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的犯罪学研究
——基于“醉驾发案如何降下来”的调研

2019-01-26 10:44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调研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类案义乌市醉酒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调研组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浙江义乌322000)

一个时期以来,酒后驾驶(简称“酒驾”)、醉酒驾驶(简称“醉驾”)在全国许多地区案发突出,在汽车保有量较多的省区,日益占据各类刑事案件首位。2019年上半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尽管同比分别减少20.7%、20.4%,但酒驾醉驾导致非死亡交通事故7512起,同比增加28.2%,表明酒驾醉驾形势依然严峻。[1]酒后驾车直接推升交通事故风险,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浙江省义乌市作为国际商贸名城,工作生活节奏快,居民出行对汽车依赖度高,近年酒驾醉驾问题同样比较突出。2018年受理审查起诉的1026件醉驾案件中,引发交通事故的有237件,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比率将近四成。2018年,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案件1026件,较上年917件增长11.2%;2019年上半年受案550件,同比增长14.6%,比同期受理数量占第二位的盗窃案超出87件。“醉驾发案如何降下来”,日益成为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共同关注的话题。

一、当前醉酒驾驶犯罪的基本特点

醉酒驾驶作为酒后驾驶行为中社会危险性较高的情形,不论是否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失,以行为本身论罪。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受理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为样本,结合近年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发现,当前醉驾犯罪呈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主体多元

从全国2019年上半年查处的酒驾醉驾案件看,20-49岁驾驶人酒驾醉驾多发,查处64.3万起,占被查处总数的85.2%。查处6-20年驾龄47.4万起,占被查处总数的62.8%。酒驾醉驾再犯人数减少,有2161名驾驶人2次以上被查处,同比下降1.1%。女性占比上升,查处女性驾驶人1.7万起,同比增加29.9%。涉罪人员经济条件相对稳定。[2]而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类案情况看,案件特征与上述情况大致相似。一是涉罪人员以中青年人为主,其中,年龄在30-40岁之间的有482人,占类案涉罪总人数的47%;40-50之间的有289人,占类案涉罪总人数的29%。二是文化程度相对偏低。类案涉罪人员中,文化程度以初中以下者居多。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663人,占类案涉罪总人数的64.4%;高中文化程度的有227人,占类案涉罪总人数的22.1%;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36人,占类案涉罪总人数的13.3%。三是从职业上看,外来务工以及本地与外来的经商人员涉罪偏多。在1026名涉罪人员中,外来务工人员有564人,占涉罪总人数的55%;经商人员有366人,占类案涉罪总人数的36%。两者合占91%。四是义乌本市查处的涉罪人员中,具有共产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或企业主比重较高,共77人,占义乌本市类案涉罪总人数的30.6%。五是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涉嫌醉驾犯罪者占有一定比例。在1026名涉罪人员中,有81人具有各种犯罪前科,占类案涉罪总人数的7.9%。

(二)涉案车型偏小

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情形居多。从全国范围看,小客车、摩托车酒驾突出,2019年上半年分别同比增加24%、25.9%。网约车、租赁车增幅较大,同比增加256.3%、33.6%。由于车型较小,网约车增多,严重醉驾占比下降,违法高发势头有所缓解。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占比下降,查处2.2万起,同比减少12.9%。[3]从义乌市查处的情况看,小型普通客车是醉驾涉案的主要车型,2018年涉案小型普通客车共计930辆,占被查处总数的90.6%;涉案的摩托车位列第二,共计50辆,占被查处总数的4.9%;涉案的轻型普通货车共计39辆,占被查处总数的3.8%;涉案的大型货车7辆,占被查处总数的0.7%。

(三)发案时空集中

醉驾案件由于与餐饮相关,相应地衍生出了时间、地点相对集中的特点。从发案地点上看,案发地点相对集中于城区。2018年义乌市类案涉罪的1026起案件中,案发地在城区街道的有940件,占总数的91.6%;此外,在高速公路查处5件,占总数的0.5%;发生在省道的有77件,占总数的7.5%。从案发时段上看,夜间的醉酒驾驶案件特别是在当日23时到次日凌晨2时的情形占绝对多数,2018年全年共查处该时段醉酒驾驶1001件,占查处总数的97.6%;发生在白天的只有25件,占查处总数的2.4%。这说明醉驾与聚餐、会友与夜生活娱乐活动关联密切。从破案途径上看,以设卡拦截这一动态查处方式发现的情形居多。2018年全年现场查获醉驾犯罪嫌疑人789名,占类案查处总人数的76.9%;此外,通过办理轻微交通事故案件,发现醉驾线索而查获237件,占类案查处总数的23.1%。选择代驾人数明显增加,代驾接单次数同比增加30%以上。

(四)涉罪人员复杂

近年来,浙江省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醉驾行为人,以省外人员居多。这与浙江作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吸引了大量外来经商、务工人员有关。以义乌市为例,在义乌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审查起诉的1026起醉驾案件中,从犯罪嫌疑人户籍省份看,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相对较集中的几个省份。其中,户籍为河南省的犯罪嫌疑人154人;其次是江西省152人、安徽省121人、贵州省107人,而本省非义乌户籍犯罪嫌疑人仅有5人。犯罪嫌疑人为义乌市本地户籍人口的有252人,约占类案涉罪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二、醉酒驾驶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醉驾犯罪多发,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首先,醉驾犯罪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同时,减少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社会福利。驾醉案件高发,意味着相当多的公民面临刑事追责。醉驾被追责后,当事人的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势必给本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由于在当事人档案中形成犯罪记录,同样难免在政治、经济、生活等多方面波及家人,给子女参军从警、就业等带来负面影响。其次,醉驾高发困扰公、检、法机关业务工作,特别是在原本“案多人少”的浙江,更是给各级政法机关的办案增添了更多的任务,并导致羁押场所不堪重负,大量司法资源无谓损耗。醉驾发案数不断攀升,受以下诸多复杂多元的主客观因素影响。

(一)在主观层面,行为人大多明知酒后不驾车、醉驾触刑律,但普遍存在根深蒂固的侥幸心理

诚如德国犯罪学家冯·李斯特所言:“人们的价值判断主要不受行为的反社会意义所决定,而是受传统的个人伦理所决定。”[4]如果说在数年以前的醉驾入刑之初,确有少数行为人存在“无知者无畏”的法盲问题,特别是只知醉酒开车违法,不知触犯刑律,那么,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至少在驾驶员培训班学习培训以及广播电视上可以接受相应的提示和教育),包括司法机关落实“谁执法(司法),谁普法”而开展的经常性以案说法教育,全然不知醉驾触犯刑律的驾驶人员则极为罕见。由于许多醉驾行为人被取保候审之后判处缓刑或不起诉,也导致一些人误以为虽然触犯刑律,但只要情节不是很严重即可以“大事化小”。而行为人之所以明知故犯,往往是抱着诸如“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哪那么巧会遇上警察”的自由放任、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这种侥幸心理具体可分为五种类型。一是“素质型”。尽管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一定标准时驾驶机动车即成立醉酒驾驶,但个体间对酒精的耐受力存在一定差异。有的行为人依仗自己酒量大、驾驶技术娴熟,凭借自身“素质”即使多喝几杯酒也能安稳如常控制方向盘。二是“机动型”。自我感觉开车回家(入车库)的路途较近,即使喝点酒也能很快顺利地把车开回去。三是“经验型”。由于之前饮酒后找代驾开车回家时都没有遇到过警察盘查,于是根据这种“经验”决定酒后自己驾车回家应该如往常一样顺风顺水。也有的是凭借经验,觉得饮酒之后已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自然就会醒酒,特别是饮酒隔夜以后开车上路没有问题。四是“无奈型”。酒后本欲寻找代驾人,但一时未能找到,转而“反求诸己”,于是无奈之际冒险自驾上路。五是“懵懂型”。由于大量饮酒,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酒精中毒(生理性醉酒)反应,但由于醉酒后大脑失去理智,糊里糊涂地驾车上路,遇到警察拦截时在酒精刺激下很容易情绪失控,出现撕扯打骂等抗拒执法的鲁莽之举。

(二)在客观层面,文化背景、执法观念、查处方式多方面均存在不利于防控醉驾的复杂因素

1.从本土文化传统看。酒驾醉驾深受历史上延续传承的酒文化影响。我国是传统的礼仪之邦,饮酒自古以来是一种联络感情、传承友谊的时尚。翻阅文化典籍,祖先们留下的关于酒的诗句文章比比皆是—— “酒逢知己千杯少”“对酒当歌,人生几何?”“酒不醉人人自醉”,甚至于“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行军打仗之前也要喝酒壮行。军营尚且如此,何况在民间?多年来,在我国广大地区尤其是一些原本经济落后、生活水平一般的省区,“无酒不成席”几乎成为坊间的“八项规定”之一。“感情铁,喝吐血”“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喝一点”……即使是“感情浅”也要“舔一舔”,可见酒文化之根深蒂固。2018年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中,涉罪的外域人员中河南籍、江西籍、安徽籍高居前三甲,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省份作为“文化大省”,深受传统的酒文化熏陶。这种酒文化客观上直接催生醉驾行为,或者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净化约束机制,或者在某种程度上为醉驾者的侥幸心理与放任意识提供了“背书”。

2.从社会伦理观念看。社会上存在否定醉驾的社会危害性,认为醉驾入刑不当,限制了公民自由,甚至直斥其为“恶法”的声音一直占据相当的市场,博得一部分人的理解和支持。学界作为对社会问题较为敏感的群体和领域,该如何发声、持何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民认知。尽管醉驾入罪在立法前期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取得了民意样本,也就是说获得了必要的“群众拥护度”,但样本调查难免带有一定局限性。毋庸讳言,现实中诸多民众依然对醉驾这种“抽象危险犯”被定罪处罚抱有同情心理。一些学界人士则从自由刑法观出发,认为对醉驾案件以“抽象危险犯”论处违背了“普通民众的思维中存在的根深蒂固的朴实观念”。有学者认为刑法应以人权保障、慎罚省刑为出发点,强调:“老百姓永远不知道,一方面,国家简单将一定危害行为犯罪化,纳入刑法范围打击,而不重视社会矛盾深层次的解决,实际上是在回避矛盾,将导致对社会问题的掩饰。”[5]这种立足于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二元矛盾”的思维立场,不仅在学界和社会上有相当多的共鸣,在司法人员中同样存在附和之声,进而形成“醉驾无害论”“惩罚醉驾不应限制自由”等错误认识,不仅极易催生人们的侥幸心理,而且不利于统一思想认识,特别是不利于从实际出发对醉驾行为及其实际危害进行科学判断与应对。

3.从醉驾治理方式看。由于受警力、观念、机制、路径等复杂因素影响,在突出重点、乱点、痛点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往往存在预防犯罪办法不多、能力不足的问题,造成打击惩治犯罪与预防减少犯罪客观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考察2018年审查起诉环节办理的醉驾案件,从案件的发案情况看,公安机关通过设卡拦截、现场查获的案件约占总数的77%,因发生事故后进行酒精测试而案发的醉驾案件约占总数的23%。这说明执法人员主要是通过近乎“拉网”的方式发现查处酒驾行为。这种办案方式和治理模式,尽管可以起到治标作用和威慑效果,但由于没有建立起长效预防和治本机制,很容易导致醉驾行为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般反复发生。

三、醉酒驾驶犯罪的治理策略

犯罪作为一种突出的社会问题,是社会失范现象的极端表现形式。关于犯罪的治理,理论界通常将之概括为两种:“运动式治罪模式”和“日常性治理模式”。运动式治罪模式是我国社会转型历史巨变时期的非常之举,其非常之处表现为在全国范围内以“大会战”、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轰轰烈烈的非常规方式,集中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以法律为代表的正式社会控制手段对犯罪进行高强度、高效率、暴风骤雨式的整治。这种治理方式更易快速满足民众对于社会安全的心理需求,更易加强社会团结和稳定社会秩序。[6]2018年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的1026起醉驾案件,经严把起诉关,作不起诉或其他出罪处理423件,占总数的41.2%,起诉至法院603件,占总数的58.8%。总的看,司法处理坚持了谦抑司法、人本司法、理性司法。如何从实际出发有效遏制醉驾犯罪上升势头,把醉驾发案切实降下来,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立足移风易俗,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破除传统酒文化的负面影响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精神的家园,对于传统文化无疑需要心存敬畏、精心呵护,但传统文化同样存在健康与亚健康甚至不健康、高雅与低俗甚至恶俗的分野。文化对人的影响,重点体现于文化对人的行为的价值定义,而限制或放任人的各种思想与行动。[7]毋庸讳言,中华酒文化尽管主流醇厚、乡愁浓郁,但劝酒、拼酒、以酒量论英雄等偏狭意识与现代社会文明格格不入、南辕北辙。文明与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范畴。国家和社会在普及核心价值观工作中应当既注重形式,更注重实质,特别要在落细、落地、落实上久久为功。以广告宣传为例,完全可以通过滚动播放提醒人们认清醉驾的危害,“远离醉驾,走进文明”“醉驾猛于虎”等公益广告扩大社会宣传。但在目前市场化机制下,即使是国家部委级职能部门组织推出某类公益广告,也必须“正常付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益广告规划、制作、设计方的积极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经济。防控醉驾人人有责,媒体同样有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为此,检察机关应结合开展立法建议工作,积极建议相关部门对广播电视相关行政管理条例、广告法等与酒类商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通过完善立法,增强社会主义公益建设层面的实际内容。比如,可在相关行政立法中规定,新闻传媒在通过有偿广告获取利益的同时,必须无条件地按一定比例播发有关呼吁节制饮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公益广告。这样,既回归了公益广告的公益性,又落实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克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说归说,做归做”“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等社会亚文化不良倾向。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强公民安全文明出行意识与敬畏生命、尊重规则意识

侥幸心理、个人自由至上心态,是导致醉驾的心理诱因。减少醉驾发生,关键在于切实增强广大公民的文明出行、安全出行意识,真正从思想深处把尊重规则看得重于泰山,进而破除醉驾者普遍存在的自由心态、侥幸心理。为此,应当整合包括公检法、文明办、文广新、市场监管及基层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文明城市,醒行天下”“敬畏生命,远离酒驾”等为主题的防酒驾、禁醉驾主题活动。一是以政法部门为主力军,结合办案制作警示宣传片,深入社区特别是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基层进行播放宣传。强化“全媒体思维”,整合覆盖广播电视频道、微信、微博、抖音等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阵线,营造“酒驾可耻,酒驾必究”的浩大声势。二是由地方各级政府牵头,组织临街的企事业单位制作以“远离酒驾,文明出行”为主题的宣传横幅,在主要交通路口、年审年检、驾校驾考、镇街广场、娱乐餐饮夜市等特定场所悬挂,充分利用娱乐餐饮、商场、街头路口及停车场等场所的显示屏,在晚间易发生酒驾的时段滚动播放警示宣传片、警示标语,把约法三章与春风化雨结合起来。三是借助第三方机构开展问卷调查,着重调查在什么情况下会不敢酒驾、放弃酒驾,如何打破个人侥幸心理等。通过多管齐下、多策并举,综合提升社会公众对酒驾危害性的认知度,知悉“醉驾”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三)结合发案特点,强化重点环节、重点人员教育管理

如前所述,现实中的醉驾案件往往带有一定的地域特征,因而需要结合实际综合施治。防控酒驾应立足突出重点人群、薄弱环节对症下药,标本兼治。一是鉴于共产党员涉醉驾案件占一定比例的实际,通过严肃党性教育、纪律约束,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有针对性地解决少数党员干部醉驾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整肃党员干部队伍中的逸乐、奢靡之风,深化对党员群体的宗旨意识、规则意识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知荣辱、明是非、严自律,避免堕入“醉驾”泥潭。二是针对外来人员酒驾突出问题,以外来务工及经商人员中的醉驾人员为反面教员,安排在其所属的老乡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现身说法,宣传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达到以案说法、以点带面的效应。要充分发挥流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义乌为例,目前在义乌市级流动党员服务中心登记注册的外来流动党员已达5700余名,完全可以借助“老乡联老乡”,把预防酒驾的知识链接、传递到社会各行各业。通过文明创建活动,发挥党员志愿者的模范带头作用,走上街头、走进社区、走向农村,积极主动参与预防酒驾知识宣传和义务巡查,对发现的酗酒行为进行警示、劝戒。三是切实规范代驾市场,规范代驾行为,提升代驾人员素质与服务水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代驾公司建立行之有效的行业规范,加大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避免因代驾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差或行为不规范,反向助推醉驾行为。

(四)细化法律解释,通过完善规范性解释适当提升定罪门槛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醉酒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但每个人的体重、身高、健康状况、酒精耐受力不同,以一定含量阈值来决定是否醉酒,只能反映平均值和一般情形,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真正“饮醉”、自我控制行为能力的强弱不具有必然联系。鉴于这一特点,建议在修订完善相关办案规则时,坚持贯彻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采取适当微调定罪标准的办法缩减入罪面。一是设定个性化、类型化的生理性醉酒评价指标。将醉驾行为人在被查处前的实际醉酒程度考虑进去,比如语言表达是否清晰,举止、步态等肢体控制能力减弱程度如何,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回溯行为人被查出前车辆的运行轨迹等具体的驾车实际状态,作为法定酒精含量以外的酌定情节考虑进去,并作为修正性、补充性的定罪情节。具体可以确定一个浮动值,比如对于行为人驾驶车辆未出现左右摇晃情形,回答问题吐字清晰,积极配合酒精检测的,可以适当调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值,将80mg/100ml的定罪指标调高以后,具体可分为以90mg/100ml、95mg/100ml、100mg/100ml三个阶梯式尺度作为定罪的具体浮动性指标。二是将醉酒驾车行驶的实际距离作为定罪参数。比如,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的实际距离不足500米,并且从调取的行车稳定性、自控性的相关数据资料看未出现较为明显异常的,规定不按犯罪处理。三是将车内有无其他未饮酒乘员的情形,作为适当提升酒精含量定罪数额标准的考量因素。对于车内有未饮酒乘员的,可以适当提升一定的酒精含量定罪数额标准,因为在有未饮酒的乘员在车内的情况下,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对醉酒的驾驶人员的状态起到监督、警示、担责的作用;对于有一般亲朋好友乘员的,可调高至95mg/100ml为定罪起点;对于车内有近亲属乘员之情形的,可调高至100mg/100ml为定罪起点。这样规定,无疑有助于能动贯彻德法共治、互为补益的原则,充分考虑到醉酒后的机动车驾驶员送亲朋回家这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的热心助人因素,照顾到机动车驾驶员送家人或其他直系亲属酒后归家,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家人将一同面临严重后果的这种连带风险因素与人道主义因素;将人之常情融入司法处理,不仅在情感上可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同时不违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和德法共治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四是根据不同车型与被查处时的时速微调差异性的定罪门槛。醉酒驾驶作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给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但考虑到当前醉驾行为人驾驶小型车和摩托车涉嫌醉驾犯罪比例较高情况,在行为人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入罪标准基础上,增设若干依据涉案机动车的不同车型适度上调酒精含量阈值的办法,特别是对于醉酒驾驶摩托车(燃油或电动)构成醉驾的行为人,由于其车型较小,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与损失通常要低于大型机动车,因而行为人的酒精含量值可考虑调高至100mg/100ml(或以上)为定罪起点。此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其行为潜在社会危害性与醉酒后所驾驶机动车在路面上行驶的速度有直接关系。这就需要区分醉酒驾驶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实际状态,将醉酒后把机动车停在马路边,行为人在驾驶室里昏昏欲睡的醉驾,与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醉驾严格区别开来。根据醉驾后的行车速度(运行轨迹)等行为的外在表现,制定相应的差异性标准,在法定入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适度上调酒精含量定罪门槛,进而相应地减少入罪人数和比率。

(五)改进办案方式,努力实现醉驾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公安司法机关应坚持问题导向,扭住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重打击,轻预防”倾向,创新思维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力争在短期内实现从醉驾高发到基本遏制、再到逐年下降的目标。一是检察机关应督促公安机关坚持预防为主,调整工作思路布局,将以发现、查处为重点的刑事追究思路,与时俱进地转变以预防、教育为重点的事前预防思路。调研发现,2018年义乌市查处的醉驾案件中,公安交管部门在重点区域、路段设卡拦截查处的比率高达80%。如果将这种“侦查型”工作思路调整为“预防型”工作思路,把醉驾最大限度消除于萌芽状态,必将带来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为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建议公安机关树立全局意识,有重点、有计划地动员、组织协警与行政执法力量,加大对夜市餐饮、娱乐行业等场所及周边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主动对酒后人员进行必要的行为干预。二是公检法机关应加强办理醉驾案件的工作协同配合,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这些机制不仅应着眼于类案司法处理上严控入罪关,在刑事政策上注重宽严相济,增强醉驾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及威慑力,亦应包括对酒驾醉驾人员衔接好依法惩戒与再教育,加强醉驾相对不起诉人员的社会化帮教管理,将类案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社会预防统筹起来。三是注重运用“枫桥经验”,突出问题导向,着眼专群结合,打赢预防减少醉驾总体战和攻坚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坚持德治、法治、自治有机统一,提升醉驾综合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智能化水平的有效途径。比如,建议尝试在餐饮娱乐场所、停车场等场所,选聘责任心强、年富力强的工作人员(以党团员为主)作为义务防控酒驾的法治宣传员、文明监督员,坚持日常化随机性对顾客进行温馨提示;尝试聘请代驾人员为义务防酒驾信息员、劝导员,及时发现、理性约束潜在的酒驾人员,进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发生。四是引入创新思维,采取超常举措治理醉驾。我国属于典型的人情社会,人们非常看重“面子”,甚至把面子看得重于一切。这就需要因势利导。习近平总书记近年反复强调“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着眼点正在于营造一种有利于发挥道德力量的人文环境,促进法律信仰达成,推动法治贯彻实施。鉴于此,可考虑在不违背现有人权保障基本要求前提下,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机制。比如,将醉驾行为人被查获时的尴尬形象,录制成视频文件,由其本人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责成醉驾行为人到自己子女或近亲属所在的单位开展现身说法警示教育,当众宣读《忏悔书》,以此作为一种从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建议由省(市)政法委牵头,定期将典型的醉驾案例制成专题片,作为有线电视、交通广播法治新闻频道的固定栏目,每天在晚间黄金时段播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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