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与融合:法治中国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内在逻辑

2019-01-26 22:56张光玉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执政党法治化中国共产党

韩 慧 张光玉 李 阳

21世纪,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建设法治中国的世纪。而建设法治中国,需要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效力促动与功能支撑,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开启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有效引擎;反过来,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必须以法治中国为目标追求,法治中国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提供价值指引和有力保障,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形成、提升与发挥作用的航向指引。简言之,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与法治中国虽然概念不同,但却旨意相通、价值相容,互动融合、双向塑造,它们高度契合、有机统一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

一、法治中国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高度契合

法治中国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治中国是由“法治”和“中国”有机结合而成的概念,其中,“法治”赋予其规范性与价值性的诉求,“中国”赋予其空间性和能动性的意蕴。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意指中国共产党及其成员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及其蕴涵的理念价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从而达成良法善治的技能。尽管两者运行逻辑不同、所指代的范围不同、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的位置节点和地位功能不同,但两者却在内在理路、外部支撑、涉及对象和终极目标上高度契合、相融相通。

(一)两者均遵循“法”的逻辑,蕴含“法”的价值

对比来看,法治中国是围绕着“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与监督保障等来实现的一种秩序状态,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则是围绕着“法”的认知、崇尚、转化与使用等而形成的一种本领与技能。虽然两者的承载主体不同(一个是中国,一个是中国共产党)、对“法”的作用方式不同、落脚点不同(一个是秩序状态,一个是本领技能),但两者依法、尊法与用法的诉求是相通契合的。“法”既是一套保护权利、达成国泰民安的规范体系,也是一套不断发展演进、体现人类政治文明的理念体系。而围绕“法”来实现与运行的法治中国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既遵循“法”的规范逻辑,又内涵“法”的理念价值。

首先,两者都遵循“法高于一切”的内在逻辑,这又使它们进一步衍生出表现形式与评价指标的高度相似性。不论是法治中国还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都在实践中具体体现为意识层面上的法治知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与法治信仰,具体落实为实践层面上的遵法守法、依法用法和尊法护法。或者说,意识层面上的法治知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与法治信仰,实践层面上的遵法守法、依法用法和尊法护法,不仅是评价法治中国水平的重要维度,也是衡量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水平的重要指标。略有区别的是,法治中国的评价涉及中国范围内的所有组织与人;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则主要涉及中国共产党及其成员。

其次,两者均承继了“法”的价值诉求与目标。法治中国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在建设与运行过程中,不仅以“法”的价值为内在灵魂和外在指导,而且还以实现“法”的价值为目标。关于“法”的价值,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分别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而中国学者卓泽渊教授则将其总结为生命价值、自由价值、平等价值、人权价值、秩序价值、公正价值和人的全面发展价值[1]。而不论是法治中国还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都内涵这些价值诉求与目标,而且以实现它们为己任。

(二)两者均依靠民主的协同,需要道德的滋养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任何事物的形成与发展不仅取决于内部各要素的和谐、有序运转,而且还取决于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因素的协同配合。“徒法不足以独行”,不论是建设法治中国,还是提升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都不仅需要法治知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意识支撑与导向,依靠遵法守法、依法用法和尊法护法的实践促动,而且还需要与法治息息相关的民主与道德的协同推进和配合保障。

首先,法治中国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均以民主为价值圭臬,以民主的发展与落实为协同保障。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看,没有法治的民主就是群氓暴乱,而没有民主的法治就会“蜕变为专制下的法制,也即走向它的反面——人治”[2]下的独裁专制。因此,作为遵循法治逻辑和内涵法治价值的法治中国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都应以“民主”为价值内核和现代性标签。实践中,建设法治中国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也必须以民主思维的培育、民主制度的完善和民主实践的落实为协同保障。

其次,“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3]同样,以遵循“法”、落实“法”为要旨的法治中国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也离不开道德的滋养与保障。实践中,只有经由道德的发酵与配合,法治中国才能真正建成,也只有那种经过道德滋养的法治能力才能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有效引擎。因此,建设法治中国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必须与道德建设并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扶持,以高尚的道德引领和滋养法治精神,强化与落实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与配合作用。

(三)两者均体现出涉及对象的广泛性和终极目标的一致性

法治中国意指中国区域内所有主体的法治化过程与状态,它在范围上包括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虽然两者指代范围不同,但它们均体现出涉及对象与作用向度的广泛性。一方面,法治中国作为法治在中国场域内的实践落实,涉及所有国家机关、执政党和参政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象具体面向国家范围内的所有政治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意指所有主体行为、所有事务的法治化;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作为面向所有政党政治关系和政党行为的本领落实与技能发挥,既涉及党内关系、党政关系、党社关系和党际关系,又指向党内行为、执政行为和领导行为,在实践中进一步延伸为中国共产党在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过程中所涉及的党务、政务、社会事务等。总之,法治中国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均体现出涉及对象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特征。

法治中国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高度相关、双向塑造,共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虽然从两者的内在关系看,法治中国是目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手段与工具,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实现法治中国的有效引擎,法治中国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目标追求。但任何事情、任何关系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放眼于更大的范围与更广的视野,不论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还是法治中国,都是手段与工具,它们相通相容、有机统一,服务于更高、更长远的目标,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体现出较高的终极目标一致性。

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方面与有效引擎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不仅是建设法治中国这一重大战略的关键组成部分,而且还能够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启动引擎和有效路径,它贯穿于这一重大战略的全过程。实践中,如果这一关键部分和启动引擎出现了“缺项”、“故障”,那么其他部分必将受到阻滞,建设法治中国也将成为泡影。

(一)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能够有效促动执政党的法治化进程

执政党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在执政党维度的内在要求和外在体现。中国语境下,没有执政党的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建成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内在地要求执政党的法治化:一方面,“法治中国”这个被赋予更新理论意义和更高政治使命的命题,“天然地突出了法律对于执政党的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4]内在地要求中国共产党加强规范化与法治化建设,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另一方面,执政党法治化作为“法治中国”战略在政党政治领域的意蕴承继和实践落实,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启动器,实践中,“如果中国共产党不能将自身事务、执政事业和领导过程纳入法治轨道,不善于运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来限权治官和管党治国”,[5]对法律法规的领导制定、尊重与使用长期失语与缺位,则建设法治中国将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因此,法治中国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与此相适应的政党的建设,就是使政党活动民主化、法治化的不断努力”。[6]尽管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政党政治已经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但客观看,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化建设仍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其复杂程度和难度远远超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更深刻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不可能一蹴而就”。[7]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党文明形态,不仅是执政党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而且也是推进执政党法治化的直接引动力量。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以能力运行与发挥为抓手,以保障权利和规制权力为核心要义,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于其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的全过程中,进而把自身的党内行为、执政行为和领导行为纳入法治的框架内,最终实现执政党的法治化。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执政党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它某种程度上决定和代表着执政党的法治化水平。

(二)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能够有效促动政府的法治化进程

政府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在政府领域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在中国,如果说执政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规划者、领导者和推进者,那么政府就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落实者和执行者,它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来切实保障“法治中国”战略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以政府活动的法治化为前提和保障。一方面,政府作为中国空间内的关键力量和中国政治实践的主导角色,其自身的法治化乃是法治中国的重要构成和集中体现,它代表着法治中国的实际水平与状况;另一方面,政府作为“法治中国”战略的落实者和执行者,能否树立尊法、守法、护法的意识,能否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能否养成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实现国强民富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本领,不仅影响着其自身的法治化水平,甚至决定着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因此,法治中国建设除了要强调执政党的法治化建设,还应该有效推进政府的法治化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但客观看,政府的法治化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影响着政府的法治化进程,是促动政府法治化的间接力量。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和领导党,其在治国理政过程中,一方面通过进入国家机关的优秀代表将其法治能力尤其是依法执政能力直接转换为政府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而大大提升政府的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的作用发挥和能力落实,有效引导与强化政府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的提升,进而增强政府的法治化水平。简言之,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某种程度上代表并有效提升政府的法治化水平。

(三)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能够有效促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社会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在社会维度的必然要求。在建设法治中国过程中,如果说执政党是领导和规划主体,政府是执行与落实主体,而社会则是第一主体和本源性力量。现实中,如果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守法,没有整个社会的法治化,法治中国建设就会因失去根基而成为水中泡影。一方面,社会作为“中国”范畴中的基础性构成,其法治化水平直接代表法治中国的程度;另一方面,社会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第一主体和本源性力量,其法治意识和法治化水平直接决定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与质量。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理念逐渐在全社会深入人心,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也日渐提升,但由于“心理禀赋、文化基因的先天不足和当前社会无视道德、漠视法律的法治困境”,[8]致使社会民众对法律遵守不足和信仰缺失,社会的法治化程度仍急需深化。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是促动和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有效力量。从能力的运行逻辑看,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以保障权利、规制权力为主旨要求,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为依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建设,不仅直接促成了基于民众意愿的社会稳定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秩序,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通过其依法治理意识和行为对民众乃至整个社会起到了潜移默化的熏陶与带动作用,引动了整个社会之守法、尊法与护法意识与行为的养成,从而最终实现了建设法治政党、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多重协奏”。在后发型现代化的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形成较高的法治能力,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坚持依法治理、带头示范和全力促动,“人民才能从心底里信奉和尊重法律,法治也才能坚如磐石”;[9]如果中国共产党未能形成与具备现代化的法治认知、法治认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仅无法引动社会“循规而行”,而且社会民众的权益也必将遭遇权力侵犯。

三、法治中国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的目标追求与强力保障

法治中国作为规范与经验相统一的有机体系,能够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提升与运行提供全面的主体保障、规范保障、理念保障和生态保障,能够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和发挥作用提供丰富养料与强力保障。

(一)法治中国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提供主体保障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其法治能力的建设主体绝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它既包括自觉主动地提升自身法治意识与法治能力的中国共产党,也包括通过有效规范和措施全面激发与强化执政党法治能力的国家,还包括通过有效监督与倒逼促动执政党法治能力形成的社会(具体包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等),具有明显的多元化特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承载主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在多元化主体中,中国共产党居于核心地位,对建设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整体而言,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绝不是一个执政党自我规划、自我主导、自我推进、自我评价的独立过程,而是一个执政党自觉推进、国家依法规范与强化、社会依法监督与促动的立体化过程,是一个综合执政党、国家与社会等全方位力量来有效推进的系统性工程。

法治中国意指中国范围内所有主体活动的法治化过程与状态,它能够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提供全面的主体保障。从过程维度看,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就是一个涉及执政党、政府、社会等多元主体逐步形成法治意识,养成法治习惯,培育法治思维,树立法治信仰,落实法治行为的历程,是一个锤炼执政党、政府、社会之法治能力的过程,这无形中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提供了成熟的建设主体。从结果维度看,法治中国的建成则标志着执政党法治化、政府法治化和社会法治化的实现,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形成,因此,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建设过程。

(二)法治中国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提供规范保障

没有一套行之有效、协调有序的规范体系,中国共产党的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就很容易产生紊乱,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也将成为无源之水。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形成离不开国家法律和党内规范的强力规制与保障。延伸而言,在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形成、提升与发挥作用过程中,一方面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具有教育功能,它们通过其具体的条文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实施,影响中国共产党及其成员的思想与行为,引导他们养成按照这些条文规定来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的意识与能力,即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提供逻辑方向与行为向导;另一方面,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具有激励和强制功能,他们通过正面(积极)的激励和反面(消极)的惩治来促动和倒逼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与发挥作用,即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提供促动力量与强制保障。实践中,要想使中国共产党及其成员真正养成和切实提高运用法治进行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的自觉性和能力,一个关键的要求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

法治中国作为一个内涵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能够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提供全面的规范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也是一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内容,它的完善与建成能够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提供全面、科学的规范保障。

(三)法治中国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提供理念保障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不仅需要硬性的法规保障,而且也需要软性的法治理念保障。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引。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作为一项事关执政党法治和中国法治建设成败的系统工程,也需要有一套体现人类法治文明和中国法治历史与现实的法治理念作为价值指引和行为向导。从逻辑过程看,一方面,现代性的法治理念有机融合于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与发挥作用的全过程,进而转换为法治能力的内在灵魂和价值圭臬,从而有效促成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之工具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另一方面,法治理念作为一套先进的价值体系,能够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运行和发挥作用提供行为向导,能够为法治能力的运行指明正确的方向,使其真正落实“保民权、限官权”的初衷。现实中,如果缺乏现代性的法治理念,不仅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失去了灵魂支撑和营养供给,而且其运行与发挥作用也会失去正确的航向指引和行为向导。

法治中国作为法治体系和法治理念的有机统一体,不仅能够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提供规范保障,而且还能为其提供现代性的法治理念保障。法治是理念与制度的有机结合,而从人类社会演变历程来看,它的发展首先起始于思想家与法学家们创立的法治理念与法治理想,然后通过主政者的制度设计与落实,最后形成为可感知、有效果的法治现实与法治秩序。同样,承接法治全面规范价值与意蕴的“法治中国”,也是理念与规范的有机统一体,它的建设过程不仅是一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也是一个在中华大地催生法治理念、在中国民众内心根植法治理念的过程。总之,法治中国能够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提供丰富而现代的理念支撑和价值指引。

(四)法治中国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提供生态保障

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与发挥作用离不开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更离不开良好的法治习惯、法治情感和法治信仰等社会生态的密切支持。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与发挥作用,不仅需要多元主体的推进、健全法规的保障和法治理念的促动,而且还需要良好的外部社会生态与环境氛围的支持。可以说,没有动态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没有落实到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观念和行动中的懂法、守法、用法、尊法的氛围支持,任何主体的法治能力都不可能形成,任何类型的法治也不可能横空出世。

法治中国不仅是一个理念与制度的综合体,而且最终呈现和落实为一个人人懂法、用法、守法和尊法的法治状态与良好秩序。从本质上看,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通过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刚性有效规制住权力对权利的侵害,就是要通过和平理性而非粗暴强制的手段使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得以有效解决,进而实现一种以人为本、尊重差异、理性包容、活力四射的动态秩序状态,最终形成一个人人懂法、守法、用法、尊法的和谐社会。法治中国的这一结果表征与秩序状态在客观上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生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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