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的政治品性*

2019-01-24 23:15张云龙
浙江社会科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合法性权力政治

□ 张云龙

内容提要 依赖公共资源实现的工程乃是一种 “必要的政治”,它不仅是公共权力的体现,而且通过实现公共利益而成为现代社会新型的意识形态,具有为国家政治辩护的合法性功能。这意味着,唯有从现实的政治系统出发,才能真正理解工程的实现机制,也唯有澄清工程的政治品性,才能从顶层设计的高度理解工程的公共性意义,造就符合公共利益的“伟大工程”。

拙文《工程与社会正义:开启工程研究的政治学之维》指出,现代的大型工程均属于公共物品,因而应该实现公共利益,如此方能体现工程的社会正义。由于目前的研究成果大都从工程伦理的视角研究这一问题,而忽略了镶嵌于工程之中的政治因素,因此,应该从伦理学走向政治学,开启工程政治学的研究。①在开始工程政治学的研究之前,首先必须面对和回应美国技术哲学家兰登·温纳的“技术政治学”。在其著名的《人工物有政治吗》中,温纳明确指出,人造物品以两种方式体现了其固有的政治属性,其一是“发明、设计或特殊装置和系统的配置成了一种在特定社群中解决事务问题的方式”,其二则是一些“有着政治本性的技术”。②由于工程的目的就在于建造人工物,故而温纳所谓的技术毫无疑问包含着工程,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从事工程政治学的研究是一种重复劳动从而已无必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我们看来,温纳所开辟的道路固然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洞见,但依然需要进一步的深化。原因在于,首先,温纳是在“科学-技术二元论”的框架下来谈及人工物,对于工程哲学这一新的领域以及“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③尚未涉及,由于没有区分工程与技术的差异,从而难免造成技术与工程的混淆;其次,温纳所谓的政治,“是指权力和权威在公共关系中的分配以及此种分配之下的人类活动”,这显然难以体现政治的全貌,因为政治除了权力行动系统之外,还有意识形态与合法性等观念的系统。恰恰是这两点缺失,构成了我们开启工程政治学研究的必要性。

关于第一个问题,李伯聪先生的“我造物故我在”一语,已经将以“建造”为核心的工程与以“发现”为核心的科学以及以“设计”为核心的技术明确区分开来,这已经成为学界的公论。这就决定了我们所谓的“工程”乃是造物的工程,而非以“设计”为核心的技术系统以及以“调整社会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工程④,从而明确了研究对象。第二个问题则取决于对政治的理解。根据政治学相关理论,政治是关于公共权力的,其要义是“权力和资源分配”,它与合法性、意识形态有着内在的关联。⑤据此,本文将从公共权力、合法性以及意识形态等三个层面来探讨工程的政治品性。

一、工程与公共权力

工程是人类有计划、有组织的造物实践,这意味着,单独个人不可能独自完成一项工程。恰恰这一点,集中体现了工程与科学、技术的区别。科技史的研究表明,许多早期的重要科学成果都是科学家本人的个人兴趣,是他们“私人作坊”的产品,与此相应,一些技术成果则是个人的“奇技淫巧”,未必一定需要公共权力的支持。工程则明显不同。纵观古今中外,工程活动基本上需要依靠公共的力量与资源来实现,因而工程物品在本质上属于公共物品(pubic goods)。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首先,私人一般不愿意建造无排他性的公共物品,这不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原则”,因此,体现公共利益的工程只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来承担,这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其次,即使私人愿意承担公共工程,但由于工程本身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复杂性活动,私人一般情况下也是有心无力。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灯塔问题”充分表达了这一窘境。依照罗纳德·科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灯塔与其他经济物品或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不同,它没有排他性,从而很难对那些因灯塔而获得指引的人收费。这样一来,由于无利可图与监管的困难,没有私人愿意建造灯塔,从而,与灯塔类似的公共工程只能由政府免费供应。⑥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公共权力的介入,工程所需要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就难以获得满足,复杂的工程活动就难以获得有效的组织。在特定的工程流程、规范和方法的指导之下,需要不同的群体协调配合,有组织、有结构、有分工,共同完成工程的建设。即使在工程群体内部,又有不同的社会角色。美国著名城市理论家刘易斯·芒福德以金字塔为例,说明了巨型工程得以完成的基本条件。在他看来,金字塔这项巨大的工程充分证明了国家这台“巨机器”的超凡力量。他用文学化的笔调写道,金字塔是“一座象征性的建筑,如山岳般从史前时代茫茫水面上突兀而起,从人类创造的伟大力量当中诞生出来,纯粹的人工创造物,人类丰功伟绩的象征,用一种永恒的形式把历史时间和人类形象永久地定格了。任何普通的人类双手,任何普通的人类力量,任何普通的人类合作方式,……都动员不出如此超自然的力量,完成如此超自然的成就。而只有王权神授的君王,才能实现巨大的人类意志,才能如此空前规模地改变物质世界”!⑦君权是传统时代公共权力的集中体现,它可以“将千万名臣民统一到王权神授的君王意志当中来,听命于他并为他做成事业……这一成就,无一不证明着这种权力和效能的存在”。⑧显而易见,巨大而复杂的工程活动,如果没有强大的国家权力的组织,根本不可能实现。公共权力毫无疑问是工程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美国学者辛格(Amarjit Singh)因此指出:“影响工程运行的重大方案的决定,经常是由政治家、投资者决定的,而非由提出正确方案的工程师决定的。”⑨政治家所拥有的是政治权力,投资者则具有资本权力,因此,工程的结果看起来不过是自然物的变形或者再创造,但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毫无疑问交织着权力的因素。根据政治学,所谓权力通常是指一种关系,即一个人通过并非出自他人选择的方式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更狭义地讲,权力是与进行惩罚或奖赏的能力相联系的,这就使得它相对于包括进行合理说服在内的“影响力”而言,更接近于暴力和操纵力。⑩正因为如此,启蒙思想家都视权力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恶”,在他们看来,权力形成后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自由。但如果没有权力,则可能出现“人与人就像狼与狼”的战争状态,权力虽然会约束个人自由,却可以将人从战争状态当中拯救出来,“两害相权取其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因此成为必要的“恶”。即使如此,启蒙思想家们也担心权力异化,也就是公共权力演变为个人手中的工具,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人的合法利益,“权力制衡”和“分权”的思想因此应运而生。可以断言,工程与公共权力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工程无不取决于社会物质资源和人类资源的掌握和分配,从而这些工程象征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种文化或一个时代,也反映了一个权力做出的政治判断。⑪

从理论上讲,权力属于人民,但在现实的运作与实施过程中,权力总是由少数人具体执行的,从而难免沦为个人或者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兰登·温纳通过一个典型的例子来证明了这一点。美国纽约长岛地区的景观大道上的许多天桥异常低矮,许多人对此已经熟视无睹,也没有发现其中的特别含义。然而,事实是,之所以长岛会有那200来座低悬的天桥是有原因的。它们是被某个人为了达成某个特别的社会效应而有意设计和建造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阻碍大巴车驶上这个景观大道。这恰恰反映了天桥的设计者摩西的阶级偏见和种族歧视。因为被他称之为拥有汽车的 “上等”和“自在的中等”的白人们将自由地利用景观大道来消遣和通勤;通常使用公共交通的贫民和黑人将被挡在道路之外,因为十二英尺高的大巴车不可能穿过天桥。结果是限制了那些少数种族和低收入群体进入“琼斯海滩”。⑫

通过这个典型的例子,温纳进一步指出:“技术的台子已经事先搭好,它偏向于某些社会利益,使得一部分人注定会比另外一些人获得更多的好处。”⑬由此可见,成就工程的权力并非完全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把握权力的群体与阶层服务的。德国学者赫费在《政治的正义性》一书中写道:“一般地说,社会机构只要为相应共同体的利益服务,它就是合法的:‘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但是,社会利益以及社会福利,或者公共福利的说法,掩盖了这样的事实:一个群体或共同体并非是一个同质意义上的构成物,即不是这一个人与那一个人的幸福毫无问题的协调起来这一意义上的构成物。相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分群体和个体,他们都有各自的需要和利益,相互竞争,一句话,相互斗争。这种社会状况也创造了冲突的可能性。”⑭这意味着,本来应该服务于人民大众的公共权力在特定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服务于少数特定的人,这势必违背政治的正义性原则从而造成抗议甚至严重的冲突。就此而言,工程活动中所产生的利益冲突显然不能简单的称之为无理取闹,面对利益,每个个体与群体都会奋起而争。尽管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采取的抗议方式有所不同,或暴力,或和平,但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利益。

由此可见,工程活动中无所不在地渗透着权力,这是工程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内在属性。从本质上讲,无论是公共工程,还是公共权力,都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其根本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彰显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也才能维护其合法性。然而,现实社会中,工程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无疑存在着巨大的利益诱惑,难免产生所谓的“政治性诱致”,即政府官员依靠“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工程因此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更有甚者,那些打着公共利益幌子的暴力行为,比如暴力拆迁,毫无疑问是权力的滥用,显然会产生巨大的负面效益。德国社会学家卢曼在《权力》一书中认为,权力的规范运行,其实就是法理的权力,这完全有别于横暴和自私的权力实施。在他看来,“合法的暴力的干预是更值得考虑的;要不扰乱和改变几乎全部正常的社会生活,人们简直不可能回避它。横暴性和自私性是与许多社会状况不相容的现象”,即使这样的权力没有完全瓦解社会,但这“并不能证明任何单独的横暴行动的正当”。⑮中国古人讲“宫阙万间都做了土。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后来者在称颂历史上那些伟大工程的时候,又选择性的遗忘了多少牺牲与悲剧呢?时至今日,横暴权力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然而不规范的权力活动依然时有发生,故而,如何使公共权力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规范的运行,实现工程收益的合理分配,就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

二、工程与合法性

工程中不可避免的蕴含着权力因素,那是因为工程的诸多环节需要权力的协调,这是权力的职能,也是权力运行主体即政府这一公共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工程能够体现公众的利益,那么,权力主体即政府就会得到公众的认可与拥护,反之,获得的就会是公众的反对与抗议,这就涉及到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一项工程能够反映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不能随随便便地来使用‘合法性’概念,只有政治制度才拥有或失去合法性,也只有它才需要合法性”。⑯在哈氏看来,合法性是用来表明,怎样和为什么现有的制度是适宜于行使政权,从而使对社会认同起决定性作用的价值得以实现。⑰任何政权想要获得长治久安,必然应该具有说服力的合法性,否则,就会使人们对现实的政权产生怀疑或者不信任,从而使政权失去凝聚力,产生所谓的“合法性危机”,也即政治认同的危机。这意味着,一个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支持,而人民之所以支持和信赖乃至忠诚于这政权,并非完全出于情感,而是因为这个政权给人民带来了实际的利益和好处。安史之乱后长安的老百姓“乐游原上望昭陵”,并非完全出自于对唐太宗的情感,而是感念那个时代丰衣足食的生活。工程作为政府所组织实施的重要活动,其成功与否在这个意义上也关涉到权力与政治的合法性问题。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涉及到了这一问题。亚氏曾对古希腊人的生活进行了三种划分,即制作的生活、实践的生活以及沉思的生活。其中,制作的生活最卑贱,因为这种生活所指向的是物质活动;实践的生活最重要,这种生活就是伦理的、政治的生活,它指向城邦的公共生活,具有内在的“善”;沉思生活最高贵,因为它指向纯粹的观念。但是,亚里士多德显然忘记了,如果没有他眼中低级的制作活动,其他两种高级生活都会失去物质基础,而不可能实现。伟大的马克思则完全颠覆了源于古希腊的“理论优于实践”的传统,明确指出人类的感性的、物质性的活动具有优先性,开创了历史唯物主义,这为我们审视物质活动乃至工程活动奠定了基本的视角。犹裔美籍哲学家阿伦特同样指出,制作的意图或目的(telos)就是创造使人的生活得以稳定的东西,这种稳定性源于人造物持久不变的本质,在与其经常性的接触中,可以确定我们是谁。⑱由此可知,贫困是自由的威胁,不解决经济问题,公共世界中的政治生活就不可能,因为在生命迫切的必然性满足方面,它们扮演着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工程活动并非无关紧要,而是政治生活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工程的目的在于保障自由,它具有重要的政治价值,具体而言,就是为政治的合法性进行辩护。

再次重申,国家作为公共机构,其权力来自广大公众,因此应该代表公众的利益,否则,就意味着政府的失职。美国学者登哈特夫妇认为:“人们不仅能够超越自身利益,而且政府也应该努力地培育和开发人们的这种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能力依赖于信任。公民的信任和信心是建立在政府正在为响应公共利益和社区的共同价值而行动的信念之上的。信任和为了公共利益而行动,这两者是相互强化的——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行动时,公民的信任度也会随之增强。”⑲美国学者萨蒂奇考察了西方国家议会大厦之后指出,议会大厦这种建筑工程体现的是“政府与建筑之间的关系。这些建筑展示了对一个国家文化认同的信念,同时还有两种象征性的作用:对一个国家内部的人民而言,是国内政治权力的有力象征;同时作为一个对外示例,向外国人展示本国人对自己的国度充满信心”。⑳由国民党修建的中山陵,同样是一项极具代表性的成功的“工程政治”。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向来有修建陵墓、体现权威的传统,而在“共和”观念极为流行的现代,国民党人为其领袖孙中山修建陵墓,很好地继承了政治文化传统,体现了新型国家权力的构建过程。在陵墓的修建过程中,通过公开性的国内外招标、向新闻界开放工程进度以及群众动员,将“政党的普泛性的‘革命’诉求,与专业领域的具体关怀连接起来,在互动中达成共识与协作”,这种公开性、协商性与自愿性,将其与传统政治权力运作方式区别开来,这种“运作的效果在于,在动态的配合过程中,国民党重构国家的革命理念以一种文化传播的方式得到了阐扬和充实,其权威得以在更大范围内建构起来,并取得寻常政治运作难以达到的深入人心的效果”。㉑

然而,现实情况是,并非所有的工程都能实现其合法性的功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长城与京杭大运河。我们今天都会惊叹中国古代人民的创造和智慧,惊叹中国灿烂的文明,但对于生在那个时代的当事人来说,这样的工程是用老百姓的生命和鲜血建成的,这些参与修建工程的老百姓并没有从中获得现实的利益,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由于付出的成本和得到的收益之间的反差如此之大,因此才有了揭竿而起的农民起义与王朝的覆灭与更替。显然,合理正义的工程有助于增强合法性,反之则会造成合法性的危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共权力的介入,工程往往会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从而产生“工程的不幸”乃至“政治的悲剧”。雷颐教授通过对圆明园历史的考察指出了这方面的教训。在他看来,在专制的政治体制中,较大的工程往往是有关人员中饱私囊的良机,一项工程的上马与否总要涉及许多人的利益。最后这种“工程问题”往往会演变成“政治问题”。一旦最高统治者决定要上某项工程,反对者就有“犯上”之嫌,因为事关最高统治者的颜面和权威。而且,由于政争不能透明、公开,所以各派政治力量经常借机生事,以此“大做文章”。围绕着“工程问题”的相互争斗往往会导致各种政治力量的此消彼长,使政治格局发生某种变化。在这种背景下,“工程”就成为“政治”,所以对一些重大工程是否应当立项便很难作比较科学、客观的评估。㉒最终的后果就是工程的失败,合法性的丧失。

当然,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的将所有的工程活动都视为“争权夺利”,相反,有许多工程其出发点都是为了改善民生,然而,好的出发点或者良好的愿望并不必然实现成功的工程。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斯科特在其著名的《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一书中,依靠翔实的材料和严谨的分析,向我们揭示了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政府当局以改善人类状况为目的而启动的一些项目,往往是以失败而告终的。这些失败的项目,既包括自然工程,也包括社会工程:从德国的科学林业到苏联的农业,从巴西的城市建设到坦桑尼亚的强制村庄化运动,等等。在斯科特看来,这些大型工程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享有高度权力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愿望而且也有能力使用它所有的强制权力来使那些极端现代主义的设计成为现实”。因为这些国家具有较强的动员能力,还因为这些国家更可以不顾及普通人的反对。这些政府往往以人们利益的代理者自居,许多项目均出于美好的愿望,“他们的行动远非攫取权利和财富,而是被改善人类条件的真诚希望所鼓舞”。㉓可惜的是,“好心也会办坏事”,这种状况之所以发生,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当局者过于自负与专横,根本没有顾及其他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其结果是事与愿违。

现代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许多巨型工程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于世界之中,地球因此成了海德格尔所谓的“行星加工厂”。这些作为公共物品的工程成本“取之于民”,亦应“惠之于民”,如此方能得到公众的支持与拥护,也就是通过工程活动实现国家与政府权力的合法性。然而,工程系统的复杂性表明,仅有善良的愿望并不能保证工程的成功,故而,对于那些“皆关民命”的公共工程,审慎的态度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三、工程与意识形态

工程具有合法性的功能,与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就是工程同时成为一种意识形态。这似乎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在马克思主义的意义上,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表示那些通过“掩盖阶级社会矛盾进而在从属阶级中促成虚假意识和政治冷漠来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观点”,故而,根据意识形态一词的英语词源ideology,就是idea-logy,也就是“观念学”,其作用在于通过观念的教育与灌输,论证统治与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㉔就此而言,将作为造物活动的工程视作意识形态,显然有悖于这一概念的初始意义。然而,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学理依据。

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当然包括工程)的发展为公众提供了丰富的物质资料,从而使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不再是得自于文化传统的天国,而是从社会劳动的根基上获得的……因此,政治统治能够继续‘从下’而不是‘从上’(借助于文化传统)得到合法化”。㉕也就是说,意识形态的作用与功能不外乎让公众信任既有的政治体制和权力系统,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一方面消解公众的反抗与革命意识,另一方面培养公众对国家的忠诚与信任。意识形态与其他的暴力机构比如警察、监狱构成政治统治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软硬结合。然而,在晚期资本主义也就是福利国家,哈贝马斯发现,公众的革命性与批判意识已经大大衰退。究其原因,因为出现了新型的意识形态——科学与技术。

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成为了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一种新型的意识形态。因为公众已经在科学技术所提供的福利中尽情的享受,他们不会再冒着生命的危险去造反,社会的革命意识因此遭受抑制,科学技术从而起到了传统的文化意识形态的稳定社会的作用,但这是在经济基础也即 “从下”的意义上实现的,完全不同于传统“从上”的意识形态灌输。显然,如果从科学技术在科学-技术-工程 “三元论”的框架内审视哈贝马斯的理论的话,为公众提供物质福利的工程更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与意义。的确,为了论证其统治实现的合法性,统治者既需要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器的恐吓,同样需要观念上和物质上的论证,这两者一软一硬,成为稳固其统治的不可或缺的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其中,工程以其物质的具象性特征,成为一个巨大象征符号,可以给公众造成直接性的视觉冲击,让他们从心理上产生出认同、敬畏或者自豪之情,最终实现意识形态的功能。

美国著名的布鲁克林大桥就是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美国曼哈顿与长岛之间的运输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是依靠轮渡来实现的。然而一到冬天,由于纽约东河水面经常会结冻,轮渡因之全面瘫痪,在钢铁材料已经成熟的情况下,确实需要一座桥梁来取代轮渡交通。然而,这样一项巨大的工程不仅耗资巨大,更重要的是测试危险、施工困难。据统计,每次测试工作至少动用600人参与,整个测试工作造成20多人严重受伤,许多人死于沉箱综合症,以至于其设计者华盛顿·卢布林上校认为 “他参加美国内战时期的经历也从未遭遇过类似这桥梁工程中的艰苦困难”。㉖从1871年正式开挖到1883年全面竣工,布鲁克林大桥终于开通了。“一百年过去了,进入了汽车时代,无数车辆、队伍都从此经过,桥梁至今依然耸立”。对于这项堪称现代工程之典范的大桥,芒福德禁不住大声称赞:“大桥独立存在,无论它产生了什么影响,也无论它包含了多少潜在意义,布鲁克林大桥作为一件艺术创造,都从来不仅是艺术家和诗人吟咏的对象,也成为街头每一个人都喜闻乐见的都市骄傲。”㉗显然,这种“骄傲”恰恰体现了一个成功工程的意识形态功能。

与此相似的还有中国的南京长江大桥。胡大平教授通过对南京长江大桥诞生、功能乃至文化意义考察后指出,这座由新中国建造的桥,乃是新中国战胜自然(长江天堑)和历史(旧中国的无能)之伟大尝试;它是一种深层的乌托邦冲动和现实的集体力量、领导意志和群众运动在特定条件下结合创造出来的奇迹。因此,大桥一经诞生,已经不是一种社会生活中简单的桥,而是一个大写的文化符号。作为大写的能指,它的所指不是原始功能意义上的桥,而是近代以来变革中的中国政治,它本身就是一座政治纪念碑。㉘的确,这一“飞架南北”使“天堑变通途”由新中国建造的重大工程,以其具象化的方式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权做出了强有力的合法性辩护,承担着巨大的意识形态功能。在这一神圣语境中,任何对大桥的贬低或轻视都可以成为反对“文化大革命”以及进一步反对中国革命的行为。

确实,由于“城市划分者、公路规划者、立法者、土地使用规划者以及公园和游乐休憩场地规划者——他们中没有一人是生活在意识形态的真空中”。㉙从而,由这些具有意识形态的工程共同体成员所规划建造的工程除了功能性要求之外,还要赋予其意识形态的意义。萨迪奇在其《权力与建筑》一书中进行了精彩的描述:“每一种政治文化对建筑的利用都有其理性而现实的目的,这能够被大众心悦诚服地理解,即使是建筑被用来作为一种象征性符号的时候。”然而,有成功就有失败,“一旦突破政治算盘与精神病理学之间的界线,建筑就不再仅仅是政治工具,它变成了一种幻想,甚至是一种病态,迷惑着广大的受害者。”㉚例如已过去的萨达姆·侯赛因所建造的“战争之母”清真寺。从最基本的方面来说,一般情况下,当政者都喜欢建筑,因为土木工程可以提供大量的工作机会,吸收剩余劳动力,有助于社会稳定,也能体现出当权者的决断和魄力,进而维护其权力的合法性。事实上,萨达姆建造这一工程的处境是:他与科威特的战争失败,并遭受国际制裁,国内物资极度匮乏,经济萧条,其权力受到严重的挑战和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大兴土木,显然是劳民伤财之举,但萨达姆就是要通过这样一项宏大而醒目的工程告诉国内外的敌对者——“伊拉克是我的天下”!虽然其最终失败,但其初衷无疑是想以工程来体现意识形态的说服功能,可惜的是,这项工程除了进一步暴露了其独裁横暴的权力欲之外,没有丝毫的强化其政权合法性的作用。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按照美来塑造自己的生活,这表明,包括工程物在内的所有人工物都渗透着人的价值偏好和意识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工程在实现其物质化功能的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符合和象征,渗透着营造者的意识形态。类似的例子在不同的民族国家中都有所体现,中国的长城、美国的华盛顿纪念碑、埃及的金字塔、法国的埃菲尔铁塔,其物化的功能已经远远被其所具有的文化符号或者意识形态功能所掩盖。这些伫立于天地之间的标志性建筑工程,虽然无言,但以其特有的方式记载着历史的足迹。昔日的荣耀与风流或许“已被雨打风吹去”,但这些见证了历史的兴衰与更替、繁盛与悲凉的人造物,已经在历史的长河中融进了每个民族的血液之中,代表着不朽与永恒,成为了一个民族永久的纪念碑。

通过工程与权力、工程与合法性、工程与意识形态的简单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的工程都是“必要的政治”,因为工程是政治必须利用的武器,从政治的视角审视工程就成为一种逻辑的必然。㉛米切姆教授指出:“政治生活的目标传统上被看作是正义(justice),以至于对政治哲学的研究主要是对正义本质的解释和阐明。正义需要分配利益和惩罚罪恶。”㉜故而,作为“必要的政治”的工程,也必然应该体现政治生活的目标也就是正义。可是,正如常言所言,“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许多工程不但没有实现正义的目标,反而存在着正义的严重缺失,这不但腐化了正常的权力,还损害了政府与权力的合法性,其意识形态的功能不仅没有实现,反而成为公众批判与质疑政府的有力物证,进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概而言之,作为公共物品的工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这就要求,在工程活动过程中,在专业性的工程技术活动之外,既要理解特定的工程系统的功能,更要充分领悟政治的概念和争议的要点。也就是说,唯有从现实的政治系统出发,才能真正理解工程技术的实现条件。新时代的中国,许多大型的工程正在蓬勃发展,故而,澄清工程的政治品性,一方面有助于理解工程的复杂性,进而为工程活动的展开提供理论上的启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从顶层设计的高度,规划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的“伟大工程”。

注释:

①张云龙:《工程与社会正义:开启工程研究的政治学之维》,《自然辩证法通讯》2018年第10期。

②吴国盛:《技术哲学经典读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6页。

③李伯聪教授在其2002年出版的《工程哲学引论:我造物故我在》一书中明确提出了“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将科学、技术和工程进行了分离,使我国的工程研究开始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随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也逐渐关注和研究工程问题,从而使工程研究呈现一种更加独立的姿态。根据“三元论”的观点,“科学活动的主角”(社会学意义的“角色”)是科学家,“技术活动的主角”是发明家,“工程活动的主角”是企业家、工程师和工人。当然,它们三者不仅在活动主体或主角身份上存在差异,在活动对象、活动行为目的、活动结果及性质、研究规范、历时表现倾向等方面也有着明显不同。具体论述可参见李伯聪《略谈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2004年第1期。

④根据田鹏颖、王宏波等学者的研究,工程可分为自然工程与社会工程。自然工程一般以“物”为对象,目的在于创造、改造或者建造“人工物”。社会工程一般以“人”为对象,目的在于改造 (改变、影响、引导)人和“人的社会关系”。或者说,社会工程思维的核心是社会模式的设计与实施,它的突出特征是模式创造问题。本文所谓的工程实质上是以“造物”为目的的自然工程。可参见田鹏颖《略论社会工程哲学的基本范畴》,《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6年第4期;王宏波《社会工程的概念与方法》,《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1期。

⑤⑩㉔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吴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8年版,第41、42、26~27页。

⑥易宪容:《科斯评传》,山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51页。

⑦⑧㉖㉗唐纳德·米勒:《刘易斯·芒福德读本》, 宋俊岭、宋一然译,三联书店 2016年版,第316、317、31、33页。

⑨Singh,A.Engineering Mixes with Politics[J].Construction Innovation,2012,12(2):128~132.

⑪㉚萨迪奇:《权力与建筑》,王晓刚、张秀芳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译者序、第11页。

⑫⑬吴国盛编:《技术哲学经典读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186~187、189页。

⑭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铨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6~47页。

⑮尼可拉斯·卢曼:《权力》,瞿铁鹏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19页。

⑯⑰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268页。

⑱塞瑞娜·潘琳:《阿伦特与现代性的挑战》,张云龙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6页。

⑲登哈特:《新公共服务》,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

⑳萨迪奇:《民主与建筑》,李白云、任永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

㉑李恭忠:《建造中山陵:现代中国的工程政治》,《南京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㉒雷颐:《工程中的政治》,《南风窗》2000年第1期。

㉓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胡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2004年版,第471页。

㉕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郭官义、李黎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㉘胡大平:《南京长江大桥》,《学术研究》2012年第10期。

㉙简·雅各布森:《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金衡山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㉛Riley,D.Engineering and Social Justice[M].Morgan&Claypool,2008:96.

㉜卡尔·米切姆:《技术哲学概论》,殷登祥、曹南燕等译,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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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网络
浅谈汽车养护品生产的合法性
与权力走得太近,终走向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