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华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广西 柳州 545616)
在校大学生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具有专科以上学籍的学生;劳动者主体是指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工伤是指在校大学生在提供劳动或劳务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1]154
该条文内在包涵:哪些自然人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哪些自然人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人员主要有: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未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现役军人、农业劳动者、家庭保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其他雇佣人员,但并不包括在校大学生。可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407根据该规定,在校大学生又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没有劳动者主体资格。
因此,在校大学生在勤工助学、实习、寒暑假务工期间能否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他们在提供劳动或劳务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由谁来承担伤害事故主体责任?对于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就三种不同情形分别予以探讨。
1.《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2]392《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2]397可见,《劳动法》规定获得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批准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除外。在校大学生基本上都年满十六周岁,具备获得劳动者资格的条件,但是,由于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就完全否定了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在校内勤工助学的大学生没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未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
2.由于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没有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学校也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则只能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若学校与他们约定了勤工助学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方式和数额,则按双方约定执行;若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方式和数额,但学校为学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受到事故伤害的学生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若双方既没有约定赔偿方式和数额,学校也没有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双方对造成损害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大小,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1.在校大学生上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到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文规定其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应当既包括在校内勤工助学也包括在校外勤工助学。所以,在校大学生上学期间校外勤工助学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形成劳务民事关系。
2.在校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期间,由于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他们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区分三种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一是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了伤害赔偿方式和数额,则按约定处理;二是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方式和数额,但用工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他们可获得保险赔偿;三是双方既没有约定赔偿办法,用工单位也没有为他们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导致损害的原因,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校大学生的实习如果是由学校组织和安排的,则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实习过程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实习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属于在校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不视为就业,与学校和实习单位均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学校和实习单位也不用为实习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实习期间的在校大学生照样没有劳动者主体资格。
2.在校大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区分三种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一是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签订的三方实习协议中约定了学生受到事故伤害的处理方式和赔偿数额,则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处理;二是没有三方协议或者三方协议中没有约定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但学校或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学生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三是既没有签订三方协议也没有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学校、学生、实习单位三方各自对造成损害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1.在校大学生在自己寻找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期间,由于实习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和检验所学知识,学生在时间上和技能上都不可能完整地为实习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或劳务,他们也不受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不接受实习单位的工作考核。因此,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不能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不是适格的劳动者主体。
但是,大四学生自己寻找实生单位,毕业后有在该单位的就业意向,并明确告知实习单位自己还是大四学生,未获得大学毕业证书,实习单位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有劳动者主体资格。
2.在校大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学校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丧失了承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的基础,一旦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要学校承担责任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分三种情形处理:第一种情形是学生与实习单位约定了学生受到事故伤害的赔偿方式和数额,则按双方约定处理;第二种情形是学生自己或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受到事故伤害的学生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第三种情形是学生与实习单位双方既没有约定赔偿办法,学生自己或实习单位也没有为实习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比例大小,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如果大四实习学生明确告知实习单位自己即将毕业,还未获得毕业证书,实习单位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又未为学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在实习过程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实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的主体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388形成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除工伤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不得约定试用期,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可随时终止协议,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校大学生在寒暑假期间是完全有条件提供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没有否定在校大学生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主体资格,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所指的“在校生”是否包括在寒暑假期间的大学生?上述规章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在校生是以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一旦形成劳动关系会影响学生的学习。但是,大学生的上学时间是在寒暑假之外的开学期间,其利用寒暑假时间勤工助学并不会影响学习,在时间上允许与用人单位形成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只是不能建立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可见,原劳动部规章第12条所指的“在校生”并不包括在寒暑假期间的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具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2.在校大学生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则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校大学生是阶段性的劳动者,阶段性地参加工伤保险。他们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分两种情形处理: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为学生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则受到伤害的学生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另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学生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的主体责任,由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待遇对受到事故伤害的学生予以赔偿。
1.如果在校大学生在寒暑假期间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而是劳务协议,则他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用工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学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双方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双方争议。
2.在寒暑假期间,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在校大学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分三种情形分别予以处理:一是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了伤害赔偿方式和标准,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二是用工单位为学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受到伤害的学生可获得保险赔偿;三是双方既没有约定伤害赔偿方式和标准,用工单位也没有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害的原因,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种情形是:在校大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具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主体资格,但不具有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主体资格,他们在寒暑假期间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在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须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另一情形是: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自己仍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大四学生,如果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则他们也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由用人单位承担他们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工伤主体责任。