精神状态发生异常改变。水污染,致病菌、病毒、其他微生物等可以造成人体不同部位的感染,水中重金属物的摄入则可损害人体肝、肾、心、肺和神经系统等。土壤污染,通过生物链和食物链的迁移途径,转化为大气污染或水污染,造成人体的各种急慢性损害。鉴定人需要对此有充分了解,从而使鉴定更具针对性。

4.1.2 人体健康效应指标的确认

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暴露于同一污染环境中的不同个体可能产生不同的健康影响效应,有的(大部分)可能仅出现生理负荷增加,有的可能出现生理代偿性改变,有的(少数)可能进一步出现生理异常反应,还有的(极少数)可能出现极端症状(患病,甚至死亡)。

4.2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分类甄别

4.2.1 特异性损害

污染物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具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和特征,即引起机体特异性的症状、体征、生理、病理改变等。

4.2.2 非特异性损害

污染物对人体造成的损害不具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和特征,仅表现为生理功能、免疫功能、抵抗能力、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的下降,对污染物的敏感性增加,某些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或死亡率增高等。

4.2.3 蓄积效应

污染物持续或反复多次损害人体,吸收速度/或总量超过机体代谢、转化、排泄的速度或总量,在人体内发生蓄积现象,造成机体持续性损害。

4.3 个体伤害和群体伤害的确认

4.3.1 个人伤害

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现往往是从造成损害后果最严重的个体开始发酵的。污染物不同的毒性、剂量、强度、作用时间、作用频次等,以及个人易感性、耐受性、健康状况不同,造成的损害后果亦不尽相同。

4.3.2 群体伤害

对多个个体伤害结果明确后,根据群体共同暴露史、相似的健康损害结果等,通过流行病学方法,对群体伤害予以确认。

4.4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因果关系的认定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其取证相当困难,往往难以证明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中,除了运用一般人体损伤鉴定中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和方法外,还需要采用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事实推定以至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对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判定。

5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典型案例

5.1 急性有毒气体中毒的法医学鉴定

20多年前,某化工厂发生一起氯气(废气)泄漏事故,造成顺风向居民小区内数百人吸入氯气,130多人出现不适就诊,最终因赔偿问题引发集体诉讼,法院对其中13例症状较为严重的当事人委托进行法医学鉴定。对于这种突发、急性、一过性、低浓度的刺激性气体对人体呼吸道造成的损害进行鉴定,因果关系比较明确,损害后果也相对轻微,把病因学、症状学、治疗学相关问题阐述清晰,问题迎刃而解。这起案件,所有被鉴定人都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仅仅涉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确定,因果关系全部判定为直接因果关系,属完全外因。

8年前的11月15日,某地一高层公寓发生火灾,造成58人遇难,71人受伤。一年后有关部门委托本院对伤者进行法医学鉴定。鉴于伤者中有相当部分是退休老人,在鉴定中我们除了对伤者进行常规的伤残等级评定+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判定外,还需要对下列问题分别进行专门性的分析、阐述:(1)火灾烟尘对呼吸道造成的损害,与老人自身原有COPD(慢性阻塞性肺病)进行鉴别,并区分两者对肺功能造成的影响及其原因力大小;(2)火灾现场缺氧及居民在快速撤离过程中的剧烈运动、情绪紧张对老人自身原有腔隙性脑梗死、房颤、二尖瓣关闭不全及反流、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症的影响,包括有无加重及其程度。这是对医学及法医学知识的一次全面综合运用,技术难度相对较高,社会影响非常大,鉴定人承受的心理压力亦非常巨大。

5.2 慢性中毒的法医学鉴定

某大型连锁超市美工,自述半年多时间在狭小空间内接触高挥发浓度的油漆及各种染料、涂料,因身体不适就医,临床诊断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民事赔偿。当事人入职时体检正常。人民法院委托本院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对于此类慢性中毒,鉴定人一方面要求委托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诉事实进行确认,包括环境污染物确认,污染物浓度确认,当事人在污染环境中所处时间确认,等等。从法医学鉴定技术角度,我们分析了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病因学:宿主因素和环境因素。其中,环境因素又包括:大剂量或长时间辐射;长期口服苯妥英钠等药物;职业,麻醉师接触氯乙烯者,橡胶生产或石油提炼工人,二甲苯、砷、苯氧乙酸和氯酚接触者等;感染慢性淋巴系统刺激疾病;饮食过量,还和牛肉蛋白质消耗量、饮水中有机化合物污染以及铅和镉的含量相关联。就现有材料,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在环境因素中除了当事人诉称的原因外,还有上述其他原因存在,即若经委托人确证其工作环境因素中确实存在高浓度易挥发油漆及各种染料等,则可以与宿主因素一起作为疾病的致病原因。

众所周知,居里夫人从事“镭”的研究,长期接触放射性物体,最终罹患白血病;“两弹一星元勋”邓稼先因工作中遭受一次大剂量核辐射,也罹患癌症。前一阶段多有报道,三大电信运营商在居民小区安装信号基站,因居民担忧电磁辐射问题遭遇抵制,甚至引发冲突。部分从事IT工作的人员,工作环境四周密布电脑,“不孕不育”比率上升,原因是长期或反复遭到电磁辐射照射,哪怕是低强度的,也会对精子的数量、活率、活力造成影响,可导致胎儿畸形或孕妇自然流产等。石化厂职工肿瘤患病率、流产率、畸胎率等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与空气、土壤、水质污染存在一定关系。

这一类“慢性中毒”,一旦发生集体诉讼,申请司法鉴定,将面临严峻的技术考验。

6 高度盖然性学说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运用

在英美国家,涉及中毒性民事侵权案件,法院多采用数理统计和社会流行病学的统计方法,即概率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y)——对于发生损害的“可能性”进行证明:如果发生损伤的可能性超过50%,即“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more likely than not),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2]。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

从上文列举的案例可以看出,在环境损害的法医学鉴定中,鉴于医学的自然科学属性,各种不良后果的发生,有些是多因一果,有些是机理不清、原因不明,要做到完全排他、无合理怀疑,是有相当困难,甚至不可能的。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的因果关系理论或者证明方式,克服了传统侵权行为法对于受害人的专业知识、掌握资料等要求过高的缺点,对于保护受害人特别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受害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合理、灵活、恰当地运用这个规则,对于我们法医学鉴定人来说是相当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完成相当部分疑难案件的一种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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