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凡镇
伴随着复杂的社会转型,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新特点,很具特殊性。依据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正处在社会规则内化期和价值观形成期,思想意识还不够成熟,受各种外界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如社会保护和教育缺失、父母疏于引导或者因为年少冲动而走向犯罪,在共同犯罪被教唆等等。具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暴力性、贪利性、同伙性等特点。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权利保护日益迫切,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感化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是通过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特殊保护措施。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当前我国在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方面,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诉讼程序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贯彻落实了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仍有不足。
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在定罪量刑时从宽从轻处理,不适用死刑等规定,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采取了一系列的特别保护程序。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的,可以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采取尽量不予羁押、不予逮捕的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尽量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条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民检察机关可以尽量不起诉未成年犯罪人。新《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项制度将强制辩护由审理阶段延伸到了审前阶段,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
特殊司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保障了未成年人在诉讼程序中能得到公正处理。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有不足,体现在侦查、起诉、审查和执行等方面。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强制措施的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不够全面。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隐私保护不充分,仅限于不公开审理,宣告判决的时候仍是公开进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一定的影响。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可以免除刑罚处罚,或根据其罪行情节,以教育感化为主,放弃刑罚处罚而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我国现行刑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保护的条文少,更多的是就特殊保护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比如,在《刑法》中仅仅规定了未成年人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类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却没有具体说明在具体的适用中程度和具体罪名的确定,而把大部分的审判依据都给了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诱发未成年人仇视社会心理的产生。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前科封存制度。第275条第2款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体现了人文关怀,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保证他们以后的生活不受影响,在实体上将刑罚的最后效果降到了最低。这样更体现了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宗旨,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体现了制度设计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初衷。
但前科封存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不具体,对于哪些机关有权力查阅没有做出确定的规定。前科封存制度与刑法上的一般累犯之间有一定的冲突。我国的刑法规定了累犯,其目的在于处罚再犯和惯犯,达到一定的震慑力。如果犯罪人在经过了处罚之后再次犯罪,必须从严处罚。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此条关于特别累犯的条文对未成年人没有除外规定。那么可以推论出,只要是未成年人犯了上述的三种罪,也不对其记录进行封存,这样就和我们关于未成年人所有前科制度封存的规定不相符。此外,前科封存制度也与我国公安系统的查询制度有冲突。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改革试点, 15个省市自治区的17个中院设立了综合审判庭。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庭的设立,表明了社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关爱,其必要性不言而喻。未成年人正处在身体和心灵发育的关键时期,对他们的保护不仅要体现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上,更重要的是当他们犯错误的时候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去接纳他们、包容他们,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认识到无论何时社会这个大家庭都不会抛弃他们,使他们有信心克服困难回归社会。更重要的是要以引导、教育的方式帮助他们改正错误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念,保护隐私、维护尊严。目前少年法庭不是独立的司法机构,只是普通法院内部的审判庭,而且各地运用得不够广泛。总体而言,专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机构还比较缺乏。
针对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足,要采取有效措施,针对性地加以完善。
处理未成年人所犯的刑事案件时,无论在办理案件的哪个阶段都要认真查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处理案件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除了和办理成年人案件一样了解案情、搜集证据和锁定犯罪人以外,在诉讼过程中还要注意案件细节。有关办案人员应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活的周边环境、个人性格、父母家庭和相关朋友进行详细的社会调查,为更好的办理案件提供参考资料。
应健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组织和未成年人司法机构。未成年人的心理比较敏感,应该培养熟悉心理的专业人员来处理相关案件。
针对未成年犯制定颁布特殊追溯时效制度,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措施。未成年人犯罪时心智尚未成熟,价值判断的能力不足,缺乏对法律的理解与敬畏,受到的法律指引和教育不够全面,因此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易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弃恶扬善。对于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而言,如果当事人在未成年的时候实施的犯罪未被及时发现提起公诉,那么在其成年后,即使犯罪事实又被发现,也不应当再对其提起公诉、适用刑罚。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可以对成年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综合考察的方式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其现有的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对考察合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优先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国际通用的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基于未成年人心智的不成熟特点,给他们改过机会,能够避免交叉感染,能够更好地实现矫治功能、补偿功能、安抚功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目的就是帮助行为人改正错误保全其健康发展,尽量使未成年人不脱离社会进行改造教育,顺利进行再社会化。
为了让非刑罚处罚的执行取得预期效果,一方面可以通过执行部门建立起针对具体未成年犯的执行文档,让未成年犯的父母及社区监管负责人员按照日期完成其成长报告并协助专门的心理辅导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另一方面,在进行社区矫治的过程中,可以让未成年犯通过赔礼道歉的形式更加深刻的认识自己的错误以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最后由执行机构完成后续社会调查报告,并总结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执行情况存档。
同时要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中,由特定主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后续执行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背景、个人悔改表现进行调查并制作成调查报告。
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仅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进行了框架构建,但是对于此项制度的程序问题只是寥寥数语,必须细化程序来实现这一制度的操作性。同时,为了解决前科封存制度与一般累犯的冲突,我们需要对特别累犯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规定未成年人曾犯这些特定罪质的前科也可以封存。也要对公安系统的数据库进行完善,对查询的权限和条件进行限制,务必严格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查询的条件和查询人员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