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必然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鲜明特征之一,就是依法治理。首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社会实施依法治理。党是社会治理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实施者,党和政府依法治理,就是要把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善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强化法律在权利救济和解决纠纷中的权威性作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正确认识和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把维稳建立在维权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具体而言,社会治理要于法有据。依法治理,不但要完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更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保证善治,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文明。还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公正高效透明司法。社会治理要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法治的力量也要渗透到社会治理的每个环节。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2月13日)
在当下的地方政府改革中,有一种“法外改革”的现象应当引起关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法外改革”的结果往往是,政府得到了效率,但社会失去了秩序。现代国家所谓制度都可以称之为“法制度”,即用法律固定化的制度。用法律固定化的制度所具有优点这里不展开说明,正常人都能感受一二。但它的不足之处在于滞后性,这种滞后性使得改革获得了正当性,尤其是对于想要有所作为的地方各级政府来说,法律如同戴在身上的镣铐,使它难以长袖起舞。今天,正确的改革做法应是:第一,若法律保留了调整空间的,政府在这个法空间内可以把权力用足、用尽。如办证期限承诺制、“最多跑一次”等。第二,若法律没有调整空间的,那就得先修改法律或者通过法定程序获得授权,否则政府就不能作为。这是法治政府一条不可以突破的“红线”。这样的要求,正面意义是维护了法的安定性、稳性定、权威性,负面意义可能会制约进步,错失时机。因此,在这里,立法机关(包括行政立法机关)就要积极作为,让“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2月15日)
司法所是我国政法机构体系中重要的基层单元,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承担着管理特殊人群、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保障民生等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桥头堡”。但不容忽视的是,受历史、编制、体制等因素掣肘,在一些偏远地区,司法所“人少事多”的矛盾依然突出,个别乡镇依然存在“一人所”现象,队伍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解决“一人所”现状必须打好组合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编制部门将有限的编制资源尽可能向一线司法所倾斜,做到“编随事走”以岗定编,并逐步收回历史原因形成的挤占、挪用司法所政法专编问题,对长期在机关或其他部门借调人员,也要限期清理,尽快归位,杜绝长期“在编不在岗”情况。与此同时,尤其要加强司法所职业保障,增强职业吸引力。对在偏远艰苦地区司法所工作的干警,在晋职晋级、工资待遇、评功授奖等方面给予相应倾斜,进一步增强对年轻干警的职业吸引力;试点实行艰苦地区司法所轮岗制度,盘活现有力量。在现有人员编制总数不能突破的条件下,可按照工作服务一定年限为标准,逐步建立完善艰苦地区司法所工作轮岗制度,盘活现有基础工作力量,缓解“一人所”困境。
(陕西省西安市司法局张友直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2月17日)
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是深化改革、完善法治、推动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人民满意的“尺子”来丈量改革与法治的成效。推进改革、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民,受益者是人民,衡量改革和法治成效的标准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持续提升。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需所急所盼,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巩固改革成果,加速改革进程,使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改革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让人民共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法治等各方面发展成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的机制,创新为民谋利、为民办事、为民解忧的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出更多便民惠民利民的改革举措,运用法治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鼓励全社会投身改革实践和法治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改革开放全过程,融入法治建设全环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动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蒋熙辉如是说,《学习时报》,2019年1月28日)
行政机关制定规则需要遵循客观规律,充分反映民意,切实提高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要做到诚实守信,保持行政连续性和法治的安定性,减少或者避免以行政便利或者行政意志改变规则或者决定。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应当审慎对待裁量权,合理行政,既要实现一般正义,又要保证个案正义。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必须率先垂范,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模范的尊法者和守法者,能够依靠自身的行动在全社会确立起法治的权威。除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需要转型升级外,必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治理,走社会共治的新路。法治的推进和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全力以赴,同样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努力。为此,在观念上,必须消除国家和政府治理由政府独享的思想,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在国家和政府治理的重要作用,并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治理的主体地位,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在行动上,必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和政府治理的途径和渠道,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和相应的保障;在机制上,必须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相互沟通、相互协作的平台。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主任杨伟东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2月1日]
法治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工程,是强化产权保护的根本途径。法治评估注重指标化,用体系化、可视化、可操作的标准衡量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成效。法治评估注重实效性,不是简单地检查哪项工作做没做、哪个制度有没有,而是全面问效改革红利是否显效,制度执行是否到位,营商环境好不好、好在哪里,对不好和还不够好的地方提出改进方案。法治评估注重全程化,不是搞一次评估、出一份报告、给一个名次就了事,还要持续跟踪、指导培训、以评促建,用数据说话、实实在在地展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就。以法治评估为机制,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主题,以强化产权保护为目标,对全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管理措施等开展多层次、机制化、全覆盖、高标准的“法治体检”,正当其时。也可以说,这是全面建成符合治理现代化标准的法治规范体系的基础工程、未来工程、良心工程。法治评估需要智力和资金等资源投入。要形成良性循环,除官方投入外,还可以考虑引入营商环境建设和产权保护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企业、行业协会、律师等共同参与。这也符合“建立企业参与营商环境政策制定的工作机制”要求。
(李富成如是说,《学习时报》,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