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 波 张海那 李保军/文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建立、完善并贯彻执行司法责任制是关键。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就是要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职尽责,既要有系统、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权责运行配置制度,又要有内外协助、公正高效的权责运行监督机制;既要有相关司法问责的机制,又要有激励尽责履职的机制以及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的保障机制。而这些恰巧都可以融合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以系统为工具和载体,为这些制度和机制的实施保驾护航,加之,《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得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写入法律,故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完善就显得更加迫切。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发和部署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和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举措。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运行以来,成为开展检察工作的重要载体。科技浪潮引发社会变革,信息技术的运用必然引起办案模式等的变动,深化智慧检务已经成为保障司法改革的强大驱动力。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顺应科技信息化发展趋势、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以及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部署,从最初的受理案件、流程监控,到后来的电子卷宗制作、涉案财物管理,再到目前适应司法责任改革版本的全面运行上线,在规范检察官办案、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改革措施和相关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贯彻落实,将对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全面完善产生重要影响。司法办案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核心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通过适度地去行政化和适度地增加司法属性,突出办案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对以前的“承办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审批”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审批”机制提出了挑战,与此相对应地也对统一业务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责任制改革版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运而生,正是适应改革发展的有效体现。但从目前来讲,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还不能更好地满足司法责任制的改革需求,必须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改革需求中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
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体系。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后,法律文书制作与审批基本已经按照检察官权力清单,对检察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但是,涉及基层院的一些法律文书并没有具体的标准指引,导致各地授权范围和程度都有差异,进而导致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然坚持“承办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审批”的行政审批路径,而且检察长、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划分也不甚明晰。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作为当前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载体,是规范执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工具,其业务流程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设计。但是,在实践中,个别流程的设计与法律依据方面还存在争议,如根据2014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1条规定,一些承办人认为,审查起诉期限一个半月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危险驾驶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并不受一个半月的限制。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设计起诉期限时,并没有针对强制措施进行区别对待。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责任主体是检察官,不再是传统“三级审批制”模式下的部门负责制。落实司法责任制,需要加强对员额检察官办案的内部监督与考核,建立针对员额检察官的考核评价体系。目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虽然对于检察官办案单元的数量查询做出了相应的完善,但是,从案件质量、效率指标和统计分析等方面来看,均有欠缺,无法满足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对检察官考评的需要。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但是,目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无衔接方面的相关配置,具体如何走程序,也没有明确标准,致使此类案件在实际运行当中存在无法操作的问题。
目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卡填录方面虽已配置,但因为认罪认罚制度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面积的实施和推广,一些功能尚不健全,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制度及速裁程序进行规定后,相关案卡和有关文书还没有及时修改配置。
为了更好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促进规范执法的作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系统进行业务流程配置。一方面,对目前有争议的业务流程配置予以优化;另一方面,为提高检察官办案效率,需要进一步完善系统案卡信息填录默认选项、法律文书批量生成以及批量打印等功能,更好地体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服务职能。
检察官权力清单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建议上级院出台法律文书审批权限标准指引,以确保各地在配置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时,能够严格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内容,适应“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检察长、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责任权限,以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求。
目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虽然设计了流程监控、统计分析、案件信息公开、电子卷宗制作等功能,但是相对较弱,需要进一步优化。
1.优化流程监控、统计分析、案件信息公开、电子卷宗、认罪认罚制度及速裁程序等模块。(1)流程监控模块:《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办结后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目前系统设计了流程监控模块,基本能够对办案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实时监控。但是,流程监控的功能还比较薄弱,需要进一步进行优化。建议建立包含明确的质量标准、行为标准和责任标准的负面清单,使每项监管工作都标准明确、有据可查,并能使各工作环节和部门之间资源共享的有效实现,提高办案效率。(2)统计分析模块:进一步完善系统现有的数据查询、统计功能,以统计表的形式,提供按部门查询、统计、比较各类检察业务数据,同部门或跨部门按办案组查询、统计、比较数量、质量、效率指标,同部门或跨部门按检察官查询、统计、比较数量、质量、效率指标,且该功能均能在横向本单位、纵向本条线内实现。(3)案件信息公开方面:目前,案件信息公开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按照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承办人要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对起诉书予以公开,公开时要对文书进行技术处理。但是,实践中,承办人往往容易忘记公开,或者是太过忙碌嫌技术处理耗费时间。建议系统添加文书公开提醒功能,以及添加自动进行技术处理软件,使案件信息公开成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必选项。(4)电子卷宗方面:一个是电子卷宗使用问题。目前电子卷宗仅限于给律师刻录光盘,并没有让检察官在出庭等方面发挥其更大效用。建议加大对电子卷宗后续使用方面的开发,让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能真正体验到其便捷、高效的功能。另一个问题是电子卷宗制作,囿于基层院设备和人力不足,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大都是让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同时移送电子卷宗光盘,但是公安机关系统自身也需要上传扫描件,且扫描件规格与检察院要求不一致,导致公安机关需要扫描两次卷宗,浪费了大量人力。而且案卷移送到法院后,法院需要对卷宗进行再次扫描。因此,应该在软件开发方面进行统一,建立公、检、法司法资源共享平台,以减少资源浪费。(5)认罪认罚制度及速裁程序方面:对于基层院来说,案件量大、办案人员少基本是一个普遍问题,认罪认罚制度及速裁程序的出台无疑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建议完善速裁程序案卡填录,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添加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及速裁程序的格式文书,以加快此类案件的办理,更加有效地推进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
2.增加案件质量评查、监察与刑事诉讼衔接模块。(1)案件质量评查方面:《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以履职状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建立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由此可见,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案件质量评查占据重要地位。但是,目前统一业务系统内尚未设计案件质量评查模块。因此,建议根据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具体规定,尽快配置此模块。(2)监察与刑事诉讼衔接方面:以我院为例,监察机关于2018年已正式进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我院后一般采取逮捕措施,但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无衔接方面的相关配置,一般根据省、市院指导意见进行相关衔接,目前,《刑事诉讼法》已经做出修改,作为规范程序之载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也应与时俱进,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法律法规发展变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