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问题研究

2019-01-26 06:12:13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问责制选人用人

房 建

(中共宿州市委党校 党建教研室,安徽 宿州 234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1]选人用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2]以监督问责传导责任压力、保证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匡正选人用人清朗风气。课题组通过问题导向、问卷调查和专题座谈,探究新时代选人用人监督问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问题根源,提出新时代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存在的突出问题

课题组通过对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相关专题班的厅级、处级及以下干部学员进行问卷调查319份,其中回收有效问卷287份。问卷调查数据显示,21.25%、51.92%的调查对象对当前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工作的总体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应当看到,12.2%的调查对象“不满意”、14.63%的调查对象“不了解”。从选人用人监督问责视域观察分析,55.05%、45.3%、43.9%和38.33%的调查对象认同的监督问责问题是:主体虚化缺位,对象掩饰逃避,情形模糊隐秘,处理高举轻放等。

(一)选人用人监督问责的主体虚化缺位

1.责任担当虚化。“只想栽花不愿剪刺”的错误思想认识,形成行动上的矮子,“口号”上的巨人,问责喊得凶、落得轻。台上义正词严“严查严办”,台下放任自流“无人问责”,致使监督问责空转虚化、责任担当形式化。69.34%的调查对象认为,“对用人失察失误的干部批评教育的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少。”

2.监督问责弱化。监督问责靶向不明、发力不准、震慑不足,抓不住重点监督问责对象。对选用决策与监督环节问责的少,大多对执行环节问责的多,更多是把处理“带病在岗与提拔的干部”当成问责。出于对问责的牵连责任顾虑及影响政治生涯的担忧,极力回避遮掩隐瞒,形成捂盖子“马桶”效应,不作为、慢作为和假作为,甚至用领导权威压制组织部门、纪检机关不得启动问责。“少数地区单位的选人用人监督问责问题,有选择的报或瞒而不报”。44.25%的调查对象认为,“执行监督问责制度不力。”28.57%的调查对象认为,“问责常常是在上级党委施压或新闻媒体曝光后才被动进行。”

3.监督问责淡化。监督问责上热下冷,层层递减,责任模糊、力量分散、问出多门、执行松软及扯不清的关联关系,不愿、不想监督问责。57.49%的调查对象认为,“监督问责力量淡化弱位。”党委弱位,监督问责一把手管用的办法不多。23.34%的调查对象认为,“党委部署的多、监督问责的少。”纪检缺位,民不告官不理,坐等举报。22.3%的调查对象认为,“没有主动出击查找问题。”组织空位,组织担任干部选用主客体的双重角色。39.02%的调查对象认为,“监督问责是部内循环的自我监督、自我问责,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

(二)选人用人监督问责的对象掩饰逃避

1.监督问责对象的认识有误。接受上级调查问询时,错误把上级组织的监督问责视为搞“株连”,把平级组织对问题的反映当找茬;错误认为“谁能保证看干部绝不走眼?难道看不出问题就得被问责?”缺乏权责对等的责任意识,对荐人察人选人用人等的失察失误,不认真检讨、查找原因,反而极力狡辩不认错,竭力撇清责任。

2.监督问责对象的掩饰逃避。少数主要领导在上会前事先同各常委通气、定调子,确保自己心目中的人选胜出。明里走程序,暗里搞内定,“暗示”“授意”或者“定调画线”,“组织意图”提名推荐、带帽考察,并以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选用流程看似规范,实质可能存有黑幕。一旦所提拔干部被查出问题,往往班子集体担责,问责的板子极少打到个人身上。

3.少数一把手“粉饰”迷惑众人。33.67%的调查对象认为,“一把手选用干部权力运作空间大”,常常会比照既定的目标人选量身定做一套选拔程序,设定选用条件,划定范围,以合法合规操作“萝卜选用”,帮人升官。程序制度不仅形同虚设,反而成为“合法化”的遮羞布。[3]

(三)选人用人监督问责的情形模糊隐秘

1.监督问责情形模糊,认定难。68.64%的调查对象认为,“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的失职及故意隐瞒、执意提拔等,其责任很难精准认定。”选用前未发现,任职一段时间后被查处。对考察环节了解不深入而导致的问题,54.01%的调查对象认为,“要对当时的考察组人员问责”;62.37%的调查对象认为,“更要对疏于管理监督的主管领导问责”;对拟任干部是“两面人”,处于“潜伏期”,以后才暴露的问题,56.1%的调查对象认为,“该发现未发现、该核查未查核的要问责”;65.85%的调查对象认为,“对当初力荐的领导要问责”。

2.监督问责情形隐秘,取证难。谈话推荐环节取证难:向组织部部务会汇报、提交党委讨论和归档的并非考察座谈的原始记录,而是经过修饰且按照一定模式写出的考察材料,认定责任缺乏有力证据。考察环节取证难:考察手段有限,短时间难对拟任干部全面了解,做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和判断;被考察单位出于输送干部目的,以会议或口头来让参评者多说考察对象的优点、不说或少说缺点;被考察人为了升迁,会事前拉关系“拜码头”,搞徇私舞弊。组织上报的考察报告一旦失实,板子打在考察组身上有失公正。常委会票决环节取证难:集体决策、无记名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确定提拔对象,个人所起到的作用比较隐蔽,“班长”和班子成员的责任难以认定;监督问责部门对选用问题的查处,通过谈话、查阅资料等手段获取证据,准确性不够,56.45%的调查对象认为,“责任界定的方法还不规范。”49.82%的调查对象认为,“问责处理的依据还不清晰。”

(四)选人用人监督问责的处理高举轻放

1.人情关系阻碍处理。同部门上下级间,实施监督问责时,考虑熟人情节,高压线除去高压电,硬杠杠变成软处理。在人脉关系的说情下,也为降低负面舆论,仅纠正事件本身,常以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问小不问大,问下不问上,问软不问硬,问疏不问亲。49.83%的调查对象认为,“监督问责受到讲人情、做工作因素的影响,处理大打折扣。”

2.主要领导意见把控处理。选人用人的责任追查可能涉及内核内容的曝光,强调问责会失去信任及负面影响,不愿启动也不想动真碰硬。既怕牵连责任的主因,也可能有小尾巴被监督问责对象抓住的次因,更担心“拔萝卜带出的危险”,为撇清责任及避免被咬,对监督问责工作不重视,也不支持。监督问责部门的少数干部唯上是从,只要上面领导没指示,就压案不查或象征性地处理。55.05%的调查对象认为,“少数地区单位出现选人用人违规违纪的典型案件,荐人察人选人用人受到问责的还较少。”

3.对干群监督问责的裹挟。民主推荐人选,仅知“过程”不知“结果”,画勾画圈之后就收走,不现场唱票、不公示结果,留下“按需取舍”的空间;监督重官方轻民意,考察提拔一位市厅级干部,参加测评与谈话的对象仅限于本级班子成员及县级班子的主要领导,关起门来搞考察,把普通干群拒之门外,剥夺了他们的监督评判权,考察很难听到接地气的话。干群对选人用人监督问责的积极性有所降低,56.16%的调查对象认为,“干部选用监督问责是组织纪检的事,与己无关”。

二、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党委把关权过于虚置,监督问责制度在空挂

1.监督问责制度虚弱。少数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5]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制度虚置,使得制度的执行落空,没能发挥出震慑威力,成为纸老虎、稻草人。[6]选用人仍看阅历年龄、论资排辈、平衡照顾,任人唯亲、站队划线、圈内圈外等。

2.选拔监管制度虚转。少数党委重选用不重监管,任命干部当仁不让,日常监管放任自流,致使酝酿推荐的干部经不住考察、公示等。对上级党委任命的层级高的干部监管不力或根本不监管。放弃抓早抓小,出了大事,撂挑子给纪委,监督问责“口号喊在党委,工作放在纪委”。

3.选拔责任虚化。少数党委“只挂帅不出征”,对一些干部身上病症,群众不断反映,护短迁就开脱的有之,“带病”在岗提拔的有之;执行民主集中制搞变通、做选择和走形式,研究干部不上会或上会人数不过半、会议没记录或事后再补记录等闯红灯违规时有发生,使得党委集体领导把关无力。

4.干部选拔的组织制度虚置。党章规定,党内干部选用权力配置流程“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书记”。但是,干部选用权力运行往往变成“书记——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从而使选人用人党委领导把关权能虚置,权能被党委一把手掌控。43.55%的调查对象认为,“一把手用人权名义上不分管,实际上不放手的隐形控权问题依然严重。”

(二)决策决定权过于集中,监督问责程序在空转

1.决策决定权被操控。少数一把手牢牢掌控选用人决策决定权。凭个人好恶、利益需求等来选用人,对“自己人”设计路线、栽培使用。“说一不二”的个人权威凌驾于组织之上,是垄断选用人决定、执行和监督的“一霸手”。掌控选人用人的制度程序设计,有决定权;握有打开制度程序笼子的“钥匙”,有执行权;对监督问责可以变通执行,有问责权。[7]

2.监督问责落实难。少数一把手在选用人时胆子非常大,将选人用人程序倒置空转,玩弄于股掌。源于监督有效性不高,监督有效性排序为44.95%、44.25%、33.1%和23.34%的调查对象认为,纪检机关监督>干群民主监督>组织部门监督>班子成员相互监督。调查问卷“您对一把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持何种态度”,33.85%的党委成员选择“含蓄地提提”。多数党委成员对一把手选用人问题不敢直面提,怕被边缘化或受打击报复。干部选用考察、讨论、决定等监督程序,看似关卡重重,实质可能在空转。

3.监督问责乏力。42.16%的调查对象认为,“对决策决定权监督责任的模糊及缺失硬约束”,即没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反之,导致对一把手的人身依附,使“落实领导意见”贯穿干部选用全程。从面上看,选用干部监督程序一步不少,实际操作是“让程序规则服从领导心中的人选必须胜出”。51.91%的调查对象认为,“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制度不多,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

(三)考察过于宽松软,监督问责机制挂空挡

1.监督问责的要求不严。干部选用的考察是组织部门的主要工作,面对数量庞大的干部队伍,管理监督力量有限、手段不足,放松对干部的严格考察。57.49%的调查对象认为,“组织管理监督力量较薄弱。”组织部门肩负着既选用又监督的双重权能,极不情愿拿自身“开刀”、揭自己的“盖子”。即使迫于上面与舆论压力“轰油门”问责,下级也会用“挂空挡”方式走过场。40.77%的调查对象认为,“选人用人责任追究制度的追责挂‘空挡’多年,都是极大的教训。”

2.监督问责的力度不够。在对选用干部的上级、同级尤其对上级一把手,组织监督问责的手段较软,一般是谈话诫勉、批评教育等。38.68%的调查对象认为,“组织部内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还存在着权责不清”;22.65%的调查对象认为,“组织部门领导不重视监督问责工作”等。

3.考察权运行机制不透明,权力责任细化不足。大批临时抽来人员组成的考察组,可能将党性不纯、律己不严、作风不实等问题带进考察中。极少数人员将考察权做人情、搞关系、勾兑跑风漏气等。40.01%的调查对象认为,“考察组人员组织纪律素养参差不齐。”近年来暴露出组织考察走过场,干部“带病提拔”屡屡发生,说明考察责任机制不健全,倒查追责制度执行不力。

(四)监察督查过于疲软,监督问责力量在空耗

从制度设计看,选人用人监察督查权是全方位立体式,看似严密的监督体系对选人用人监督呈现碎片化。43.55%的调查对象认为,“监督力量分散在纪检监察、组织和检察等机关,看似都有监督责任,但实质谁都不负责任的九龙治水格局”;39.37%的调查对象认为,“监督权的分散容易使监督问责的效力递减。”

1.上级监察督查权的有限性。呈现为空间上难以全覆盖,时间上缺乏持续性。监察督查大多是年度考核及年底抽查,专项巡视巡察带有临时性、突击性特点,短时间很难全面发现问题,更多的是事后处理。“巡视来查就哆嗦,巡视结束就嘚瑟”是对有限性的形象描述。

2.同级监察督查权的无效性。班子成员拥有“一岗双责”的监察督查权,离一把手最近,按理说最易发现一把手选人用人腐败迹象,其中最有权监督的要数纪检书记(纪检组长)。由于纪检监察督查权受控党委一把手,监督问责选用人权往往是“蜻蜓点水”。“这些年查处的一把手腐败问题,很少有同级纪委主动报告的。”[8]班子成员缺乏对等权力与一把手抗衡,制度上缺少硬性要求,监督底气不硬。

3.下级监察督查权的无力性。“选人用人腐败案件的信息,来源于群众举报的较少,暴露的主要原因是交易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引发。”[9]67.94%的调查对象认为,“信息公开不够,不知情,无法实施有效监督问责。”普通干群在干部选用上监督权的无力性,助长了一把手选用人的滥权行为。47.39%的调查对象认为,“监督机制不完善、问责体系不健全”,监督问责效力不高,给选用人的腐败提供机会。

三、新时代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制度建设的重点

选人用人监督问责,监督是问责的前提,问责是监督的延伸,但问责最为关键。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化监督问责,对责任落实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10]在中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11]构建选人用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问责”的监督问责制度。[12]

(一)确立监督问责主体,建立党委领导把关的监督问责制度

1.构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的制度体系。一是落实党委选人用人监督问责的主体责任,强化党委选人用人领导把关的责任担当。二是落实选人用人监督问责权力的责任配置,强化权责对等的责任担当。

2.落实好《干部任用条例》。一是重点把好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程序责任关;二是坚持监督关口前移,把好凡动必议、凡动必查、凡动必核、凡动必听的责任关。[13]

3.严格执行《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一是把好日常监督、流程监督、常态监督关,强化立体化监督问责。二是抓好专项监督、集中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强化规范化监督问责。建议全委会民主评测党委新提拔干部“回头看”制度,倒逼“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二)抓住监督问责对象,完善对关键少数的监督问责

1.健全选人用人监督问责的责任体系。一是紧盯责任人,明确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象。二是建立干部选用监督问责责任机制。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纪委书记做到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执好纪、问好责。

2.健全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问责制度。一是建立权力与责任对等、权力行使与监督问责并行的选人用人权力运行约束机制。上级党组织定期听取下级班子成员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评价。二是建立定期督查、专项检查和巡视巡察,监督一把手选人用人;建立违规插手干预选用记录上报制度。三是建立对一把手监督问责启动机制。上级组织或上级党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为了杜绝一把手用人暗箱操作、幕后操纵和控制干部选任过程和结果,建立集体责任问责一把手制度;实施“一票否决”引咎辞职制,“官帽”与选人用人责任挂钩。

3.建立对关键人提名权的监督问责制度。一是建立“首提问责制”。提名权扩大到全部党委常委,个人署名推荐提名责任制,酝酿动议提名环节的纪实制。二是“等额提名”改为“差额提名”制。三是建立党委讨论决定选用干部实名票决制。

(三)明晰监督问责内容,建立“两个责任”清单

1.建立选人用人的正面清单。一是建立党委主体责任的正面清单。列出党委一把手第一责任正面清单及履责报告制。二是建立纪委监督责任的正面清单。列出纪委一把手监督责任正面清单及履责报告制。

2.建立选人用人的负面清单。一是建立党委主体责任的负面清单。二是建立纪委监督责任负面清单。建议把检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监督问责的重点,实现责任清单化、监督问责常态化。

3.建立“两个责任”清单公开及履责监督问责制度。一是建立“两个责任”正负清单公开制度。二是建立对“两个责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制度。三是建立“两个责任”履责尽责的责任体系。

(四)严格监督问责措施,规范实施细则

1.规范监督问责程序。一是建立事前报告、事中纪实、事后评估、离任检查的全程监督问责程序。提高选用人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二是建立选人用人工作实录建档制度。三是建立线索移交、督查联动、问责沟通等联动机制。

2.完善监督问责方法。一是健全选人用人责任考评机制。建立“带病提拔率”和“违规用人率”为内容的责任考评指标。二是健全选人用人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对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者,一查到底、问责到人。三是健全选人用人举报、举报调查和举报查核机制。完善检查机制、重大用人报告及联席会议制度及审计制度,拓宽监督问责的渠道。

3.严格监督问责处理。一是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惩戒机制,实践好问责“四种形态”。二是完善制度相互衔接、配套机制。三是建立监督问责敢较真、勇碰硬的激励机制,化解不愿监督、不敢问责和慵懒散难题。

(五)强化监督问责保障,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1.强化纪委监督问责职能。一是健全“一案双查”监督问责制度,及时启动《监督问责建议书》。二要健全“一案两报告”监督问责制度。三要建立执纪监督问责过错责任追究制。追究执法执纪机关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2.强化监督检查倒查问责。一要建立随机调研督查与专项督查、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实现责任落实、动态监控、制度执行、风险预警和检查考评的有机统一。二要建立问责情况立项督查检查制度。坚持上一级负责原则,对查核结果抽查复核和分析研判。三要建立责任倒查问责追究制度,压实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的监督检查。

3.健全监督问责配套制度。一是建立监督问责“签字背书”明责制。谁负责调查、核查,谁就应该在调查报告、核查报告上签名。二是建立监督问责“重复检查”履责制,对不监管、不问责的实行提级问责、加重处理。三要建立监督问责“上溯跟踪”追责制。对巡视检查、日常检查等结论再全面核查,将责问全、把责追到,扫除“盲区”,敢闯“禁区”,以“拔出萝卜”带出“更大的萝卜”的力度追责。

(六)创新监督问责制度,构建常态化监督问责机制

1.建立选人用人常态化监督问责机制。一是健全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问责制度。严格执行任前报告、全程纪实、任后评议、离任检查及“一报告两评议”“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监督问责制度链。[14]二是创建“三查两述一考”常态化监督问责机制。日常督查、专项抽查、半年巡查、述责述廉和年度考评“三查两述一考”督责方法。三是建立跟踪分析研判机制、异常行为适时矫正机制、财产申报及公开机制,提高监督问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2.健全选人用人规范化监督问责机制。一是建立问题线索排查处置机制。二是完善选人用人监督问责流程,形成清晰无缝的责任链,确保监督问责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3.健全选人用人科学化监督问责机制。一是健全党委间的党内合力监督问责机制。从巡视、信访、责任制考核和突发事件中挖掘选用人问题线索,跟踪监督、扎口管理。二是健全媒体、群众等合力监督问责机制。构筑举报受理、立项调查、督查督办和结果反馈机制,彰显监督问责的民主性和长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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