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经济业态发展及企业所得税管理研究

2019-01-23 09:21黄橡文
天津经济 2019年1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征管凭证

◎文/黄橡文 陈 怡

一、新兴经济业态发展现状概述

(一)天津新兴经济业态呈现出的主要模式

一是平台经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出现打破了服务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全球最成功的互联网企业如:谷歌、苹果、facebook,国内的百度、腾讯、阿里巴巴以及美团、唯品会等,这些企业实际上都是平台类企业,通过提供一个载体或者空间,使有不同供给能力和需求的人们能够汇聚在这样一个平台上达成一种合作,然后作为平台经营方可以从中获利。

二是共享经济,亦可称为分享经济。这是近年来非常热门的一种经济的形态,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或服务者,让他们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给他人使用,是基于陌生人间的临时使用权转移的一种商业模式。共享经济使得多人共用同一物品,降低此类物质需求量,优化边际成本,达到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是网络直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对互联网直播的定义是: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从最初的游戏竞赛直播,到后来的秀场直播,再到当下泛娱乐化的全民直播。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市场规模正在逐渐发展壮大,网络直播平台的变现能力也不断增强,加之投资领域对其关注度越来越大,直播行业已成为网络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业规模和结构分布情况

截至2018年9月末,在天津注册成立的互联网服务企业共计550户。其中:互联网平台企业51户、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54户、互联网数据和搜索服务企业22户、互联网游戏服务企业8户、互联网安全服务企业4户、其他互联网服务企业411户,互联网平台可进一步划分为生活服务平台、生产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平台。

(三)营业和税收情况分析

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落户天津地区的互联网服务企业销售收入及税收收入均大幅增长,其营业收入由2015年的19.98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 130.26亿元,3年间实现5.5倍增长。互联网服务企业盈利势头良好,利润总额由2015年亏损4.93亿元经过三年的发展增加到2017年的13.22亿元,增幅368.15%。与此同时,互联网服务企业所得税也由2015年的578.89万元增长至2017年的28702.7万元,户均缴纳企业所得税68.83万元。

二、新兴经济业态下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新兴经济业态企业呈现不同的经济业务模式,综合分析此类企业存在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点:

图1 天津互联网服务行业企业发展规模

图2 天津互联网服务行业企业分布情况

图3 天津互联网服务行业营业收入增长情况

图4 天津互联网服务行业利润与收入对比分析

(一)业务真实性的判定风险

新兴经济业态层出不穷,业务形式复杂多样,与传统经济模式下的交易相比存在着无形、无界的特点,使得对业务真实性的判定上存在风险,特别是在企业未取得发票或取得异常发票等情况时,业务真实性的判定问题尤为突出。

(二)收入确认存在的风险

新兴经济业态下的互联网企业由于服务提供者地域分布较广,同时交易活动呈现的不重复性,即服务提供者很难再次为同一消费者提供服务,导致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难度极高。目前,部分平台公司与服务提供者之间无论是否为购买或雇用关系,均由平台公司代其为消费者开具发票。虽然暂时解决了发票问题,但由于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导致交易权责不明,继而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带来风险。

(三)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问题

1.自然人提供服务的税前扣除凭证

在实际操作中,网络平台用户人数庞大,要求几千万的用户在取得小额报酬的情况下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发票代开,无论对于这几千万用户还是税务机关执行起来都是不现实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8号公告)的出台对个人从事小额零星业务开辟了解决途径,发票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收款凭证成为支付给个人零星支出的重要扣除凭证。公告规定,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收款凭证通常应是收款人制作或签署的,但在平台交易具有虚拟性特点的情况下,由收款人制作签署收款凭证难以实现,这给通过互联网平台交易的企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带来新的难题。

2.小额零星的判定问题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规定的起征点。起征点分为按次和按月两种情况,对于按月纳税的,例如通过民宿交易平台进行短租,承租方如何判定出租人月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当其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时,按照规定不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向其支付的款项是否仅能凭增值税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3.业务宣传费的列支问题

网络平台为推广宣传会设置一些红包、代金券等发放活动,用户在通过平台消费时可以抵扣一定金额,用以吸引和留住平台用户。此项费用由于受众面广、单一用户取得的金额小、无法取得宣传费用发票,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采取两种模式进行列支:一是平台将红包、代金券等促销活动的安排,网络支付平台企业将红包、代金券划入用户在该平台账户的拨付款项明细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二是平台公司在用户消费时要求销售方将此部分抵减金额作为平台企业购买行为,单独开具发票。上述两种行为都存在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的风险。

4.电商支付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电商为扩大知名度、拓宽销售等目的通过线上个人用户分享链接而形成的新的交易会给与线上个人用户一定的佣金,例如:A、B均为个人,A分享了某电商销售的商品链接,B通过A的链接购买了天猫商铺C的产品,天猫按照比例给予A佣金,支付给A的佣金由天猫直接从给商家C的货款中扣除。对于该笔佣金,电商企业作为佣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同样存在凭证问题,无法比照保险、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支付方式多样化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支付时代已经到来。微信、支付宝等多元化的支付方式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利用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网络支付方式进行瞬间交易的方式给新时期企业所得税征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税务机关仅通过银行系统掌握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等经营主体的收入、成本、费用情况已远远不够,需要税务机关不断变革,提升征管信息化水平和税收宣传力量。

三、加强新兴经济业态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转型、改善民生、增强国力的作用,在新兴经济业态企业所得税征管面临的新形势下,结合天津的征管现状,从完善税收制度、创新税收管理模式、提升税务管理效率的角度,对加强新兴经济业态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五点建议:

(一)完善纳税人登记管理制度

从初始环节加强对新兴经济业态的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应建立电子税务登记制度并建立纳税登记信息管理库,从事互联网等新兴业态的纳税人可以允许直接在网上完成注册登记,制定行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或指引,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建立税务机关与工商、海关、司法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完善的税源监控信息网络,探索与行业协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协作管理。

(二)积极推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区别于传统的纸质发票,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章实现签名和盖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 84号公告)相关规定,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因此,进一步推进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加强互联网应用与电子发票平台的合作,对通过互联网应用发起的支付建立相关数据接口,在发起支付的时候能够自动连接电子发票平台,实现支付与电子发票的同时开具,对解决新兴经济业态的企业收入确认以及难以取得纸质发票作为扣除凭证的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扣除凭证类型

1.增加扣除凭证类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鉴于当前互联网支付的普遍性,建议税前扣除凭证增加电子支付凭证,即通过互联网交易的企业,以互联网电子付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付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付款金额、付款日期等信息,同时将互联网支付行为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保证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完善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针对平台公司中,个人服务小额零星业务无需以发票作为唯一税前扣除凭证的特点,建议完善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的种类,将平台公司支付给个人服务提供者的支出增加相关资料证明,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相关业务活动的说明、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

(四)满足行业需求解决征管实际问题

新兴经济业态在互联网上交易人数众多,如果平台企业需要购买线下服务,在提供服务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平台企业需要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则成为难题。为了解决税务机关对提供线下服务且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建议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在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建立“互联网+税务”的新兴经济业态征管模式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应根据新兴经济业态的经营模式和发展特点及时出台和修订税收政策,填补税收真空,建立与新兴经济业态的行业经营模式相契合的税收征管模式。

1.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管税平台

面对互联网时代呈爆炸式增长的“海量数据”,传统的数据中心及信息系统模式将难以满足要求,无论是从税源控制角度,还是提升纳税服务质量角度,都需要充分采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信息管税平台。

2.建立大数据云征管模式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繁荣,积极营造大数据环境,探索与各互联网平台公司、银行、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市场质量监督局、海关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建立大数据协作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进一步加强经济活动多方位监管,加强税源管理。

3.加强交易平台与电子税务局的高效对接

建议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加载电子税务局功能模块,实现交易平台与税务机关的数据共享。一方面,实现平台个人用户即刻在线申领、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另一方面,交易平台要向税务机关开放数据端口,对于平台交易数据的真实、完整进行跟踪监控,防范税收风险。

4.建立新兴行业风险防控系统

根据新兴经济业态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和盈利情况,建立行业风险管理模型,分别加载企业端的风险预警系统和税务端的风险监管系统,既能减少企业因工作失误而形成的风险,促进其加强税收内控机制建设,又能从税收风险管控的角度,提高税收工作征管效能,同时提供合理化建议,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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