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治辉,吴 欣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市高校刑事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 ,重庆401120)
近几年,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在法学领域风生水起,各高校、研究所纷纷成立相关研究组,力求从理论上将人工智能、互联网和大数据与法学进行融合,为法学理论注入新的活力。智慧司法的产生,就是这种融合的一大成果。一是智慧侦查,它是涵盖侦查理念、侦查思维、侦查手段、侦查模式等多个层面,涉及“数据挖掘+人脑智慧+人工智能”三位一体的多维变革[1]。二是智慧检察。例如,山东省检察机关瞄准“全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全检化”的目标,抓住“建设、应用、管理”的核心,紧紧围绕业务需求导向,全面实施电子检务工程,着力构建大数据平台,强力部署推进智慧检察建设,使山东检察“信息航母”和“信息超市”初具规模[2]。三是智慧法院。2014年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上线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天平工程)及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平台(法信平台),法院信息化水平从 1.0版向 3.0版跨越式发展。2016年 1月 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周强院长首次提出智慧法院概念[3]。
从业界所称的“大数据元年”,即2013年至今,时间过去了五年有余,智慧侦查、智慧检察和智慧法院的诞生表明法学领域的“智慧+”模式已初见成效,基于社会发展趋势,有必要将目光投向鉴定领域,在其中探寻一种服务于司法的“智慧司法鉴定”新模式。
回望历史长河我们发现,我国的司法鉴定事实上经历了从 “依靠感官与经验的司法鉴定”、“借助简单工具的司法鉴定”到“应用仪器设备的司法鉴定”的发展历程。古代的司法鉴定主要依靠人的感官与经验。例如,《周礼秋官司寇·司民/掌戮》所载:“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其中,“辨其物之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是对物的质量进行检查,以盖印加以标记。另外,秦简《封诊式》《洗冤集录》等著作同样也反映出了人的视觉、嗅觉、触觉和经验等在司法鉴定中的主导地位。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简单的工具如放大镜、照相机、光学显微镜开始进入鉴定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鉴定人员的感知能力,使鉴定意见趋于准确。此后,科技不断发展,各式各样的先进仪器和电脑软件被广泛应用于鉴定之中。例如,扫描仪、扫描电子显微镜(SEM)、PCR扩增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等先进仪器以及Adobe 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Praat语音分析软件等电脑软件,在常规的指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笔迹鉴定、DNA鉴定、毒化检验鉴定、法庭语音分析等领域就已大展拳脚。由于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这一时期鉴定效率和鉴定准确性有了极大提升。与此同时,由鉴定人经验判断逐步发展到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以及司法鉴定规范制定与实施,使得司法鉴定意见科学可靠性有了进一步的保障。当下,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已经覆盖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的行业鉴定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鉴定方法与规范完善成为司法鉴定建设基石。
自2013年始,“智慧+”的潮流席卷法学大地,无疑是司法鉴定从传统模式向智慧模式过渡的大好时机,实际上,我国司法鉴定行业正处在由“仪器设备司法鉴定”向“智慧司法鉴定”过渡的新时期。智慧侦查、智慧检察和智慧法院的数年实践和初步成果,为智慧司法鉴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和经验基础,绘制了一幅初具雏形的蓝图。司法鉴定要走的第一步,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智慧司法鉴定”之内涵及其发展路径之规划,而本文也正是为此而所作。
最早的“智慧”,是指生物所具有的基于神经器官(物质基础)一种高级的综合能力,包含有感知、知识、记忆、理解、联想、情感、逻辑、辨别、计算、分析、判断、决定等多种能力。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智慧”一词的内涵不断扩大,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事物的崛起尤其赋予其全新的含义。如今,“智慧”除了传统的“生物高级综合能力”的内涵之外,还指以大数据为基础、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手段获取各类信息、处理社会事务的工作方式。例如,智慧侦查,是“在侦查过程中,依托大数据理念和思维,以海量数据为支撑,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感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深度挖掘社会运行中的各项数据,对与案件相关的人、事、物、空间、行为等要素进行智能关联串并,通过对违法犯罪信息的精准回溯、预测,从而实现侦查工作质态的飞跃提升”[1]。
在此基础上,可以将 “智慧司法鉴定”界定为:是指依托大数据理念和思维,运用互联网、云计算、深度学习(seep learning,DL)①深度学习是借鉴仿生学原理而推衍架构的一种脑神经网络系统。利用在多层深度网络中的特征抽取,将海量数据进行简洁而具有针对性的输出。数据经过多层结构特征抽取,可完成监督与非监督下的数据转换,最终可以取得分类识别的预期设计效果。近年来近来活跃于语音识别、图像处理、自然语言处理等方面。等技术手段,以海量数据为支撑,设置鉴定机构管理网络,以实现鉴定委托和鉴定材料补充、鉴定管理智能化、标准化的新型鉴定管理模式,在鉴定实施过程中辅助完成对鉴定材料的特征等各项信息全面获取、深度分析、自动比对,从而实现司法鉴定数据化、科学化和客观化的新型鉴定实施模式,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借助电子设备就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的新型鉴定质证模式。简言之,智慧司法鉴定主要包括鉴定委托、材料补充智慧化、鉴定管理智慧化、鉴定实施过程智慧化和鉴定质证智慧化。
2015年1月1日至11月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 924家,司法鉴定人55662人,共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1 933 928件。[4]”2016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4 872家,司法鉴定人54198人,全年共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 2 131 578件。[5]”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共4338家,鉴定人49498人,全年共完成各类鉴定业务2273453件”[6]。分析以上统计数据我们发现,从2015年到2017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数量逐年减少,而鉴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司法高效率,我国现在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面临鉴定人不足且青黄不接境况,而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鉴定资源和案件数量之间不协调,引发了种种难以缓和的矛盾,其中鉴定超期已经成为司法鉴定投诉最多的问题。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的期限无硬性规定,且司法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由此,在“人少案多”的情况下,鉴定人有时将一些特殊的案件束之高阁长达数月,心急如焚的当事人轻则投诉,重则“闹鉴”。这种情况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由于传统司法鉴定对人力的需求较大,尤其是痕迹文检类的鉴定,整个鉴定过程需鉴定人实际操作,耗时耗神,鉴定人分身乏术才出此下策。
智慧司法鉴定主要以人工智能为载体,依托计算机完成大部分程序性和基础性的检验工作,鉴定人只需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检验,从而提高鉴定效率。换言之,在智慧司法鉴定运行情况下,鉴定人应该做人工智能不能做或做不好的工作,而人工智能能够做好的工作则鉴定人只需进行审核。对于鉴定条件好的简单案件,鉴定人仅需对计算机的检验结果作审核修正,就可确定鉴定依据并出具鉴定意见,如,手印、印章、打印变造等。由此,鉴定人便能够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检验疑难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上。智慧司法鉴定借助计算机的精密算法和运行高速,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案件的平均鉴定期限,实现司法鉴定的高效性。
毋庸置疑,鉴定人员在鉴定中参与的环节越多,鉴定结果就越不可避免地受到鉴定人员的知识水平、经验甚至情绪的影响。就目前来看,DNA鉴定、毒化检验鉴定等,大部分工作是由先进的仪器设备完成的,而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等,大部分工作是依据鉴定人员的观察和分析判断完成,这两类鉴定的结果,即鉴定报告和鉴定意见,因此就有客观程度的区别。智慧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在于,它利用先进的技术方法,以大量的数据为支撑,最大限度地限制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影响,作出最客观的统计分析结果。
实务中时常出现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因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而产生争议,甚至以鉴定机构非本方合意选择为由提出上诉或申诉。智慧司法鉴定的产生,有望缓解这种情形,这是因为,司法鉴定委托智慧化的基本理念就是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的智能化和自主化。在各鉴定机构的地域、资质、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均录入特定网络系统后,双方当事人可根据需求检索出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完成选择鉴定人及其鉴定机构的确认。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当事人因鉴定人及鉴定机构选择问题再起争议,而且有利于落实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人回避的规定,实现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
司法鉴定的委托、样本材料补充、鉴定人出庭作证一方面为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而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司法鉴定和诉讼的时限。在“智慧+”模式下,当事人可以在特定系统中快速检索鉴定机构,这可减轻他们作为“门外汉”在搜集相关信息方面的负担。此外,通过特定网络系统,鉴定人可与委托单位就样本材料的问题进行在线交流,鉴定机构可对委托单位加以指导,委托单位也可在系统中查询并掌握不同样本的取样要求,以规范自身的取样过程,从而实现在鉴定人不到场的情况下获取比对条件较好的样本。同理,就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鉴定机构与委托机构也可在系统中及时沟通,避免鉴定人无法获知开庭信息等问题出现。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智慧司法鉴定的特点,即高效性、客观性、止争性和便利性,恰恰为解决当前司法鉴定效率低下、管理不规范,司法鉴定意见主观性强、易引发纠纷等实际问题创造了可能,可以说,智慧司法鉴定的特点决定当前状况下发展智慧司法鉴定的必然性。
在互联网出现以后,各行业都争相投入互联网的研究与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诞生更是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由于司法领域自身特有的公正严肃性及其对人类知识经验的高度依赖性,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从业者在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使用上一直较为谨慎。因此,司法鉴定行业作为诉讼活动的参与者,目前并没有太多地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成果。但可喜的是,在目前由“仪器设备司法鉴定”向“智慧司法鉴定”过渡的新时期,业界已经有人进行了初步探索,为下一步建设智慧司法鉴定铺设道路。
智慧司法鉴定发端于智慧侦查,准确地说是发端于智慧侦查中的鉴定环节。以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在部分地区投入使用的现场指纹信息管理系统为例,“江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管理平台创设了专门系统,建立起‘指纹网上送检’、‘签收指纹查询’、‘建库指纹管理’、‘建库批量提交’、‘比中信息发布’等功能模块,实现了现场指纹网上受理、建库、比对历史记录、到期比对任务提醒等功能”[7]。现场指纹信息管理系统具有方便溯源、利于串并案件、便于现场勘验人员实时查看检验进度、节省人力等优点,这对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有一定的启发。
在各类鉴定中,笔迹鉴定因其较强的经验依赖性而时常受到质疑,这也激发了笔迹鉴定从业者和计算机从业者将人工智能应用于笔迹鉴定的强烈欲望。目前笔迹鉴定智能化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签名笔迹,根据签名笔迹是否借助特定的电子设备形成,这可以将签名笔迹划分为在线签名(online signature)和离线签名(offline signature)。 在线签名是指,书写人利用电子笔等特殊书写工具、书写于电子板等特殊承痕体之上、由计算机记录笔画形态以及书写过程中的力度、速度等方面的特征信息的签名笔迹。离线签名即传统签名笔迹,其形成过程没有电子设备参与,是书写人使用签字笔、圆珠笔等书写工具、书写于纸张等承痕体之上的签名笔迹。研究人员已经提出基于Hash函数②Hash函数也称为散列函数,具有单向性,加之其弱抗冲突性和强抗冲突性,使得Hash函数可以很好地验证信息的完整性。同时,用带密钥的hash函数,对输入信息做变换,产生一个散列值,将此散列值附于传输信息之后,可保证通信双方信息的高度安全。Hash函数目前以广泛应用于电子证据的分析检验中。、曲线分段相似匹配③这是刘莉等人于2018年提出的方法。由于同一个人的签名曲线的走势总是相似的,刘莉等人基于这一点,提出了一种曲线相似度的度量方法,它将离散的点集以曲线的形式描述,然后对其相似变换和曲线采样,并计算其相似距离,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得到较准确的匹配距离。、非参数回归和卷积神经网络(CNN)④卷积神经网络(CNN,Convolutional Neural Network)就是深度神经网络的一类模型,并且受到深度学习架构思想的指导。它尤为适合建立来处理和识别图像。等技术方法的在线签名研究方案,在这些方案中,在线签名的形成和记录均依赖于一定的电子设备,计算机可以记录书写过程中笔尖的位置、速度、加速度、压力、移动方向以及笔的倾斜角度等信息,所以对在线签名的分析一般可以通过调取签名形成信息来完成。离线签名笔迹在形成过程中没有电子设备的参与,鉴定人员对离线签名的鉴定通常只能从静态特征入手,无法通过调取形成信息获知其书写时准确的力度和速度值,因此,目前针对离线签名的研究多集中于如何在损耗特征最少的情况下去除背景的干扰以及采取何种算法分析笔迹特征等方面。离线签名笔迹分析由笔迹图像输入、笔迹图像信息预处理、笔迹特征提取和分析、结果输出等环节构成。就目前现有研究成果来看,笔迹图像信息预处理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对鉴别图像进行灰度化、二值化、归一化等。笔迹特征提取和分析问题目前还处在研究阶段,未有成熟的方法,各专业人员正进行着不同的尝试。
有人提出“在提取形状特征和纹理特征的基础上,采用多特征融合的方法,把以上三种方法提取的特征进行多特征融合并且对这些特征进行归一化处理,最后用支持向量机对笔迹特征进行分类”[8],也有人结合传统模式识别原理和实践效果,提出“笔迹自动识别对笔迹特征的需求与要求不仅限于人工笔迹鉴定时特征选取种类,也不仅限于传统自动识别笔迹形态学上的特征点,特征价值量问题也改为自适应模式,根据机器对个案特征的学习来匹配价值权重,不需要人为在选取特征时赋值。由此,从理论上阐明深度学习神经网络在笔迹特征问题上与鉴定原理的相适应性和理论优势,改变只有定量而缺乏定性的自动识别模式”[9]。在笔迹样本设计和提取方面,有研究者提出“笔迹样本提取专家系统”的构想,“笔迹样本提取专家系统是计算机、人工智能和笔迹鉴定相结合的产物。利用这套系统,工作人员可在短时间内,完成原先只有笔迹鉴定专家才能完成的母本设计工作”[10]。
此外,在语音识别、人像识别、环境检测等领域,已有部分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互联网结合并初步应用于司法鉴定之中的成果,这里笔者不再赘述。
不难发现,在“仪器设备司法鉴定”向“智慧司法鉴定”过渡阶段,现有研究基本上都围绕鉴定实施过程智慧化进行,少有司法鉴定委托、管理、质证智慧化的发声。在此背景下,笔者在下文中除提出鉴定实施过程智慧化发展路径之外,还会把目光转向司法鉴定委托、管理、质证智慧化,力求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智慧司法鉴定”图景。
司法鉴定委托、材料补充智慧需要依托“司法鉴定网络管理系统”实现,我们构想的司法鉴定网络管理系统,是一个集鉴定机构信息储存、查询、匹配和鉴定的委托和受理、鉴定进度的查询以及问题反馈、投诉等功能于一体的管理系统,其管理者为司法部和各地司法厅、局,使用者为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和当事人。
该系统应公开发布各个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住所地、开展业务范围、特色业务等,及其鉴定人的信息,包括鉴定人姓名、鉴定资格等。民众普遍对司法鉴定行业知之甚少,在面对需要鉴定的专业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难以抉择。我们提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信息公开发布,这将利于当事人自行查询相关信息,对于不涉诉的鉴定,当事人可以据其查找到的信息来决定前往哪一个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进而完成鉴定。对于涉诉的鉴定,当事人可以在该系统内将案件类型、鉴定类型等输入检索,系统将进行综合评估,输出若干鉴定机构供双方当事人选择,双方达成合意后,可将意欲委托的鉴定机构告知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先登录系统确认委托该鉴定机构,后将委托书、鉴定材料等交予鉴定机构,开展鉴定。这个系统的作用在于,将全国各地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登记在案统一管理,由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和机构信息从在案机构中合意选择,这有望避免当事人选择不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因未对鉴定机构的选择进行协商而对鉴定意见产生争议、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选择鉴定机构不公正而引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等情形。
此外,在鉴定过程中若鉴定人认为鉴定材料不充分,可通过该系统与委托单位就样本材料的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委托单位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并学习不同样本的取样要求,然后自行取样。而后,委托单位将样本概貌发送给鉴定人查看,鉴定人认为样本未达到比对要求的,委托单位可重新收集,样本达标后方将其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至鉴定机构。这一设计能够实现鉴定人不在场的高质样本收集,一是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二是能够减轻鉴定人的工作量,三是能够保证送到鉴定人手中的样本材料具备比对条件。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智慧化,是指依托大数据理念和思维,运用互联网、云计算、深度学习等技术手段,以海量数据为支撑,在鉴定过程中完成对鉴定材料的特征等各项信息全面获取、深度分析、自动比对,以实现司法鉴定数据化、科学化和客观化的新型鉴定运行模式。鉴定过程智慧化是主要针对社会鉴定机构而言的,一般以电脑软件为依托。就目前来看,毒化检验分析、DNA鉴定等类型的鉴定大多依赖先进仪器配合电脑软件对样品进行分析、检测,基本实现了自动化和智能化。与这几类鉴定形成强烈对比的则是文书形成时间鉴定,这一项目从产生至今仍未有一套统一的操作规范,甚至未有可靠的理论基础,可以说,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仍处于发展前期,谈论自动化和智能化为时尚早。基于此,当我们在研究鉴定过程智慧化时,主要是以指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笔迹鉴定等出现率较高的痕迹文书鉴定为切入点,本文也将以指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和笔迹鉴定为主展望鉴定实施过程智慧化的未来发展路径。
指纹鉴定应该是目前智慧化程度最高的一种形态痕迹鉴定,前文所述公安机关内部的现场指纹信息管理系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它说明,指纹鉴定的部分环节已经可以由计算机完成,指纹信息管理系统在实践中已成为公安机关的基础建设工作和侦查破案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手段。借用这一管理系统的原理,可以设计出一套适合社会鉴定机构使用的“指纹鉴定辅助系统”,主要完成对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的清晰化处理、纹型分类、特征点标识和特征比对表的生成等工作。在这套系统中,鉴定人的主要任务就是输入检材指印图像和比对条件较好的样本指印图像,在系统完成鉴定工作后,对输出结果进行分析补充。这一系统除了能提高鉴定效率以外,还能最大限度地清晰化检材指印以便于鉴定人分析、利于当事人和法院读懂鉴定书,另外,还可以解决目前部分鉴定机构的指纹特征比对表制作粗糙的问题。
与指纹鉴定相似,印章印文鉴定主要是外表形态结构特征的鉴定,实务中常用方法有二,一是特征比对法,二是重叠法,后者主要借助Adobe Photoshop等图像处理软件实施。延续这个思路,我们也可以设计一个“印章印文重叠比对系统”,完成检材印文和样本印文图像的清晰化处理和重叠比对,给出一个类似于重合率的数据,并生成特征比对表,鉴定人员只需对结果进行分析即可。当然,“指纹鉴定辅助系统”和“印章印文重叠比对系统”不能代替鉴定人的科学知识和经验判断,在处理模糊指印、残缺指印、条件变化印章印文等疑难材料时,尤其需要鉴定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这也正是人类智能区别于人工智能的一大标志。
笔迹是一种动作习惯痕迹,而非外表形态结构痕迹,笔迹鉴定对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水平要求较高,这也使其成为鉴定过程智慧化中难以攻克的一环。不过,回顾前文述及的初步探索,我们也看到笔迹鉴定的无数可能性,现今已有研究人员提出基于Hash函数、卷积神经网络、多特征融合等技术的笔迹识别算法,不妨说,笔迹鉴定智慧化正蓄势待发。
司法鉴定管理智慧化,指依托大数据理念和思维,运用互联网、云计算、深度学习等技术手段,以海量数据为支撑,设置鉴定机构管理网络,以实现鉴定机构管理智能化的新型鉴定管理模式。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混乱和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给司法机关、当事人、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造成相当程度的困扰,尽管各专家学者频献良策,但无不是从制度本身出发。众所周知,凡触及“制度”这种最根本的事物本身,均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方方面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不是说制度不可动摇、不可完善,而是想尝试着先从管理方式入手解决“燃眉之急”,再逐步推进,达到完善制度的最终目的,这就是我们提出鉴定管理智慧化的原因。鉴定管理智慧化同鉴定的委托、材料补充智慧化一样,主要依托“司法鉴定网络管理系统”实现。
鉴定管理智慧化的基本思路是,全程监控案件鉴定进度,及时发现和应对鉴定中发生的问题。首先,哪个法院在哪个审判阶段委托哪个鉴定机构从事何种鉴定业务,在系统后台均有详细的记录,这有利于司法机关的业务管理和研究。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上传该案的案号、进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可根据案号查询到鉴定进度。就鉴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当事人可以在该系统的留言板块进行反馈,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有重大不满的,还可以使用投诉功能。为避免恶意投诉,系统要求投诉人提供鉴定机构名称或鉴定人员姓名、案件编号、详细理由,经审核,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之行为确有不当的,管理部门应妥善处理。
当下我国正在推进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有着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审判应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阶段,二是庭审活动应当实质化运行,其基本方式应当是诉辩双方就举证、质证和辩论展开实质交锋,并最终由法官裁断[11]。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是庭审实质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在鉴定意见成为案件重要争点时,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情况更是影响案件的走向。然而,鉴定意见质证不深入的现状使得司法鉴定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难以发挥,其中有当事人自身专业知识水平限制、鉴定意见开示制度缺失等多方面的原因,有时鉴定人根本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的质证更无从谈起。司法鉴定质证智慧化的构建,主要从鉴定意见开示和庭审质证出发。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后,除了将鉴定意见发至委托单位,还应将正文部分上传至司法鉴定网络管理系统,当事人可以根据案号查找并获取正文,初步了解鉴定意见,从而决定是否聘请专家辅助人。庭审质证时,鉴定人可以借助投影设备播放图片说明,帮助法官和双方当事人更好地理解鉴定意见。关于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的问题,委托机构与鉴定机构可在系统中在线沟通,确保需出庭的鉴定人及时获知开庭信息,对于需出庭但事务繁忙的鉴定人,可采用远程视频通话等方式接受质证。
在“智慧+”模式下,“智慧司法鉴定”是包含鉴定委托和材料补充智慧化、鉴定管理智慧化、鉴定实施过程智慧化和鉴定质证智慧化的概念,其依托互联网、云计算、深度学习等技术手段,以海量数据为支撑,并将以“指纹鉴定辅助系统”、“印章印文重叠比对系统”、“司法鉴定网络管理系统”等特色系统为载体,成为司法鉴定摆脱当前发展困境,逐步实现智能化、标准化、数据化和客观化的光明路径。在这条道路上,已经有人进行了初步探索,笔者在此仅略述拙见,更多的工作,还需由专业人士去开发、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