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集中采购流程改造
——基于BPR思想

2019-01-23 08:22袁艺博苑东亮
焦作大学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进项计税专用发票

袁艺博 苑东亮

(河南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3)

2016年 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建筑业正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1],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将下降为10%。但即便是10%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建筑企业不做好纳税筹划,相比于之前的营业税,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不降反增[2]。企业整体税负的增降主要取决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多少,在建筑企业承揽的房屋建筑项目中,材料费一般能占到工程总成本的45%左右[3],正常情况下购买原材料可从供应商处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较于建筑企业需缴纳10%的增值税税率,企业可从中取得6%的税率差来降低企业所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企业在集中采购时不考虑增值税发票的获取,“营改增”后若不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将会加大企业的整体税负。

1.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企业的集中采购

建筑企业普遍实行 “采购管理公司—项目部”两级责任制的运行模式,一级是公司本部物资管理部门,承担着企业材料的计划、采购、存储保管工作,另一级是工程项目物资部[4]。

1.1 公司本部的集中采购

对于施工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测量仪器以及劳保用品等,建筑企业公司本部往往通过集中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从而获得规模优势,在减少采购次数、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也具有透明度高、方便监督、便于服务管理以及统一配置等优点。有时也会根据工程部提交的项目采购清单,从企业供应商资源库中按照价格最优原则对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进行集中采购。国外的实践已经证明,执行集中采购至少可以节约10%的资金[5]。

1.2 工程项目物资部的采购

由于建筑产品的生产具有单件性、流动性,有时企业承揽的项目会分散在全国各地。为满足不同项目所需物资的差异性、及时供应等要求,建筑材料等一般由项目部单独采购。特别是项目建造过程中需要的沙、石等地材,考虑到工期等因素,项目部往往从当地的个体户手中购买,方便使用。

1.3 “营改增”对集中采购的影响

营业税税制下,由于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无论是公司本部还是工程项目物资部,主要是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以价格最优原则进行采购,无需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能够取得合法的票据入账,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正常进项抵扣即可[6]。增值税税制下,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通过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增值税税额,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具有严格的要求,在选择供应商时,企业不但要考虑供应商纳税身份,是否可提供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还要注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合同流、发票流、物资流、资金流中信息的一致,满足“四流合一”时才能进行抵扣。如果公司本部、工程项目物资部在集中采购时,仍延续营业税税制下以价格最优原则进行采购,不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那么企业将损失采购此部分物资时可获得抵扣进项税的机会,综合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情况,此时的价格最优并不能使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除此之外,按照之前的采购方式,即使企业在采购过程中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能会出现“四流”不对照的情况,以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抵扣,给企业带来损失。综合以上分析,营业税税制下企业的集中采购方式已不再适应当前的经营环境。

2.BPR思想

2.1 BPR的定义

BPR(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业务流程重组)最早是由美国Micheal Hammer博士于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提出来的。1993年Michael Hammer和 James Champy在《Reengineering The Corporation》一书中对BPR的定义:BPR是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的再思考和彻底性的再设计,从而获得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业绩的戏剧性改善,使得企业能最大限度地适应以“3C”——顾客、竞争和变化为特征的现代企业经营环境。Hammer认为,BPR的核心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加强过程控制,要不断地对原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的思考和彻底重组,从而使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这些反映企业竞争能力的要素得以明显地改善和提高,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7]。

2.2 集中采购流程改造应用BPR思想的可行性分析

建筑业纳入“营改增”后,将会对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物资采购、固定资产投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以及整体税负等各个方面产生巨大影响,其中人们最关注的是“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建筑企业整体税负能否下降主要取决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而企业主要在集中采购这一环节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集中采购流程改造可应用BPR思想有以下三点原因:第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之前的集中采购模式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经营环境;第二,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顾客”房地产企业同样改交增值税,而其同样需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进项税抵扣;第三,相较于勘察、设计等其他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本身利润率水平就比较低,如果企业不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抵扣,自身利润水平、竞争力将进一步下降,危及企业生存。以上三点原因正符合利用BPR思想进行业务流程改造的目的——使企业最大限度地适应以 “3C”为特征的现代企业经营环境。

3.基于BPR思想的集中采购流程改造

利用BPR思想进行集中采购流程改造,旨在改变传统意义上以价格最优原则主导的集中采购方式,把“营改增”带给企业自身、建筑企业上游供应商以及企业的 “顾客”——业主等各个方面影响综合考虑进来,使企业在集中采购这一环节做出最符合企业整体利益的选择,以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3.1 建立供应商名录

建筑企业需要采购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周转材料等种类较多,首先按照所需采购货物的种类进行分类,针对每类货物应建立各自的供应商名录。名录内各类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生产许可证等,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质量合格。其次,在每个供应商后应注明供应商纳税人的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最后,注明其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供应商名录如表1所示。

表 1供应商名录Tab.1 supplier list

3.2 明确需求计划,合理选择供应商

3.2.1 按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项目

建筑企业纳税身份通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于10%的增值税税率。但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甲供工程或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8],即缴纳的增值税=营业收入(不含税)×3%,不能抵扣进项税。故按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无需考虑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集中采购此类项目所需的原材料时,不考虑供应商纳税身份、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发票税率等因素,在满足项目进度需求、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按价格最优原则进行选择。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在2017年7月11日下发了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其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9]。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在甲供工程项目上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技术”。这样,建筑企业也不必担心房地产企业强制自身在一些甲供工程项目上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2 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项目

按一般计税方式时,需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比对,保证集中采购所选择的供应商能使企业利益最大化。例如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项目需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000块,A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砌块标价10元/块;B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找税务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发票,砌块标价9元/块;C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不提供增值税发票,砌块标价8.8元/块。仅考虑集中采购是否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时,购买A供应商的砌块实际花费为 10000/(1+16%)=8621元,购买B供应商的砌块实际花费为9000/(1+3%)=8738元,购买C供应商的砌块实际花费为8800元。综合比较来看,虽然C供应商的砌块价格最低,A供应商的砌块价格最高,但企业购买A供应商的砌块实际支付的成本最低,购买C供应商的砌块实际支付成本反而最高。进一步考虑集中采购此部分材料对企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影响时,增值税税制下,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12%,购买A供应商砌块可取得10000/(1+16%)×16%=1379 元的进项税用于抵扣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故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将减少 1379×12%=165.48元;同理,购买 B供应商的砌块时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将减少 9000/(1+3%)×3%×12%=31.44元; 购买 C供应商的砌块因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故不能减少应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若供应商之间价格相差不大,也可进一步把企业所得税考虑进来,对企业整体税负进行综合对比,整体税负=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对比各个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得出整体税负最低者即为最优的供应商。

3.3 与供应商谈判

3.3.1 运输费问题

企业集中采购的原材料,需运送至施工现场,牵扯到运输费的问题。增值税税制下,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按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材料合同价款不包括运输费,那么企业需另外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输费。一般情况下,运输公司可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可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来比,企业并不能利用6%的增值税税率差减少企业税负,甚至有些运输单位不能提供合法增值税发票。故企业在进行集中采购谈判价格、签订合同总价时尽量将运输费用包含在总价内,这样企业可取得按购买原材料获取的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减少企业的整体税负。

3.3.2 先开票后付款

建筑业“营改增”后,虽然企业可通过购进固定资产如机械设备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以此降低企业税负,但购买大量的机械设备将对企业的流动资金产生一定影响。故企业在集中采购时可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争取说服供应商先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根据企业资金计划,合理约定支付货款节点,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4.总结

建筑业“营改增”后,传统的集中采购模式已不能适应以顾客、竞争和变化为特征的现代企业经营环境。本文基于BPR思想,对建筑企业原有的集中采购流程进行改造,使企业在集中采购这一环节尽可能多地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抵扣,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水平。当然,国家还会不断对“营改增”相关政策进行补充修改,企业仍需时刻注意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努力适应新政策下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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