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恺,王 丽,白洁琼,冯立师,林健聪,易 皓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应急技术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510655)
2015年7月31日23时许,某半挂牵引车在长深高速A县B镇段与前方正常行驶的另一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致使前车装载的32吨危险化学品甲缩醛全部泄漏。大量泄漏的甲缩醛经高速公路旁集水沟进入事发点旁的小河沟,进而漫流对C村部分农田、鱼塘等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疏散转移了C村村民,并对事发区域开展抢险救援。2016年12月,B镇人民政府委托本中心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环境污染损害调查是开展环境损害评估的基础环节[1]。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座谈走访、文献查阅、问卷调查等方式,还原事件发生经过,确定事件相关主要污染物及其理化性质,掌握事发区域水系特征、环境功能目标与环境敏感点等基本情况,明确环境损害评估的内容,初步确定评估的时空范围,并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1.2.1 评估目标与内容
考虑到本次评估距事件发生时间已有1年半左右,且事件泄漏污染物具有易挥发性等特点,根据B镇人民政府、C村村组的委托鉴定需求,本次评估主要围绕C村可能受到甲缩醛影响的农田、鱼塘等生态环境现状进行评估,确认其受到的环境损害与环境风险,对受影响区域后续生态环境修复与恢复提出建议。本案损害鉴定评估结论拟作为B镇与C村协商赔偿依据。
1.2.2 时间范围
由于交通事故发生于2015年7月31日,且事发后缺少相关土壤、地表水监测数据。因此本次损害鉴定评估仅对区域环境现状开展评估,鉴定时间范围为2016年12月18日-2016年12月30日。
1.2.3 空间范围
根据B镇提供的相关资料,经C村村委会确认,将交通事故事发点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均列入本次损害鉴定评估范围,总面积约为500亩。
环境损害是指环境污染事件导致污染物排放或泄漏于生态环境中,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本身或其他生物受体直接或间接暴露于该污染物或污染介质中,导致其质量或功能产生可观察或可测量到的不利改变[2-3]。环境损害识别与确认主要围绕鉴定评估目标,确认生态环境基线,筛选特征污染物并开展环境监测,系统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确认环境损害对象与污染程度(或风险),分析判定环境损害过程的因果关系。
1.3.1 特征污染物筛选
由于肇事车辆相关责任人无法提供罐车装载甲缩醛浓度、物质组分等信息,且事发后甲缩醛均已泄漏,未能采集到相关样品。文献调研结果表明,甲缩醛多以甲醛、甲醇合成获得,其含量在85%~95%之间。我国现有环境质量标准中,尚无甲缩醛指标相关指标。考虑到甲缩醛急性毒性较低,具有良好的溶解性(可溶于3倍的水),且在一定条件下(光照高温环境下,酸性水体或土壤中)可分解为甲醛和甲醇[4-5]。其中,甲醛为毒性较高的物质,在我国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的化学品名单上高居第二位[6-7],并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美国公共卫生局等上升为第一类致癌物质[8]。因此,在本案例中将甲醛确定为特征污染物。
1.3.2 基线确认
基线确认作为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评估的关键技术环节和重要前提。目前常用的4种基线确认方法包括历史数据法、对照区域法、环境标准法和模型推算法[3,9]。本次评估由于缺少相关历史监测数据,因而选用对照区域法和环境标准法来确认环境基线。
1.3.3 现场采样制定
经现场勘查,设置土壤采样点22个,其中背景点1个,地表水采样点3个,其中背景点1个,沉积物监测点1个。背景点在C村确认的未受影响范围区域采集(图1)。采样期间,邀请委托方B镇与C村村民代表全程见证。
图1 监测点位示意图(S-土壤,W-水样)
1.3.4 损害确认
1.3.4.1 标准与方法
(1)地表水。评估区域内水塘暂未列入地方水环境功能区划,其使用功能为农田灌溉和渔业养殖。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中均没有甲醛指标,因此,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中甲醛因子标准限值(0.9mg/L)从严进行参考评价。
(2)土壤。土壤风险评估主要围绕事发点附近菜园、果园及居民聚集区等土壤敏感点进行。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壤相关环境质量标准中均没有甲醛指标。因此参照土壤背景点甲醛含量和国外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等,对土壤中甲醛因子环境风险进行评价。根据美国环保署(USEPA)2016年发布的土壤和地下水区域风险筛选值(Regional Screening Level,RSL),其中甲醛因子的可接受致癌风险筛选值为17mg/kg,可接受非致癌筛选值(危害商)为76mg/kg。考虑到甲醛较高致癌特性,因而选取土壤对照点甲醛含量、美国土壤和地下水区域风险筛选值中甲醛因子的可接受致癌风险筛选值(17mg/kg)进行评价。评估方法为单项污染指数法。
1.3.4.2 检测结果
(1)地表水。本次评估共设置地表水检测点位4个,其中背景点1个,鱼塘3个。各点位监测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评估区域内地表水甲醛检测结果汇总表
由表1可知,评估区域内主要地表水(3个水塘)中甲醛含量均小于检出限0.05mg/L,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中甲醛因子标准限值(0.9 mg/L)要求。另据塘下村组要求,评估组采集了W1采样点的底泥样品,其甲醛含量为22.03 mg/kg,含水率为69.9%,由于我国现行环境质量标准中对水体沉积物中甲醛含量无相关标准,同时水塘泥相-水相经长时间稳定后,水中甲醛含量低于检出限。因此,评估区域内地表水(水塘)无明显环境风险。
(2)土壤。评估区域内土壤甲醛含量与单项污染指数评价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22个点位土壤中甲醛的质量分数在0.05~17.93 mg/kg之间,均值为5.56 mg/kg。其中,土壤背景点的甲醛的质量分数4.67 mg/kg,明显高于评估区域内农田、果园土壤中该因子的浓度值。经与C村村委确认,该背景点位于未受事件影响区域内,且现场未采集有其他背景点比对,因而本次评估中仅参考土壤可接受致癌风险筛选值进行评价。评估区域内其余点位的甲醛含量表明,事发点及排水沟土壤中甲醛质量分数在4.27~10.46 mg/kg之间,均值为6.85 mg/kg;居民区土壤中甲醛质量分数为8.36mg/kg;农田土壤中甲醛含量在0.65~17.93mg/kg之间,均值为6.57 mg/kg,高浓度出现在10号、11号点位,较高浓度出现在1号、4号点位;果园土壤中甲醛含量在0.05~5.62之间,均值为2.62 mg/kg。上述监测点位中,除10号、11号农田土壤超过美国土壤和地下水区域风险筛选值中可接受致癌风险筛选值(17 mg/kg)外,其余点位甲醛浓度均低于该筛选值。土壤甲醛单项污染指数评价结果表明,评估区域内90.1%的监测点位土壤甲醛因子污染程度为“无污染”,10号、11号农田土壤的甲醛因子污染程度为“轻微污染”。
表2 评估区域内土壤甲醛的质量分数与单项污染指数评价结果汇总表
1.3.5 因果关系判定
因果关系的推定理论主要有无关系理论、事实证明本身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理论等[10]。环境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主要是通过构建污染源到受体的途径,来确定污染源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在本案中,由于甲缩醛短期集中泄漏,在应急处置期间大量使用消防水,导致含甲缩醛的消防水进入水体,并通过灌溉水渠进入农田、水塘。污染传播途径确认。另据甲缩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思路(图2),结合1.3.4.2检测最终确认结果,评估区域内部分环境介质受到事件影响。综上,污染源与其造成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成立。
图2 甲缩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思路
近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害[12-14]。为遏制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我国新时期的重要任务和急迫需求。然而我国当前环境损害相关立法和实践正处于由主要关注环境私益的评估与赔偿逐渐向环境公益主张和求偿过度的初期阶段[15]。因此,建立并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发挥其对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至关重要。
环境损失评估主要围绕环境污染事件对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等造成的各类损失进行量化[11]。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财产损失原则上按照财产实际损失进行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常用替代等值法和环境价值评估法进行计算。本次环境损失评估根据B镇政府及C村村委的委托,仅就生态环境损害部分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区域内地表水和土壤的环境风险评估结果,评估区域内地表水已无明显环境风险;区域土壤受到事件一定程度污染,但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为使区域土壤中甲醛含量进一步降低或恢复至基线水平,建议适当翻动农田、果园的表层土壤,以增加土壤孔隙率,加快甲醛的挥发和去除。针对农田1号、4号、10号、11号点位等甲醛含量较高区域的表层土壤,在翻动表层土壤的同时,可适当施加有机肥,促进土壤中微生物生长,以加速对甲醛的分解等。同时在农田治理修复过程中,建议操作者尽量减少与污染土壤的直接接触,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如佩戴口罩、手套等。考虑到上述修复措施便于实施,在本次评估专家评审会上,B镇政府与C村协商一致,由B镇提供有机肥并对1号、4号、10号、11号农田户主予以适当人工费补贴,相关费用不列入损失费用。
(1)评估区域内水塘中甲醛浓度均低于方法检出限(0.05 mg/L),亦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中甲醛因子标准限值(0.9 mg/L),表明评估区域内水塘无明显环境风险。
(2)评估区域内各类土壤中甲醛质量分数在0.05~17.93 mg/kg 之间,均值为 5.56 mg/kg,除 10号、11号农田土壤甲醛质量分数略有超出可接受致癌风险筛选值17 mg/kg外,其余点位甲醛含量均低于该筛选值。单项污染指数评价结果表明,评估区域内90.1%的监测点位土壤的甲醛因子污染程度为“无污染”,10号、11号农田土壤的甲醛污染程度为“轻微污染”。因此,评估区域内土壤虽受到一定程度污染,但整体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3)为使区域土壤中甲醛含量进一步降低或恢复至基线水平,建议适当翻动表层土壤,以增加土壤孔隙率,加快甲醛的挥发。同时辅以施加有机肥,促进土壤中微生物生长,以加速对甲醛的分解。在农田治理修复过程中,建议操作者尽量减少与污染土壤的直接接触,做好风险防控措施。
本研究是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通过本案的评估过程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和建议:
(1)事件发生后,因地方应急处置经验不足,未及时对事件影响区域开展系统监测,增大了鉴定评估空间范围识别的难度。同时应急处置期间产生的各类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未能有效保存,亦造成部分人身、财产和应急处置费用等环境损失的证据链缺失。建议地方政府及其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的经验交流。
(2)本案虽依据甲缩醛生产工艺,筛选出了甲醛等特征污染物,但现有文献中仍缺少关于甲缩醛、甲醛等污染物在土壤中半衰期等方面的研究,无法对同类案件环境修复提供参考依据,笔者拟在后续工作中开展相关研究。
(3)根据本案发生时间和鉴定时间范围的要求,本案土壤的环境损害调查确认主要参考了土壤背景点甲醛含量和美国环保署(USEPA)2016年发布的土壤和地下水区域风险筛选值。随着近年来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陆续开始征求意见,以及国外风险筛选值的发布更新,均可为相关案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参考依据。笔者也将在后续工作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