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与启示

2019-01-26 20:34张桔钟晟宗妍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特色

张桔 ,钟晟 ,宗妍

(1.中共南昌市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31)

[提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恢复重建、逐步健全、建设完善、全面深化发展四个阶段,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继承发展性、发展上的循序渐进性、模式上的自上而下性等三个特性。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40年来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启示。我们要总结好这些实践和启示,才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新时代取得更大的发展。

2018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经过了四十年的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法治建设更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因此,回顾和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40年的发展历程,对于凝聚我国法治共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在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极其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及成就

(一)恢复重建阶段(1978—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

这一时期我国的法治建设在总结“文革”教训的基础之上,开始法律制度和法律机构的恢复重建。

一是法律权威的重塑。邓小平在总结“文革”教训时,精辟地阐述法治优于人治,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并且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在邓小平的推动下,把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内核——法律至上写入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

二是立法工作的恢复。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重心的转移,国家开始围绕经济建设开始狠抓法律的制定。首先要做到 “有法可依”。1982年制定了《宪法》,并把法治原则写入宪法。在此基础上先后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司法系统的重建。从1978年开始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并在第二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法律职权、机构设置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1979年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恢复了司法部和律师制度;1986年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开始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86年还重新设立了监察部,并明确其法律监督职责。经过这一系列举措,使得我国的司法体系重新恢复和建立起来。

(二)逐步健全阶段(1992—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

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重点在于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加大了经济领域立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一是围绕着党的十四大所确立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我国法治建设在这段时期紧紧地围绕经济生活领域开展,比如1993年,把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第七条。同年还密集出台了许多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比如《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为当时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了宪法保障和法律保障。

二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确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地不断发展和法治意识地不断加强,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和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宪法,成为最具光辉的词句之一。

三是进行司法改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党中央开始进行司法改革,分别对法院、检察院、法律职业进行改革和完善: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强化了法院独立审判职能;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规范了检察院监督职能;2002年开始举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提高了法律职业素质。

(三)建设完善阶段(2002—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

这一时期围绕党中央确立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法治建设开始向社会领域侧重,着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一是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段时期,在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逐步完善了以加强人权保护为重点内容的社会领域立法,比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就规定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以及 《破产法》、 《物权法》、 《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2011年,时任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正式宣布:“一个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3]

二是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我们党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高度,借鉴西方国家一些先进的法治经验,在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4]这是我们党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

三是提出了依法执政。21世纪初,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阶段。作为我国唯一的执政党,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进一步从完成党在新世纪历史任务出发,指出了依法执政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执政原则。实行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对治国理政方式的一个重要认识和转变,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智慧。

(四)全面深化发展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至今)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摆在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加以谋化和推进,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我国法治建设向全面深化发展。

一是创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针对现实中仍存在的立法欠缺、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监督不到位、法律意识不强等现象,我们党进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二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继承以往法治建设经验的同时,创造性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向纵深全面发展,比如政府行政方面进行的“放管服”改革、司法领域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第九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三是进行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从2016年开始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首先进行了试点,2017年逐步在全国推开,并于2018年组建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并出台了《监察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重要的一项政治制度改革,推动了法治监督体系的完善,极大地有利于我们将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征

(一)过程中的继承发展性

回顾这40年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并能够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继承和创新发展。比如,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40年的发展历程表明,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对依法治国的建设在不断向纵深推进。

(二)发展上的循序渐进性

纵观改革开放40年的法治实践,我们会发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在不断探索中发展的,是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严格的行政执法、独立的司法体制、全民的法律意识等要素,而这些要素的建立健全是需要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培养。比如,82宪法的五次重大修改,都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需求,逐步在指导思想、本质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人权等重要内容进行了增加和修改。2018年宪法修改也正是面对新的历史时期、新的社会矛盾、新的奋斗目标、新的重大部署,需要作出适当修改,把我们党所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纳入宪法,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三)模式上的自上而下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模式是一种由党统一领导、自上而下推动型的法治发展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优越性在于:能最大程度地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绝对优势,极大地减少了法治发展过程中的成本,通过我们党和政府自身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把各阶层、各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当前我国改革进入到深水区,存在各种矛盾冲突,人们的利益与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需要充分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证我们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伟大斗争伟大工程的顺利推进。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

我们感到这40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是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是我国不断改革不断开放的过程;是经济文化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总结40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和启示可以为进一步推进今后的法治建设作借鉴。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纵观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和奋斗历程,可以发现,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须臾不可离的根本要素。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5]。我国的法治建设从薄弱到健全,正是坚持了党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环节、各个领域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之所以能迅速开创新局面、谱写新篇章,最根本的就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导。”[6]

新时代我们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 ”[6]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

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发展的,确立和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法律制度,有力地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从改革开放40年的法治发展经历来看,我们在政治体制和法治的改革上实行了一种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治改革模式:始终注重于社会秩序与经济的稳定发展,边破边立。因此也就避免了诸如前苏联、东欧等国家在改革中所采取的“先破后立”做法所引发的政治突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不安、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等问题。

当前,我们面临着国内、国际涌现出的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和新形势,人民群众也有着许多新的要求。我们的法治建设必须认识到这些新情况,围绕这些新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所有环节全面推进改革,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不变、作用得以发挥。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维护保障人民权利,增进人民的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终价值追求。

要把以人为本贯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就是任何一个法治环节都不能忽略,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上都要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的制定上,要征求民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民生领域的立法;法律实施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者的能力和水平;司法工作上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习近平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了,“绝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绝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绝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社会主义法治要保障公民权利,还必须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监督。“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反腐风暴、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等,一系列直面经济社会发展热点、焦点、难点的改革突破初见成效。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力,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些自上而下的改革,既是对群众呼声的回应,更是执政党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力推进。”[7]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我们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程,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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